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

2015-04-17 23:13
法治新闻传播 2015年6期
关键词:诽谤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权力

■诽谤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

近年来,公民因批评指责地方官员、媒体记者因报道地方负面问题,而被以“诽谤罪”追究刑责的事件屡有发生。为严防公权力滥用刑事司法手段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切实提高检察机关办理诽谤罪案件的质量,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0年开始推行诽谤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制度。

据2010年8月7日 《检察日报》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 “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院审批”。

报道称,有些地方办理的诽谤案件出现了一些问题,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强调,办理诽谤案件要严格审查把关,一方面要准确把握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语当作诽谤犯罪来办;另一方面要严格把握诽谤案件自诉与公诉的界限。属于自诉的,应当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或者作出不予批捕决定;遇有办案阻力的,上级检察院要帮助基层院排除干扰。

报道指出,确保办案质量是侦查监督特别是审查逮捕工作的生命线。批捕案件质量不高甚至错捕,将严重侵犯当事人的权利,还将严重损害检察机关公信力,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形象。

【评 点】

高检院将诽谤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的规定一出台,立刻引发媒体和社会的关注。有观点认为,高检院要求准确把握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语当作诽谤犯罪来办,是对诽谤罪第一次作出明确的法律解释。检察机关将案件审查权上提一级的做法多适用于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在其他普通刑事案件上罕有适用,对诽谤罪案作如此特殊处理,足见最高法律监督机关对滥用公权力侵害公民言论自由权利问题的重视。

将诽谤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在检察机关内部能够起到 “帮助基层院排除干扰,确保办案质量”的作用,而更重要的是,这一举措能够对滥用公权力的行为形成有效的反制,保障公民的表达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得以实现,保障公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免受打击报复,从而使国家公权力始终在公正合法的轨迹上运行。而对于代表公民对公权力进行监督的新闻媒体来讲,这一新规的出台,更将为舆论监督报道起到推动作用。

【观 点】

● 《工人日报》评论: “批捕权上提”是一个积极信号。就长远而言,保障公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保障公民针对上述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的申诉、控告、检举权,落实起来决非易事。在这个过程中,走向进步、文明和法治的每一步都值得肯定。

● 《长江日报》评论:近年来,各地频发错用 “诽谤罪”打压公民权利的事件,最高检的规定等于为公权力之违法行为加进一道审查机制,当有裨益。然而,此一规定毕竟仅属检察系统内部要求,其效力被限定在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逮捕这一环节中。就发生机制来看,侦查机关先有打压批评者之目的,再寻诸司法条文规定,检察机关或可终止以诽谤罪名义打压批评者,但未必能终止公权另寻他由,比如在一些地方出现的 “敲诈勒索政府罪”,以及其他被使用的法外手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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