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建设之中的性别意识与进路:*对首届湖北高校性别平等论坛会议的评析与展望

2015-04-17 23:30:33薛惠段凡
妇女研究论丛 2015年3期
关键词:华中师范大学权益湖北

薛惠 段凡

(1.华中师范大学 政治学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9;2.华中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3.湖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2)

法制建设之中的性别意识与进路:*对首届湖北高校性别平等论坛会议的评析与展望

薛惠1.2.段凡3.

(1.华中师范大学 政治学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9;2.华中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3.湖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2)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2015年1月20日,湖北高校性别平等论坛成立大会暨“法律政策视域下的性别问题”学术研讨会在华中师范大学举行。湖北省妇联工作者和各高校专家学者近200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与会学者主要就以下四个专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

一、法治与性别平等关系

对性别平等含义的界定,华中师范大学龙静云教授认为性别平等是指男女两性的人格、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双方在权利、机会和责任方面的平等。她提出,习总书记的讲话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落实性别平等提供了重要指导,为此,需要创新国家机制,从制度层面保障性别平等;在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同时,需完善其他各项法律如《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与其相互支持;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解决市场经济给女性带来的社会资源占有和社会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平等;构建先进的性别文化,传播社会性别平等观念。

中南民族大学尹旦萍教授认为性别公正体现在制度设计上,即在男女平等的终极目标下,尊重两性差异并对女性进行特殊保护。在对婚姻法解释(三)进行案例式探讨的基础上,她提出,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中国政府面临的首要任务是对决策者进行社会性别及其主流化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社会性别意识,促进将社会性别纳入决策主流。

武汉大学倪愫襄教授认为女性权利主要表现在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法律权利、教育权利等诸多方面,即要求在各个领域实现女性权利的平等、自由和公正。而女性权利的平等、自由、公正等的追求,仅仅靠女性自身的努力其效果是有限的,必须要通过社会制度的安排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孝感市妇联袁晴针对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后的维权障碍及出路展开了研究与思考,认为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后最主要的维权障碍有“四难”,即依法维权难、安全保障难、社会支持难、去留选择难。原因在于“四个缺乏”,即缺乏法律支持、缺乏人身保护措施、缺乏完善的社会支持系统、缺乏对个体角色和家庭角色关系平衡的把握,为此应宣传性别视角下的“妇女为本”理念;用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建议有关部门关注受暴者的人身安全;呼吁健全社会支持网络;倡导专业机构为施暴者提供辅导和矫治。

二、性别平等的制度缺失与构建

武汉大学孙晋教授认为,当前在对性别歧视规制的法律方面存在着如下缺陷:第一,立法观念滞后,忽视对社会性别意义上平等权利和社会地位的保护。第二,立法内容上的缺失,表现为相关法律对女性权益的规定过于粗糙,在司法层面上都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和执行。第三,立法结构欠完善,目前国内有关女性就业歧视立法层次低且多为暂行性规定,其修改和变化比较频繁,且地区差别比较大,难以统一。第四,立法规定的实现机制和实现途径不畅通,妇联、残联并非专管就业歧视的部门,纠纷当事人得不到良好、及时的救济。

湖北大学王婷副教授则从宏观到微观对性别平等的法制构建进行了探讨,她认为,首先应建立社会性别影响评价机制,即在立法过程中,对即将颁布的法律条款实施后可能对男女两性造成的不同影响进行预测、评估,提出改进的建议和对策,防止制订具有歧视或者其他损害性别平等的法律。其次,应建立社会性别预算机制,即从性别角度出发,对政府的财政收入和公共支出进行分析,看其对男女两性有什么不同的影响,从而根据男女两性的不同需要优化配置社会资源。第三,应建立性别平等教育机制,即以教育的方式改变束缚人发展的性别观念和思维方式,这是推进性别平等进程的最直接和有效的途径。第四,建立性别平等利益协调机制,即从尊重两性和平衡利益出发,找准平衡点,明确协调男女两性利益关系的原则和标准。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张永英分析了村规民约中的性别平等问题,她认为,村规民约中存在的性别不平等表现在剥夺妇女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侵犯妇女的土地权益、不能与男性享有同等的集体福利、限制男女的居住自由以及不能平等享有政治权利五个方面。主要原因是从夫居等传统习俗的影响、性别平等意识和法治意识淡薄、妇女参与村务管理和决策不足、村规民约的审查机制欠缺等。修订村规民约促进性别平等的策略主要包括:村规民约的内容要反映性别平等的原则;修订村规民约时要有村民特别是妇女的充分参与;乡镇政府应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备案审查;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等应当加强宣传引导。

武汉大学的纪莉从新媒介角度对高校开展性别平等教育提出了如下建议:培养教师的性别平等意识,推动性别教育真正被纳入主流教育体系之中;提升高校学生特别是女大学生的媒介素养;通过高校课程的设置和大学生的自主学习明确正确的性别观念和认知。

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及参与政策治理

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不仅是法律问题和经济问题,而且是重要的政治问题。湖北省委政研室余爱民处长认为,新时期妇女土地权益受到损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在婚姻中普遍流失;土地补偿分配权在征地中被强行剥夺;土地权益在股份制改造中遭到挤占;土地收益权在流转中打了折扣。武汉市妇联通过对武汉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情况的调查认为,武汉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状呈现出三个特点:从地域范围看,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相对向某些区域集中,且更趋个性化;从土地权益保护的客体看,妇女土地权益的重点不再是土地承包权而是征地拆迁后的补偿和安置问题;从土地权益的难点看,妇女土地权益不再是既得利益分配而是社会保障体系跟进问题。余爱民对今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工作提出了如下建议: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实现源头维权;二是加大普法宣传,营造依法维权的氛围;三是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农村妇女群众正确对待利益分配;四是健全保障机制,确保建立弱势妇女群体的社保屏障。武汉市妇联也提出了实现源头维权、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村民自治组织的引导协调、探索构建社会化权益维护监督机制、畅通妇女土地权益法律救济途径等建议。

在支持妇女参与村级治理的政策演进中,武汉理工大学李凡认为,从国家到地方,自上而下应形成一个政策的共同体或制度矩阵。对农村妇女参与村级治理的支持不是某个单一制度的作用,而是整个制度矩阵中制度向量的相互联系、互相依赖、相互强化、共同演进产生的效果。国家从意识形态、性别观念等宏观背景下创造有利条件支持农村妇女参与村级治理,社会组织依托其较为灵活的有利条件积极参与。华中师范大学李琴通过对全国50名现任或离任女村官的访谈以及湖北、河北、陕西三地的比较研究,将村级治理的行动情境按照村级选举和村级治理两条主线,将行动主体分为政治层面的国家政策、执行层面的地方政府、操作层面的村庄和个人,通过分析提出了“建立在社会性别主流化目标下的两性和谐治理,构建‘性别友好型’的政治环境,将地方政府政策和项目倾斜,提高国家政策保障和国际影响力”四个维度构建农村妇女参与村级治理的多元支持系统。

四、性别平等中的特定女性问题

华中师范大学刘筱红教授对进城务工女性的城镇融入状况进行了调研,并从进城务工女性教育、婚姻、生育角度考量了她们的职业安全、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等情况,提出了促进湖北省进城务工女性城镇融入的对策和建议。她认为应从住房、就业、家庭优惠、社会保障、政治参与等方面进行改革。从具体治理路径来看,需要政府、社会、个体三者协同。

华中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施远涛博士通过对湖北省公共部门女性科技人才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实证调查,进一步分析女性科技人才发展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了促进其发展的对策建议: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科技决策主流,保证女性在科技决策中的参与比例,设立女性科技人才发展专项基金,加大对在艰苦行业工作的女性的科技专项经费的转移支付力度,在科技激励政策方面放宽女性年龄限制等。

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王珺、郭梦柯提出,要实现社会性别公平首先要确保教育性别公平。而台湾地区性别平等教育法发展历程对大陆的启示与借鉴主要有:从学校教育入手,强化性别平等理念;促进立法,为性别平等教育提供法源基础;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督促性别平等教育;加强家庭与社会性别平等教育的宣传;政府要积极作为促进社会的改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赵曼教授等研究指出,“农民工夫妻关系问题,农村老人的赡养、照料与护理问题,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问题,村庄空心化导致的社会治安恶化问题”不容忽视,为此,应“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深入研究成功案例,总结推广”,以更好实现新型城镇化和建设美丽乡村。

针对中国女干部的选拔政策,华中师范大学钟曼丽博士以社会性别为分析范畴,回顾了新中国妇女干部选拔政策的历史与现状,并指出了各个时期性别选拔的敏感政策与措施。最后提出促进妇女干部发展的重要措施: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完善干部选拔政策中的性别公正措施;完善培养女性干部的制度性渠道;在实践中为女性干部的成长创造条件。

华中科技大学刘彩虹博士从高校女教师职业性别隔离及其薪酬性别差异的角度出发,分析差异存在的原因,并提出要从社会文化环境、学科和学术环境、院校环境以及女性教师自身四方面采取措施减少隔离。

在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女职工的生育保障问题方面,襄阳市妇联就当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参公事业单位女职工的生育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提出了修改《襄阳市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政府统筹实施办法》,将行政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统一纳入参保范围,将女职工生育费用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予以解决等具体的建议和对策。

湖北高校性别平等论坛将每年由各高校轮流承办,每届突出一个主题,探讨性别平等和妇女妇女发展的重大问题。论坛将以“促进男女平等,推动妇女发展”为宗旨,开展妇女生存与发展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传播先进性别文化,促进性别平等研究成果的转化,为湖北省制定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提供社会性别视角方面的建议和意见,为湖北妇女事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责任编辑:绘山

C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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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2563(2015)03-0126-03

1.2.薛惠(1984-),女,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博士后、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华中师范大学社会性别与妇女发展中心研究人员。研究方向:性别问题研究、法治教育研究。3.段凡(1977-),男,湖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本文系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项目编号:13&ZD037)、2014年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项目编号:14YJC710048)、2014年武汉市社会科学基金资助课题一般项目(项目编号:14012)、中央基本科研业务专项(项目编号:20205140026)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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