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军
(四川民族学院康巴发展研究中心 四川康定 626001)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的构建①
陈光军②
(四川民族学院康巴发展研究中心 四川康定 626001)
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失传的重大危机,我国政府实行“静态保护、动态传承”的保护原则,即从动静两个方面加以保护。而非遗项目的保护重点仍在传承,因此,建立一套传承机制是保护的关键。本文从传承人、传承环境及传承方法三个方面来具体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 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其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提出,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按照UNESCO的以上定义及其内涵,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涵盖的内容十分宽泛,包括以下方面: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它们是民族文化的精华、民族智慧的象征和民族精神的结晶,是促进国家和民族发展的内在动力。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又十分脆弱,它们是不可再生资源,一旦消失则无法挽回。因此,要利用一切手段保证我国的传统文化顺利传承下去。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能是静态的隔离,而需要静态保护与动态传承相结合。现在我们已建立了许多静态保护方式,如运用语言文字或照相、录音、摄影等现代科技手段记录,并建立博物馆使之永久保存下来。或许几十、几百年后,人们可以在博物馆、电视上清晰完整地看到古老技艺表演的全过程。但这种方式只是一种表层的保留方式,我们更需要活态保护,就是要保护传承人、保护传承环境、培养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感情和价值意识,这样的保护才能持久有效。因此,构建科学、系统、持久有效的传承机制是非物质文化保护的关键。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产生活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口耳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过程来说,保护好传承人就显得尤为重要。传承人包括直接掌握技艺的民间艺人以及广大民众。
(一)对直接掌握技艺的传承人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活态艺术”,以民间艺人的口传心授为主要传承方式,而现在掌握一定传统艺术技能的民间艺人已为数不多且大多已到老年,传统技艺陷入传承困难、后继乏人的困难境地。这就需要我们为这些艺人创造经济、政治条件来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顺利传承。
首先,对传承人要有足够的经济保障。传统文化遭遇越来越多的尴尬与困惑,最主要的还是受经济因素的制约。因此,只有加强对传承人的经济补贴制度,才能使他们对自己掌握的技艺产生更大的兴趣,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好的传承。金陵刻经技术远离现代化的印刷方式,至今仍保留着以纯手工的方式制作线装版佛经的技艺。工人们一天工作8个小时,只能刻100字,半个月才能刻一块板子,工人每月工资平均不足1000元,这样的经济收入让年轻人望而却步。虽然中央财政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加强对非遗传承人的财政补贴,但资金的投入力度还不够大,还不能够吸引更多的人特别是年轻人投入传统技艺的学习与传承。除了直接的经济补贴外,“政府可以采购传承人的作品,或通过博物馆购买、收藏、展示当代民间大师的工艺精品等方式,给予传承人一些经济补助”①李韵:《非物质文化遗产怎样传承》,《光明日报》2007年6月20日,第3版。。
其次,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政治地位。民间艺人的社会地位自古一直是比较低的。在农耕时代,只有没有田地、为生活所迫的人才会被迫掌握一门技艺走街串巷来谋生,掌握民间戏曲音乐的人更被称为“戏子”。虽然现代社会人人平等,但民间艺人对自身地位还是十分介意。因此,国家应对非遗传承人的身份进行审查及确认,提升他们的社会地位。现在国家已公布了两批共777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使他们成为“活宝”中的“国宝”。这就给传承人打了一剂强心针,这样他们不但可以得到社会的尊重与认可,而且可以提高对自身技艺的重视程度。但是,一些民间艺人获得了传承人的称号和得到经济帮助后心态发生了变化,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拒绝传授技艺,这反而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我们可以借鉴日本和韩国的做法,两国政府均制定了认定和解除传承人的制度,政府定期对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状态进行审查,如果认定该项遗产已不符合国家级的要求或该传承人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与义务,政府就会解除他的称号。并且传承人过世后,其称号也不能由其徒弟承袭。这样的灵活方式,既能使传承人获得国家的承认和社会的尊重,又增加了他们的社会责任感,从而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再次,国家应提高民间艺人的受教育水平。大部分的民间艺人都生活在贫困的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受教育水平普遍偏低。他们只是掌握一手精湛的技艺,对于技艺中的民族文化内涵及其重要性则认识不够。这就导致许多艺人把自身的技艺仅仅当作一种生活方式来继承,而生产生活方式的迅速转变很有可能使他们放弃传统技艺。这样的传承人仅仅只能作为一个艺人、工匠,而不能称其为真正意义上的艺术家。这让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否科学、系统地传承下去产生了一丝担忧。还有一些民间艺人对自身所掌握的传统技艺缺乏正确而全面的认识,他们的儿子、孙子都没有继承祖辈的技艺而选择出去打工挣钱。因此,国家要重视这些地区的教育事业,提高他们的受教育水平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特别要培养当地的年轻人,增强他们保护自身技艺的自觉程度。
(二)加大对没有直接掌握技艺的广大民众的宣传
民族属性是人的根本属性之一,民族的认同感不仅产生民族凝聚力,而且也是萌发民族情感的重要基础。因此,应最大限度地普及传统知识,以此来增强中华民族的合力。但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现状来看,“我们还仅仅停留在政府及学术研究的范围,并没有广泛深入到人民的日常生活中”①齐如林、张宪昌:《网络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西安外事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第62页。。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产生活方式。因此,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回归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是传承的最终目的。从2008年开始,我国的传统节日清明节、端午节及中秋节被列为全国法定节假日,国务院倡导在全国小学开始学唱京剧,泰安的许多小学将民间的皮影制作者请进课堂,让传统文化的普及工作从娃娃抓起。而且全国各地建立了不少民俗文化馆、博物馆及民俗旅游村,使广大民众有了亲身接触中国传统文化的机会。此外,各种媒体如电视、网络、报纸等也应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力度,使没有掌握民间技艺的普通群众也能加强对传统文化的认识,从而使广大民众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隐性的、不自觉的传承人。
环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发展、变异的土壤,如果不从根本上保护它的传承环境,即使保护了传承人,这些技艺仍面临失传的危险。
首先,要创造有利于传承的社会大环境。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社会对古老文化的重视程度一直很低。但是,我们渐渐认识到古老文明的重要性,并逐步加大了对它们的认识与关注。200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启动了“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2001年5月,首次公布了第一批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2003年10月,第3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许多国家如美国、韩国、日本等都已经制定了比较成熟、完善的保护传承机制。我国也积极参与国际非遗保护工作,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建设,积极推进“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建设,建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各级国家机关各部委都积极配合非遗的保护传承工作。可以说我国政府在民族民间文化的整理、研究、保护和发展传承上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取得了相当高的成就。在社会大环境的创造中,政府发挥着最主要的引导作用。没有政府的积极引导与宏观调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将会面临很大困境。政府除了提供资金支持及制定各项政策法规外,还应倡导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工作。并且还要对各方面的力量进行调节及平衡,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工作能够高效、有序地开展。但同时应注意政府不应越俎代庖,要把握一定的力度,“如果政府干预过度,反客为主,取代了传承人,不但会影响到传承人传承遗产的积极性,同时也会影响到遗产的原生态、民族性与真实性”①李韵:《非物质文化遗产怎样传承》,《光明日报》2007年6月20日,第3版。。
其次,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生态环境的保护。各民族、各地区都有自己独特的传统节日、技艺及语言,这是人类在不同生产生活环境中形成的群体性代代相传的思考原型和行为方式,是民族或族群生存的经验和智慧的结晶,这就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十分明显的地域性和民族性。因此,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环境的保护是保证传统文化能够传承的关键环节。但现在由于生产生活方式的巨大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产生存在的生态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一旦传统文化失去了其生存的生态环境,这种文化就会消失。对于那些保存在偏远地区及农村,还没有完全遭到现代经济瓦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应尽力保存它们的原生态环境。这一点我们可以借鉴美国保护印第安人的做法:美国建立印第安人生活保护区,给他们以高度的自治权利,鼓励他们保持自己原有文化,尽量减少对他们的干扰等来保护印第安文化的原生态环境。但是面对高速发展的经济,每一个地区都或早或晚地要受到现代经济的冲击,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活区的人民也有权利过上现代化的生活。这就需要我们在保护原生态环境的同时注意转变思路,不能一味地为了保持传统文化的原生态环境而拒绝发展现代的经济,可以看到许多地方的人们已经找到了古老与现代的平衡点。《格萨尔王传》是藏族的古老的英雄史诗,但藏民不仅没有因为自己生活环境的进步而抛弃传统文化,相反在藏区的各种重大场合演唱它,从而达到了传统与现代的完美结合。因此,我们可以把古老的生活方式转化成现代的生活方式来继承。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上要讲求方式方法,盲目的错误的传承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破坏。我们不应该放弃传统的口传心授、带徒弟的传承方式,应从设计、思路、手工业等各个方面进行提高,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尽可能原汁原味地传承下去。但同时,由于受到现代文明的冲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失速度也相当快。因此,我们也应考虑用现代的传承方式进行传统文化的传承。
(一)传承人的培养向职业化方向转变
传统的传承方式是地缘、业缘、亲缘传承,这虽然可以保留传统文化的原生态,但传承的范围比较狭窄。要使传统技艺达到最大化的传承,就必须“打破传承私有化,强调传承的民族性与世界性”①李韵:《非物质文化遗产怎样传承》,《光明日报》2007年6月20日,第3版。。应结合现代的职业教育,广泛吸纳人才,培养多层次、高水平的专业艺术家。职业学校培养的技艺传承人具有较高的理论文化水平,同时掌握着传统技艺,他们可以从更高的高度、更宽的视野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这些技艺传承人可以继续培养下一代,使我们的传统文化传承人队伍快速壮大。新疆艺术学院创建了木卡姆表演艺术班,毕业的学生获得学士学位;同济大学住宅研究院为毕业生颁发“匠士”证书;全国首家徽雕艺术学校——歙县徽雕艺术学校的成立,标志着徽州雕刻技艺的传承由师傅带徒弟的作坊模式向职业学校正规化、规范化培养的历史的转变。这一系列事实说明传统技艺的职业化教育已成为一种趋势。虽然职业化教育可以大规模地培养传承人,但我们也不应只求数量而忽视质量。要严格挑选学生,在教授过程中严格保持技艺的原生态,请民间艺人到学校授课,在传承人的毕业考查上加大力度,并且要建立传承人档案并对他们的技艺实行定期考核。这样才能保证这些无形的、易变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过程中不走样、不变异。
(二)引入现代市场机制
我们虽然可以从多种方面保留传统技艺,但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仍不可避免地面临失传。其中很大一个方面是传统技艺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没有它们存在的市场空间。要使传统技艺传承下去,“在强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本真性、原生态保护的同时,也要有适度的经济观念,有以开发促保护的头脑和意识”①王宁、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第一步》,《中国民族》2003年第3期,第13页。,应实行“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做法。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资源,在开发的过程中具有商业头脑的开发商会为了长远利益尽可能地保护原汁原味的文化,当地的群众也会为了吸引游客而尽可能地展示自己文化中的特色部分,这在一定程度上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制造了良好的空间。现在许多地方依托当地的特色文化建立了民俗文化村来发展旅游业,如河南开封市政府开发建设的旅游景区“清明上河图”,把散落民间的捏面人、剪纸、皮影、武术表演及地方传统小吃灌汤包、童子鸡等引进园内。这样政府依靠旅游项目获得丰厚资金,民间艺人也得到了不菲的收益,游人也通过游园获得了一次文化的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得到了保护与传承,可谓是一举多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的同时,应注意保留它们的原生态及其文化内涵,而不能一味迎合市场,使传统文化成为披着文化外衣的商品。如河南武术就增加了大量的现代灯光、音响,这种改造看似增加了审美情趣,“实际上却破坏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认识价值,让真古董变成了假文物”②张鸿雁、于晔:《从赫哲族“乌日贡”大会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艺术研究》2008年第1期,第50页。。
(三)提高创新机制
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对于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不例外。由于审美趣味的改变,现代人对许多传统的技艺、歌谣很难接受,并且电影、电视、现代电脑绘图等对皮影戏、剪纸、传统木版年画产生巨大冲击。要想使它们被广大民众接受,除了要引进市场机制外,传统文化自身也要创新以适应现代人类的发展。现在许多流行歌曲都加入了传统中国风的元素,比如周笔畅的《浏阳河2008》、周杰伦的《青花瓷》《千里之外》等就以婉约的歌词、优美的曲调及浓厚的中国风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法国的一位设计师用中国传统特制的花布设计他的时装,结果获得巨大成功,这种传统工艺制作的花布也因此获得了重生。这种创新的传承不仅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新的发展,而且使现代的年轻人以他们感兴趣的形式接受了中国传统文化,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提供了很好的切入点。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创新应建立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之上,保持其文化内涵,而不应该胡乱改,使传统文化失去了其本来面目。
(四)完善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确立的基本法规、依据和准则。二是非物质文化保护的专门的法律法规。当前,随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认识的深化,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快,中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我国已成立了由全国人大、中宣部、文化部等多部委组成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国家文化部下发了《关于推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来规范传承人选拔的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下发,必将有力地推动和加快立
法工作的进程”①李韵:《非物质文化遗产怎样传承》,《光明日报》2007年6月20日,第3版。。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明确的作者,传承人也不是具体的哪个人,一些营利性的机构打着保护的幌子进行非法盈利,造成了传统文化的变味,这还需要我们进一步确立和完善民间技艺及文学作品的法律保护,并将知识产权作为一个内容单独立法,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范围很广、地域性也很强,这就需要各级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来进行法规的制定,并且要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一致,从而建立起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全方位保护的法律体系。
① 本文系四川省教育厅课题“藏区和谐文化生态构建研究”(项目编号:15SA0139)的阶段性成果。
② 陈光军(1969- ),男,江西南昌人,四川民族学院康巴发展研究中心副教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