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徐丹丹 玉成 曾琳
98家企业的货款哪儿去了
文/徐丹丹玉成曾琳
从2006年4月到2014年7月,一个以3人为核心的诈骗团伙成功地骗取了湖北武汉、江苏苏州两地98家企业共计价值人民币734万余元的货物。他们假冒他人姓名设立公司,通过障眼法装扮成有“实力”的企业以获取供货商的信任,在未支付或仅支付小部分定金的情况下取得货物后迅速逃匿。随着他们的“生意”越做越多,一张无形的法网也向他们张开……
2015年4月24日,一起合同诈骗案在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黄某、何某和潘某均以合同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其中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这3个人出生于上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均为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人,只上过初中或高中,都没有正当职业。
现年44岁的被告人黄某,1989年6月初中毕业后就在深圳、广州打工直到1995年。尔后,黄某回到家乡,开了家电瓷厂,并一直干到2000年。潘某与何某是同村人,从小一起长大,两人于2011年在江苏南京实施诈骗时结识了同乡黄某。
比黄某大两岁的何某,1989年从广东省清远市中学毕业后,一直做生意为生。而比黄某小5岁的潘某,曾因犯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05年11月25日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1万元。2006年4月12日,潘某被监外执行。
为实现快速“致富”,3人走到了一起。潘某想出一个“高招”——成立一家公司,然后以与厂家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诈骗。黄某、何某对此颇感兴趣,3人一拍即合,开始踏上他们在湖北武汉、江苏苏州两地实施一系列合同诈骗犯罪的“旅程”。至归案时,3人已在两地作案诈骗98家企业的734万余元,包括在武汉诈骗了38家企业的214万余元,在苏州诈骗了60家企业的520万余元。
为成功实施诈骗和逃避警方侦查,3人在作案前作了精心的策划和准备,包括购买他人身份证、注册成立公司、化身公司高管以及租房建厂等。
2006年4月至7月,被告人何某伙同潘金锋(已判刑)、江清桃、“江小锋”(均另案处理)来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采用欺骗手段取得了勤杂工王国林的身份材料,冒用王国林的名字通过中介公司注册办理了“苏州港达电子制品厂”的营业执照。尔后,长相斯文的江清桃假冒“陈建锋”任该厂总经理助理,何某假冒“何海明”任该厂主管,潘金锋假冒“王国省”任该厂车间及后勤主管,他们以“苏州港达电子制品厂”的名义,先后与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华成工业机械设备厂等60家企业订立了书面或口头合同,在取得对方交付的货物、钱财后逃匿。经鉴定,被告人一伙在苏州骗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20万余元。
来到武汉实施诈骗之前,潘某在广州火车站以每张250元的价格购买了“林永勤”“龚立新”“陆如能”3张身份证。
2014年4月至7月,3名被告人伙同黄建民、“罗镜”(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来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同心村,冒用“林永勤”的名义租赁了位于该村的某工业园25号厂房作为公司办公场所,然后通过中介公司注册办理了“武汉庭辉电器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并刻了公司印章。
随后,3人对在自己公司的任职进行了划分,因为潘某觉得黄某与“林永勤”身份证上的照片很相像,便决定由黄某假冒“林永勤”任公司总经理,何某假冒“龚立新”任公司副总经理,潘某假冒“陆如能”任公司业务经理。他们以“武汉庭辉电器有限公司”的名义,分别与武汉市千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38家单位订立了书面或者口头合同,要求对方将货物送到公司,由被告人一伙安排“罗镜”签收,并指使黄建民(化名“李文”)和“罗镜”将货物运至湖北省咸宁市,一部分在当地低价处理变卖,一部分转运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西湾路田心7号仓库。
2014年7月6日,被告人一伙在转移货物后逃匿至广东省,将7号仓库中的货物销赃后进行了分赃。后经鉴定,被告人一伙在武汉骗得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14万余元。
3名被告人为何能在武汉、苏州两地成功诈骗98家企业?根据其在外地打工和在家乡办厂的经验,3人是号准了被骗方的“脉”,周密地设计和策划诈骗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以达到他们成功骗取财物的目的。
这3名被告人了解生意人相信“眼见为实”和急于成交的心态,他们为每一次行骗都制订了周密的行动方案,如租赁厂房、雇人装修,购置办公家具、窗帘、饮水机、租赁花卉盆景、采购空调、电脑及其他办公用品,以及聘用员工等。设计准备好一切后,他们通过互联网黄页以及电信公司号码本寻找供货商,联系他们送货物到行骗的公司,并邀请他们到现场实地考察。
供货方来到他们精心装修的公司办公现场,看到办公环境宽敞明亮、办公设施气派上档次、经营现场如火如荼,遂产生了这是一家长期经营、有“实力”的企业的错觉,逐渐放松警惕,在骗子们未支付任何定金或仅支付少量定金的情况下,同意先将货物发运过来再进行结算,使得骗子们有机可乘,迅速拖走货物,变现后人间蒸发。并不高明的骗术就这样蒙蔽了众多的“客户”,乖乖地掉进他们精心设计的陷阱。
若碰到有的供货商不信任,他们就提出用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付钱,再将兑付时间延后,以稳住供货商,让他们先把货拉过来。待货物到了仓库以后,就会立即被转运到广州。
2006年4月至7月期间,3人伙同他人先后以订立虚假合同的方式,从苏州越溪华成工业机械设备厂等企业骗得双边式流水线、手动切角机、公司班桌、班椅、文件柜、窗帘、铁丝、钢丝钳、线槽等各类物品,价值从4132元至37.2万元不等。
2014年6月1日至6月底,他们以“武汉庭辉电器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武汉20多家有限公司签订合同32笔,诈骗文具、打印机、传真机、电脑、钛白粉、塑胶颗粒等价值数百万元的货物。
其中仅2014年6月10日一天,黄某、何某、潘某就伙同黄建民、“罗镜”,由潘某假冒“陆如能”,由何某假冒“龚立新”,以“武汉庭辉电器有限公司”的名义分别与武汉市黄陂区李集塑料包装厂、宏德塑料包装厂、武汉雨坤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分别签订采购合同,骗得3家企业PE塑料袋3069.7公斤和13.7万余条,共计价值人民币17.6万余元。
3人还如法炮制,于2014年6月11日分别与武汉市进拓五金建材经营部、永年县族成紧固件有限公司、武汉市通力通紧固件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骗得上述公司各种类型铜芯电线12万米,铜双头螺栓2万余根,共计价值人民币24万余元。
从3名被告人的供述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他们诈骗的手段。黄某说,在武汉市江夏区作案期间,选择该区某工业园的厂房,就是因为该厂房“新些、好看些”,而3人在支付了定金2万元后,根本就没有想过支付尾款。同时,为了行骗方便,他们将租用的厂房重新装修了一遍,预订电脑、窗帘、绿植、盆景等办公用品和设施,并聘请了20多名员工,造成他们是一家正规公司,而且生意很红火的假象,以取得行骗对象的信任。至于冒用假名,是为了行骗后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处理。
到了2014年7月6日,3名被告人给每个员工发了工钱后,以厂里大型设备未到、天气炎热为由给员工放假。当天下午,3人带上公司里所有的家当,乘坐出租车经咸宁、长沙,再乘坐大巴到达广州。在广州,3人将货款分赃后就分手了。据3人自己供述,黄某一共分得约20万元,何某分得约17万元,潘某分得约14.5万元。
到了2014年7月8日,有供货商到他们的“公司”讨债,才发现这竟是一场骗局。
2014年7月8日,武汉市江夏区郑店派出所接到武汉金牌电缆塑料有限公司的报案,称公司价值7.7万元的铜芯电线可能被“武汉庭辉电器有限公司”骗走。接到报警后,派出所值班干警立即赶赴现场,发现该公司早已人去楼空。随后,派出所陆续又接到共计38家受害商户的报警,反映自己的货物被“武汉庭辉电器有限公司”以订购合同的形式骗走。
由于案情重大,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分局技术侦查、视频侦查和武汉市公安局网络侦查部门全力以赴侦破此案,在广东清远市公安局的配合下,很快,3名嫌疑人相继落网。
案发后,3人分别于2014年7月26日、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2015年2月6日由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5年4月8日,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案件审理时,被害人之一的李某指证:“2014年5月29日,一个叫‘罗镜’的人说他们需要一些办公用品,要我与他们林总联系一下。下午我到庭辉公司后,林总接待了我。5月30日我将价值945元的办公用品、日杂用品送到该公司,是‘李文’签收的。次日林总打电话要求再送一批办公及日杂用品,我又将价值2451.9元的物品送到该公司,并在林总办公室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6月4日、5日、26日,在林总的要求下,我分别把价值902元、648元、372.2元的货物送到公司,最后一次我送了30卷封箱胶。7月15日我查账发现货款未到,才发现自己被骗了。”
另一被害人喻某也证实:“2014年6月6日,庭辉公司副总经理龚立新给我打电话,问我们做不做PE塑料袋,我说做。后来我去了该公司,龚立新接待了我,并把他们公司的‘三证’复印给我,还与我草签了一份订购合同,我要求订一份正式的合同。次日上午,我将正式合同传给他,他们当天回传了。6月24日我把货物送到该公司,是‘罗镜’签收的,龚立新表示要把账号传给他,好给我们付款。7月9日我去要货款时才发现被骗了,被骗的1568.8公斤PE塑料袋总价值4.9万余元。”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被告人黄某、何某、潘某所使用的诈骗手段,涉及合同诈骗罪中的典型形态,包括“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及“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每笔诈骗的金额并不是特别巨大,有的甚至没有使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这种渐进式的钓鱼手法。他们每次都能诈骗成功,导致众多商家被骗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出货一方的轻信和大意,在初次交易中没有要求支付任何款项,也没有要求就款项支付提供任何担保,甚至没有任何中间介绍人即直接发货交易,导致货物被转卖后无法追偿。
一审宣判后,3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没有提出上诉。
案件尘埃落定后,那些经商多年的被害人也意识到,3名被告人的骗术虽然并不高明,却屡屡诈骗得手,也和被害人的市场风险意识淡薄,急功近利,缺乏法律意识不无关系。
据武汉市中级法院刑二庭承办法官介绍,2013年至2015年8月,武汉两级法院审结一审合同诈骗犯罪案件169件,依法对215人判处刑罚。当前合同诈骗犯罪呈高发态势,表现为诈骗犯罪的数额越来越大;诈骗手法多样化,受利益驱动,行骗人员既有通过自我包装、制造诱饵,利用小额利益设计骗局实施诈骗,也有公开冒用高知名度单位或个人名义,以及利用现代传媒制造虚假信息实施诈骗;案件日趋复杂,合同诈骗犯罪大多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走私、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票据诈骗、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以及行贿、受贿等犯罪紧密联系,往往是侦破一案,多案被牵连出水;复杂、巨额的合同诈骗案件涉案被害人多,社会影响恶劣,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危害后果严重。
为有效地遏制合同诈骗犯罪,提高公众防范意识,本案承办法官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进一步完善合同诈骗罪的法律规范,增加数罪并罚的法律规定,惩治社会危害严重、涉及多罪名的合同诈骗犯罪,以避免罚不当罪和执法失衡的现象发生,加大罚金的处罚力度,对犯罪分子在经济上起到惩罚作用。
二是加大财产保全措施的运用。对在执法、侦查活动中发现的涉案财产,相关执法办案机关应当积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法进行查封、扣押,防止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再次隐匿、转移财产,为及时追回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三是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重,在加大查处打击惩处力度的同时,始终严格按照法定要件认定合同诈骗犯罪,依法区分合同履行瑕疵、民事欺诈与恶意诈骗犯罪行为。对于积极承担挽回、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被告人,依法酌情从宽处罚。
四是加强法制宣传,提高防范能力。要加大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定期公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正面引导,增强社会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责任编辑/潍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