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孝清
(浙江师范大学文化创意与传播学院 浙江金华 321004)
黄大仙文化资源开发及其产业化系统要素探析
岑孝清①
(浙江师范大学文化创意与传播学院 浙江金华 321004)
黄大仙文化是具有民间性和宗教性的文化资源。这一资源的产业开发,其内容应当以民间性的“善”与道家道教性的“仙”为核心,据此形成竞争力。从系统学看,黄大仙文化资源的产业化形态包括信众、传创者、企业、市场和消费者五个构成要素,而区域、政府和智力部门构成了这一系统的环境。
黄大仙文化 文化资源 文化产业 系统要素
入选国家级非遗名录的“黄初平(黄大仙)传说”是一种文化资源,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的“合理利用”原则,对包括“黄初平(黄大仙)传说”在内的黄大仙文化资源的利用,一是公益性的利用,二是经营性的利用。作为经营性利用,主要是指产业化,这是符合正在进行经济发展方式战略转型的金华市实际的。战略转型当然是发展,对于文化产业来说,目前主要是指创意升级。如是,则黄大仙文化的产业化发展,至少应当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产业化发展原则是什么?定位为何?其二,作为一种系统的发展,其要素是什么?其内在动力是什么?如何驱动产业创意发展?对于第一个问题,笔者在《关于黄大仙文化产业创意的研发》①岑孝清:《关于黄大仙文化产业创意的研发》,载陈华文主编:《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集刊 第四辑》,学苑出版社2011年版,第83页。一文中曾有回答,即提出了:黄大仙文化产业的研发,要以创意为核心,加速产业升级;要以现代科学理论为指导,建立在当代科学知识的基础上;要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原则,定位为金华市经济发展方式战略转型的窗口。笔者曾在2010年11月11日以这一见解在“中华黄大仙文化高峰论坛”上做了报告。如今,本文试图回答第二个问题中的第一点,即黄大仙文化资源开发及其产业化的系统要素问题,而其内在动力问题则需另文研究了。
首先要指出的是,所谓将黄大仙文化产业定位为经济增长方式战略转型的窗口,根据《金华市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年11月27日)落实下来,那就是定位为旅游休闲文化服务业转型发展的窗口。更具体地说,发展这一产业的实体是以民间资金为主导的民间文化产业集团,这个集团包括民营文化产业基地和特色民营文化企业。因此,讨论黄大仙文化产业发展的系统要素及其内在驱动力问题,也就是在研究某一特殊类别的民间文化产业集团的发展问题。那么,如何进行研究呢?研究一个对象的内在发展动力,目前国内和国际科学界,所应用的一种工具是系统动力学。它是将对象作为一个系统,研究其内在要素及其关系,揭示其发展趋势,以及如何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以推动此趋势发展的问题。
根据系统动力学及目前文化产业发展的有关研究,黄大仙文化产业系统包括构成要素与外部环境。其构成要素包括信众、传创者(即传说者和创意者)、企业、市场、消费者,这些属于系统的内部要素。
(一)信众是黄大仙文化资源的直接创造者
信众,是指有信仰的大众,包括秉持“善”念的民间大众、追求“仙”的境界的道家修行者,以及践行“仙”道修炼的道教信仰者。对黄大仙文化产业来说,信众的存在,也就意味着此产业内容具有民间性文化因素和宗教性文化因素。具体地说,在非遗性质上,黄大仙传说是黄大仙文化的主要部分,其基本观念是“善”;在道家思想方面,黄大仙文化的基本观念是“仙”;在宗教性质上,道教的“仙”道文化是黄大仙文化的主要部分,其基本观念也是“仙”。道家和道教对于“仙”的理解各有其义,但共性是认为身与心应当合一,在实践中应当追求身心健康。这才是当代黄大仙文化资源开发所要发扬的“仙”的含义。总之,“善”和“仙”构成了黄大仙文化的基本观念,它们是黄大仙文化资源开发的内容,是用以产业化的对象,是产业化后的核心竞争力所在。如果没有了对这两个基本观念进行践行、传扬的民间大众,没有了道教信众,也就没有了黄大仙文化产业核心竞争内容的直接创造者。“善”和“仙”的文化内容,使得黄大仙文化资源有别于其他的文化资源,也使得黄大仙文化产业化的内容与其他文化产业化的内容有了不同。
从民俗理论和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看,具有民间性和宗教性的黄大仙文化现象,及其通过资源开发后所表现出的产业形态,根本上都是对人们追求美好生活的反映,是人们实现心中美好愿望的某种途径。不过,其中要注意的是:其一,“仙”的宗教性途径是特殊的,因为它只是对人生和现实生活的曲折反映,甚至有的是偏离了当代科学的,有其不可避免的历史局限性。其二,事物是变化发展的,因此还应当看到,随着文化及文化产业的发展,信众将会逐渐认识到,无论是作为民间性的文化还是宗教性的文化,其实质都是人本的和社会的。那就是,人是精神的创造者,种种的文化现象及其精神,根本上都是人的实践活动的产物,犹如人类所创造的影视,它的出现给人类带来了造梦的乐园一样;犹如人类所创造的互联网虚拟空间,它的出现给人类带来了可体验的精神天堂一样。
(二)传说者和创意者是黄大仙文化资源的开发者
传说者是指对“善”“仙”精神及其事迹给予口口相传的人,创意者是基于现代产业而对“善”“仙”精神给予外在化及其创新性设计的专业人士。
如前所述,黄大仙的传说,属于非遗,其精神核心是“善”;黄大仙文化的道教性,属于较特殊的文化现象,其精神核心是“仙”。无论是“善”还是“仙”,从文化产业化的角度看,都属于产业化的智力因素,具有一定的“知识产权”性。对“善”的宗教性的创意,就是“仙”这一内容的创意,如婺剧《黄大仙传说》中鬼神题材的戏剧形式;对“仙”的民间性的创意,就是“善”这一内容的创意,如《赤松山魂》所定位的人的主题的影视创意。站在今天的角度,对“仙”的理解,其积极含义是人们对于身心健康的持久追求;对“善”的理解,其积极含义是人们对于优异人际关系的永恒秉持。只要人的生命还在活动,对身心健康的需求就存在着;只要人类社会还在发展,对优异人际关系的追求就存在着。因此,这一“仙”与“善”是一种永恒的精神。黄大仙文化资源的开发,如能建立在这一普遍的永恒的观念上,将意味着:其一,它客观上滋润了人们所苦苦追求的“人何以为人”的精神土壤,给社会生活中的人们提供了一个安身立命的精神家园;其二,秉持这一精神进行建设的文化企业,将有其独特的和较为长久的生存根据。
人宏道而非道宏人。仙道与善道,是人在传播、弘扬和创意,其创造者和传扬者是人而不是神。这里特殊的是,传说者和创意者可能是道教信众,更多的可能则是非道教人士,如文化创意人员。在信息化和网络化时代,文化产业的创意显得很重要,尤其是创意者需要受到重视,黄大仙文化产业的发展仍然如此。因为创意者如何,将影响着产业的效益如何;创意者如何,将决定着产品和服务的形式如何。在此方面,关键是创意者如何创意的问题。的确,对具有“善”和“仙”文化内容的黄大仙文化资源进行产业化创意,会显得与众不同。如何保障传说者传说时不失掉“仙”的精神,如何让此精神在传说过程中不因创意性发挥而泛滥?如何使掌握现代创意技术的人士在对“仙”和“善”文化资源进行创意时仍然保持文化的本真性?等等,都需要把握创意的规律。目前,此方面的研究还很薄弱,尚待开展。不过,国内外一些关于文化创意规程的成果,是可资借鉴的。例如,国外研究者提出的创意阶层学习曲线“BRETAM”。按此规程要求,以“仙”和“善”为核心的创意内容,其技术创意过程,应当遵循突破(Breakthrough)、复制(Replication)、经验(Empiricism)、原理(Theory)、自动化(Automation)和成熟(Maturity)六个阶段。①Brian R.Gaines:The learning curves underlying convergence,Technological Forecasting and Social Change,1998(1):7-34.总之,学习和遵循类似这样的创意规律,有助于创意者较快地走出迷茫,较快地探索出自己的路子。还应当指出,黄大仙文化产业如进行创意升级,则必将依赖数量众多的非宗教信众的创意人才,这些创意人才是保持黄大仙文化产业创造力的主要因素。
(三)旅游休闲企业是转化黄大仙文化资源的平台
在金华市,黄大仙文化资源的开发是与旅游休闲文化服务业捆绑在一起的。因此,旅游休闲服务业就是黄大仙文化产业的业态了。通过文化企业这一平台,黄大仙文化就可以得到实际的开发和利用。不过,在根本上,此文化企业应当自觉定位:企业不过是承载人们迈向美好生活的桥梁。这个桥梁之所以为桥梁,是因为它能做到将人们的精神转化为可体验的感受,将知识转化为经济,将文化转化为产业,从而塑造人的健康的心灵和社会所需要的人才的素质。把握了这一点,才可以说是把握了黄大仙文化企业的核心和灵魂。这其实是社会效益优先于经济效益的体现。对于承载黄大仙文化产业的企业来说,无论它是较小规模的特色民营文化企业,还是已经或将要成为较大规模的民间文化产业集团,目前看来,都基本上不会是宗教社团的文化企业。但是,如果有宗教文化企业,或者这些民营文化企业可能会涉及宗教性因素,则有些问题不得不面对。
一是,道教社团能不能成为文化企业?这个问题的答案和最终选择应当在于道教自身。因为,从现行的《公司法》(2014 年3月1日施行)看,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都看不出对宗教社团有何限制。换句话说,道教社团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已经属于社会实体,它同时能不能成为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企业实体的问题,实践已经有所回答了,虽然还有不少问题。不过,还要看到,宗教社团是特殊的社会实体。因此,目前国家对宗教的管理是依据《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3月1日施行),据此,宗教社团设立文化企业后进行经济活动时,是有不少局限的,这是由宗教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决定的。
二是,宗教资产与非宗教资产的融资问题。这为什么成了问题呢?因为,宗教资产的性质是宗教信众公有的,是集体公有性质,而非宗教资产有私有的和非私有的,它们能否完全按照企业的条件来实施,如何实施?
三是,此文化企业以及它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宗教性的还是非宗教性的?这些问题也不是空穴来风,近些年出现的养生资源开发乱象已经反映出来了。
这些问题,目前都还未能解决。这其中的一个原因,可能是因为此类企业还没能准确定位自己。具体地说,无论此类企业是何种性质,它都不能脱离使人们实现向往的美好生活这一根本目标。作为产业中的黄大仙文化企业,如要发挥其之所以为文化企业的作用,即发挥其文化凝聚力的社会功能,则这一企业目标是不可或缺的。
(四)市场是黄大仙文化资源及其产品交易的场所
市场是进行商品交换的场所和领域。从文化产业市场的内容看,资源、产品和服务,都应当有其相应的市场,即黄大仙文化资源市场、黄大仙文化产品市场和黄大仙文化服务市场。目前,这些都还未形成。不过,黄大仙文化产业要发展,这是早晚的事。因此,在理论上,可以预先讨论一些问题。
第一,黄大仙文化市场的经营主体应当是多元的,但非宗教性的经营主体是基本的和主导的。从资源创造看,主体主要是创造“善”的民间生活者,以及进行“仙”道养生的道家人士和具有宗教性的“仙”道修炼的道教社团。在这之中,要注意的是两方面:其一,具有民间性的黄大仙传说,其主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者;其二,虽然道教的产品和服务不能进入市场,但不能排除道教社团作为企业法人进入市场从事买卖活动,因为法律并没有禁止其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行为。此外,黄大仙文化市场不仅有资源市场,还有产品市场和服务市场,产品市场和服务市场的主导都还不是道教社团,而是众多民间资本的创意个人、企业或企业集团。这样来看,黄大仙文化市场的经营主体也仍然是多元的。
第二,黄大仙文化市场的客体可能会有一定的特殊性,即产品和服务可能带有宗教文化元素,其进入市场的准入原则目前还难以确定。从《宗教事务条例》若干条款的精神看,纯粹宗教性的产品或服务,只能限于宗教场所,不能进入市场,例如第21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而且,虽然黄大仙文化资源开发后,已经成为非宗教的产品和服务,但这些产品和服务可能仍然含有宗教文化元素,如“仙”的文化元素。这些文化元素,在产业中,本质上是转换或创意的内容和信息,通过对它们的转换或创意,使之成为影视、戏剧、文学艺术等产品或服务的内在元素。这些产品或服务如果符合国家法律及其行政规章,就可以在市场流通、交换和买卖了。虽是如此,还是应当注意,这些产品或服务之所以对人们产生影响,大多是由于其中有上述文化内容和信息。因此,如何把握好含有宗教文化元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的度,这确实是个问题。目前,这在文化管理上还是空白。但有两点意见看来是值得深入研究的,其一是这些非宗教性的文化产品具有宗教的内容,但因采取了世俗的形式,所以可以进入市场;其二是人们可能只会接受这些文化产品的形式,而不会去接受其内容。事实上,内容和形式是不可分离的,故此两点意见的分析还不够。
第三,黄大仙文化市场的运行机制有复杂性。这一点,主要是由该市场主体的多元性和客体的特殊性决定的。主体多元而客体特殊,则主体与客体相互间的关系就会显得错综复杂。但无论如何,黄大仙文化市场一定是按照市场机制来运行的,不仅是具有民间性元素的产品和服务如此,就是具有宗教文化元素的产品和服务也是如此。因为,一方面是目前道教本身无意于也难以成为该市场的主导力量,另一方面是此类市场的主体主要是企业或非道教信众。不过,仍然要指出的是,创造道教文化的主要是道教的信众。
第四,黄大仙文化市场应当走国际市场的道路,市场建设应当着重于国际化产品和服务的搭建,这符合“民族的也即世界的”国际文化交流口号。如是,则:一是应积极创造有国际意义的黄大仙文化资源市场条件,如正在讨论的联合香港、广州及海外各地黄大仙社团共同申请世界非遗项目。二是应借助已经取得一定国际经验的文化形式,例如婺剧,通过它打造具有黄大仙文化元素的婺剧产品,为国际市场提供有竞争力的创意性产品。三是应重点开发虚拟市场,即黄大仙网络文化市场。在这方面,金华市虽然已经有了良好环境,那就是可以依托义乌中国小商品博览会、永康中国五金博览会、金华国际茶花节、横店影视城等有国际影响力的市场客体,但是,黄大仙文化市场仍然面临信息国际化和网络国际化的升级的挑战。
第五,从文化市场管理的角度看,有两个方面也可以开始考虑。一是市场管理主体,目前主要是综合执法部门,是不是可以坚持一条准入原则,即进入市场的文化产品不再是宗教产品。二是应当扶持发展黄大仙民营文化产业基地和黄大仙特色民营文化企业,也允许道教社团参与融资,甚至成为股东,鼓励众多民营创意企业成为黄大仙文化市场的主体。
(五)消费者是黄大仙文化资源社会化的目标
这里的社会化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实现,主要体现于文化服务方面,即通过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实现。宗教有其服务的对象,就是众生;文化企业有其服务的对象,就是消费者。众生与消费者有时会一致。当黄大仙文化资源以产业的业态存在时,众生就缩小为消费者了,两者一致了。根本上,由于消费者是追求和实现美好生活的人这一主体,因此,要从整个社会的角度考虑,消费者需要的是什么?对于信众来说,是精神支配的需要;对于非信众来说,就是休闲式、体验式或慰藉式的享受的需要。显然信众这一消费者人数是少于非信众消费者人数的,虽然前者是主导性的。这种主导现象,对于宗教文化旅游休闲服务业而言,表现于:宗教性文化需求决定着这一类服务业的特征。突出的例子就是当旅游区内的信众出现消极或积极现象时,都会引起“蝴蝶效应”,而非信众游客出现消极或积极现象时,一般不会引起“蝴蝶效应”;积极的如少林寺方丈传扬少林文化的现象,消极的如正一派某道士出现的“养生文化”现象。不过,这样的情况还不能说就是此类企业发展的趋势。对于此类文化企业的发展目标来说,它显然应当是人数较多的非信众的消费需要。因为,这才是旅游休闲服务业的发展方向,其内在的宗教文化因素只是此类文化企业发展过程中一定阶段的特殊的决定因素。而在未来,可能会此消彼长,“长”的应当是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和方向的东西,这是由社会发展的规律决定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发展的进程中也不例外。特别要指出的是,无论是信众的信仰需要,还是非信众的非宗教性文化需要,归根到底仍然是他们对美好生活的一种追求。只是,在黄大仙文化中,其特定的内涵是指人们对身心健康的美好追求,而进行这一追求的人,是推动黄大仙文化产业化的真正主体。
从道教的角度看,这些追求着的人们,他们共同需求的精神对象,可谓之“仙”。“仙”是一个可圣可俗的概念。圣者,神也,是道教信众所追求的超自然的体验状态或对象;俗者,生活也,是非宗教信众所追求的身心体验与人文情怀。以此看来,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道教大思想家陈撄宁先生倡导的仙学和所阐扬的“仙”文化是可以深入挖掘的思想资源。所以,任福民先生在其《非遗:仙乡蝶变战略构想》(2010年10月10日)一文中,力倡双龙国家风景区的开发应当围绕“仙”文化进行,他的战略构想确实是符合道家和道教文化特征的。
不过,对文化开发及其战略构想的认识,似乎还可以再深入,即从更长远的社会发展趋势看,消费者的未来是怎么样的?当前,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包括文化产业)的发展目标,黄大仙文化产业的发展,其消费者的目标定位是追求身心健康的美好生活的人们,其实现方式定位为文化企业,其承载平台主要是旅游休闲服务业。其中,休闲服务业虽然不可能也没必要去实行公有制经济制度,然而,从长远看,作为一种非公有制经济,其发展将伴随着主导性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且顺应着这一主导潮流。因此,在更长的发展进程中,或在间接的途径上,此类休闲服务业应当自觉适应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参与到孕育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新人的整个文化产业发展目标中。如果说,曾经,“机器是人类的救世主,是把人从肮脏的手工劳动和雇佣劳动中解放出来的上帝,是带来闲暇和自由的上帝”(PaulLafargue,1842-1911),那么,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文化产业的出现可谓是人类的救世主,因为它将增加整个社会的自由时间,为培养共产主义新人创造更为广阔的社会文化空间。①陈鲁直:《民闲论》,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92页。黄大仙文化产业是一种文化产业,而且其实现方式主要是民间资本的企业,这些企业是转换民间性文化资源和宗教性文化资源的企业。因此,在长远的发展进程中,这一产业也可能起到增加整个社会的自由时间的作用,并发挥着积极的历史作用。
内环境存在于外环境之中,内在要素及其要素间的关系是在一定环境影响下发生的,黄大仙文化产业上述诸要素不是孤立的,无条件的。黄大仙文化产业的外环境包括:区域、政府、智力部门。区域,这里指的是金华市,这是黄大仙文化产业化发展的空间、地理环境,当然,如果黄大仙文化扩展为金华、广州、香港三地的话,所谓的区域就是指此三地了。政府,通过政策、法律、行政等手段,引导着黄大仙文化产业的方向。智力部门是指科研、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或社会支撑平台,包括其中的研究人员和社会工作者。
(一)区域是黄大仙文化产业化发展的空间
金华是黄大仙文化的发源地,黄大仙文化产业的发展具有区域性,属于区域经济的范畴。金华市的自然风貌、人文特点等外环境,共同构成了黄大仙文化产业化发展的空间。
首先,从自然风貌看。金华市有横亘250公里的金华山,其中的双龙洞、冰壶洞、朝真洞、金华观“三洞一观”构成了独特的地理景观。值得回味的是,此“三洞一观”在1959年时曾归属县政府商业局,50余年后,此“三洞一观”作为产业化的实体,又回归到了商业领域。绮丽独特的自然风貌为社会所厚爱,双龙风景区成为国家森林公园(1991年11月)、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1994年1月)和国家AAAA旅游区(2000年12月)。
其次,从人文环境及其特点看。金华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有2200多年历史。据统计,2011年,金华市就有文物保护区13个,文物保护单位697个,其中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16个,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00个。①金华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jinhua.gov.cn/art/2012/12/25/art_ 3098_184989.html。《金华市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金华市人民政府,2011年11月27日)的统计显示:金华市有国家级非遗保护名录项目28项,省级非遗保护名录项目80项,市级非遗保护名录项目274项,县级非遗保护名录项目501项。目前,代表区域文化特色且成就斐然的是婺文化,例如,婺文化大讲堂、婺文化网站,以及编辑出版的婺文化系列丛书50多本。而且,婺文化生态保护区已被列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市文化局和浙江婺剧团还被授予“国家文化遗产日奖”,等等。还要提到的是,金华市在2006年就将“黄大仙道教音乐”列入非遗名录了。
最后,从文化发展的政策环境看。《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2010-2015)》(浙政发〔2011〕3号)关于金华文化发展的定位清楚反映了此方面的情况。在规划中,省政府将金华定位为全省重要的文化产业增长极,要求:“以金华、义乌、东阳为主体的浙中城市群要利用商贸影视文化既有基础,进一步发展影视制作、网络游戏、文化旅游、品牌会展、文化产品流通等产业,进一步巩固在全国行业发展中的领先优势,形成全省重要的文化产业增长极。”相应地,《金华市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把文化产业培育成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政策源于文化管理实践的需要,在当代,文化管理的实践几乎同时伴随着政策的形成。目前,随着金华市在文化产业建设实践方面的需要,相应的政策格局日益明确,网络文化企业、文化出口企业和文化产业园区三大领域也提上日程。这些政策中,都有可以作为发展黄大仙文化产业的根据。
(二)政府对黄大仙文化产业化的规划、引导和推动
政府这一外部环境要素对内部要素发生作用,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指明黄大仙文化产业化发展的方向,规划黄大仙文化产业及其相关重大项目的蓝图。例如,市委、市政府以政策的方式,做出了进行双龙名胜、大仙圣地、浙中凉都三大项目建设的决定。其中,浙中凉都项目于2011年8月12日开工,总投资6.8亿元人民币,建设面积达15.5平方公里,而黄大仙道教养生园就在其中。第二,主导黄大仙文化产业的对外交流,不但保证了黄大仙文化产业发展的健康与安全,而且提升了文化交流的地位。例如,2012年省政府组团,金华市选送的反映黄大仙文化的巨幅玉石镶嵌作品《黄大仙》参加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会,引起了海内外的广泛关注。第三,实施政府目标,为黄大仙文化产业经济转型升级创造环境。例如,近年来,金华市坚持以建设“文化强市”为目标,文化与经济并重发展,努力推动文化产业成为金华市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和经济转型升级的新引擎。这些努力已经有成果。2011年,金华市文化产业就实现增加值139.47亿元,占GDP比重5.7%,位于全省首位;同时,文化产业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130010人,占全市从业人员年平均数23.4%。相应地,人民的文化消费也改善了,如下指标表明了这一点:城镇居民人均娱乐、文化支出占消费支出的比例为7.53%,农村居民人均娱乐、文化支出占消费支出的比例为4.35%。①金华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jinhua.gov.cn/art/2012/12/25/art_ 3098_184989.html。
(三)智力部门是黄大仙文化产业科学发展的保障
智力部门也称为第三部门。综观黄大仙文化产业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第三部门的专家或学者从不同角度,在诸多领域,就黄大仙文化的性质、内容,以及黄大仙文化产业化发展的方向、规划等进行了探索,展开了争鸣,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发挥了智囊作用。这一智力保障如能持久、有序和健康发展,不但会给黄大仙文化产业以科学发展的保障,而且还会提升金华市这一环境的创意气息,这也就是当代西方一些国家所追求的作为创意城市特征的“创意鸣”(CreativeBuzzes)①Gertler M.2004 Creativecities:What are they for,how do they work,and how do we build them?,Canadian Policy Research Networks(CPRN),http:// www.cprn.org,2004-08-13.。
多年来,因黄大仙文化研究而赋予金华城市“创意鸣”的,表现很多,这里陈述两方面。一方面,社会研究机构受主要管理机构的委托,对黄大仙文化产业化发展进行了综合性论证。例如,2010年7月,中国城市竞争力研究会受金华市双龙风景名胜区委托,做出了《中国金华黄大仙和谐文化品牌推广策略研究报告》。另一方面,诸多领域专家以探索的精神、独到的方法,进行深入研究,提出了有益见解或建设方案。例如,浙江师范大学的陈华文教授,从民俗学的角度,指出了黄大仙文化的根源。他认为,在事实上,“有关黄大仙这一神性人物的存在和影响的产生,主要依靠三种不同的系统,即典籍记载、文人吟咏和民间传说”②陈华文:《论典籍、诗文与传说的交错互动——以浙江金华的黄大仙为例》,《民间文化论坛》2004年第5期,第41—47页。。又如,金华黄大仙文化研究会的张乐初教授,通过对黄大仙传说的性质的研究,指出:黄大仙传说是千百年来劳动人民集体创造的,集中反映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思想感情、要求愿望和审美理想,因而具有高度的人民性,也折射了以人为本的思想。③张乐初:《黄大仙传说与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载《黄大仙文化》2012年第1期,第36—37页。这一真知灼见,是值得产业开发者充分注意的。还有,曾供职于双龙风景区管理机构多年的任福民先生,提出了包括黄大仙文化产业开发在内的双龙国家风景区的战略构想,全面阐述了“仙乡发展归遁非遗”④任福民:《非遗:仙乡蝶变战略构想》,载《黄大仙文化》2011年第1期,第5—15页。的建设主张,这是实践者的学术见解,纵横捭阖,深谋远虑,诠释着一种实践应当出真知的智力路线。
① 岑孝清(1973- ),浙江师范大学文化创意与传播学院讲师,哲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