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要有自由,报道更要有底线

2015-04-17 23:13四川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庹继光
法治新闻传播 2015年6期
关键词:民工底线信息

■四川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 庹继光

新闻要有自由,报道更要有底线

■四川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 庹继光

2007年的几个典型法治新闻事件,无疑再度强化了人们对于传媒在当下所具备的“双刃剑”角色认识:一方面,传媒,也包括当时刚兴起的自媒体,能够有效地干预现实生活,运用得当,可以促进许多社会现象得到关注,使得大量社会问题得以解决;另一方面,由于传媒总量迅速增长,媒体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处于无序状态,个别传媒、媒体从业者背离了 “真实和客观”这一新闻工作必须恪守的底线,这一年曝光出来的几起虚假新闻、失实新闻以及炒作事件等均印证了这一点。

现代社会算得上是色彩浓郁的 “媒体社会”,媒体的信息传播是公众认知外部世界的主要途径。而21世纪已然进入 “人人皆可为记者”的时代,公众都需要自己能够自由进行信息探访、发布,不受其他权力主体的随意干涉,有权对于公众信息探访、发布进行合法干预和限制的力量只能来源于法律的明确授权。

在这个意义上,2007年曝光的 “新闻民工”事件以及 “新闻出版总署出台新规保障采访权”非常具有符号价值。在国内新闻机构中, “新闻民工”其实是一种广泛的存在,许多自身权利保障不到位的新闻从业者自谓 “民工”,这一自嘲显然与新闻工作的要求相悖——“民工”只有通过职业工作获取尽可能多的经济回报的追求,却缺乏将新闻工作作为事业寻求社会效应的自觉,为此部分新闻从业者在媒体竞争剧烈的背景下,为了吸引眼球、为了独家报道,而超越职业道德底线,甚至无视法律,去炒作新闻乃至炮制虚假新闻,对于他们的失范行为给予相应惩处是必要的。但设立有效的保障机制,不仅保障新闻采访活动顺利进行,而且能保障专业新闻记者或 “草根记者”的其他各项合法权益,并在此基础上规范各类采访人员自身的行为,对我国信息传播事业的发展将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因而 “新闻出版总署出台新规保障采访权”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但它还有许多后续工作要做,它不应被视为结束,甚至还算不上权利保障的高潮部分。

传媒机构及其从业者、 “草根记者”要严格遵循法律,在信息采访和发布全过程中恪守底线原则,这是必然的。不过,这也仅仅是一个基础性的准则,媒体人不能满足于此,传媒机构及其从业者对于自身的伦理和道德要求应该更高。 “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任何传媒、包括自媒体面对的都不是某一个人,而是整个社会,其信息传播行为要对全社会负责任, “倡导理想、引领行动”是传媒机构及其从业者义不容辞的职责,正是由于这些职责的存在,传媒炒作 “杨丽娟13年追星刘德华”,以及误读 “香蕉巴拿马病”并作出错误报道的行为就更值得反省和纠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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