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祥文
(国家清史纂修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 100080)
清代科举制度的补充与完善——以落第举人大挑入仕为考察中心
孔祥文
(国家清史纂修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 100080)
摘要:以貌取人的大挑制度是始于乾隆时期专为下第举人而定的选官制度,为清代所独有。这项制度的实行主要是为了解决举人经年累积雍滞而导致无官可授的问题,是下第举人进入仕途的一条捷径。该制度形成于乾隆年间,每隔若干年举行一次。大挑是对科举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大批落第举人的进身问题,有助于选拔人才,但因挑选主观性较强,带来结果的不确定性,且不可能从根本上改革清代人才选拔机制的弊端。
关键词:清代;举人;大挑;科举;以貌取人
自从实行科举制度以来,形成了一个以读书人为主的特别阶层,这个阶层出现了许多特有的名称,从童生、秀才至状元,多达十几种,每一种代表一类人的身份。这种身份标明作为读书人在这个阶层中的地位和前途。科举制度的实行提供了一个主要而且正当进入上层社会的机会,并形成了“学而优则仕”的传统观念。
清代,共举行了112科殿试,所中进士人数极为有限,因此有大批的举人止步于会试前,数科积累下来,落榜举人形成一个庞大群体。
在整个科举制度中,举人处于“甲第公卿必阶是焉”[1]的地位。举人虽然不算官,但却是国家的人才,也就是拥有了被国家选拔的资格。拥有举人身份的举子们,在社会上的地位有了相当大的提高,即有“一命之荣”之说。而且,据说只有中了举人,在刻图章时才能称臣。[2](P81)
一、除授举人的入仕
在大挑之制出现之前,举人入仕之途无外乎拣选及作为拣选补救措施的截取。清制,凡六品以下官员缺出,其中某些员缺按制由吏部根据各该衙门咨请,开列名单,奏请简派大臣挑拣,请旨任用,称为拣选。[3](P356)清代的拣选之制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变更的过程,顺治九年(1652)规定了参加拣选的时间条件,即会试三科为限,以推官、知州、知县考用。此时虽行拣选,但还需考试才能授职。
顺治十二年(1655),按地方远近分别科拣选,福建、广东、四川、湖南、地方边远,不拘科分,即准拣选。十五年(1658)议准,广西举人亦不拘科分拣选。直隶近省举人,以会试五科为限,方准拣选。十六年(1659)题准,以推官、知县考用。此时在行拣选之制时还需考试才能授职,但对于担任之职由三项减为两项。康熙三年(1664)谕,停止拣选。康熙九年(1670)又恢复了举人拣选,并照旧例执行。除四川、广东、广西、福建、湖南、云南、贵州等远省不拘科分外,直隶近省举人,会试五科后准其拣选,俱以知县用。此时的官职减为只知县一职。
康熙三十年(1691),将举人拣选的考试改在四月十五日。康熙三十七年(1698),定嗣后拣选举人,除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福建、湖南等省仍照旧例外,直隶等近省举人,俟会试三科不第后,有情愿拣选知县者,准其拣选,挨次补用。康熙三十九年(1700),停止各省拣选举人考试之制,改为远省一科,与近省五科者照乡榜名次先后挨序;四科、三科者,照其科分为先后;若科分相同,则照名次先后;若名次相同,则照省分次序,逐科分榜注册挨选。嗣后一科与三科之人,俱照乡试名次为序。至此,拣选之制由最初的考试授职任用,到后来停止考试并按乡榜名次、科分及省分次序进行。这个变化过程反映了国家根据选官具体情况进行简化的一种思路,通过简化程序,寻找一条能够暂时解决下第举人越来越多无官可授的情况。这也是截取之制出现的另一个原因。
清初,凡归部候选人员,必须亲自赴部投供验到,等候掣选。后因候选官员人数逐年增多,到康熙年间,在部候选之人,吏部已无法在短期内掣选完毕。当时候选推官者,八十选一;候选知县,三百人中只能选三十一人,必须二至四年才能掣选一遍。从而致使候选者长时期滞留京城。康熙皇帝有鉴于此,遂下令吏部于选人中截留一年内能予掣选者留京,其余听任回籍候选。其后又定选人均可回籍候选,而由吏部按候选次序截出应选人名单,在临选前两月通知选人到部投供,称为截取。[3](P757)雍正元年(1723),定当年截取丙戌科以前拣选举人,其赴部照例铨选。其余无论已未就拣选之员,除一科之外,行令直隶各省督抚,每于乡试事竣,会同主考官将情愿就知县者,传集秉公验看。凡年力精壮,可以作知县者,令督抚据实照依科分名次先后,汇造总册,给文各员,赴部铨选。[4](卷73,P262-265)自乾隆七年(1742)始,无论远近省举人知县,逢截取之时,通常每次截取三科,俟选用将完,再行具题截取。
从实行截取的原因来看,是由于参加拣选的选人过多而许多人长期滞留在京,不得不进行补救的一项措施。除授举人的拣选与截取,到了乾隆时期,经过清代近百年的执行,由于可供选用的举人越来越多,致使雍滞愈盛,为疏通雍滞,不得不另求他法,决定采用大挑之制。
二、举人大挑的出现、确立与实施
从顺治元年(1644)定各省五经中式额数始,并于次年定各省乡试举人额数,直至乾隆九年(1744)确定各省乡试额员,后各朝遵行。除乡试定额以外,另有各种增广额数,也是按大中小省三级确定额员。在顺治和康熙朝,通常大省十名,中省七名,小省三至五名。雍正元年(1723)恩科乡试,一次扩大至大省三十名,中省二十名,小省十名,此后各朝按此标准增广,遂为定制。从清初至咸丰朝,乡试定额与增广额员数基本能够保持相对的稳定。咸丰朝始,由于社会开始动荡,致始科举考试数次停科或展延,为了稳定社会,国家开始大幅提高增额员数,致始清后期各省乡试举人的额员也有了大幅提高。自顺治二年(1645)至光绪三十一年(1905)停科举止,共计开科112次。据毛晓阳、金甦在《清代文进士总数考订》估算,清代进士的总数为26 849名。[5]楚江在其《清代举人额数的统计》中统计,清代各省举人总额为152 100名,[6]所以清代进士总数仅为举人的18%左右,平均为每次有1 358人中举人。
清代国家机关的官员职位有一定的额定,习称“员缺”或“额缺”,并被列入国家正式编制。总的来说,清代的额缺分为文职与武职两大类。文职又分为宗室缺、满洲缺、蒙古缺、汉军缺、内务府包衣缺及汉缺。武职分为旗缺(有满洲、蒙古和汉军缺)、营缺(满洲和汉缺)、卫缺(汉缺)和门缺(汉军缺)。据光绪《大清会典》所载官职统计,光绪中叶全国文武官员的额缺共有四万三千余缺,其中不包括内务府系统的一千余缺,也不包括各五公府第属官和各藩属属官之缺。其中文职为一万三千五百余缺,武职有二万九千八百余缺(包括军中文职)。[3](P580)除了这些有额定的缺外,还有一些无额定的官职。在这四万三千余缺之中,属于县缺的数量在一千二、三百人左右。在乾隆三十年(1765),全国“通计各省知县,共一千二百八十五缺”[7](卷747)。而据光绪朝《大清会典》统计,县缺有1 314个。据《清史稿》统计,到光绪三十一年(1905)共有1 358个缺。[8]按照清制,地方官员必须俸满三年,参加大计进行考核,如获卓异引见升转,才会有机会将县缺空出。当然,也会有其他如丁忧、病死、升调、革职等等原因使县缺空出,但是相对来说还是少数。因此,相对于平均每科与县缺额相当的举人数量来说,势必会有大量的举人无法进入仕途。随着经年的累积,举人的数量越来越多,最终形成雍滞。举人出仕之路无非是拣选及截取,所能出仕的官缺是少之又少。据光绪《大清会典》载,文举人直接授官者,汉人除国子监监丞、博士、翰林院待诏,和外省知县、学正、教谕等;满洲、蒙古、汉军,在京除科甲小京官(包括翰林院典簿、詹事府主簿、光禄寺署正、国子监监丞、博士、典簿六项),在外除各省知县。汉军举人原京教职者,亦可除授州县之学正、教谕等。宗室内文举人,以科甲小京官、宗人府笔帖式除授。[9]
按照原来的办法,举人选用知县,需要将近30余年。对于一个人才来说,“其壮岁获售者,既不得及锋而用,而晚遇者年力益复就衰”,这是严重的人才浪费。乾隆三十年(1765)九月二十七日,在《乾隆朝上谕档》中提到“每科中额一千二百九十名,统十年而计,加以恩科,则多至五千余人,而十年所佺选者,不及五百人。除各科会试中式外,其曾经拣选候选择者,尚余数千,……而直省知县员缺,本只有此数,即使一时概行铨用,亦属缺少人多”[10](P726-727)。如何将这些人才能人尽其用,为他们提供出路就成了乾隆皇帝必须考虑的问题。
据清代律例书,大挑之制始于乾隆十七年(1752),[11](P726-727)此年份为例书中明确记载。据《高宗实录》载,乾隆十七年“万寿恩科,各省计偕云集,而中额所收例有定数。其下第举子中,有年力才具,可以及时录用者,特予格外加恩,拣选引见,分别以知县试用、教职铨选,俾得早列仕版。目今巡幸塞外,若俟回銮再行拣选,未免守候需时。著在京总理事务王大臣及协办大学士阿克敦、尚书舒赫德、刘统勋、孙嘉淦,于会试揭晓后,即行会同拣选。大省四十人,中省三十人,小省二十人,候朕回銮,以次引见”[7](卷421)。此段引文中并未出现“大挑”一词,但是其中拣选引见后以知县试用、教职铨选与大挑之制的内容相符,所以乾隆十七年的大挑之制虽未见其名,但确有其实。
“大挑”一词首次出现在何年?马镛在《清代的举人大挑制度》一文中根据清代史书记载,认为该此初现于乾隆三十年,“本年大挑,大省一百八十名,中省一百二十二名,小省七十六名”[4](卷353)。至于“大挑举人”一语,马镛认为始于乾隆四十六年(1781)。实际上,乾隆三十二年(1767),乾隆皇帝有上谕曰“且前此大挑举人后,已明降谕旨,令直省不得率请简发在部人员”等语。[7](卷786)据此,大挑作为一项制度的确立是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不断完善,终成定制。
通常认为清代举人大挑以六年为期,“前于乾隆三十一年丙戌科会试,曾降旨分别挑选各省举人,以疏壅滞。阅今已逾六载,业经加恩降旨于本年春闱后,照例举行”[4](卷73)。但实际的情况并非如此,据张振国统计,从乾隆三十一年(1766)至光绪三十一年(1898)止,共举行过17次大挑。其中间隔6年的3次,间隔7年的1次,间隔8年的1次,间隔9年的11次。从嘉庆二十二年(1817)起,固定为每间隔9年举行一次。[9]
三、以貌取人的大挑之制
在大挑之制出现之前的拣选和截选,基本上还是保持了一种通过“次序”的顺序来进行。无论是按名次、科分及省分次,都保持了可量化的标准,但是大挑之制不同,它不按“次序”进行选官,而是以貌取人授官,完全由挑选者的主观印象决定。
据载,举人大挑是“以同、田、贯、日、身,甲、气、由八字为衡”[12](P146),“同”为方长,“田为”方短,“贯”为头大身直长,“日”为肥瘦长短适中而端直,皆中选。“身”为体斜不正,“甲”为头大身小,“气”为单肩高耸,“由”为头小身大,凡属这类,皆不中选。商衍鎏在《清代科举考试述录及有关著作》中将这八字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即“同”者面方体正,“田”者举止端凝,“贯”者体貌颀长,“日”者骨格精干,如此者为合格。“气”者形相不正,“甲”者上宽下削,“由”者上窄下粗,“申”者上下皆锐而中粗,如此为不合格。于合同、田、贯、日四字内一字之格者,再审察其应对,须言语详明,于时事吏治能述其梗概,素有研究者即挑取,所谓人文并选,身言之试也。[13](P121)
每届大挑之时,由钦派王大臣主持,举行的地点在紫禁城内东南角内阁处。内阁大堂平时按谕旨不设正座,六堂分左右六位,如果遇大挑之年,则钦派王大臣皆面北而坐,被挑者南面跪。通常以二十人为一班,按序站好,先唱三人名,派为知县,然后这三人出列。然后再唱出八人的名字,这八人为不被录用者,俗称“八仙”,这八人也出列。剩余九人不唱名,皆以派用为教职,自出,更一班进。[12](P147)清人何刚德的《客座偶谈》,对挑选顺序的记载略有出入。“凡举人三科不中,准其赴挑。每挑以十二年为一次。例于会试之前,派王公大臣在内阁验看,由吏部分班带见。每班二十人之内,先剔去八人不用,俗谓之‘跳八仙’。其余十二人,再挑三人,作为一等,带领引见,以知县分省候补。余九人作为二等归部,以教谕训导即选。”[14](卷2)齐如山在《中国的科名》中谈到,这种挑法“仪注极简单,也不作文,也不写字,只是设一公案,摆上应选的举人名簿,主任王爵入座,即唱名传举人谒见,十个人一排,一齐跪在面前。因系奉旨主选,所以须跪。只凭他一看,他认哪个人是一等就是一等,毫无凭据”。
在齐如山看来,这种挑人之法作弊的可能性不大,究其原因在于能够认识王爵的举人太少,当然也可请托,但为数极少,能否被挑上全凭“运气”二字。如果一同参加大挑的人中,多是年龄太老,或猥琐不堪的人,则自己很容易得一等;倘此排多是高华英挺,或气度雍容的人,则自己很难得一等。当然,任何事情都有例外。嘉庆皇帝颙琰为皇子时曾两次参加主持大挑,其中就曾遇到过有人“讬言私宅宾友,竟敢在朕前呈递名条者,朕与成亲王密记所托姓名,屏而不录,今其人尚在朝列,亦不必明言,使彼内愧于心耳。试思内廷皇子,尚有人敢于请托,王大臣乎?”[15](卷81)
齐如山对大挑之制的描述主要反映了其随意性,但事实也并非完全如此。《清实录》这样记载颙琰参加主持大挑的过程:“朕在藩邸时,曾蒙皇考钦派,与成亲王永瑆、及大学士阿桂、刘墉等一同挑选。彼时朕与成亲王坐位在前,即系与众大臣公同商酌,以定去取,从无独出意见之事。”[15](卷80)
大挑之制虽以貌取人,但总的原则还是以年力精壮者为一等,其目的在于“得及锋而试”,对于年齿稍长,而精力未衰之人,亦可与民社之选。若年力近衰之人,则应列为二等。坚持这个原则的主要原因在于“一等为州县求父母,二等为学官取师长,年太轻恐不晓事,年太老恐不任事,先取强壮,后取人品”。
由于大挑之制是以貌取人,所以挑者的主观意志就起了决定性作用。有以体貌委琐而被摈于挑场且受辱者,如陕西朝邑人阎敬铭。阎状貌短小,二目一高一低,恂恂如乡老。曾参加大挑,刚就班跪下,某亲王高声喝道:“阎敬铭先起去!”使阎深以为恨,而这一年此公“岁试、中书、教习皆被摈”,所以常常感叹:“一岁三落第,而会试不与焉!”后来他考中进士,入翰林,官居户部尚书,胡林翼奏调总办东征粮台,在奏疏中赞“阎敬铭气貌不飏,而心雄万夫”。[16](P337)至光绪时,阎官至东阁大学士,成为理财名臣。
如果被就挑者长相魁伟,那么成为一等的机率就大一些,但也有例外。在陈恒庆的《归里清谭》中就记载了一个虽体貌魁伟但却落选的例子。某年大挑时,有山东某举人,人如曹交①曹交,春秋时曹国国君之弟,身高九尺四寸。参见《孟子·告子下》第二章。,竟落大挑。其人非常愤怒,等大臣事毕将登舆时,拦住质问:“大挑以何者为凭?”大臣知道其为落挑负屈者,高声应之“我挑命也!”举人无言而退。时人将此事与当时在科场上相传的谐联“尔小生论命莫论文,碰!咱老子用手不用眼,抽!”放在一起,无论中与不中,皆由命![16](P338)
在科场、官场中,许多人感到尽管再有才华和能力,但对于前途仍有相当的无力感,不得不感叹一切皆由命。如米脂高照熙以同治癸酉举人应光绪庚辰(1880)大挑,他在《闲谈笔记》中记载了就挑经过。大挑之日前一天,他到达朋友位于东交民巷寓所,因为朋友寓所离此次挑场即位于东华门内文渊阁(按:此次非内阁)较近。高非常自负(书中虽未说明其长相,但估计可能属魁伟之人),朋友们也都认为他肯定可以被挑上一等。但是,当晚其偶得一梦,梦见有像衙门差役一样的人,手持红帖来请,询问何人来请,答曰子夏②子夏(前507年—前420),姓卜名商,春秋时晋国人,孔子的学生,曾至魏国的西河(今山西河津)讲学。。次日,高和朋友同车,行近东华门时,告诉友人此次赴挑只能得二等。朋友问缘故,他诚有梦兆预示。等入挑场时,高列最末一班,这一班只有十三人,按例只能挑一等一人,他的名次在十一,王大臣等将高和第九名再三衡量,最终将第九名挑为一等,他为二等。友人问所梦何事且如此神验,他据实相告,并解释道:“早晨醒后,思此梦必与挑场有关系,而苦不得其解。行至东华门,忽悟子夏为圣门文学科,其为学官无疑!”高据此推断此次大挑只能得二等的结果得到了应验,此其一也。后来,他历官宜川训导、郃阳教谕、榆林教授以终,其中宜川和郃阳两县皆系子夏当时设教之所,此其二也。所以高感叹:“可谓神验矣!”但是又认命地抱怨道:“无司梦者,何以数十年之事竟以一梦兆之?有司梦者,何不竟实言相告,而故为隐谜,使人事后方晓?是真不可思议也!”徐一士在《亦佳庐小品》中谈论此事道:“照熙以一等之貌而得二等,以排人十三人人之末班而吃亏也。科举时代,多言梦兆,照熙述梦境巧合,亦其一耳。”[16](P336)
在挑场中,身躯高大者会占便宜,但还要视其相貌美丑,也有例外。曾经直隶青县有位金姓孝廉,相貌极丑,“五官布置皆失其所,见者咸笑而不敢正视也”[16](P338)。入得挑场,某王首拔其一等,一时诸公卿相顾错愕,该王曰:“勿讶,是人胆量可嘉!”众人问其原由,王回道:“是人如此面目,而敢入挑场,非有姜维①姜维:三国时期蜀汉名将,有胆有谋之人。之胆,曷克臻此!”这种靠主观上的感觉和全凭个人的好恶进行选官的特性表露无疑。乾隆年间,常州举人恽敷参加大挑,监挑某大臣把恽字错读成挥字,恽敷大声进行纠正,该大臣认为恽敷不知官场规矩,将其弃而不用。多年后,恽敷再次就挑。此次由成亲王主挑,看见恽姓喜曰“是南田先生②南田先生即清代画家恽寿平,亦系江苏常州人。后人耶”,于是授与一等。[17](P755)因主事之人不同,就挑结局也不同。
由于这种选官制度以貌取人,所以主事王公大臣难免会有走眼的时候。道光甲辰(1844年)江苏阳湖举人汪叔明,赴挑时本列二等,且已离场。某王公见某大臣手中的书箑(扇子),要来观看,大为称赞。大臣言作书者即系刚才挑二等之汪某人,该王公怃然道:“吾见其人,貌颇狞恶,以为作牧必喜虐民,今乃知风雅士也。”于是连忙把汪唤回,将二等改为一等。[18](P253)
大挑的额定是按省的大小分配的。乾隆十七年(1752),初定大省四十人,中省三十人,小省二十人。[4](卷353)至乾隆三十七年(1772),大挑额定改为参照截取举人分别远近省分之例。直隶、江南、山东、山西、河南、陕西、浙江、江西、湖北等省挑取十分之五,四川、广东、广西、福建、湖南、贵州、云南等省挑取十分之六,其入选之员,无论远近省分,俱酌取一等四分,二等六分,引见录用。[19](卷52)但是以远省挑十之六,近省挑十之五的比例,又因大省分科较深之举人转多雍滞而出现不公现象,为公平起见,改定乾隆五十二年大挑时,无论省分远近,但就人数多寡,均匀挑取。[7](卷1130)自此,无论远近省份,每排以十人为率,皆挑十分之五,一等者二人,二等者三人,按科分名次,均匀选择。嘉庆十三年(1808),又改为每两班二十人内挑取一等三名,二等九名,共十二人。自此,大挑额定成例,直至清末。
大挑虽有定额,但是每届就挑举人人数不定中挑之人亦无确数。这与就挑举人自身的想法有关。因对于举人来说,参加大挑属于自愿,而非强制,所以每届就挑人数不定。但根据记载,可略知一二。乾隆三十年(1767),奉旨大挑,大省一百八十名,中省一百二十二名,小省七十六名,以二千人为率。[19](卷52)嘉庆十三年(1808)大挑,各省就挑举人不下三千数百人。[15](卷193)获等第人数在乾隆三十一年(1768),一等举人,八百四十七名,二等举人一千一百五十一名。[7](卷759)光绪十五年(1889),兆祺等三百三十三员,俱准列入一等,照例以知县签掣各省试用,三音布等三十员,俱准列入一等,签掣北河、东河试用。[20](卷269)据此核算,该届大挑一等共三百六十三员。
清代实行举人大挑的主要目的是为多年雍滞下来的落第举人开辟一条能够快速进入仕途的通路。据载,举人大挑,一等者以知县试用,二等者以教职铨补。[11](卷384)其具体过程为,所有选列一等举人,著吏部签掣分发各省,以知县试用,其借补州同、州判、县丞经历、盐库大使、河工等官,悉照部议行。至拣入二等人员,即照该部议定班次,以教职用。[7](卷759)也就是说一等举人可以直接任职,而相对于一等人员而言,列入二等的举人只能归吏部铨选,要经过多道选官环节才能入职。根据乾隆三十四年(1769)大挑举人分发各省职务分配的情况测算,当年全国各分发试用举人数为818人,其中已补知县的人数在143人,占全部当年分发试用举人的17.48%;改职的有83人,这包括改教、改教降革、缉获巨盗以同知和委管盐场的人员,占当年分发试用举人的10.14%; 借补佐贰的为127人,占当年分发试用举人的15.52%;丁忧病故、丁忧告病、病故、参革病故、病故休致、革职、革职病故共134人,占全部人数的16.38%; 现未补缺者319人,占全部人数的38.99%。其中在安徽、四川、广东和河南四省的分发人数与人员具体情况数额不符,如安徽有7人去向不明,而直隶的分发举人总数比人员具体情况数额多出1人,这1人的来源情况也不明。[21](P809-811)
从测算结果可以看出,能够出缺的人员只占四成左右,而未得缺的也占四成左右,有近两成举人因各种原因离开所任职位。也就是说进的多,空出的少,如果按照这样的比例,经年累月下来,大挑举人分发人数也渐形雍滞。这种局面的形成最终导致了以下几个结果:
其一,减少大挑的频率和次数,就挑资格由原来的举人三科不中变为四科以及五科不中才准其赴挑。其二,增加可供职缺。嘉庆二十二年(1871),定由大挑一等人员内分发河工试用。不久拣员六十员,签掣发往南河三十员,东河二十员,北河十员,分别试用。自此,举人大挑分发何工之例一直到咸丰十年(1860),因裁汰南河总督才停止。[4](卷73)其三,为减缓补缺压力,各省督抚奏请暂停分发。道光十一年(1831),河南巡抚杨国桢奏请“将各项知县,自道光十二年为始,均暂停分发来豫,俟三年后再行照旧分发”①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档号04-01-12-0422-145。。
四、结语
大挑之制虽然是以貌取人,但是这种以貌取人是在科举考试之后只针对下第举人进行的。从其执行的具体过程来看,如果说乡试相当于今天所称的笔试,那么大挑就是复试过程。这个过程不需要再次进行笔试,而是直接以主看人的主观意见为准。可以说,这个制度的出现有其一定的合理性。
首先,大挑之制可以使落第举人能够直接、迅速地担任地方官员。这对于那些止步于进士之前的举子们来说,无疑多了一条出路。相对于周期长、程序复杂的正常官员铨选制度,不失为一条捷径。
其次,可以有效避免在选官制度中存在的营私舞弊问题。为了防止在大挑中作弊,朝廷也会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如乾隆五十二年(1787),副都御史刘权之上奏:“上届派出之王大臣,系于十日之前豫行奏派,为日既久,恐外间有借名指撞等事,请令承办衙门,于前一日三奏派,并令五王大臣等闻命后即至朝房住宿,不得携带多人,以杜弊窦。”乾隆皇帝允其所请,大挑各直省举人之王大臣,于前一日奏派,对于要求王大臣在朝房住宿一条,乾隆皇帝认为,朝房在午门之外,为官员人等出入必经之路,不能概行禁止,转恐滋弊,所以请仿验看月选官例,奏派满汉御史各二员,监视稽察,并令步军统领衙门会同五城御史,一体严密访查。同时命所有派出之王大臣,俱著在内阁住宿,以昭严肃。[7](卷1277)而对于就挑举人来说,由于举人们大部分来自各省,且经过千挑万选,而主事的王公大臣们也是临时奏派,所以举人们能够认识王公大臣们的机会微乎其微,基本上能够保持相对的公平,这也是 “无论中与不中,皆由命!”的重要体现。
尽管大挑之制有其自身的长处,但是从清代选官制度的整体来看,这项制度相对于官员铨选中存在着的人多缺少问题的解决来说,可谓杯水车薪,仅系权宜之计,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经年积累下来众举子无官可授的局面。加之大挑之制是以貌取人,所派王公大臣的主观意向必然增加大挑结果的不确定性,无法真实、公平地体现举人的真实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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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东霞
作者简介:孔祥文(1969—),女,辽宁大连人,助理研究员,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清代政治。
收稿日期:2015-07-08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3842(2015)06-0056-06
doi:10.3969/j.issn.1671-3842.201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