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拟发“专用采访证”遭质疑

2015-04-17 23:13
法治新闻传播 2015年6期
关键词:新闻办主办方东莞市

■东莞拟发“专用采访证”遭质疑

2009年10月22日, 《广州日报》报道称,广东省东莞市委书记亲自指定市委宣传部起草的 《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关心支持媒体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的意见》21日下发到各镇街。文件中明确规定了种种为记者采访提供便利的具体措施,包括发放 “专用采访证”等。东莞市委宣传部将给媒体记者发放 “专用采访证”,每年审核,年初换新。文件要求各镇街、各部门不得阻挠记者采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将 “坚决追究责任”。文件同时也规定了媒体采编人员的一些义务。如在采访前,记者要主动出示采访证件或有关证明,并不得以采访为名进行敲诈、勒索、恐吓、诈骗等。对于对重大会议、活动报道严重失实的记者,可能被收回 “专用采访证”。文件还规定,会议、活动主办方享有 “刊播前审稿权”。

这虽是一份仍在征求意见的初始文本,但经媒体披露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 “专用采访证”“主办方审稿权”等提法引起网民热议。舆论认为,关心支持媒体,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这是地方政府的责任与义务,一些重大事项与场合也需要 “专用采访证”。然而,如果地方政府都来滥发 “专用采访证”,记者证的法律效力在哪里?关心记者采访权、关心的 “度”在哪里?这些问题都需要更审慎地把握。

关于 “专用采访证”,东莞市政府新闻办解答称:意见初稿中提到的 “专用采访证”,专门用于专业性强、规模较大的全市性会议。为了规范此类会议和活动的会务管理,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媒体应事先向主办方报名登记,待核准记者身份后发放采访证件。一般性的日常采访并不在专用采访证的适用范围之内。

对于 “主办方审稿权”,东莞市政府新闻办回应称,意见初稿通篇没有提及要实施审稿制度,该条款特指市委、市政府在重大政策出台前进行调研探讨的内部会议,可邀请媒体参加,但为了确保报道的客观性和准确性,由各有关部门商请与会记者对稿件中的数据、提法等内容进行核实,并非如外界理解的给予主办方 “刊播前审稿权”。

东莞市政府新闻办表示,出台此意见的目的就是为记者在东莞开展合法采访提供便利,如各界认为初稿中的个别内容或提法不合适或与此初衷相违背,将再作进一步的斟酌考虑。新闻办将综合各界意见后形成送审稿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

【评 点】

广东东莞的 “专用采访证”被网民们戏称为山寨记者证。最新修订并刚刚实施的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销售专供采访使用的其他证件。如果地方政府都来滥发 “专用采访证”,记者证的法律效力将受到挑战。而 “主办方审稿权”,是否隐含了限制、控制新闻采访和报道的意图。舆论认为,可以相信东莞出台这样一个意见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给予记者采访更大的便利和保护。但是,应该在起草时进行有关法律方面的研究,使 《意见》能够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并具有可操作性,否则将陷入滥设行政许可的泥淖。值得庆幸的是,这个 《意见》还在征求意见阶段,修正还来得及。

【观 点】

●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文静:从法理上说,记者采访证的性质和功能属于资格、资质的证明,应当符合 《行政许可法》的规范。东莞市委宣传部没有地方立法权,不能设定任何行政许可。

●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阿忆:设 “专用采访证”和对新闻 “核实把关”等规定,是一种变相设置行政许可手段,私设地方门槛,法外授权。是削弱舆论监督,对舆论监督采取抵制,达到监督舆论的目的。

●香港文汇报记者肖郎平:记者的合法采访报道权本是不言而喻的,因此《意见》本身不必过于着眼记者如何采访之类的规范化,看似规范,其中也有管控色彩。另外,在规范方面鲜有针对相关职能部门的条款,一旦职能部门拒绝记者合法采访要求如何处理,通知并未作出规范。凡此种种,应当更多站在如何保障媒体合法权益立场去思考,而不是站在如何控制媒体报道管理立场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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