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落实建筑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
4月2日,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落实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住建〔2015〕45号),落实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要求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和《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以下称“《规定》”),并提出具体要求:
1、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开始前,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署授权书,明确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应与勘察设计文件一同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2、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规定》,并对勘察设计质量承担总体责任。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对相应行为承担责任,并不免除勘察设计单位和其他人员的法定责任。
3、甲、乙级岩土工程勘察的项目负责人应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丙级岩土工程勘察的项目负责人应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或具备本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在勘察文件上签字盖章。
4、设计项目负责人应由取得相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担任,主导专业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应由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民用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由注册建筑师担任,也可以由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承担项目的其他设计人员也要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审核、审定、专业负责人应由本专业具备注册资格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设计、校核(对)、审核、审定、专业负责人应至少由三个人分别担任。
5、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监管,对违反《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的行为责令改正,记入不良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