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昌凤
方圆成于规则
■陈昌凤
这是迄今为止中国新闻传播史上最成体系、最为详尽的媒体工作者守则,其系统性、前沿性,即使在世界新闻传播界也属凤毛麟角,它博采众长、又突出中国特色,力求科学、体系,兼具前沿性,既是守则,也是一套媒体工作指南。
首先,这部守则及其解读,是中国第一部系统而详尽的媒体工作者新闻业务守则。它的九大部分,涵盖了新闻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乃至善后工作,从信息源到最后违反守则的投诉与处罚,都作了详尽的规范和解读,这在过去已有的中国和其他各国的媒体工作者守则中也属罕见。释义部分则包括了定义与背景、典型案例的分析、依据、编写组观点,内容详实丰富,分析有深度。
第二,它是一套有理论指导的实务工作指南。其总体框架是在理论指导下进行规划的,各部分的定义与背景力求准确、学理严密;一些涉法案例的分析中包括了权威的法院判决书等资料;依据则包括了道德依据、政策依据、法律依据等各个方面;编写组的观点注重提炼,非常重视学理性。它的思路从实践中来,又将分析和研究反哺应用于实践,使中国的媒介伦理学研究具有了更加坚实的现实性基础。
第三,它讲求新闻职业与社会各系统的关联性,引证广泛,注重规范的权威性。法律依据方面,它全面而丰富的涉猎与引用,令人叹为观止。仅第一章信息源部分,就涉及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7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出版管理条例》(2011修订)等。在第一章政策依据方面,它涉及了新闻出版署 《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1997)、《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1999)、《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2011)等规定。从引证中可以看出,作者们经过了大量艰苦的文献梳理工作,也为新闻从业者从纷繁复杂的规范中找出了核心规则是一个非常好的工作指南。
第四,它博采众长、重视前沿性。它不仅继承了中国新闻业界的规范传统,而且将世界各国值得借鉴的方面都吸收了进来,比如关于信息源部分,它把21世纪初美国在杰森·布莱尔事件引发的媒体对匿名信息源等方面的再规范内容就吸纳了进来。这部规范和解读著作也都直面了媒体技术带来的新挑战,关于微博的相关规范都纳入了,充分体现了其前沿性。
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成立以前,并没有制定专门的新闻行业自律文件和规范,但涉及了一些相关原则,比如1942年以延安 《解放日报》为典型的党报整风运动,1947年解放区新闻界开展的反客里空运动,1942年中国最早的 《中国新闻记者信条》才出现(而美国早在1908年就有了系统的《新闻工作者守则》)。新中国成立后,1949-1952年间颁布了一系列新闻政策和法规。在1978-1985年间,新闻失实问题在中国受到各方面的关注,于是相关部门着手研究和制定自律规范。20世纪80年代初,邓小平等领导就真实性问题发表过讲话和指示,这些,都为后来的新闻业规范奠定了一些基础。研究方面也相当薄弱,直到1979年12月,复旦大学新闻系编印的内部刊物 《外国新闻事业资料》上发表译文 《新闻道德的准则》,才有了新中国新闻伦理研究的最早文献。1988年中国新闻出版社出版的译丛之一《美国新闻道德问题种种》,是国内第一本新闻职业道德的译著。新中国最早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面世,并且是以非常业线条的方式进行的规范。专业教育方面,直到1994年,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才开设了中国最早的 《新闻法规与新闻职业道德》一课。
近年来中国的新闻业界失范现象备受关注、饱受社会诟病,加上新媒体技术对传统新闻业带来的冲击,几乎令新闻业面临生死存亡的困境。中国媒介伦理呈现纷繁复杂发散性的状况,中国记协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新闻行业自律的体制与机制研究”的调查显示,新闻从业者认为煽情新闻、有偿新闻、虚假新闻等仍是中国新闻行业较严重的失范现象。中国有关部门一直在加强新闻行业的治理与净化。在全球范围内,据对WebofScience数据库中的ISIWebofKnowledge收录的SCI,SSCI,A&HCI期刊论文的统计,在新闻、广告、公关、新媒体等各个媒介伦理研究领域都在不断上升和丰富,某种程度上说明目前传播领域的规范问题值得特别重视。中国新闻业失范的核心原因,是中国长期未把新闻的专业性当成根本。而新闻业如果没有专业性,那它就真的会失去生存的正当性。一个行业的专业化过程,一般要具备一些基本的条件,除了能成为全时的职业、设有教育机构和专业协会,更要有自律准则。①正如克利福德·克里斯蒂安 (CliffordG.Christians)等著的《媒介伦理:案例与道德推理》1前言所论,面对突然发生的现实事件,我们不得不做出合乎传播伦理的判断时,常常是出于习惯性思维而非深思熟虑所为,就像司机开车时突然遭遇坑洼,几乎是一种即时反应。如何在应激状态下,能够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我们既需要理论的指导,又要在众多的案例中找寻规律和可操作性的模式,从而培养出一种快速的判断能力,这部守则和释义著作,是一个很好的指南。
这部著作的主编徐迅老师是一位充满职业情怀的新闻工作者和新闻法的专家。近两年随着新闻职业生态的更加复杂化、新闻界触犯法律事件的频繁化,徐老师忧心忡忡:如今记者与警察打交道越来越多了,我们得做点儿什么!她写的相关内参文章得到了中央主管领导和部委领导的层层批示,直接引发了教育部要求加强新闻传播院系的媒介伦理与法规课程建设的指示,为此,教育部新闻传播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在 2014年春,组织了全国新闻与传播教育界从事媒介法与伦理的教师培训工作,本著的主编与核心作者徐迅、阴卫芝二位老师曾莅临授课。徐迅老师在全国记者的职业培训中、在多所大学的讲坛上不遗余力地为中国新闻工作者的规范鼓与呼。2010年8月在清华大学举办的”媒介伦理与法治·理论与实践”国际高论坛上向国内外媒介伦理、媒介法规的学者们作过主题演讲。近几年徐迅老师主持的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在媒介法与伦理、侵权责任立法等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也使新一代的年轻学者如阴卫芝老师等得到培养并脱颖而出。
这部著作的系统而深入的梳理,也引发了一些值得我们反思的问题,比如对新闻从业者而言,法律与政策依据之纷繁复杂、道德依据之薄弱,都到了不适当的程度。他律严格,甚至多得可能令新闻从业者无所适从,而自律薄弱,在道德依据方面,主要只有一个非常比较粗线条的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2009修订)。他律严而自律松的局面,导致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失衡。同时,一部守则都是有时限特征的,它不可能穷尽未来所有的问题,比如守则中尽管已经注重了微博等前沿的问题,但是社交媒体新形态带来的更多问题,比如微信朋友圈等就难纳入,因此对守则的抽象性、详略性的把握,确实是一个难题。
此外,一般的伦理规范体系,通常有一条居于主导地位、对其他规范起决定作用的最根本的原则,通常是一条基本原则加上若干具体的规范。最根本的基本原则,是不同的伦理规范体系相互区别的最根本的标志。这条基本的原则,是体系的核心,是新闻工作者从事新闻业务活动必须遵循的标尺。最初的新闻传播伦理的基本原则,是新闻自由,但是随着新闻实践的复杂化,新闻自由出现被滥用的情形,从党派攻讦到黄色新闻,从广告控制到资本垄断,于是社会责任这一基本原则应运而生,新闻工作者必须恪守对社会和公众的责任和义务。②中国的实践情况比较特殊,由此给 “最根本的原则”的确立,带来了困难,也因此对守则的纲领和灵魂性的内容,需要我们在未来的研究中去发掘、发现。
(作者系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此文系 《〈媒体人新闻业务守则〉释义》的序)
注释:
①H.Wilensky,TheProfessionaliziationofEveryone AmericanJournalofSociology,1964,70:137-158
②黄瑚:《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实用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2012重印),第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