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 勇 吴志强 李秀峰 欧 丽
(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江西南昌 330039)
为有效检验建设单位在工业类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必须开展好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工作。为保证验收监测的工作质量,使监测结果既准确又有代表性,除应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必要的质量控制措施外,还应对项目在验收监测期间的生产和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有效控制。下面,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查阅了有关政策、规范和技术文件等资料,对当前验收监测工作中工况控制面临的问题进行阐述,并提出一定的对策供参考。
原国家环保总局(现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38号)文中对验收监测时的工况做出如下要求:“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保证的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为:试生产阶段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在规定的试生产期,生产负荷无法在短期内调整达到75%以上的,应分阶段开展验收检查或监测[1]。”由此可见,工况控制要求包含两方面,一方面应使被测项目处于稳定且高负荷的生产状态,让各类污染物排放处于一个较高的水平;另一方面应使污染防治设施也处于一个与生产工况相匹配的稳定、正常状态。
工况控制是获得真实、有效监测结果的前提。理论上,一套生产设施所产生污染物的量,与其生产负荷大体成正比例关系[2]。建设项目的生产工况直接关系到污染物的产生情况,而污染防治设施的工况则关系到污染物的处理效果和排放水平。缺少工况控制的验收监测,样品缺乏与生产和污染防治措施运行之间的联系,即使采样、分析过程执行的质控措施再严格,也是徒劳,监测结果无法反映项目的真实情况,不能揭示污染物排放的变化规律,也就无法为项目的环评验收审批提供有效的支持。
当前,验收监测期间的工况数据虽为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中必备内容,但是该部分内容的重要性未引起监测人员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足够重视。部分监测人员对监测数据质量控制的认识还只停留在采样分析的质量控制上,对工况控制工作未深入开展,在现场监测期间采样和工况控制工作完全脱节;甚至个别监测人员完全未开展工况控制工作,只在验收监测工作完成后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工况证明。国家对工况控制缺乏相关的程序规范和制度监督,也使得工况控制工作的随意性较大。
目前,产品日均产量负荷成为工况控制的主要控制手段,且其他的控制手段较少被采用,但这种控制手段由于无法反应各生产环节在监测期间的生产工况,对于部分间断生产企业并不适用;而且实际产品的规格和环评设计的规格不一定一致,因此光靠产品日均产量难以准确描述实际生产工况。
工况控制现在往往被误认为生产工况控制,在验收监测期间污染防治设施的工况控制工作时常被忽视。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理负荷直接影响到处理效果,如果在验收监测期间其负荷被由于人为因素等原因和生产负荷不匹配,则其处理效果将失真。
监测部门应规范工况控制的实施程序和监督规范,加强对监测人员关于工况控制和核查方法方面的培训,对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方案和报告中工况控制章节的内容和格式明确有关编写要求。
(1)通过现场勘察熟悉生产工艺和生产规律,初步确定现场监测期间的控制要点。
现场勘察前反复研读环评报告,熟悉生产和污染防治工艺;在现场勘察时做到有备而来,现场勘察期间再通过现场查看和与企业人员沟通获得各个工段的生产和排污规律以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参数等信息,做好记录并初步确定现场监测时的控制要点。
(2)现场监测前与建设单位充分沟通,取得其良好的配合。
在现场监测前监测人员应向建设单位负责人传达工况控制的严肃性和重要性,告知其因为工况控制不合理造成的复测需由其承担复测费用;还应告知其一套与工况控制相结合的监测数据对其今后环境管理工作的积极作用;从而打消其通过调整工况来获取“更好”监测数据的念头。在建设单位有良好的配合态度后,还应在监测前将工况控制的要求告知建设单位,与其共同做好工况控制的计划。只有建设单位的配合,现场监测时才能对工况进行有效地控制,使工况符合要求。
作为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和相应环保设施的操作主体,工况控制是由建设单位具体实施的,而作为监测人员,也应熟练掌握各项工况控制的手段,从而为建设单位提供良好的实施建议。常用的工况调整手段主要有以下两点[4]。
(1)保证负荷
对于生产链较长、生产周期长、污染物排放较为分散的企业,应要求企业在保证整体生产负荷的同时,尽可能生产关联最多生产工段和产污环节的产品,从而既保证了整体负荷又保证了产污工段正常运行。
(2)调整生产
对于日常一些不常开启、或开启间隔周期较长的工段,应在验收监测期间调整小工段的工作周期,为验收监测提供足够的监测时间。
监测人员在现场监测期间应实施一些工况核查的手段,从而核实建设单位对工况的控制情况。常用的核查手段有以下几点[2]。
(1)核定原料的投入量。如果是连续投料,可以核查单位时间原料的投入量;如果是间歇性投料,可以采用核查原料的出库单或操作记录等方式。
(2)核定产品的产量。核查方式与原料基本一致。
(3)核定水、电、煤等辅助材料的消耗量。
(4)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5)核实当班人数。
(6)核定污染防治措施的运行参数和药剂投放量。
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验收监测项目的工艺特点、产品结构和生产实际选择一种或几种核查手段。如果通过工况核查发现建设单位工况控制不合理,应及时与其沟通,要求其及时调整并重新监测。如果在验收监测工作完成后发现监测结果不合理并推测可能是工况控制问题时,也可以采用回头看的形式对监测期间工况再次进行核查。
随着国家对环评验收管理力度的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的工作质量要求也随之提升。工况控制是保证验收监测工作质量的关键,有关监测部门应抓紧建立完善的工况控制和核查制度及技术规范,为监测人员实施工况控制工作提供制度和技术保障。
[1]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0]38号).
[2]郝江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中工况控制的内容与方法[J]环境研究与监测,2007,20(3):61-62.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使用技术指南》(黄河出版传媒集团阳光出版社,2014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
[4]秦玮,唐松林.浅析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监测“大负荷”与“小负荷”的把握[J]干旱环境监测,2010,24(2):117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