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手稿拍卖:呼吁引入著作追续权制度

2015-04-17 17:54文/吴
法庭内外 2015年1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手稿著作权法

文/吴 斌

名人手稿拍卖:呼吁引入著作追续权制度

文/吴 斌

收藏市场风起云涌,名人的标签为藏品提升了升值空间。名人手稿、名人书信在藏家手里价值一路飙升,但相关法律纠纷却不断出现。继钱钟书信札拍卖风波之后,近日莫言紧急叫停《苍蝇·门牙》手书原稿拍卖一事,再次将文学艺术大师手写原稿能否拍卖推向了网络舆论关注热点。而在歌德2014春拍“小雅观心——赵庆伟藏重要名家手稿、手札专场”上出现的不只莫言小说手稿,冰心、丁玲等所著文章手书原作以及王蒙、贾平凹等人小说散文手书原稿也赫然在列。可见名人手稿被拍卖并非个例。名人手稿能否被拍卖?出现纠纷又当如何解决呢?

拍卖委托人符合善意取得即有权拍卖

一般而言,书信所有权归收信人所有。与书信所有权归属原则相比,作品手书原稿所有权归属相对复杂,根据权利流转情况的不同,涉及多种情形。

通常情况下,手稿的所有权归作者所有。我国《出版社书稿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作品出版以后原稿(手迹)归作者所有,除双方合同约定之外,一般原稿保存二三年后,退还作者,并办理清退手续。原稿退还签收单应归档。”但如果合同约定手稿所有权归出版社所有,那么出版社就有权自行处置手稿。

实践中部分作家缺乏手稿保护意识,不及时与出版社联系收回手稿,加之有的出版社不严格执行手稿清退制度,随意处理手稿,这种情况下第三人能否取得手稿所有权须看其是否符合善意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将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时为善意,并以合理价格受让的,受让人可以取得该动产所有权。据此,如果出版社将手稿有偿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取得手稿时为善意,第三人就享有手稿的所有权。

拍卖属于所有权转让的一种形式,作者是否有权追回手稿所有权应依照上述情况确定。作者与出版社间如果未通过合同约定将手稿所有权转让给出版社,那么出版社便无权处理该手稿,如果拍卖委托人非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手稿,作者即有权追回其手稿所有权。

手稿公开拍卖需受著作权限制

手稿为作者文学艺术创作,其著作权通常情况下属于作者。作为手稿著作权人,作者享有该手稿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展览权等一系列具体的人格权利和财产性权利。手稿的著作权能在特定情形下限制手稿的公开拍卖。

关于手稿的著作权表现形式,取决于手稿属于哪种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同一作品因符合不同要件可以被归入不同作品种类。那么对于手稿而言,它既可以是文字作品,也可以作为书法作品。

目前法律上对于手稿是否属于书法作品并无定论,但其究竟属于哪种作品将直接影响著作权的行使。具体而言,如果手稿属于书法作品,其所有权人即可依法享有手稿的展览权,如果手稿仅仅为文字作品,其发表权属于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即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著作权人发表权的行使只能有一次,作品首次向社会公开即为行使发表权。由于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条件及有关资料,那么对于未公开发表的作品,如果将手稿认定为书法作品,委托拍卖人拍卖书稿的行为并不侵犯著作权人的展览权,可一旦法院认定该手稿仅为文字作品,公开拍卖极有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著作权人可依此要求委托拍卖人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对于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委托拍卖人如果善意取得了手稿的所有权,即有权对手稿行使处分的权利,作者享有的著作权无法阻止手稿所有权人对手稿的拍卖。如果作者事先签订合同约定了自己对手稿的所有权,或者委托拍卖人不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手稿,那么作者可要求出版社、委托拍卖人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此次被莫言紧急叫停拍卖的《苍蝇·门牙》手稿属于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如果委托拍卖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享有该手稿的所有权,委托拍卖人即有权拍卖该手稿,并不侵犯作者的著作权。

我国应建立著作追续权制度

追续权最早诞生于法国,由于艺术创作成本高、回报周期长,艺术家常因生活所迫,贱卖自己的作品以维持生计,但艺术品经销商却能够从不断推高的艺术品销售价格中获得暴利,为平衡艺术作品作者和经销商之间的利益分配,1920年5月20日,追续权制度在法国正式建立。具体而言,追续权是指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从作品原件的再销售中获得收益的权利,在每次拍卖和再次转手时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的比例作为补偿,这显然是对原件所有人物权的一种限制。

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俄罗斯均规定了该权利。《俄罗斯民法典(著作权部分)》第1293条规定,作者对美术作品原件及文学、音乐作品的亲笔手稿均享有追续权。法国新著作权法第1卷第2编第2章规定,绘画和造型艺术作品的作者,及时全部转让了原作,仍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分享该作品以公开拍卖或通过商人进行转售的收益,即享有追续权,提取所得比例统一定为3%。即使在我国的澳门地区,澳门著作权法第62条规定,如果艺术作品原件,作品的手抄原稿或作品的著作权已被作者让与他人,其作者分享作品以后转让中所产生的剩余价值,该权利不可否认与转让。但在我国,自1991年颁布著作权法至今,追续权制度一直处于空缺状态。2012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1条第2款第13项增加了关于追续权的规定,即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作曲家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该原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转售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2014年6月国家版权局报请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保留了关于追续权的规定即第14条,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过拍卖方式转售该原件或者手稿的增值部分,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该权利专属于作者或者继承人、受遗赠人。其保护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伯尼尔公约》第14条之三中规定,对于艺术作品原作和作家与作曲家的手稿,作者或作者死后由国家法律所授权的人或机构享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在作者第一次转让作品之后对作品进行的任何出售中分享权益。可以说明确规定了追续权。但《伯尼尔公约》第14条之四中又规定,只有在作者本国法律承认这种保护的情况下,才可在本同盟的成员国内要求上款所规定的保护,而且保护的程度应限于被给予保护国家的法律所允许的程度。这就从某种程度上规定追续权并非成员国必须承认的权利,完全取决于本国的法律规定。我国是《伯尼尔公约》的成员国之一。

目前各国对追续权的权利主体、客体、保护期限、适用范围等规定并不统一,而这些问题均应该在我国著作权法修订中逐一明确。首先,追续权应当适用于公开销售的作品。对于拍卖销售而言,拍卖品销售价格高,卖家从转售中获得的收益远远超过私下交易,而且拍卖销售时,拍卖人要进行拍卖登记备案,这将降低权利人主张追续权的成本,因此著作追续权可适用于拍卖。其次,追续权作为一项著作权财产性权利,除作者及其继承人享有该权利外,受遗赠人也可以享有。第三,追续权客体应为原创作品。1948年伯尔尼公约的布鲁塞尔文本第14条规定的追续权客体包括艺术作品原作和作家与作曲家的手稿,因此作家手稿应当成为追续权权利客体。

在我国,名人手稿因其具有的文献价值、收藏价值,已经成为收藏界的新生力量,建立追续权制度可平衡作者与投资商之间悬殊的经济利益,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追续权行使期限应与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限一致,即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

手稿拍卖可通过作家协会行使追续权

追续权行使成本较高,因此可对其进行集体管理,德国、法国、欧盟等国家均采取追续权集体管理制度。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采用集体管理制度作为著作权行使方式和途径,1850年成立的词作者、作曲者和音乐出版者协会是世界上第一个集体代理机构。1992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是我国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1998年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成立。我国著作权法第8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人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起步较晚,而且在追续权行使方面集体管理组织更是毫无自身经验,因此,由其行使追续权任重道远,需要制定具体操作规范,需要立法明确追续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地位,由其对追续权垄断管理,通过专门立法规范追续权权利金额的收取与分配,并由专门组织对运作费用预算的确定、分配进行监督。随着追续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手稿拍卖中作者便可通过作家协会主张对自己手稿的追续权,保护自身权益。

责任编辑/郑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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