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让我们更进一步

2015-04-17 23:13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法治新闻传播 2015年6期
关键词:中国政法大学记者站责任法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徐 迅

舆论监督,让我们更进一步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徐 迅

2009年的中国传媒法治典型事件可以用 “影响力之变” “舆论监督之力”及 “传播立法之呼”三个关键词概括。

(1)影响力之变。由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主办的、在业内享有 “媒体中的媒体,新闻中的新闻”之誉的 《中华新闻报》在几经挣扎之后,主动申请停刊清算了。昔日的天时、地利与人和一朝化为乌有,走入历史。这只是一系列媒体大洗牌中的一环。其实对于纸媒而言,如果不按新闻规律办事,也不尊重市场规律,那么新技术的崛起只不过是压垮将倾大厦的最后一根稻草。

与此同时,我国新媒体的发展突飞猛进,2009年微博影响力迅速崛起,不论贵为美国总统候选人,还是平凡的草根百姓,在微博上实现了表达机会平等。中国民众因此享有前所未有的言论自由,而公权力也面临着新媒体带来的监管之痛。

(2)舆论监督之力。新媒体在遵循着自身的传播规律同时产生影响力,2009年最给历史留下印记的无疑是 “躲猫猫”事件。云南省警方对一名在押嫌疑人非正常死亡所作的离奇解释引起媒体与公众的普遍质疑。舆论重压之下,云南警方不得不邀请网民参与调查,而 “躲猫猫”也成为愚弄社会舆论、低估民众判断力的代名词。

“你到底替谁说话”的报道,是2009年产生重大影响的新闻批评之作。尽管人们对某些干部素质低下早有评估,但如该报道中的那位官员大胆质问记者: “你是准备替党说话,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听来还是令人愕然。这一报道生动地说明,将公职人员的公务活动纳入公众的监督之下是多么必要。在监督的过程中,媒体的新闻批评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3)传播立法之呼。2009年传媒法治引人注目的事件还包括一些立法活动及由此引发的呼吁。新闻出版署先后对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和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引发了业内对新闻传播立法的讨论热情。新修订的两个办法中的若干亮点被各媒体突出报道,包括各媒体与记者必须签署劳动合同、记者必须持证采访、明确了记者及记者站站长的入职门槛、健全了新闻工作者的行业退出机制。但是两个 《办法》作为行政规章,其法律等级偏低,某些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仍然是问题所在。

相较之下,新闻界与法律界两次召开会议,共同呼吁 《侵权责任法》中就媒体侵权问题设专节加以规范,则是对相关立法的呼唤。呼声认为: 《民法通则》以来,我国民事审判领域已经就媒体侵犯人格权诉讼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条件在 《侵权责任法》中单独成节。这将有利于法律对大众传播内容的规制,并有利于传媒产业的发展。这是自 《民法通则》生效以来,中国新闻界最突出、最集中的一次针对民事立法的呼唤。遗憾的是,这些呼唤并未获得相应回应,表明中国传播法制进程之艰难。

猜你喜欢
中国政法大学记者站责任法
《学与玩》小小记者站
学与玩小小记者站
《学与玩》小小记者站
《学与玩》小小记者站
汉德公式的局限性——《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视角
大学生体质健康现状的分析与研究——以中国政法大学为例
An Analysis on Holden’s Anti-hero Imagein The Catcher in the Rye
民法课程体系的改进和完善思路*——以中国政法大学的民法课程体系为例
《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及其特色之研究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应松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