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体系下婚姻法律制度修改与完善研讨会”综述

2015-04-17 10:25杨玉静蒋永萍
妇女研究论丛 2015年2期
关键词:婚姻家庭婚姻法制度

杨玉静蒋永萍

(1.2.全国妇联 妇女研究所,北京 100730)

“民法典体系下婚姻法律制度修改与完善研讨会”综述

杨玉静1蒋永萍2

(1.2.全国妇联 妇女研究所,北京 100730)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的要求,应对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国家修改婚姻法、制定民法典提供建议,在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全国妇联权益部、国际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妇女署性别主题组的支持下,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中华女子学院中国妇女人权研究中心于2014年12月19日在北京举办了“民法典体系下婚姻法律制度修改与完善研讨会”,来自高校、科研机构的研究者、法律实务工作者、政府部门和国际机构的官员,以及妇联等部门的实际工作者80余人参加了会议,为婚姻法的修改和民法典的编纂提供思路、贡献智慧,建言献策。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蒋月娥主持了开幕式,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会长甄砚在开幕式上指出,通过对婚姻法的历史发展和当今中国婚姻家庭以及婚姻法面临的新境况、新挑战和新机遇的分析可以看到修改婚姻法的必要性。她表示,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将努力支持婚姻家庭研究、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联合国妇女署国别项目主任汤竹丽(Julie Broussard)在致辞中既肯定了中国在保护妇女权益、促进性别平等方面的努力,也指出了法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适时修改婚姻法的重要意义。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秦国英在致辞中也谈到,近年来出现的婚姻家庭问题需要社会各界更加正视和关注,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资助成立“婚姻家庭研究基金会”,旨在支持中国的婚姻家庭研究,希望专家学者能够用好这一资源。

与会专家学者围绕婚姻法律制度的完善、婚姻法实施中的重点难点、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进行了热烈而富有成效的讨论。

一、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

会议首先探讨了婚姻法修改的必要性及价值取向。与会专家学者认为,婚姻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修改完善是民法法典化进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对于保障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陈明侠研究员认为,修改婚姻法首先是科学立法的需要,目前的婚姻法存在很多问题,如面窄、抽象、体系不完整,家庭制度方面十分的欠缺等;其次是社会现实的需要;第三是编纂民法典、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需要。婚姻法修改涉及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准则所体现的基本理念、基本价值观应坚持性别平等、保护儿童利益的原则;二是婚姻制度应该包括结婚制度、离婚制度、同居制度等;三是家庭制度应包括亲子关系制度、亲属制度、监护制度、收养制度等;四是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五是适用范围。

中国政法大学的夏吟兰教授探讨了婚姻家庭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与作用。她认为,新中国婚姻家庭

法经历了从独立部门法律到回归民法典体系的进程,作为民法体系中的部门法,婚姻法不仅有利于维护私法体系的完整性,也有利于保持平等、自由、公正的价值导向和制度走向。她从三个方面阐述了婚姻家庭法在民法典体系中的相对独立性:第一,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伦关系,具有显明的伦理性,且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第二,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主体与适用原则、性质与功能、设立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等都与其他部门法有区别,作为身份法,婚姻家庭法的社会功能是保护婚姻家庭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养老育幼,维护婚姻家庭这个社会基本单位的和谐稳定;第三,婚姻家庭法兼具公法属性,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自治有正当性基础,同时国家也有尊重家庭价值、保护家庭中弱者利益的责任和义务。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洪祥对婚姻家庭法体系进行了研究。他认为,体系研究是一种研究方法和研究视角,依此探讨婚姻家庭法的体系,需要明确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应明确婚姻家庭法与民法人格权法、物权法、债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的关系;二是婚姻家庭法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包括其规则的合理性、价值判断构成实质体系、亲属通则和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等;三是每一个组成部分内部也应当有一定体系,如婚姻制度就包括结婚(婚约、事实婚姻)、离婚、婚姻不成立、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等多个组成部分;四是类型的应用也可以发现法律漏洞,例如针对夫妻财产制度的不合理因素,有学者提出家务劳动价值的承认、妇女生育价值认可等问题,是否要由婚姻家庭法加以规定。

与会专家还就婚姻立法中的团体主义与个体主义价值观进行了讨论,有专家认为个体主义不是个人主义,个人主义会导致绝对的婚姻自由,而个体主义则恰恰是要对个人行为负责。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李洪涛认为,法律要有政策进行配套,婚姻自由是一定条件下的自由。关于如何平衡离婚过程中的夫妻权利和孩子利益以及如何坚持男女平等问题,需要在实践的基础上、在修法中重点关注。

二、婚姻法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与会专家认为,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通过实施在当时具有不可低估的意义,但其仅是一个过渡性、阶段性的修法成果,仍然存在体系不完整、制度设计不当以及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不少困惑。最高人民法院自2001年12月以来三次颁布司法解释,为法院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理婚姻案件提供了相对具体的裁判依据,然而这些司法解释之间以及司法解释与婚姻法、其他民事法律之间存在一些价值、规范上的冲突,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与热议,也再次凸显现行婚姻法的制度性缺失。

针对中国结婚制度存在的不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薛宁兰研究员提出了修改完善建议:一是增加结婚能力的规定,即自然人达到法定婚龄并具有完全意思能力,始得结婚;二是增加禁止重婚的规定,即无配偶者,始得结婚。三是修改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四是对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者,应当根据婚前医学检查医师的建议,决定其是否结婚;五是修改婚姻无效的规定,重婚或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认定为无效婚姻;六是婚姻撤销的规定,即因欺诈、胁迫而结婚的或结婚时一方未到法定婚龄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七是增加因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而受到损害的无过错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许莉认为,目前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立法过于简单,不能适应现实生活;司法解释对裁判有指导作用,但无法弥补立法的不足。她建议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理念应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这一原则排除了男方在家庭中的家长地位,从而在逻辑上必然会增加夫妻之间的法律冲突;立法应在平等保护的基础之上,体现对个体的尊重;在现实社会条件下,夫妻财产制度应当向共同体倾斜。另外,她还提出,夫妻财产制度要与离婚财产分割及救济制度协调一致、增设非常财产制、将夫妻债务纳入夫妻财产制范畴等。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林建军通过对离婚判决书实证调查探讨了离婚制度问题。她指出,2003之前登记离婚的数量一直少于诉讼离婚,之后则多于诉讼离婚;导致离婚的原因主要有经常争吵(负面情绪沟通为主)、感情不和分居、性格不合等等;离婚后子女抚养意愿,女方主张的较多,尤其是两周岁以内子女的归属绝大多数是女方。在这种情形下,如何保护

妇女和子女的利益值得进一步研究。

北京科技大学法律系教授王竹青探讨了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指导思想。她提出,为满足老龄社会的需要,首先应转变监护理念,监护应不以剥夺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为前提,意思能力和活动能力均应成为判断当事人是否需要监护的标准;其次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调整对象应由传统的以精神病人为主转变为以老年人为主;第三是坚持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并重,且意定监护优先适用。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主任、北京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莹对赡养制度在实践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她用案例分析了赡养人问题(主要涉及继子对继父母的赡养)、对“生活困难”的理解、对婚姻关系变化带来的问题(主要涉及老年父母再婚后的赡养问题),以及“常回家看看”司法实践的尴尬等问题。此外,她还提出了赡养问题的几个冲突,即老人无能力诉讼与所需救助紧急性的冲突、赡养人的能力与老人特殊需求的冲突、子女给付能力不同于判决平均化的冲突,以及社会经济变化带来的冲突,如一胎化造成年轻人沉重的赡养负担等。

三、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

陕西省妇联副主席冯屹结合部门工作实践,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角度提出了婚姻家庭法修改中应关注的几个现实问题:一是如何看待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的婚外同性恋行为或婚外性关系,如何保护合法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过错赔偿、法律救济等;二是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不利于保护女方利益的问题,完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十分必要;三是将婚姻法修改与反家暴立法的内容进行有效衔接,对离婚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必要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四是针对未成年人无扶养人和老年人无赡养人的问题,建议在婚姻法中强调政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江苏省妇联副主席张勤认为,引导和调节在构建和谐婚姻中具有独特价值。江苏省妇联联合民政、法院等部门探索建立了“和谐婚姻·幸福家庭”引导机制,抓住婚姻登记、婚姻存续、离婚纠纷三个关键阶段,整合民政、法院、妇联、高校和媒体等五方资源,形成了系统化、全方位的教育引导机制。她认为,进行价值引导可以预防婚姻家庭矛盾的产生;民间调解是家庭矛盾的缓冲器;要在离婚登记制度设计上增加缓冲制度,以平衡个人自由与社会责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旭认为,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般发生在亲人之间,家庭关系的调整光靠法律是不够的,建立调解机制很有必要。他建议细化调解机制,法官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应多一些耐心和爱心。另外,他还建议借鉴香港的财产申报制,防止男方对家庭共有财产的转移,损害女方利益。在讨论中,李洪涛等人提出,应该重新界定婚姻家庭矛盾调解概念,一是调节前要重新筛查,高危事件绝对不能再调解;二是把调解的主动权交给当事人自己,调解员进行有限干预,反对包办式的调解,主张赋权式的调解。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马凤芝建议建立专业的社会工作机制,落实维权问题。贵州省婚姻家庭建设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姜雨君则建议借鉴美国和日本的家庭治疗模式,让求助者的权益得到最大化维护。

四、对《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建议

本次会议恰逢国务院法制办《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之际,与会专家和法律实务工作者着重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进行了讨论,提出了相关意见和建议。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原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介绍了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进程和立法基础。她指出,中共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国妇女十一大和纪念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20周年为加快反家暴立法奠定了政治基础;地方反家暴立法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以及多部门合作工作格局的基本建立为反家暴立法奠定了扎实稳固的实践基础;反家暴预防干预机制的不断建立和完善、反家暴的社会支持越来越有力、反对家庭暴力的社会共识基本形成是反家暴立法的社会基础;高校、研究机构、妇联、中国法学会等各个部门为国家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深厚的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朱军建议:司法处置更加完善,公安机关可以立刻取证;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参照禁止令,但是不能没有罚则;在刑事案件中,夫妻之间的伤害要注重调解机制;处理原则不

同于一般案件,慎重判决因婚姻家庭纠纷所造成的死刑;贯穿以预防为主的原则。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薛峰认为,反家庭暴力法应以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维护家庭秩序为原则;应强调政府、社会、当事人全方位的责任主体;法律责任不能太笼统;要使用法言法语,如主体需要统一起来,草案中缺乏人身保护令的执行主体。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庭长黄海涛认为,《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中缺乏对妇女的保护;同居关系中的暴力问题被排除在外;在立法技术上存在法条重复、用语不规范、逻辑不够严密、诉讼法思维缺失等问题。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杨晓林律师以李阳离婚案为例分析了家庭暴力法中的证据收集问题,他认为应该有报警记录,伤情鉴定书等;是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还是降低举证责任应予以明确;此外,还应合理界定过错赔偿。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建议设置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专章,以更加凸显对家暴受害未成年人保护的特殊关注。具体的修改建议包括:第一,将严重忽视和暴力管教的体罚行为等形式界定为家庭暴力;第二,增加规定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预防措施;第三,完善强制报告义务的法律条款,增加村居委会为报告主体;第四,完善对未成年受害人的紧急安置和庇护制度;第五,完善撤销、恢复监护人资格的法律条款;第六,完善对家暴受害人的法律援助制度;第七,完善人身保护裁定的规定。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女保健部主任吴久玲研究员建议运用医疗视角对受害者进行医疗干预,包括:建立医疗机构援助小组,进行档案管理;医务人员应该有意识地对受害者提供保护;医科大学、院校课程中增加相关培训内容;建立医疗救助基金;社工介入和参与等。

北京警察学院副教授姜虹认为,反对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组织是责任主体,公安部门的责任重大;应注重有关权力机关的相互配合,防止推诿;人身保护裁定的执行主体不宜为公安机关;法律责任的承担方面应考虑有权机构依法不履行职责的行为、推诿导致受侵害人权利进一步受损的行为、因经费保障乏力导致对受暴人法律救助延迟或无法救济的情况等。

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徐安琪梳理了家庭暴力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她认为反家庭暴力立法中应注意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精神侵害行为的界定不宜过宽,否则会产生负面影响;二是区分父权恐怖主义/男性控制型和普通夫妇/伴侣冲突型两种不同性质的家庭暴力;三是科学评估中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四是做好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治理,包括建立综合的家庭暴力防治的协调机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修改宜跟进、各责任单位做出反家暴执法预算并有效执法、研究和建立家庭暴力系统的国家统计等。

联合国妇女署高级项目官员郭瑞香建议,在反家庭暴力立法中参照国际标准、发挥多功能合作机制的执行力、加强在学校的宣传教育、庇护所要保障受害者的隐私、重视矫正教育等。

五、进一步深入研究推进婚姻法修改进程的建议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夏吟兰在总结中肯定了此次研讨会的价值和意义。她认为,此次研讨会展现了相关领域多年研究的深厚积累,内容丰富、讨论热烈,信息量大,参与广泛,既达成了适应形势和发展尽快启动婚姻法修改等共识,也显示出不同学科以及理论和实务界对婚姻法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内容框架等的认识差异,体现出婚姻法修改的紧迫性、复杂性与难度。

与会者一致认为,在中国民法法典化的进程中,积极推动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制定一部结构统一、体系完整、逻辑严密、内容协调、技术规范的婚姻法不仅是全面建立民法典体系的迫切需要,也是在立法层面回应和解决婚姻家庭领域问题的迫切需要。甄砚会长表示,作为协调、组织多学科研究力量开展婚姻家庭研究的国家级社会团体,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今后三至五年内要将推动婚姻法的修改作为工作的重点内容,组织专家学者加强婚姻家庭法律研究;搭建研讨的平台;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传播支持和成果转化的支持。

责任编辑:绘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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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2563(2015)02-0113-04

1.杨玉静(1974-),女,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研究方向:婚姻家庭、性别与政策。2.蒋永萍(1953-),女,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员。研究方向:性别与政策、女性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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