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揭盖国企治理缺陷

2015-04-14 20:25王坤
董事会 2015年2期
关键词:缺位监事会董事会

王坤

公开资料显示,自2013年1月到2014年9月,有77名国企高管被通报涉嫌违法违纪行为,涉及石油、钢铁、煤炭、电力、通信、军工等多个领域。其中担任所在公司或集团一把手职务的接近一半,涉案金额近千亿,让人触目惊心。这表明,国企治理仍然存在重大缺陷。

首先是公司治理中“所有者缺位”。国有股独大情况下,名义上国企产权是清晰的,国有股也是明确的,可事实上,没有一个真正的主体对国家的这部分股权负责,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从根本上说,央企和各级政府的国有企业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委托人,所以当国有资产部门作为全民的代理人来监管和控制国有资产时,缺乏利益和动力去发现和任命有能力的企业家,国资委无需为自己的选择承担任何风险。

其次是法人治理结构缺陷。虽然形式上,国企一般也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界定了各自的权力,但国有股独大导致的“所有者缺位”,导致股东大会更多是象征意义。董事长可凌驾于股东会之上,或完全操纵股东会,使得公司董事会的决定成为个人意志的体现;国企监事会又无法真正行使监督权,同级纪检、审计、工会等部门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必然导致企业决策程序形式化。董事长通过董事会以及经理层实行对公司的控制,为个别人把集体决策变为独断专行创造了条件,更为一部分人大肆贪腐打开了方便之门。

再次是高管行政任命制弊端。国企高层经营管理人员仍然是由党的组织部门或政府的人事部门直接任免,或对其任免具有决定性影响力。经理人员利用政府行政上的“超强控制”转嫁经营风险,逃避经营失败的责任,同时利用政府产权上“所有者缺位”的“超弱控制”形成内部人控制,追逐自己的利益,损害所有者权益。由于缺乏制衡,国有大股东代理人身兼董事长和高层经理,董事长通常兼任党委书记,党管人事,企业的整个权力也因此掌握在董事长或以董事长为核心的极少数人手中。董事长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各种利益输送皆成举手之劳。不少央企老总的权力甚至比地方党委的还要集中。

此外是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国企尤其是央企本身拥有大量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根据审计署披露,大部分央企内部层级超过4级、最多达11级,控股、参股、关联子公司少则几十家,多则上百家,这导致监管链条拉得太长,“所有者缺位”同时导致监管不力,这类企业的信息基本被内部人控制和操纵,外部人和企业普通职工很难获得企业的真实信息。当被迫或需要向上级、政府、公众提供信息时,首先考虑信息的披露是否损害内部集团的利益,使外界难以知晓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成了经营绩效低的“保护衣”。

明晰国企治理路径首先要解决好“内部人控制”。保证所有者利益到位,这是解决“内部人控制”的一项根本性措施。除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应从公司执行机构取得报酬外,董事会成员与经理理事会(执行机构)成员不能交叉任职,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和党委书记。要明确监事会的法律地位,在公司法中要规定监事会在某些情况下具有代位(董事会)行使职能的权力,并可以不通过股东会,独立聘请审计师对董事、经理人进行审计监督,杜绝当下监事会权力集中于监事会主席一身的现象。要打破行政任命制,完善经理聘任制。还应当创造条件让职工参与公司法人治理,明确职代会、职工代表具有的各项监督权力。

国企投资主体应当多元化。对各级国企来说,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途径主要有:吸收各地方实体和战略投资者作为股东;通过债权转股权等方式形成多元股东;通过企业并购、技术合作、境内外上市、中外合资、法人相互持股等手段,丰富投资主体组成;还可以通过不同背景国企之间换股来实现所有者多元化。这样,可以在企业内部形成多个不同的利益群体,来削弱政府在企业中的权威,减少干预行为。

完善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推进信息公开首先要做好关联公司、财务报表、重大投资、薪酬制度等基础摸底工作,为信息公开提供前提;其次整合内外部监督资源,构建由审计机关、国资委、财税部门、职代会、外部董监事等组成的国有企业监管体系,及时监管及时公布;三是将国有企业信息披露纳入考核,明确考核奖励,对报喜不报忧的企业给予处罚;最后将国有企业的信息披露记录纳入企业信用建设体系,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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