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秋芷
(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8)
近年来,技术性贸易措施已经成为国际贸易影响重要因素,该因素既是国家贸易损失重要缺口,也成为国家贸易获利途径。因此,需要正确分析技术性贸易措施科学性和合理性,力求不断完善技术贸易措施,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从GATT协定签订到当下,多边贸易体制在不断发展,许可证、关税以及配额等壁垒不断减弱,各种贸易保护政策加强,基于技术基础上的技术贸易性措施受到国际贸易组织青睐。我国贸易数据得知,在2012年,我国国有的进出口企业15.13%都受到了国外技术贸易措施打击,导致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
知识产权自身就是一种法定的垄断权利,是法律给予人在一定时期内智力成果所有享受权利,无他人享受。这在发展过程中,不会对市场产生影响,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可以这样认定,知识产权被纳入了技术规范或者是技术标准中,使得没有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不能进入市场,形成一种新的垄断。
法律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法律地位、享受时间,这相对于其他技术性贸易是有差异的。一旦知识产权本户期限或者在有效时间届满,权利力会失去享受权利,这时的技术性贸易对贸易影响会降低。
世界贸易组织要求具有进出口国家要制定出技术性贸易措施理当具备的非歧视性。简单而言,不能形成对自我保护的一种贸易方式,而是给予任何一方进出口国家成员相同的待遇。知识产权产生的许可费,这是由贸易双方商定的,知识产权人可以根据各个国家的许可价格来确定。这可以得知,知识产权的标准,不能给予所有国家产品一致。
出口国家,在面对知识产权技术性贸易实施时,最有利的保障是依靠本国固有的技术,研究出更多自主产品,这个产品满足国际消费需求,符合进出口新产品要求。在研究的过程中,有的企业产品达不到进出口国要求,但是在研究的过程中促进了市场发展,使得更多新组织研究产品诞生。使得国内的技术得到进步,产品产业结构得到完善,满足进出口国要求更进一步。当下,国际产品竞争激烈,同知识产权结合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在国际竞争中,已经发展成最新制高点。在传统工业生产中,是出现了产品再有标准。但是知识型社会里,高新产品往往是有了技术标准之后再有产品。企业想要在激烈竞争的国际市场中获得胜利,最好的发展方式是将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以及标准国际化。专利技术纳入了标准技术中,这已经成为企业竞争的助力,技术标准可以提升企业的国际地位,直接影响到本国经济安全和经济利益。该竞争模式,从某种程度上看,可以加速国家产品技术的研究,也可以使得国家高新产业得到快速发展。因此,企业要制定出符合本国国情需求的知识产权策略,不断创新科学技术,不断提升生产力。TBT协定要求一个国家制定的技术法规应该基于国际标准基础上,目前IEC和ISO标准化的组织都是掌控于发达国家手中,国际标准的执行和确立都是被发达国家主导着,这必然存在浓厚的地方保护行为。当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利益时,重新调整和制定出新的标准,这对我国企业发展有着深刻影响,会直接改变我国的生产方式,会使得我国资源发展滞后,导致资源浪费问题出现。我国在面对该问题时,不能自我定位为游戏的参与者,应该极力成为游戏的制定者。
国家标准的制定主要是根据政府指引进行的,很多的标准制定是从政府角度出发,由政府负责制定,最终的标准制定也是依靠政府。这显然导致企业标准制定没有主动权,属于被动地位。同我国的标准方式不同的国外,很多国家都是基于企业为主,制定的标准围绕企业展开,围绕市场需求进行。举个例子:日本民间团可以制定出许多标准方案,由主管人直接提出标准方案,在核定方案没有问题之后便可以通过。方案提交的过程是完善方案之过程,会征得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意见,当认为哪项标准需要完善时,则可以着手去立案。这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标准确立方式,可以使得政府第一时间掌握企业发展动态,明确当前市场需求,满足国家经济发展需求。
在世界贸易组织各国组成成员中,当有一个成员或者几个成员,没有根据拟定的规定去完成自我义务,或者在贸易过程中违背了世界贸易组织协议规定。当事成员可以直接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争端解决需求,其他的成员国可以根据兴趣参与该争端提出。世界贸易组织对于贸易争端有着明确的规定,细化了阶段,每个阶段都有时间规定。因此,一旦出现争端就可以迅速被解决。同时,在WTO体系中,争端一旦形成了,各个成员国就会去接受,除非所有成员国都反对。WTO形成的仲裁都会严格执行,完成规定要求。当裁决被确定之后,就会有执行成员执行。一般而言,会要求WTO在面对争端问题时,要以最高效率、最公正、最有效的方式去解决争端,维护各国的贸易利益。我国在进行技术性贸易措施时,就应该立足于WTO组织规定的法律条文、法律原则再提出申诉,争取获得对国家最有利的仲裁。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我国想要在国际竞争中获得发展地位,想要改变进口国家的不利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杜绝对我国不利影响措施建立,就需要深入研究WTO原则,根据原则提出申诉,最大限度保障我国国际贸易利益。从国际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看出,争端解决效率高,专业性强,这需要国际贸易专家、国际法律专家也需要技术专家。我国在发展进出口贸易时,需要培养专业的人才,做好人才储备,对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深究,准确判断,准确分析,才能在错综复杂的国际贸易间,维护本国利益。
第一,加强对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的执法。反垄断法比较合适使用于域外,指的是国家将垄断法定位为适用于本国之外的贸易国家,增加对本国市场的保护,限制竞争行为发展。我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当前,跨国企业借助技术优势,将拥有知识产权技术直接赋予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对我国企业发展提出要求,有些要求不合理,旨在垄断某个行业,这样的事件屡见不鲜。国家贸易在面对该问题时,应该加强和国际合作,使用明文规定跨国公司垄断行为,从而保护本国国际市场。
第二,设立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执法机构。在国外,很多的国家已经拥有独立的反垄断机构,这些机构大多都是独立的执行机构,不属于政府或者是其他综合部门的。机构运行时,具备较高的社会的地位,执行能力强,执法权威高。举个例子:ACCC机构、韩国公平交易机构、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等等。这些机构在进行反垄断处理时,具有超强的权威性。我国《反垄断法》中有着明确规定,具备反垄断权利的机构,一般都是由我国国务院管理,机构运行根据每个地区的实际问题执行法律,但是反垄断委员会没有执法权,只是协同执法进行,保障执法工作有效推动。
第三,制定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配套规则。随着国际间贸易发展水平提高,反垄断法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在这个的背景下发展,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知识产权滥用就是一大问题,限制性协议是常见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应该根据当下发展趋势,明确对知识产权的规定。从某种程度上看,知识产权是合法的垄断,但是滥用或者有意使用,就会使得知识产权也违反了《反垄断法》。当下关于知识产权滥用问题,还没有明确的细致规定,在今后发展中应该制定出规范来要求,从而使得问题得到解决。在国外,有专门的机构设立起规章和指南,来规定国家反垄断问题,这些规定具有较强的政策性,能够保障知识产权效益。针对滥用知识产权形成的垄断问题,制定出新的应对策略,可以促进国家经济快速发展,可以更好的保障消费者利益。
随着国际贸易活动日益频繁,国家和国际间合作加强,我国要不断探究出新的发展方式,不断建立起企业为主的经营模式,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条例制定活动中,借助政策、经济、文化等方式进行引导,保障我国技术优化得以发挥出来,从而在国际中占据主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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