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署出台新规保障新闻采访权

2015-04-17 23:13
法治新闻传播 2015年6期
关键词:总署知情权舆论监督

■总署出台新规保障新闻采访权

2007年10月31日,在第8个记者节来临之际,新闻出版总署就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发出通知,明确指出,“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

《通知》指出,近年来,随着新闻事业的迅速发展,新闻采访活动日渐频繁,新闻采编人员的数量不断增加,新闻采访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新闻报道形式呈现多样化发展的特点,在新闻事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新闻出版总署在 《通知》中列举的有关问题包括:有的单位及人员粗暴干涉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甚至出现殴打记者、毁坏采访器材等恶性事件;部分社会人员假冒新闻记者身份,以新闻采访为名从事诈骗活动;还有的新闻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用人单位义务,不与采编人员订立聘用合同,不为符合条件的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等。这些做法严重影响了新闻采编人员正常的新闻采访活动,侵犯了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新闻出版总署在通知中指出,新闻采访活动是保证公众知情权,实现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途径,有关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为新闻机构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 《通知》还要求新闻单位要为所属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保障。要按照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 《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订立书面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金,完善各项保障制度,保护新闻采编人员的合法权益。

《通知》同时重申,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严格自律、礼貌待人、以理服人。新闻报道必须真实、准确、客观、公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及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新闻采访活动从事有偿新闻、强拉广告或牟取不正当利益,并要求新闻记者在采访活动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新闻记者证。

【评 点】

新闻采访活动是保证公众知情权,实现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途径。记者的采访权能否实现,不仅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知情权,而且关系到公民的其他诸多权利的实现。但是,记者在实施采访权的过程中,目前还存在被拒绝、被腐蚀、受干扰或威胁、被殴打伤害、被驱逐或“封杀”以及滥用采访权等等问题。在我国新闻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新闻出版署以 “通知”的形式明确规范新闻采访活动,是非常必要的。它不仅有利于保障新闻采访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且能规范新闻采访人员自身的行为,对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无疑将起到促进作用。

【观 点】

●新闻出版总署:对新闻采访及舆论监督,既应防止假记者浑水摸鱼,更应正确对待真正依法进行的新闻采访活动,决不允许以 “防假”为借口阻挠舆论监督。对明明存在问题,却以种种借口阻挠监督的单位,新闻记者要理直气壮地履行职责,有关地方和部门则应当及时介入,依法查处。这不仅是支持舆论监督,更是对国家和人民负责。

● 《法制日报》:为什么要强调保护记者的采访权?这是因为采访权不是记者个人的民事权利,记者的采访是为了使公众的知情权得以实现。就其性质而言,记者的采访权是一种社会公共权利。因此,记者采访权的保护决不仅仅是媒体和行业内部的事情,而是全社会的事情。我们需要制定上位法,需要以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名义作出规定,如果说出台法律尚不成熟,哪怕先以 “通知”或“决定”的形式出现,第一步先做到 “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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