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瑞涵 汤蕴懿
导读: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信息化、城市化对城市治理的新要求,城市治理主体由政府单一主体向多元主体转变,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也参与到城市治理中。各个主体由于利益定位的不同,进而拥有不同的目标绩效,但是在共同参与城市治理中,对城市治理目标进行了统合。由于我国城市治理处于转型期,因而需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为我国城市治理多元主体参与公共事务提供参考路径:提升公民参与度、多中心城市治理、“无缝隙城市”。
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城市化程度进一步提升,但是在城市发展过程中,不仅出现城乡二元化结构,而且也引发了一系列诸如环境污染、生态失衡、交通拥挤、人口剧增、失业等社会问题,因而城市治理应运而生,以解决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同时由于经济全球化、信息化、社会分工不断深化,城市发展面临越来越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政府已难以应对城市日益增多的公共事务,愈来愈多的治理主体逐渐参与到城市治理当中,城市治理由城市政府单一主体治理向多元主体治理转变。
一、城市治理多元主体的内涵、外延
(一)城市治理内涵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出现复杂多变的社会问题。“治理”一词在公共管理中被频繁使用。人们对治理一词有多种定义,最权威的就是“全球治理委员会”1995年在《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中给出的定义:“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4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①治理理论的权威学者威格里·斯托克对目前流行的治理概念作了一番梳理后,提出了如下五个要点:(1)治理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对传统的政府权威提出挑战,它认为政府并不是惟一权力中心。(2)在现代社会,国家正在把原先由它独自承担的责任转移给公民社会,即各种私人部门和公民自愿性团体,它们正在承担着原先由国家承担的责任。(3)治理明确肯定了在涉及集体行为的各个社会公共机构之间存在着权力依赖。所谓权力依赖,是指致力于集体行动的组织必须依靠其他组织,为达到目的,各个组织必须交换资源、谈判共同的目标。(4)治理意味着参与者最终形成一个自主的网络。这一自主的网络在某个特定的领域中拥有发号施令的权威,它与政府在特定的领域中进行合作,分担政府的行政责任。(5)治理意味着办好事情的能力并不仅限于政府的权力,不限于政府的发号施令或运用权威。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还存在着其他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政府有责任使用这些新的方法和技术来更好地对公共事务进行控制和引导。[1]
从上面对治理的定义得出,城市治理就是城市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等公共事务的参与者和利益相关者在平等基础上按照参与、沟通、协商、合作的治理机制,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是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到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简而言之,就是城市范围内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公共事务通过协商和合作进行共同管理。
(二)城市治理多元主体的内涵、外延
现代经济全球化、信息化、城市化不断深化,“全能政府”已经不能解决城市中出现的许多问题,需要其他相关利益者参与到城市治理中,发挥社会各个力量的共同合作,城市治理主体由政府这一单一主体转变为多元主体。 从治理和城市治理的涵义中,可以看出城市治理主体多元化是必然要求,也是必然趋势。
城市治理的主体除了政府以外还包含其他主体,就内部治理体系而言,城市治理的多元主体包括中央政府、城市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就外部治理体系而言,城市治理的多元主体含有跨国企业、国际机构、国际非营利组织等。如今政府还逐渐出现分权现象,把部分城市管理权转移给其他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另外近年在西方国家流行的社区治理已成为城市治理的重要部分和工具。
城市多元主体治理的内涵则是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等利益相关者在利益博弈的条件下,通过参与、沟通、协商、合作的机制,在遵守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回应性、有效性的原则下,采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参与手段对城市发展中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给予综合管理,借以实现管理城市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复合系统的协调发展。首先是企业通过承包、租赁和签订合同等方式从政府手中获得部分甚至全部的公共事务处理权,进而参与到城市治理中。随着第三部门——非营利社会组织的逐步发展,社会组织逐渐参与到公共事务中,发挥其作用。在以人为本的城市目标体系下,公民在城市建设中的作用逐渐得到重视,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意识也越来越高,公民希望传达自己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诉求也越来越强烈,公民逐渐参与到公共事务中。城市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不仅体现在参与公共事务的参与者的多元化,更加体现在参与形式的多元化。政府可以通过租赁、承包和签订合同等方式将非政府组织加入到公共事务中来,公民也可以通过社区和在城市专项建设中提供资金和建议来参与城市治理。非政府主体与公共事务的关系也越来越紧密,对自己在公共产品和服务中的利益也越来越重视,因而非政府主体在公共事务管理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我国在转型期的城市治理多元主体的涵义是在以人为本的城市目标体系下,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道路,积极、充分地调动城市中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来管理公共事务,从而对各方利益进行整合,实现公共事务效益最大化,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城市治理实际上是各个主体在管理公共事务过程中进行的权利分配和利益整合。
总而言之,城市治理多元化主体是在城市范围内与公共事务产生利益关系的一切利益主体。而我国城市处在由城市统治向城市治理的转型期,尚处于城市治理的初级阶段,城市治理主体多元化不及西方发达国家,主要体现为政府是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和生产者,因而对公共事务具有绝对的管理权;我国市场制度不如美国等发达国家完善,企业等私营组织在公共事务中参与有限,受到许多法规的约束;我国第三部门——社会非营利组织建立时间短,发展不成熟、不完善,加之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干预,使得社会组织在公共事务中参与力度不够,发挥作用微弱;公民与公共事务利益联系不紧密,对参与公共事务意识不高,导致公民在公共事务中的参与度不高,即使参与也大多是被动参与和被说服参与,而不是积极参与。不可忽视的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我国城市经济与国际经济发生联系,因而城市治理多元主体从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拓展到了本国的他国政府、国际机构、国际非营利组织和跨国企业,甚至是在华的外国公民。只要是能够对我国城市治理贡献力量和发生利益关系的各个个人或组织等,都应该视为城市治理的多元主体。
二、城市治理多元主体的形成和不同目标绩效
(一)城市治理多元主体的形成
对于城市治理主体的分析是基于对利益分化的认识。所谓利益分化,主要是由于社会结构性的变革而使一种既定的利益关系发生重组并进而使社会成员的利益关系发生急剧变化的过程。[2]利益分化导致原有利益关系的破裂和新利益关系的形成,各个城市治理主体的利益关系由此产生。
我国城市治理多元主体就是基于利益分化而形成的。在传统的城市管理模式中,城市的整个利益都以政府为代表,政府成为城市单一的管理主体,这就导致政府负担过重,而其他治理主体缺乏发展机会。自从城市化建设以来,城市涉及的面也越来越广,与之发生利益关系的主体也越来越多,仅仅依靠政府对城市公共事务进行单一管理已经行不通,国家采取了政府对其他主体的分权策略。在纵向的行政分权推动下,城市政府逐渐成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在横向的分权与政企关系的改造推动下,企业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和社会参与的重要力量;随着政社关系的改进及社会机制的逐渐完善,大量独立和分散的社会非营利组织不断出现;伴着公民生活物质水平的提高,公民对精神生活需求愈来愈高,对社会的归属感愈来愈深,逐渐意识到自身在城市公共事务中的利益和作用,公民逐渐参与到城市公共事务中来。
随着利益分化和社会分化程度的加快,城市中出现了多元利益主体,各个利益主体在城市治理中对各自进行准确的利益定位,根据自己的利益定位参与到城市治理中去。表1是城市治理多元主体特征在作用领域、作为方式、职能关系等方面的差异。
利益分化产生了城市治理多元主体,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互动使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组成了一个动态、多样、复杂的网络系统。在城市治理多元主体网络系统中,城市政府是城市治理当中不可替代的组织者、引导者和监督者,由传统城市管理中的“划桨者”转变为“掌舵者”,引导和监督其他主体管理公共事务。城市政府的基本职能是对城市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对公共产品和服务进行提供,以实现公益。由于政府是城市治理中的“掌舵者”,其行为影响和决定其他城市治理主体的行为。城市政府可以通过公营部门改制、分权给私营部门和非政府组织,以形成公共服务提供中的伙伴关系,通过这些方式来影响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选择和行为方式。[3]在城市治理中,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主要是配合城市政府。政府通过强大的组织体系、政治规则来调解冲突、分配资源、协调行动和团体,其中权威是行动的准则;企业通过价格组织供求来调解冲突、分配资源、协调行动和团体;社会组织则通过价值、标准、信念和信任来调解冲突、分配资源、协调行动和团体。[4]
(二)城市治理多元主体的目标绩效
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都是城市的利益相关者,在管理公共事务中具有各自不同的目标绩效和利益导向。
1.城市政府
中央政府是全国利益的代表,在城市公共事务管理中,从政策和制度上规范城市,调整城市的发展方向。城市政府是城市治理中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也是社会分工系统的主要协调者和管理者,对推动城市发展、提高本地区居民生活水平发挥着重要作用。城市政府被视为城市利益的代表,因而政府的目标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本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满足,具体表现为追求GDP的快速增长和追求城市财政预算最大化;二是本地官员对其政绩的需求和满足,具体表现往往是倾注那些具有短期效益的项目和公共事务,而忽略具有长期效益的公共事务。政府在追求其自身利益时可能会偏离公共利益,如政府可能牺牲环境和居民的身体健康来追求经济发展,这就引发了诸如厦门PX项目事件;官员为了追求政绩,引进一些只能带来短期效益的项目而排斥能带来长期效益的项目,使居民长期利益受损。但是城市政府的城市利益的两个目标是相辅相成的,在信息非对称情况下,城市经济发展状况更能够反映地方官员的政绩,便于选民和中央政府对官员了解,便于正确地评选和升迁官员。同时地方经济发展,也为社会提供更多工作岗位,从而解决失业问题。因而,城市政府的目标绩效可以视为最大程度满足居民及社会对公共产品与服务的需要和“政治租金”之和。
其他非政府主体参与城市治理会有利于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弥补政府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上效率低下的弊端,提高公共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提升公共部门的公共生产力,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5]
2.企业
企业既是城市治理过程中政府的管理对象,也是城市治理的管理主体。企业作为经济人的典型代表,其追求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在市场经济中,不管企业采用何种形式,企业所有者都是利益所得者、成本付出者和社会责任者。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中,企业只有选择将利润最大化作为目标才能在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企业已经成为一个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身利益目标的市场主体。由于资源的稀缺性、信息不完整性、政策倾向性使得企业偏离利润最大化目标,进而追求次优目标。不过随着企业对经济发展推动作用的增大,企业会设定其他一些社会责任目标,诸如为居民提供舒适的生活、提升企业形象、保护环境等。
同时,城市公共服务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蕴藏着巨大商机,会吸引许多企业积极投入到公共事业的建设和管理中并使得一些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上升,希望通过参与公共事务来回报社会。
3.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主要是指社会上的第三部门,即大家熟知的非营利组织。社会组织在城市治理中既是管理对象又是管理主体。在中国,社会组织由于发展的时间短,发展程度不高,所以在社会上是极不受到关注的部分,然而社会组织在城市治理中却可以发挥着巨大作用。社会组织由于是作为非营利组织,因而其目标不是利润最大化,而是在获得的有限资源下最大程度地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社会组织的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志愿性和灵活性等特征,使其弥补了城市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弊端,满足了社会多元化需求,提高了公共事务管理效率,对解决贫富差距、失业、生态环境破坏、交通拥挤等许多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
社会组织主要服务那些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不在于效率的追求,而在于实现社会公平、公正的和谐发展。社会组织在城市治理中的社区治理、环境保护等政府和企业力所不及的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为政府、企业和公民之间搭建了一个交流、对话和合作的平台。
4.公民
公民既是城市治理中政府的管理对象,也是城市治理的主体。公民作为城市发展的推动者和受益者,以效用最大化作为目标,即希望社会更够最大限度满足自己对公共产品和服务、就业机会、货币收入等方面的需求。城市比农村有更多的公共物品和服务,在公共物品上主要是公园、街道社区、排水、供暖、通讯等服务设施,在公共服务上主要是获取更多的教育、医疗、社区服务、保卫等公共福利。城市经济发展为公民提供了更多就业机会和货币收入,进而提高公民的物质文化水平。城市公民在满足物质需求时,会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城市治理中,以获得更高层次的满足——精神满足。公民通过参与城市治理,寻求城市归属感和自我价值的实现。尤其是当下的社区治理实际上就是以街道为单位,居住在社区的公民通过直接参与社区公共事务进而实现了自我管理。
综上所述,城市治理多元主体的目标参见表2。
城市治理多元主体由于利益定位和目标的不同,因而在城市治理过程会出现矛盾,必然导致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需要各个主体通过沟通、协商来进行利益整合。简而言之,城市政府对公共事务起主导作用,企业起到优化资源配置、工具效率作用,社会组织对市场和社会起到弹性补充功能,公民的参与起到监督效用。
城市治理的一般目标是:各个主体习惯于通过民主协商和合作来处理公共事务、社会问题等,实现自我管理。城市治理多元主体的最终目标是通过以人类发展为本位的城市目标体系,实现管理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复合系统的整合发展。城市治理多元主体的运行结果有利于培养公民社会责任意识,建立市民社会;加强社会自我组织和自治能力;满足社会多样化和多元化需求;优化资源配置,增强社会认同感和凝聚力。[6]
三、治理视野下城市多元主体目标绩效的统合
(一)整体性目标
虽然城市治理中各个主体具有各自不同的目标,但是在城市治理视野下都具有共同的整体目标:通过共同参与公共事务,最大化地提供公共物品,达到公益的最大化,实现城市的经济发展和各自的发展。其实各个主体只有在城市获得良好发展的前提下,各自才能得到健康、持续的发展。因而各个主体为了各自的长期发展,就会不遗余力地治理城市,解决城市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同时,政府、企业、社会组织都是由人组成的,公民更是人,城市治理多元主体的根本目标还是以人类发展为本位的。因此,各个治理主体最终的整体性目标是建立以人类发展为本位的城市目标体系,实现管理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复合系统的整合发展。
(二)参与式治理
城市治理视野下多元主体整体性目标的实现,需要各个主体之间的参与式治理。如果各个主体只是参加而不是参与城市治理,那么城市治理的力度和效果都不会理想。当今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使得城市治理主体多元化成为必然趋势,但是多元主体如何在城市治理中发挥作用是城市治理的关键。“参加”与“参与”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两者所代表的含义却相差很远。参加只是简单加入某一活动或者发表一些意见,参与是某一主体融入到某一事件或活动中,并为此而献言献策。可见如果多元主体只是参加城市治理,那么在城市治理中投入不高,发挥作用也不大。由此,多元主体必须采用参与式治理。首先,城市各个活动与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越来越紧密;其次,多元主体之间通过参与城市治理获得的利益越来越多;最后,其他主体只有通过参与城市治理,才能与政府平等互动,共同影响城市决策。
政府一直作为城市治理的主体,在城市治理过程中,始终发挥积极重要作用,通过制定城市规划和政策、直接提供公共产品等方式来参与城市治理;企业则通过承包政府一些招标项目、与政府签订合同、投资公益事业等手段来参与城市治理,在参与城市治理过程中获得更多利润并提升企业形象;社会组织主要通过建立政府和企业、公民的沟通、交流平台来参与治理,实现了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和社会福利增大;公民主要通过民间性的理事会、委员会以及社区自治组织来参与城市治理,公民在参与城市治理过程中对政府和其他主体进行监督,也可以提出新的诉求。
(三)城市治理目标的统合
城市治理多元主体形成后,政府不再单一治理公共事务,解决问题的方式靠各个主体之间的协作协调,强调自我治理,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和认同共同目标等方式,由政府-市场-社会共同解决公共问题。互动式地进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在培养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建立市民社会、加强社会自我组织和自治能力、满足社会多样化和多元化需求、优化资源配置、增强社会认同感和凝聚力等方面有很大优势,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②。多元主体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和认同共同目标的方式共同参与到城市治理中,经过各个主体之间权利的分配、利益的整合、行为的制约,使得城市治理目标得到统合。
城市治理目标的统合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城市治理多元主体在实现目标时行动的统合,二是受城市发展限制而引发的主体之间寻求城市治理目标一致而达到的统合。第一点在上面已经阐述,而第二点主要是由各个主体的基本构成是以社会的基本因素是人这一基本事实决定的,城市治理的目标最终会统合到人类的自身发展上,只是各个主体为实现这一最终目标所采取的中间目标和手段不同而已。
四、提高我国城市治理多元主体参与的路径选择
(一)提升公民参与度
虽然我国一直尊重人民权益,并把公众参与写入了城乡规划法;但是,公众参与的城乡规划建设的层次还很低,大多数情况下尚处于被告知、被动参与的初级阶段,参与的方式、手段不多,深度不够,广度不大,公众仅仅是拥有了事务的知情权和听证权,参与的深度与广度还远远不够,公众利益难以得到充分体现。公众参与主要有假参与、象征性参与和实质性参与三种。由于我国公众参与意识不高及参与方式不多,主要是假参与(操纵性参与、教育性参与)和象征性参与(告知性参与、咨询性参与)。这主要涉及对事务的知情权和听证权,公众没有意识到自身的利益关系,参与的成本太大以至于利益无法弥补,或者公共事务与公众的联系不紧密,公众没有必要参加等,都导致我国转型期城市治理的公众参与度低下。
在美国,城市政府调动公众参与城市管理的方式、手段很多,而且大多已经制度化。常见的方式有议员和政府官员走访市民、公共舆论、听证会等。这些措施有助于协调各方利益,提高决策的科学水平。尤其美国建立的社区治理,对提高公众参与度很有帮助。城市利益对于每个个人来说,一是与自己的关系没有社区大;二是城市人口众多,自己在城市事务的决策中不能发挥大作用。以上两点是导致公众参与城市治理低的重要原因。为了提高公众参与度,就应推行社区治理。首先,社区是公众生活的地方,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公众关注度高;其次,社区人员不多,每个居民在社区决策上具有较大影响力,居民乐于参加;最后,社区是居民生活区,公众获取信息的成本、参与成本、决策成本都比较低,公众认为值得参与。由此可见,推行社区治理是提高公众参与度的有效手段。同时,为增强公众对城市的亲和力和归属感,就必须建立公众参与的“协商谈判”机制。
(二)多中心城市空间治理
我国规模扩大后的城市倾向于向更大的地理范围扩散,因而主张扩大行政区域。一方面,通过兼并、合并等手段,促使城市与郊区、城市与城市之间合并以扩大行政区域,这样可以把一些问题内部化,尤其是一些区域性的问题可以得到更好的解决。另一方面,扩大行政区域,政府对城郊和合并的城市进行统一管理,节约行政管理成本。但这样容易导致行政区域越来越大,政府机构过于庞大,会增大公共财政支出;而且管理范围过大,导致政府公共事务管理效率的低下。城市和郊区、城市和城市发展程度不同,采用的治理方式也应该不同,把行政区域扩大会造成管理上的混乱。由于城市过大,必须采用具有强制性手段来进行管治,那么政府必然成为城市治理的核心,而企业、社会组织难以对庞大的城市公共事务发挥作用,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热情也会下降,这与城市治理多元主体背道而驰。如北京是我国经济、文化、政治中心,占有庞大的行政区域,在城市发展过程中面临严重的交通拥挤、失业、环境污染、外来人口大量流入等问题,从而也造成政府过高的管理和监督成本,增大了公共财政预算。由于行政区域过于庞大,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在城市治理过程中的作用微乎其微,政府成为主要的治理主体,曾有一度试图把河北保定作为第二个政治中心城市,但是两者的城市发展程度相差太远,至今仍没有实现。
与扩大行政区域相反的是主张多中心,通过成立新的小政府单位来分别承担不同的公共服务,这些政府单位的管辖区域可以是重叠的,这以美国城市发展最为典型。新的小政府单位有利于专业化管理,企业、政府、社会组织可以选择在自己擅长的方面参与城市管理,这能够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也能够减少城市治理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美国地方行政体制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多中心、高度分散、重叠管辖。美国不仅政府数量多,而且政府规模特别小。美国35 935个市、镇和乡政府有半数以上管辖人数少于1000人。这些普通型的小地方政府并不在都市地区,但都市地区有不少政府的平均管辖人数约5900人。[7]城市治理的多元化要求城市管理的社区化,“社区的政府”或“社区拥有的政府”正在成为西方国家城市追求的目标,实现公共服务的所有权从官僚机构和专业人员到社区的转移,让服务的对象拥有它们③。英国的城市政府把治安、防火、公立学校、家庭福利、消费者保护等公共服务通过改革直接承包给社区或者通过合同租给私人,这样既节省了政府开支又提高了效率。[8]而美国则将一些小的机构如学校、医院等划分为一个独立社区,这样有利于城市治理主体对其进行专业化管理。
(三)“无缝隙城市”
目前在我国的城市治理中,不同城市之间在协调、对话方面存在着较大阻隔(见图1),因此我国的城市发展大多是独立发展,主要关注本城市经济发展,而与其他城市联系很少,甚至有些城市为了协调本城市经济和环境,将对环境产生严重污染的企业转移到其他城市。我国城市政府主要受上级政府控制,致使各个城市政府间互不影响。城市与城市之间不仅存在地缘上的分隔,而且还存在行政管理上的差异。在传统城市管理模式中,政府作为唯一的城市治理主体,政府行为决定了城市大部分活动。各城市政府为了追求GDP的增长和官员业绩,都各自进行各自的城市发展,缺乏协商和合作。同时由于中国政策倾向,先让一些地区发展起来,再带动其他地区发展,导致我国城市发展程度的良莠不齐。事实上,城市间发展程度差异过大,会造成城市间合作变少。
当前需要改变这种现状。如果打破城市间的间隔,城市间的协商和合作就会增多,各个城市就可以利用自身的相对优势生产或出口本地区优势产品,使双方在城市间的互助合作中双赢。同时,城市间的合作为城市治理多元主体提供更多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城市间合作带来更多商业机会,企业可以通过参与公共事务获得更多利润;城市间的合作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发展条件,新的协作关系可能会产生新的需求,有些需求不是政府和市场所能解决的,这时对社会组织的需求更大,而且在追求社会公平和谐发展的当前更需要社会组织的参与;城市间的合作促进城市间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改善生活环境等,会激发公民参与城市治理的深度和广度。总之,在城市治理过程中一定要协调合作,这样才能使城市治理的多元主体发挥最大效用。
注释:
①俞可平:《治理与善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4-5页。
②杨国安、王穗华、朱利安:《基于现代治理视角的城市治理模式变革》,《城乡治理与规划改革——2914中国城市规划年会文集》,2014年9月。
③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版,第30页。
参考文献:
[1]威格里·斯托克.作为理论的治理:五个论点[J].国际社会科学(中文版),1999(2).
[2]桑玉成.利益分化的政治时代[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2.4-5,17.
[3][4]王佃利.城市治理体系及其分析维度[J].中国行政管理,2008(12).
[5]罗秋香,陈迅.现代城市治理主体的多元关系研究[J].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4).
[6]杨国安,王穗华,朱利军.基于现代治理视角的城市治理模式变革[A].城乡治理与规划改革——2014中国城市规划年会文集[C].2014.
[7]尼古拉斯·亨利.公共行政与公共事务(第七版)[M].项龙,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371.
[8]谢媛.当代西方国家城市治理研究[J].上海经济研究,2010(4).
责任编辑:张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