防治新闻腐败的域外经验与反思

2015-04-18 04:34■蔡
法治新闻传播 2015年1期
关键词:礼物腐败工作者

■蔡 斐 陈 珉

防治新闻腐败的域外经验与反思

■蔡 斐 陈 珉

新闻腐败,是世界范围内的一个普遍现象,一个国际性的新闻职业伦理问题。

什么是腐败呢?世界权威的 《布莱克法律词典》给出的解释是:意图给予他人好处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与职责和他人权利是不一致的。官员或受信托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和地位所作的一种违背其职责和他人权利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意在为自己或他人违法获得某种利益。顺延这一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新闻腐败的范围十分宽泛,包括新闻生产过程中一切与新闻工作者的职责和他人权利相违背,且目的在于获取某种不当利益的行为。那么,国外是如何防治新闻腐败的呢?

一、新闻机构操作守则的要求

拒绝新闻腐败,是国外不少媒体保持客观中立性、捍卫公信力的基本准则,也往往作为具体行为要求写进了员工守则。

如 《华盛顿邮报》规定: “不接受消息来源的礼物,也不接受免费旅行。禁止接受任何不对公众免费的比赛入场券,唯一例外的是记者专席。无论何时只要可能,采访应为那些座位付费。”《纽约时报》的规范更为全面, “员工不得接受来自自己将要报道、编辑、排版或者对其进行管理指导的个人或者组织的,任何形式的雇佣或者补偿。” “员工不得接受任何可能被认为是 ‘正面报道好处费’或者 ‘改变、取消负面报道’的 ‘好处’。”

《华盛顿邮报》不仅严管记者,对记者们的家属的相关情况也要求了如指掌,防止通过家属间接出现新闻腐败。每位记者都必须如实向报社交代自己的家庭背景和直系亲属的工作状况。该报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资深记者说,假如《华盛顿邮报》记者的丈夫或者其他直系家属在某个公司上班,这位记者就必须避嫌,不得参与报道任何与该公司有关的新闻。

当然,对于一些 “无关紧要”的小礼物,美国的一些新闻机构给予了新闻工作者理解的态度。美联社规定: “职员应该礼貌地拒绝和归还来自消息来源、公共代理公司和其他企图鼓励或影响美联社新闻报道或业务者的礼物。我们可以接受价值不超过25美元的小饰物。”类似的规定出现在 《纽约时报新闻采编部门价值与实践手册》中, “员工不得接受礼品、赠票、打折、返利或者其他来自任何时报报道或者将要进行报道的,个人或者组织的利益诱惑。 (除非是价值低于25美元的小饰品等纪念品,比如带有公司标志的杯子或者帽子。)退还被赠的礼品时要进行礼貌的说明。”有意思的是,该守则为新闻工作者退回礼物提供了专门的信件样本 (参见 《守则》附件A)。网络媒体如BuzzFeed也沿用了美国传统媒体的做法: “不属于审查材料又不可食用的赠礼,应该被退回或捐赠出去。我们有一个大致标准,如果一个礼物的成本低于25美元,记者可以收取,如果高于25美元,要向负责编辑报备。”由此可见,25美元基本上成为美国媒体判断受贿与礼物之间的红线。

有些新闻机构还为那些 “盛情难却”的礼物如何处理支了妙招,英国路透社就规定:禁止接受由消息来源或关系户提供的任何礼物、服务或利益 (无论是现金还是其他种类),如果一些有价值的礼物难以拒绝,那么它应交给记者的主管,并捐给适当的慈善团体。这种做法,既避免了新闻工作者与相关利益团体人情交往的尴尬,也从制度层面上为相关人员规避了职业风险。

二、新闻行业协会的明确规定

作为行业性团体,新闻行业协会在防治新闻腐败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监督和自律作用。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的新闻行业协会,如著名的美国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 (SPJ)、英国报刊投诉委员会(PCC)、日本新闻协会等,大都制定了自律规范用以监督和约束各成员单位的行为。

对于记者与被报道对象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美国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SPJ)的道德守则提到: “除了公众的知情权外,新闻记者不应该对任何其他利益负有责任。”新闻记者应该: “避免自己的利益与采访发生冲突,不管是现实的利益还是可能的利益。” “如果将伤害记者的正直感,拒绝一切礼物、好处、费用、免费旅游和特殊对待,并避免第二职业、政治涉入等。”西班牙新闻记者协会的 《新闻道德法规》规定: “新闻工作者不应直接或间接地收取他人的报酬而去促进、引导、影响或发表任何形式的信息和观点。”

英国报刊投诉委员会 (PCC)的行为准则对财经新闻报道有着更为详细的规定,在记者报道财经新闻时,PCC要求记者做到: “(1)即使法律没有明文禁止,记者也不准在公开刊登之前利用自己得到的财经信息为自己谋利,也不准把信息透露给别人。 (2)如果记者或其家人与某股票或证券有很大的经济利益关系,在未将该利益告知编辑或财经编辑的情况下,记者不得报道、撰写该股票、证券的经营业绩。 (3)记者已经在最近对某些股票或证券进行报道,或者在不远的将来将要报道,那么记者不得买卖这些股票或证券,不管是直接买卖还是委托他人或机构买卖。”这三方面的规定,要求财经记者避免利用职务便利来谋取私人利益。就现实来说,财经新闻也是国外不少新闻机构治理新闻腐败,尤其是内幕交易的重点新闻类型。

广告式新闻是国外新闻行业协会防治新闻腐败的重要领域。日本新闻协会1966年制订的 《广告伦理纲领实施细则》中写到: “报纸应拒绝刊登 ‘广告形式、内容伪装成新闻的材料’。”在以新闻自律严厉闻名的瑞典,瑞典新闻界合作理事会的 《报刊、广播和电视伦理规约》中用了较大篇幅来禁止新闻式广告。该规约说到: “不要在编辑材料中发表或提出并非出于新闻动机的东西。这包括:发表的材料不得带有广告目的,而是必须具有新闻或信息特性或是出于娱乐或艺术的动机。”另外还有十条具体的规定,其中详细列举了必须作为广告 (而非新闻)刊登或播出的内容。瑞典对新闻式广告的禁止规定甚至苛刻到 “确保人们不会混淆商业广告资料和新闻资料,即使是匆匆一瞥”。俄罗斯新闻工作者协会1999年6月23日通过的 《俄罗斯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明文规定:“利用自己的名誉、权威以及职业权利发布有广告意图或商业目的的新闻被视为可耻行为,特别是无法从表面形式清楚无误地判断出其商业本质时。新闻活动和广告活动的混同是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这些规定,普遍要求对新闻与广告进行严格区分,防止广告、软文借助新闻的形式和公信力来迷惑读者,进而掩盖媒体与广告商之间的利益腐败。

三、新闻传播法规的相关规制

作为最重要的他律形式,域外许多国家纷纷借助法律的形式对新闻腐败现象予以法律规制。这种法律规制,大致有两类:一是在国家刑法层面,对于受贿、腐败等利益交换形式予以规定,新闻工作者包括在其中,不作特殊分类;二是在新闻传播法规中对新闻腐败问题有明确的规定。

法国1944年制定 《关于报刊组织的法令》规定: “报纸所有者、出版物经理或其任何合作者把经济广告处理成新闻,并以此接受或索要钱款或其他好处,将被处以3个月至2年的监禁和2万至600万法郎的罚款,或两者中的一项惩罚。”这是较早对新闻腐败问题作出的明确法律性规定。

德国 《新闻法典》 (2001年6月20日文本)中规定了新闻工作的原则,如对于新闻式广告有 “新闻对公众所承担的责任要求编辑出版物不受第三方的个人利益或经济利益的影响,也不受记者的个人经济利益的影响。出版者和编辑要防止此类现象的出现,重视把编辑的文字内容和广告目的的出版物加以明确划分”的规定。对于收受好处的行为,更是严格禁止: “为传播或压制消息而受贿的人是耻辱和为职业所不容的。”“即使对邀请和礼物的接受可能影响到出版和编辑的决定自由是一种假象,对它也要避免”, “通过给予或接受礼物、回扣或邀请而影响、妨碍和阻碍调查和报道是不允许的。” “出版社和记者应坚持做到信息的发表和接受礼物或邀请无关。” 《新闻法典》也从实际出发,对新闻工作者收受所谓 “礼物”的涵义和价值作出了认定: “礼物是经济上的和精神上的各种类型的好处。在通常的情况下接受日用广告品和其他低值物品无须多虑。”这一具体的解释,为新闻工作者正常的工作和交往活动提供了法律指引。

由于社会转型中的国家更容易滋生权利交换的腐败现象,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制定新闻法时尤为注重对新闻腐败现象的惩处。哥伦比亚 《新闻法》对于记者或者编辑进行新闻敲诈有如下规定:“如系报纸负责人或编辑、记者以发表前一条 (即第39条,编者注)所述性质的文章相威胁,迫使他人或团体进行某种事情,除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七条应被判徒刑外,还应罚款500至4000美元,或折成监禁执行。”哥伦比亚的 《新闻法》还有一个亮点在于,它对于向记者、编辑行贿或进行威胁的人也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通过阿谀奉承、许诺、赠送物品、金钱贿赂以及其他方式,或者通过威胁、恫吓以及其他暴力数段胁迫或诱使报纸负责人或编辑、记者发表具有污蔑、诽谤他人或团体性质的文字者,应被罚500至1000美元,或根据通常惯例折成监禁执行。”

此外,埃及 《新闻法》第6条也规定: “新闻工作者对所发表的东西,要遵守宪法所明文规定的社会基本准则。”用 “宪法所明文规定的社会基本准则”涵盖了一切法律要求遵守的内容,自然包括拒绝新闻腐败。

四、三点反思

新闻腐败,归根到底,是一种权力寻租。我国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对“有偿新闻”等新闻腐败问题发出整改通知。遗憾的是,这一问题没能消除,并随着新闻改革走向市场化而日益严重,部分新闻工作者甚至因为索贿受贿等不当行为而锒铛入狱,令人不禁惋惜。

从国外防治新闻腐败的经验来看,新闻机构的自纠、行业协会的自律、新闻法规的规制是斩向腐败链条的 “三板斧”。这三方面,我国也有类似的规范制度。那么,为什么我们的新闻腐败问题屡禁不止呢?借鉴国外的经验,有三点内容可供参考:

一是要细化对新闻腐败的制度规定。以 《纽约时报》为例,不仅 《新闻采编部门价值与实践手册》对防止新闻腐败、保持记者中立性有多项规定,报社在《纽约时报公司商业道德准则》中也有具体性的要求。因此,中国的各级新闻机构和行业协会在制度设计层面上,要改变以往对新闻腐败笼统、模糊、原则性的表述,应当根据新闻腐败的不同表现形式,出台详细的制度规范,从制度源头给予新闻工作者明确的行为准则。

二是要加强对新闻腐败的查处和惩治。以英国报刊投诉委员会为例,经过多年改革,该协会已经成为全世界新闻协会的典范,其FAST、FREE、FAIR(快捷、免费、公正)的工作实践为民众称道,这也是英国报刊投诉委员会在处理新闻腐败案件时有力的支撑。我国要加强对新闻腐败的防治,无论是行业协会,还是司法机构,一定要让防治新闻腐败的规定从文本走向实践,在实际运作中形成对新闻腐败的威慑力,避免制度被搁置、被忽略。

三是要加强对新闻腐败的法律规制。尽管我国没有单行的新闻法,现行刑法在惩治新闻腐败方面已有成功的判例,但是纳入司法渠道解决的腐败案件并不多见,甚至在相关法律问题上产生过较大分歧,如记者是否可以构成受贿罪的主体。不过,无论争议如何,通过法律形式对新闻腐败构成制度规制应该成为常态,这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尤为重要,也应当成为我国消除新闻腐败努力的方向。

(作者分别系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

① 《Black’ Law Dictionary》(Filth edition),West Publishing Co,1979.

② 《纽约时报新闻采编部门价值与实践手册》, 《青年记者》,2011年第17期。

③展江、彭桂兵: 《媒体道德与伦理案例教学》,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④ 《BuzzFeed新闻编辑标准和伦理指南》,唐玮、田香凝翻译,刺猬公社微信公众号。

⑤刘海: 《瑞典新闻伦理研究》,中央民族大学2007年硕士研究生论文。

⑥柴葳: 《国外有偿新闻与职业道德》,《中华新闻报》,2002年9月28日。

⑦ (英)卡伦·桑德斯: 《道德与新闻》,洪伟等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⑧赵雪波等: 《世界新闻法律辑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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