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陈永洲涉嫌损害商誉罪被捕
2013年10月18日,广州 《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因报道上市公司中联重科财务作假内幕被长沙警方跨省刑事拘留。
10月23日,长沙市公安局表示,之所以刑拘陈永洲是因为,经调查从2012年9月26日至2013年6月1日, 《新快报》及其记者陈永洲等人在未到中联重科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的情况下,捏造虚假事实,通过其媒体平台发表关于中联重科的负面文章共18篇,其中陈永洲署名的文章14篇。
10月23日, 《新快报》在头版刊发《请放人》文章声援陈永洲, “敝报虽小,穷骨头,还是有那么两根的”的措辞,一时间引发了媒体的热议。10月24日, 《新快报》再度在头版显著位置登出 《再请放人》。 《新快报》相关负责人表示,陈永洲的报道属于正常职务行为,报社核查过陈永洲对中联重科所发的所有报道,没发现陈永洲有违背职业道德和法律的事情。
10月26日,中央电视台 《朝闻天下》报道称,陈永洲向民警坦承,为显示自己有能耐,获取更多的名利,他受人指使,连续发表针对中联重科的大量失实报道,致其声誉严重受损。陈永洲向中联重科、广大股民和自己的家人道歉,告诫同行 “要以我为戒”,表示 “如果我还有机会重新从事新闻工作的话,一定会遵守新闻工作的基本操守,公正、真实、客观、全面去报道新闻,不受利益的诱惑”。
10月27日, 《新快报》在头版刊发致歉声明,承认陈永洲受人指使收人钱财发表大量失实报道,严重违反了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和新闻真实性原则,报社对稿件的审核把关不严,事发后报纸采取的不当做法,严重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教训深刻;表示将以此为戒,对存在问题进行认真整改,进一步加强采编人员和出版流程管理,严格要求采编人员在工作中尊重事实,遵守法律,遵循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10月30日,长沙市岳麓区检察院对陈永洲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批准逮捕。
10月31日,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作出查处决定,给予陈永洲吊销新闻记者证的行政处罚。
【评 点】
陈永洲事件发生之后,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责成羊城晚报报业集团对新快报社进行全面整顿,建议追究新快报社相关人员责任,立即调整新快报社领导班子。11月1日,羊城晚报报业集团宣布,免去 《新快报》社长、总编辑李宜航和副总编辑马东瑾职务,由 《羊城晚报》社委孙璇担任 《新快报》社长兼总编辑。
陈永洲事件引起了新闻界的深刻反思。广大新闻工作者深刻认识到有偿新闻和虚假新闻带来的严重危害,新闻战线要认真践行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决杜绝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严厉打击新闻敲诈,坚持新闻真实性,严肃新闻纪律,切实维护新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观 点】
● 《光明日报》:真实是新闻的本质属性,是媒体行业的生命线。作为新闻工作者来说,没有什么比真实来得更重要了。记者陈永洲及所属的 《新快报》,连续刊发不实报道,扰乱视听,严重违背了新闻真实性原则,严重损害了新闻媒体公信力,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有关部门应对这种新闻不端行为一究到底、严惩不贷。
●财新传媒总编辑胡舒立:陈永洲事件中暴露出的基于新闻报道权、记者监督权的权钱交易,已足以使人痛心疾首。无论愿与不愿,应当承认这是丑闻,其实不啻于新闻界一次令亲者痛仇者快的自我戕害,受伤最深的是矢志公义、推动社会转型进步的新闻事业。新闻界同仁只有自律自省、直道而行,才有可能挽回这一信誉损失。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徐松林:损害商业信誉罪,多是发生在恶性竞争对手身上。记者显然不是企业的竞争对手,这时候警方要抓人是要谨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