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 伟 张忻如
拨云破雾断疑案
文/陈 伟 张忻如
2014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给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核准抢劫犯焦自成死刑的裁定。这个在不到一年时间内残忍戕害9条无辜生命的凶犯,终于被依法处决。
2005年12月,焦自成从河南老家来到地处晋西北的山西河曲。在河曲县城的一条街面上,他发现一个挨着学校的手机门市部,便伺机作案。12月16日凌晨1时许,焦自成携带工具来到那家手机店,用断线钳铰断二楼后窗户的两根铁护栏进入室内,将被他惊醒的一个女人砍死,并将所抢的20余部手机卖到河南郑州和洛阳。
2006年5月,焦自成从河南来到山西省长子县大堡头村,发现这里比较繁华便产生了抢劫之念,于是踩好点,准备了作案工具。5月6日凌晨2时许,他翻墙进入一家手机店,将屋内一家三口全部砍死,后撬开柜台抽屉的锁,拿走十几部手机,作案工具扔在了回长子县城的路上。之后,他把所抢劫的手机大都卖给了郑州豫泰手机市场的摊主申爱菊夫妇。
在长子县作案回到河南老家后,焦自成再次预谋抢劫,并于2006年5月底乘车来到山西省交城县进行踩点。确定抢劫目标后,他购买了作案工具,并确认目标手机店每天晚上只有一名中年男子看守,遂于5月29日凌晨2时许,携带作案工具,撬窗进入屋内。为了不惊醒该中年男子,他进入屋内将那人砍死,之后,将所抢的手机大部分卖给申爱菊夫妇。
2006年国庆节前几天,焦自成从河南乘车来到山西省隰县县城,预谋再次抢劫。9月21日凌晨1时许,天下着雨,他从窗户爬进一家手机店,将室内的三女一男全部残忍杀害。之后,他先拿走屋内的五六百元钱,又用柜台上的一个女式包装走了三四十部手机。
如此残忍的凶杀场面,给公安机关破案带来了极大困难,侦破进展缓慢,原因是现场证据少得可怜。但警方发现,从2006年5月6日山西省长子县大堡头镇大堡头村手机门市部店主一家三口被杀,到同年5月29日和9月21日交城县、隰县两地也相继发生的抢劫杀人案,3起案件存在共同特点:作案手段相似,侵害目标都是手机门市部。为此,山西省公安厅于2006年9月26日,在隰县专门召开了由长子县、交城县、隰县三县以及所属上级长治市、吕梁市、临汾市公安机关及省公安厅技术人员参加的串并案工作会议。会议将3起案件进行了认真的比对,认为3起案件系同一人所为的可能性极大。
会后,山西省公安厅上报公安部,对3起案件的涉案手机机芯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监控。
2006年10月下旬,“5·6”杀人案涉案的一部“天时达”手机在广东省深圳市被侦控到线索。该“天时达”手机的唯一性,使得“5·6”杀人案有了重大突破:通过对该手机层层追溯,查找到 “天时达”手机的出处——郑州豫泰手机市场摊主申爱菊夫妇。2006年11月,长子县公安局将申爱菊抓获,经审讯,申爱菊交代了其多次从焦自成手中收购大量手机的犯罪事实。至此,焦自成作为重大作案嫌疑犯浮出水面。同月,长子县公安局在山西省繁峙县将焦自成抓获。经审讯,焦自成对上述3起案件供认不讳,同时交代了在河曲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2007年10月,申爱菊的丈夫袁占营在广东省深圳市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
焦自成抢劫一案,由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6月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对被告人申爱菊夫妇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8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于2009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焦自成死刑。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焦自成,1963年生于河南巩义农村,系一名只有初中文化的农民。其曾在198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焦自成不思悔改,还是一门心思想发不义之财,并涉嫌抢劫作案4起,共计杀死三男六女9条人命,其中一次就灭门一家三口;抢劫手机180部,价值19.7万余元。宣判后,被告人焦自成不服,提起上诉。山西省高级法院于2011年12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长治市中级法院重审。长治市中级法院于2012年3月5日立案。
案件重审中,被告人焦自成一反第一次审理时的态度,全盘翻供,辩解其没有抢劫杀人,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对焦自成的辩解一一作了否定,并于2012年12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焦自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后,焦自成不服,以重审时的辩解为由向山西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山西省高级法院刑三庭受理案件后,将此案分到审判长刘晓东手中。刘晓东,这位在死刑案件审判一线摸爬滚打20多年的优秀刑事法官,面对此起连夺9条人命而又证据严重不足的案件,没有畏难或简单地将案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中级法院重审了事,而是积极请教庭长白永旺,并在其悉心指导下开始了前期调查工作:两次去看守所提审被告人,与长治市中级法院办理此案的审判人员、长子县公安局所有办案人员召开了座谈会,了解到许多案外情节,增加内心确认;远赴河南焦自成的老家,挨家逐户询问与此案有关的全部证人,了解了这些证人证言的出现经过以及证人的心理状态。
除此之外,刘晓东仔细阅卷,在阅卷时发现,此案所涉4起案件中,除被告人供述(一审供述以后,在重审中全部翻供)外,基本没有客观证据,这是焦自成翻供和上诉的主要原因。其中两起虽有足迹鉴定,结论也是同一认定,但实践中以足迹作同一认定不太可能;被告人提出了刑讯逼供;辩护人提出证据的来源有疑问,还提供了证人证实焦自成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等等。
针对上诉情况,刘晓东会同合议庭成员韩广春、史永胜共同进行了分析、研究,制定了一系列庭审计划,为开庭作了缜密安排。
2013年8月29日,山西省高级法院在长子县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焦自成于2005年12月16日、2006年5月6日、5月29日、9月21日分别窜至山西省河曲县、长子县、交城县、隰县等地,持斧头、菜刀等作案工具致9名被害人死亡,抢劫价值19.7万余元的手机180部。2006年5月至10月间,郑州市豫泰手机城摊主、被告人申爱菊、袁占营夫妇先后8次从上诉人焦自成处低价收购赃物手机约60部(案发后追回赃物手机9部),并销售营利。上述基本事实清楚。
针对上诉人提出的诉请和辩护人提出的疑问,法庭运用大量细节证据逐条予以否定:
关于河曲抢劫案,焦自成供述作案地点是一条街面上挨着学校有一家手机门市部,作案经过是先用梯子从学校的西墙外进去,用断线钳铰断后窗户(二楼)的铁护栏两根,把一扇门的玻璃取下,用楔子撬门,砍击被害人的头颈部,又把小保险柜放倒又撬又砸,斧头、铁楔子留在现场,小锄头也可能丢到现场的情节,与案发当时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尸检报告反映的学校西墙边的脚印、阳台两根铁护栏被剪断、门窗上的撬压痕迹等均能印证;焦自成供述的偷梯子的情节在其供述以前没有被发现,案卷中没有任何材料反映,2006年11月25日焦自成供述了河曲抢劫案,并在焦自成的指认下找到了丢梯子的失主,失主才证实了2005年冬天家里丢失了梯子的情况;焦自成供述并指认购买作案工具的地点与3名证人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焦自成供述并指认的藏身地点及拿锄头地点和2名证人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且长治市公安局在焦自成供述以前根本不知道有河曲抢劫案,就连省公安厅也没有将此案与其他3起抢劫案并案侦破,焦自成主动交代且供述的情节都能与现场印证一致。
关于长子县抢劫案,焦自成供述的现场周边情况、内部结构、案发现场情景均能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相互印证,尤其是在焦自成供述用一楼柜台上一女包装手机的情况后,公安人员于2006年12月9日才找到被害人的亲属及其证实女包被拿走的情况;焦自成对现场指认的视频资料和照片证实,大堡头村东南蔬菜大棚是其案发前藏身地点和盗窃尼龙绳的地点,张某的住宅是其盗窃梯子的地方,常某新建的闲置房是其抛扔移动营业厅钱包、藏匿梯子和作案后抛扔梯子的地方,长子县城南顺发木工行是其购买斧子的地点,这些地方均与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及4名证人的证言能够印证;另有长治市公安局足迹鉴定结论证实现场提取的足迹均系焦自成所留。
关于交城抢劫案,焦自成供述的作案前好几天到交城县踩点正好赶上农贸集会的情况,与长子县公安局根据其供述于2006年12月19日在交城县工商局调取的证明材料证实5月21日是交城县每年一届古庙会的情况能够印证;焦自成供述作案的现场方位、现场内部的一些细节,如3楼窗户下的纸箱、带走的床单颜色等均能与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证人证言证明的一致。尤其是焦自成归案后供述将工具提前放到手机店后面几排宿舍的一公厕上的情况,因案发当时现场勘查并没有提到该公厕,办案民警也不知此情,2012年5月28日补侦时才发现后面确有一公厕。
关于隰县抢劫案,焦自成供述作案的行进路线、工具有自带的斧头还有现场的菜刀等供述与现场情况一致,尤其是被隰县公安人员现场勘查时忽略的一个细节,即焦自成在用斧头砍唐某时砍到唐睡的铁床上面的横档上,在焦自成供述以后再次去现场补充勘查时得以印证;焦自成供述作案当时天下着雨这一情节,与在其供述后公安人员从当地气象局调取的气象资料能够印证;焦自成在2006年11月18日在繁峙县被抓获押解回长治市的途中即供述曾把一部手机卖给其同村的焦某,随即办案民警和在河南侦查的民警取得联系,找到焦某并提取了这部手机,经串码比对,该手机是隰县抢劫案被抢手机其中的一部;焦自成供述案发当天凌晨坐一辆中巴车,车上一共三五个人,到临汾下车的情况,与案发后公安人员找到中巴车司机询问的情况一致;另外还有足迹鉴定证明现场提取的足迹系焦自成所留。
综上所述,上诉人焦自成供述的4起抢劫案件,与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及证人证言均能印证,许多细节办案民警也不知情,均在焦自成供述以后公安人员向有关部门和证人取证得以证实。另外,长子县和隰县两起抢劫案还有足迹鉴定予以佐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清楚。
关于焦自成上诉理由和辩护人辩护意见中提到的刑讯逼供、足迹采样的提取过程、足迹鉴定同一认定疑问等问题,侦查人员王庆军二审出庭证实没有对上诉人焦自成刑讯逼供,焦自成当庭也承认王庆军没有对其刑讯逼供;侦查人员牛保胜也证实没有看见有人对焦自成刑讯逼供;另外,2007年1月15日公安人员对焦自成的讯问中,焦自成供述公安人员对其所有讯问都没有刑讯逼供,对审讯和指认现场的录像都是真实的。鉴定人张谦、杜鹏出庭说明了提取踩样的经过、鉴定经过及经全国足迹鉴定专家葛有忠复核的经过,并当庭播放了焦自成在看守所踩样的照片,展示了踩样的纸张,对足迹鉴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故法院对这几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焦自成及辩护人提到有5名证人能够证实2006年5月6日焦自成在河南老家参加婚礼没有作案时间的问题,经查,虽有几名证人的证言证实2006年5月6日焦自成在本村参加婚礼,但调查询问是在2012年,时隔6年以后如何能清楚地记得焦自成就是在婚礼现场,不符合客观规律,证人对此也不能解释;仅凭礼单上有焦自成的名字就证明焦自成当时在现场不能成立。另外,经法庭合法传唤,这5名证人均没有到庭提供证言。故对此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辩护人所提没有空手机盒子佐证就不能确定查获扣押的涉案手机是此案被抢的手机的意见,经查,4起抢劫案均有当时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和被抢手机清单,手机清单都记载每一部手机的串码,完全能够证实查获扣押的手机是此案被抢的手机。
经过对上述细节的梳理,合议庭认为上诉人焦自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窜至手机经营店内杀人越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遂于2013年10月10日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焦自成的死刑判决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2014年9月5日,最高法院给山西省高级法院下达了核准抢劫犯焦自成死刑的裁定,残忍戕害9条无辜生命的凶犯终于被依法处决。
责任编辑/潍 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