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场域的建设性对话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59届会议观察记录

2015-04-17 13:26李亚妮
妇女研究论丛 2015年1期
关键词:消歧缔约国非政府

李亚妮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北京 100730)

国际场域的建设性对话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59届会议观察记录

李亚妮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北京100730)

2014年10月20日至11月7日,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日内瓦举行第59届会议,会议对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波兰、中国(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区)、加纳、比利时、文莱达鲁萨兰国、几内亚和所罗门群岛等8个国家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消歧公约》)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审议期间,被审查各国的政府代表团参加会议。中国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宋秀岩率领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代表在内的45人中国政府代表团参加了会议。中央政府代表来自15个部门,香港特区政府代表来自4个部门,澳门特区政府代表来自6个部门。同时,根据《消歧公约》的审查机制,大多数被审查国家的非政府组织代表也参加了会议,其中来自中国大陆和香港的非政府组织有20多个。本文将从中国非政府妇女组织的视角,简要介绍会议情况。

一、《消歧公约》与中国

(一)《消歧公约》的主要内容[1]

《消歧公约》于1979年12月18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1980年3月1日开放签署,1981年9月3日在第二十个国家批准这项公约之后,它作为一项国际公约开始正式生效。到2014年《消歧公约》诞生35周年之际,已有188个缔约国。[2]

《消歧公约》是一个把性别平等和非歧视要求法律化的国际条约,它重申了《联合国宪章》中对各项基本人权、对人的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权利平等的信念。这项被称为国际妇女权利宪章的公约不但定义了对妇女歧视的概念,还提出了消除这些歧视的国家行动议程。《消歧公约》将对妇女的歧视定义为“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无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家庭或其他任何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1]《消歧公约》的各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将男女平等的原则纳入其法律系统;采取适当立法和措施禁止对妇女的一切歧视,包括法律、规章、文化习俗和惯例;建立或通过公共机构以确保切实保护妇女不受任何歧视;确保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行为等。

为保证《消歧公约》的有效执行,1999年10月6日,第54届联大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以下简称《任择议定书》),[3]接收向委员会投诉公约规定权利被侵犯的个人或团体的来文/投诉,并对妇女权利遭受严重或系统性的侵犯状况展开调查。《任择议定书》在1999年国际人权日即12月10日开放给缔约国签署。至2014年12月,已有105个缔约国签署了《任择议定书》。[2]

此外,《消歧公约》根据缔约国报告的审议结果及全球妇女面临的某一普遍性问题制定一般性建议,以对公约条款的内容进行补充和扩展,一般性建议面向各缔约国。截至2014年12月,委员会已完成32个一般性建议,[4]涉及公约的不同条款和有关妇女的重要议题。

(二)《消歧公约》的审议机制

消歧公约委员会。《消歧公约》的执行由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负责监督。1982年消歧委员会成立,由23名德高望重、在妇女权利领域具有公认能力的独立专家组成。委员会成员由缔约国提名和选举,以个人能力任职。

缔约国递交执行报告。根据公约的规定,一个国家一旦批准或加入,除有义务执行公约的实质性规定外,还有义务向委员会提交执行的国别报告,说明已采取何种措施来落实公约的条款和取得的进展,以及影响公约执行的各种因素和困难。缔约国通常须在公约对本国生效一至两年内提交初始报告,以后每隔四年提交一次定期报告,缔约国也可把两个到期的定期报告整合成一个合并报告。

工作组会议和问题清单。审议会议之前,消歧委员会将召开会前工作组会议,针对即将审议的缔约国报告准备一份议题清单和提问内容,重点是有关缔约国执行《消歧公约》的主要关切领域。议题和问题清单是为了便利缔约国审议做准备,以便同委员会进行建设性对话,提高报告制度的效率。缔约国被要求在这之后的六个星期内作出书面答复,作为缔约国报告的重要补充内容。

委员会审议会议。委员会邀请参加审议的缔约国政府代表参加,以进行建设性对话的方式审议报告。审议程序是首先由缔约国代表介绍自上一次审议以来执行公约的进展和采取的措施;然后由委员会对缔约国报告逐条审议,委员们先提出一组问题后,由缔约国代表作出答复,然后是另一组问题和答复,直到所有条款都得到审议。审议的依据是所有相关信息,包括缔约国提交的进一步的书面信息及其在报告审议过程中的口头陈述。

结论性意见。审议会议之后,委员会将就其审议的缔约国报告通过结论性意见,其中包括对缔约国履约情况中积极层面的肯定,也包括对缔约国应采取的进一步措施的建议。根据《消歧公约》第18条,缔约国在提交下次定期报告时应回应在结论性意见中所述的关切领域已经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进展。此外,结论性意见中通常指明下一个报告提交的到期日。

非政府组织的参与。为了更好地执行公约,委员会鼓励支持非政府组织参与审议和执行《消歧公约》的各项活动。委员会允许缔约国的非政府组织代表提供缔约国执行公约的相关资料,一是鼓励非政府组织在审议前递交书面评估报告,亦称“影子报告”;二是召开与非政府组织的非正式会议,非政府组织可进行口头陈述或与委员们进行非正式会面,陈述非政府组织的看法和建议;三是在审议国别报告的公开会议中,非政府组织可以观察员身份出席,观察委员会和缔约国之间的对话,了解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和建议。[5]

(三)中国政府签署消歧公约和提交执行报告的回顾

中国是《消歧公约》最早的缔约国之一。在1980年7月17日联合国第二次世界妇女大会上,中国政府代表团团长,时任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妇联主席的康克清同志,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消歧公约》。同年9月,《消歧公约》得到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的批准(对第29条国际仲裁予以保留)。

按照《消歧公约》的要求,中国于1982年5月向联合国提交了执行《消歧公约》的初次国家报告,1984年获委员会审议;1989年6月提交了第二次国家报告,1992年获委员会审议;1997年5月提交了第三、四次合并报告,1998年编写了第三、四次合并报告的补充报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初次报告,1999年获委员会审议;2003年8月提交了第五、六次合并报告,包括香港特区政府的第二次报告和澳门特区政府的首次报告,2006年8月获委员会审议;2012年提交了第七、八次合并报告,包括香港特区政府和澳门特区政府的报告,2014年10月23日接受了委员会审议。[6]

二、消歧委员会对中国等国家报告的审议

2014年3月10日,消歧委员会根据公约条款和一般性建议对中国的第七、八次合并报告提出了问题清单,共包括20个方面的问题(其中有3个是专门针对香港和澳门的)。同年8月15日,中国提交了2万多字的《对联合国消歧委员会审议中国报告问题单的答复》,对委员会提出的相关问题做了回答。

10月23日,联合国消歧委员会审议了《中国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第七、八次合并定期国家报告》。按照审议程序,宋秀岩团长以及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谭赣兰女士和来自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朱琳琳女士分别在会上作了介绍性发言。宋秀岩团长介绍了中国大陆在全面落实《消歧公约》过程中主要加强的五方面工作:一是完善促进消除性别歧视的法律法规;二是健全推动促进性别平等的工作机制;三是采取特别措施促进妇女发展;四是关注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五是完善性别统计的国家制度。

随后,消歧委员会的委员们逐条对报告进行提问,针对中国政府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约的原则和法律框架,涉及如何加强公约在中国的具体执行和引用;如何评估妇女发展纲要;法律框架和法律中缺乏歧视定义;(2)作为国家机制的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人力和资源以及作用如何;分性别统计数据的收集与监测状况;(3)暂行特别措施在中国的使用及如何评估,妇女如何参与;(4)针对性别刻板印象、男孩偏好等消除性别陈规定型问题采取了哪些措施;(5)关于家庭暴力法立法的进程以及该法中对家庭暴力的具体定义;针对妇女暴力的数据;国家反人口贩运立法问题以及针对卖淫妇女的收容教育制度的废与存;(6)在提高妇女参政比例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在促进少数民族妇女参与公共生活方面有哪些干预措施;(7)在消除大学专业的性别隔离方面采取的举措;针对残疾妇女、民族妇女、留守女童的教育有哪些举措;(8)针对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问题取得的进展;对收入性别差距、等值同酬、就业市场的职业性别隔离以及男女不同龄退休问题的解决措施;(9)健康投入中的地域不平衡和性别不敏感问题;生育政策及生育服务中的性别意识问题;受艾滋病影响的妇女遭受歧视和偏见;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影响;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衡问题;(10)如何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以及已婚妇女财产权;(11)对精神残疾的妇女、女童以及少数民族妇女、有宗教信仰的妇女的权益保护问题。中国政府代表团认真地回答了消歧委员们提出的问题,并与委员们进行了坦诚和建设性的对话。

(二)对中国报告审议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审议之后,消歧委员会对中国的结论性意见共80条,其中程序说明1条,导言2条,积极的方面3条,有关大陆的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43条,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25条,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7条,对缔约国的呼吁和要求7条。

消歧委员会首先赞赏了中国政府提交的第七、八次合并定期报告符合消歧公约的精神和原则,赞扬了中国政府对会前工作组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在审议过程中高级代表团的介绍和对话中的问答。其次,委员会对中国自2006年以来为消除对妇女歧视、促进两性平等和遵守《消歧公约》义务而不断完善法律、政策和方案等,给予了充分肯定,如《社会保险法》中关于对生育保险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中性别平等和对妇女权益保护的内容,《村委会组织法》的修订,特别是最近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的这一进程,以及新一轮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对公约内容和精神的贯彻等,都是中国政府贯彻执行《消歧公约》的努力与成就。

同时,委员会对中国大陆和港澳分别提出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以下重点介绍对中国大陆的相关领域和建议:

半夜里,念蓉被她的梦吓醒。梦里的静秋忽而变得花枝招展,忽而变得凶神恶煞。静秋点燃一团烈火,冲楚墨招招手,楚墨便毫不犹豫地跳了进去。她看到楚墨开始燃烧,皮肤爆裂,表情扭曲……

(1)在发挥立法机关的作用方面,委员会突出强调了立法机关的权力在确保执行公约中有着重要作用,呼吁全国人大依据其职责权限采取必要步骤执行公约,建议中国建立符合《巴黎原则》的独立国家人权机构来处理妇女权利和社会性别平等议题的申述。

(2)在公约的法律地位和歧视定义方面,委员会呼吁明确公约的法律地位,建议向所有利益相关方充分传播公约和一般性建议,包括对政府官员、人大代表、法律工作者、执法人员以及社区负责人广泛宣传,提高社会各界保护妇女人权的意识;重申并呼吁中国法律中为“对妇女的歧视”作出综合性定义,确保妇女在生活各领域中免受直接与间接的基于性和性别的歧视,特别是禁止基于性和性别歧视的法律条款应该辅以相应的实施机制和惩罚措施。

(3)在执行公约的国家机制和暂行特别措施方面,委员会建议应加强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提高妇女地位机制方面的作用,赋予权力和预算;并加强与民间社会组织的合作;同时,委员会建议应加强有关性别的信息收集和分享系统,监测和评估公约的执行;吁请中国考虑使用暂行特别措施,作为必要战略来加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4)在传统性别刻板印象和男孩偏好文化方面,委员会建议应该加强国务院妇儿工委和其他机构的力量,致力于改变传统的性别规范,强化传统文化中有助于妇女和女童人权的积极的一面;加强执行针对性别选择堕胎、强迫堕胎、强迫绝育和杀女婴的法律措施,定期开展监测评估,了解消除性别刻板印象的成效。

(5)在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方面,委员会赞扬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已提交全国人大的进程,并促请政府继续加强对一切形式的针对妇女暴力的综合信息的收集系统;鼓励针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暴力的报告,有效处理申诉,起诉施暴者,给他们应有的惩罚。

(6)在反对拐卖和强迫卖淫方面,委员会肯定了《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颁布的意义,建议在下一次报告中介绍综合性反拐卖立法的信息,给出人口贩运的明确定义,并解释在这方面国内法如何与国际法律标准接轨;希望继续加强打击人口贩运的双边、地区性和国际性的合作,包括交换情报,协调法律程序以起诉贩运者;应考虑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7)在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方面,委员会建议且促请政府提供在国家和地方一级真正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财政资源,依照公约和一般性建议实行更有约束力的暂行特别措施如配额制,以确保选举和委任职位上妇女充分而平等的参与;确保《村委会组织法》的有效执行;出台专门措施促进和推动少数民族和有宗教信仰的妇女参政。

(8)在妇女与教育方面,委员会肯定了中国在提高女童入学率和降低成年妇女文盲率方面的成就以及关于促进科技领域妇女发展的计划;同时建议应确保高考分数线男女平等;增加财政和其他资源,确保少数民族妇女、有宗教信仰的妇女、女童以及留守女童、有残疾的妇女和女童等接受教育,并为此提供必要的服务。

(9)在就业与经济参与方面,委员会建议应强化措施,消除结构性不平等和职业隔离,坚持等值同酬原则,采取措施减少男女工资差距,为遭遇就业歧视的妇女提供解决机制;加快当前争取男女同龄退休的步伐,确保退休金的性别平等;制定雇主承担工作场所性骚扰连带责任的相关法律。

(10)在妇女与健康方面,委员会赞赏中国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方面的突出成就和在降低出生性别比失衡方面的努力。委员会建议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意识,杜绝因根深蒂固的男孩偏好传统观念而导致的非医学胎儿性别鉴定、性别选择堕胎、强迫堕胎、强迫绝育和杀害女婴的违法行为;向所有妇女提供免费计划生育服务,在学校中推行适龄的性与生殖健康教育;采取措施消除对受艾滋影响妇女的歧视,支持社区组织为这些妇女提供帮助。

(11)在农村妇女方面,委员会呼吁政府应该消除限制农村妇女获得土地的障碍,并应该为调解妇女土地纠纷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在婚姻财产权方面,委员会希望在城市和农村审查所有阻碍妇女获得和登记在册土地的法律、习俗和惯例,确保妇女不论其婚姻状况的变动而能完全享有财产权。

此外,委员会也注意到少数民族妇女和有宗教信仰的妇女以及残疾妇女经历着多重和交叉的歧视,吁请政府采取有力措施消除这些多重和交叉性歧视。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消歧公约》规定义务时充分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将性别视角纳入千年发展目标和后2015发展框架;要求将《消歧公约》、《任择议定书》、一般性建议和结论性意见宣传给所有利益相关者,包括全国及地方有关国家机构,特别是政府、各部委、人大和司法机构,还包括雇主协会、工会、人权和妇女组织,大学和研究机构、媒体以及地方社区一级等。委员会要求中国于2018年11月提交第九次定期报告。[7]

(三)对其他国家报告的审议

除中国外,消歧委员会还审议了委内瑞拉、加纳和波兰的国家报告。由于国情不同,各国履行《消歧公约》的情况也不同。

在加纳,妇女与儿童事务部是促进保护和发展妇女与儿童权利的国家机制,有独立的财政预算;2007年出台了《反对家庭暴力法》,并制订了与之相应的《国家政策和行动计划》(2009-2019),同时组建了一个由检察院、人权与行政司法委员会、非政府组织、医疗专家及其他重要的利益攸关方组成的多部门技术委员会。但是,加纳在妇女参政方面遭受挫折,当前女议员的比例不升反降,这使加纳跌入低于国际平均比例的范围;“女巫”也是审议过程中被关切的重要问题,这一习俗和惯例的改变还需要更多的努力。加纳的国家定期报告的附件中列有参与报告的非政府组织名单。

波兰的报告中提及在保障婚姻中的妇女权利方面有很多举措,如父亲育儿假以及额外产假制度,部分假期由父母自己来协商分配。这一规定有利于父母双方分享责任,共同承担抚育子女的义务。但是,由于国家的天主教传统,波兰对堕胎的管理相当严格,只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是合法的:一是怀孕或生育会给母亲带来生命危险;二是胎儿有先天性缺陷;三是怀孕是由性侵犯或强奸所带来的。波兰妇女组织倡导更加宽松的堕胎合法化政策,但是天主教势力占主导的波兰议会却在讨论如何使现有的堕胎政策更加严格;与堕胎的严格管理相应的是各种避孕手段和方法的不可及。

委内瑞拉在报告期内,出台了一些法律来改变各个领域的不平等和歧视,其中包括《关于妇女享有无暴力生活权利的组织法》、《女童、男童和青少年保护组织法》等;2009年成立的妇女事务和性别平等部是负责对妇女和性别平等的战略和公共政策进行主管、规划和协调的国家机构,全国妇女研究所隶属妇女事务部;成立了性别统计小组委员会,负责更新、整合、规范和监督性别部门的统计资料。在政治参与方面,委内瑞拉国家选举委员会颁布了《性别均等标准》,呼吁在公众选举职位男女候选人名单中的性别均等(50:50),2009年五个公权力机构中的四个都由女性担任首脑(立法机构、选举机构、公民权力机构和司法机构);对委员会上一期报告中提及的男女结婚的最低年龄差异问题,认为这是基于在性别方面的排斥,违反了《宪法》的平等原则,提起违宪诉讼,宪法法院采纳了这一申请法律规定无效的主张。

三、中国非政府妇女组织的参与

联合国消歧委员会鼓励和支持非政府组织参与审议和执行《消歧公约》的各项活动,主要有:一是鼓励非政府组织递交评估报告,亦称“影子报告”,又称“平行报告”,是作为缔约国的民间组织向联合国提交公约落实情况的补充报告,也是非政府组织最重要的参与手段;二是与非政府组织开展面对面的问答活动,听取非政府组织的看法和建议;三是鼓励非政府组织旁听联合国消歧委员会公开审议政府报告的会议。中国非政府妇女组织在审议前后积极参与了一系列活动,包括组织撰写和提交影子报告、参与会议并发表口头陈述、与消歧公约委员会面对面交流等。这次到日内瓦参加审议活动的中国非政府组织代表近五十人,无论参与的深度还是广度,都是上届和以前联合国消歧委员会审议中国报告时无法相比的。

(一)组织撰写和递交影子报告

来自中国的非政府妇女组织纷纷在10月3日之前提交了各组织的影子报告。截至10月22日,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网站消歧公约影子报告名录上,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妇女非政府组织一共提交了46份影子报告和会前会信息,其中有十余份是中国大陆妇女组织提交的,实现了零的突破。

2010年政府应提交第七、八次合并报告,同年,中国妇女研究会启动了“推动中国妇女非政府组织撰写《消歧公约》影子报告项目”,准备向联合国消歧委员会提交影子报告,这是中国大陆首次正式递交影子报告。项目从2010年3月开始,由全国妇联和中国妇女研究会牵头,成立了影子报告撰写组,由国内二十多个非政府妇女组织共同参与。这些组织具有广泛代表性,既有专业性、研究型的妇女组织,也有行业型、联谊型的妇女组织;既有实体型的妇女组织,也有网络虚拟型的妇女组织;既有非盈利的有偿服务型组织,也有无偿的公益志愿服务型组织;既有来自北京的,也有来自其他省区市的妇女组织等。撰写组分成12个专题小组,广泛收集和分析相关政策与数据信息,通过召开专题研讨会、专家座谈会、调研、访谈等形式,以《消歧公约》为依据,对相关专题进行评估分析,数易其稿。2013年,撰写组还向社会其他组织和专家广泛征求意见和意见。

影子报告基于非政府妇女组织的关注和经验,结合联合国消歧委员会2006年8月第三十六届会议审议中国第五、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后所发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中国》(CEDAW/C/CHN/CO/6),参考了2012年中国提交的执行公约第七、八次合并报告,评估中国政府执行《消歧公约》的情况,分析各关切领域取得的进展和面临的挑战,并提出有建设性的对策建议。影子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歧视的定义和消除歧视的政策法律措施框架(第1-3条);改变陈规定型和刻板印象(第5条);贩卖妇女和卖淫(第6条);暂行特别措施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权利(第4条、第7条、一般性建议23条);教育权利(第10条);就业权利(第11条);健康权利(第12条);农村妇女权利和土地权利(第14条);基于性别的对妇女的暴力(第19条一般性建议)和流动妇女权利等。

(二)口头陈述

根据审议机制,除了提交书面影子报告之外,非政府妇女组织还可以在审议期间的会议上进行口头陈述,就关注的议题阐释自己的看法。10月21日下午,在日内瓦联合国大厦万国宫第16会议室进行了委员会与非政府组织的非正式会议,非政府组织作口头陈述。来自中国、委内瑞拉、波兰、加纳四国的非政府组织代表坐满了会场的专门席位。中国大陆发表陈述的有六位,分别来自中国妇女研究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外交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中华女子学院国家级家庭暴力危机干预中心、妇女传媒监测网络/女声、中国LBT组织的代表,分别就妇女参政、家庭暴力、出生性别比、高校招生性别歧视、性工作者和LBT(同/双性恋妇女及跨性别者)权益进行发言,指出了问题,提出了对策。从发言中可以看到,大陆妇女组织关注的议题非常广泛,既有一些长期困扰妇女发展的老议题,如妇女参政、家庭暴力等,又有新的性别与社会发展议题如同性恋等。发言人充满自信,虽然关注点和观点有所不同,但是表述得精炼准确,专业水平得到专家认同。回顾1999年联合国消歧委员会审议中国报告时,在NGO席上只有两名来自大陆高校的年轻女性作为观察员参与,远远不能与今天妇女组织参与的深度与广度相比,这充分显示了10多年来中国妇女组织在国际事务参与方面的巨大进步。

(三)与消歧公约委员交流沟通

根据委员会审议工作的安排,非政府妇女组织除了旁观审议过程之外,还可以在审议前与消歧委员会委员进行沟通,通常是利用午餐时间举办面对面的信息沟通会。中国大陆非政府妇女组织与消歧委员会委员于10月22日中午进行了45分钟的信息沟通会。从参与的代表性看,既有全国妇联这样具有悠久历史的妇女组织,也有中国妇女研究会、外交学院人权研究中心、国家级家庭暴力危机干预中心和中华女子学院等科研和高教类的妇女组织,更有妇女传媒监测网络等以社会倡导为主旨的妇女组织。从交流的广度和深度看,所涉及的议题既有关于加强社会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加快反家暴立法等宏观政策法律议题,也有涉及妇女土地权利、妇女法律援助、计划生育服务、性少数人的权益等专题。妇女组织的参与得到了消歧委员会专家和负责安排这场活动的“国际妇女权利行动观察(亚太区)”秘书处的好评,认为不但组织得好,而且很专业,发挥了非政府组织的监督和游说作用。

四、结论与思考

中国非政府妇女组织在撰写影子报告和参与审议的过程中,充分肯定政府的成功经验,客观分析问题和障碍,提出了促进中国性别平如今,在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如何继续利用国际公约促进和完善中国有关性别平等的法律和政策,如何深化妇女组织参与国际公约的审议,都是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不断创新的议题。因此,建议一是加大对《消歧公约》和相关人权知识的宣传倡导力度,针对消歧委员会对中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组织协调中国大陆的非政府妇女组织、学术研究机构、媒体等共同讨论促进中国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的重点领域和战略措施;二是提高人们对委员会会议程序、缔约国有义务实施结论性意见以及如何利用结论性意见完善国内人权状况的认识,同时积极向国际社会宣传中国促进性别平等的意志和努力,并增强妇女组织参与国际公约审议的能力;三是加强对国内外妇女/性别问题的深入调查研究,结合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为推动政府执行公约建言献策。

等和妇女发展的对策;参会期间,在国际舞台上积极运用《消歧公约》机制扩展妇女运动的空间,发挥非政府妇女组织的重要作用。

[1]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Z].1979.

[2]联合国条约汇编网站:https://treaties.un.org/Pages/ViewDetails.aspx?src=TREATY&mtdsg_no=IV-8&chapter=4&lang=en,2014-12-10.

[3]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Z].1999.

[4]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网站:http://www.ohchr.org/EN/HRBodies/CEDAW/Pages/Recommendations.aspx,2014-12-12.

[5]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参与联合国人权事务民间社会手册[Z].2008,2014-12-10.

[6]联合国条约机构数据库,United Nations TreatyBodyDatabase http://tbinternet.ohchr.org/_layouts/treatybodyexternal/TBSearch.aspx?Lang=en&TreatyID=3&DocTypeID=5,2014-12-16.

[7]联合国消歧委员会.结论性意见[EB/OL].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网站,http://tbinternet.ohchr.org/_layouts/treatybodyexternal/Session Details1.aspx?SessionID=816&Lang=en,2014.

责任编辑:含章

C27

A

1004-2563(2015)01-0099-07

李亚妮(1976-),女,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社会性别与文化、社会性别与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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