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钰,胡善民 (吉林医药学院卫生事业管理学教研室,吉林 吉林 132013)
随着人们就医观念的改变和法律意识的增强,近年来医疗纠纷的数量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的状况,也无法满足医患双方多样化的纠纷解决程序体系及动态运作需求,所以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便被提上日程。
针对医疗纠纷本身的特点,应将以诉讼手段为主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逐步向多元化解决机制转移,正确、合理地划分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妥善建构适合解决医疗纠纷的程序制度和法律,使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法制化。
近年来,我国医疗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医疗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由于法律对个人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在不断地完善,医疗过程中的可诉因素也在不断增加。在解决医疗纠纷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对责任的追究和赔偿数额上的不确定因素,导致纠纷难以解决,这其中既有实体法律调整方面的问题,也和医疗纠纷本身的特点密切相关。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 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以看出,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主要由协商、调解、诉讼三种方式构成。但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现有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尽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诸多不足,使得我国的医患矛盾不能从根本上得以化解。
协商能够快速有效地解决纠纷,据统计,我国85% 以上的医疗纠纷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的[1]。如果协商完全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涉事双方能够在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上进行协商,矛盾的化解便非常容易。但是在协商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往往出现患方要求赔偿数额很高,而医方所给出的数额很低的情况,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其原因在于赔偿数额的确定缺乏精确的法律依据。同时,协商本身也带有极大的不确定性,部分涉事双方协商后反悔,使得正在进行的协商或者达成的和解协议成为一纸空文,失去法律效力,最后不得不放弃协商法律。
由于利益的驱使、仇医情绪等综合因素的作用,“医闹”事件在我国医疗纠纷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2005 年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对全国270 家医院的调查结果显示:全国三甲医院年均发生医疗纠纷在30 起左右,全国73.33%的医院出现过病人及家属殴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现象;59.63%的医院发生过因病人对治疗结果不满意,围攻、威胁院长的情况;76.67%的医院出现过患者及其家属在诊疗结束后拒绝出院,且不交住院费用现象;61.48%的医院发生过因病人去世,病人家属在医院摆设花圈、设置灵堂等现象[2]。但对于普遍存在的“医闹”现象,无论是立法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缺乏应对策略,甚至出现医疗机构为了不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以息事宁人的态度被迫答应“医闹”者的无理要求的情况,这种姑息养奸的做法往往给日后纠纷的解决带来更加恶劣的影响。
我国解决医疗纠纷大多依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虽然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使纠纷解决的规范趋于明确具体,其效力等级却低于《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不能优先适用,与上位法律存在冲突,由于医疗纠纷的特殊性,致使此类纠纷的责任划分不能明晰,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医院只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这三种情形承担无过错的证明责任,其余的责任均由患者承担,这事实上有加重患者责任负担的嫌疑,也可能使医方逃避相关责任,同时对协商、调解、诉讼也没有相应的专业特点的程序性和规范性规定[3],使得最终纠纷不能在明确划分责任的情况下有效进行。
协商解决纠纷存在无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随意性较大,主观性强,易失公平,容易受多方面原因影响,较难达成,以及法律效率弱,容易反悔等缺点[4],无法保证纠纷解决的顺利进行,同时又缺乏公权机关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所以应对协商进行制度设计,从立法上规定协商的范围,明确何种纠纷是适合协商,何种纠纷不适合协商,同时对协商的标准、程序、方式做出明确的规范,确保协商的公平性。另外,还要明确协商过程中产生的协议和文书必须有明确记录,并产生法律效力。
首先,医务人员的自律相当重要,应依法行医、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其次,医疗机构应当努力提高自身的医疗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管理,减少医疗损害的发生。再次,医疗机构应建立专门的处理医疗纠纷的机构并制定相关程序,按程序接待和答复来访人员。最后,在医闹事件发生时,应与患者或其家属正面沟通、交流,尽量不与职业医闹者发生冲突,若劝阻无效应及时报警并作好证据的收集工作,如拍照、摄像、录音等,留取相关证据以便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可喜的是,2014 年4 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公布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明确界定了六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意见》的出台标志着多部门联动严肃追究、坚决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新局面的诞生,也使司法机关在打击医闹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针对责任划分不清晰的混乱局面,应从法制方面着手。因我国医疗纠纷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均为地方性法规,没有全国统一的、专门的上位法,以至于纠纷处理过程中存在多种形式,处理之后的结果也多种多样,不利于责任的划分和追究,也不利于相关赔偿事宜的展开。所以,应在专门法中制定医疗纠纷解决责任划分的相应条款,明确责任的分配,以减少纠纷发生后处理的不确定性。
纠纷永远不会消失,而纠纷能够得到妥善解决的社会才是法制健全的社会。任何一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终极目标和价值都是使纠纷得到妥善公平的解决。医疗纠纷的解决不能仅仅停留在对纠纷是与非的法律判定上,而应更多地注重纠纷主体之间冲突的化解及对抗情绪的消融,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1] 周胜.关于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的探讨[J].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06,12(21):124-126.
[2] 刘跃,张圣泉.医患和谐十法[J].现代医院管理,2006(2):6-10.
[3] 林文学.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4.
[4] 郑春雨,杨文宇,李蕾.医疗机构如何通过和解处理医疗纠纷[J].解放军医院管理杂志,2005,12(4):362-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