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小兰(云南省曲靖市第一中学, 云南 曲靖 655000)
●历史学研究
从《夷坚志》看洪迈对婚姻关系中男女地位的看法
欧小兰
(云南省曲靖市第一中学, 云南 曲靖 655000)
近年来,《夷坚志》这部志怪小说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既有史学家从历史学角度给予了关注,也有文学工作者从文学的角度来挖掘它的价值所在。更有甚者,从房地产开发的角度、商业角度等等方面对《夷坚志》进行研究。论文根据对《夷坚志》中的洪迈谴责妇女再嫁和男子再娶的个案,可揭示出洪迈对婚姻关系中男女地位的看法。
《夷坚志》; 再嫁; 再娶
就目前而言,以《夷坚志》为研究中心的文章很多。魏华仙《从〈夷坚志〉看宋代房产诸形态》《贵州文史丛刊》,2005年2期;周以量《〈夷坚志〉在古代日本的传播与接受》《明清小说研究》,2006年2期;唐国锋《从〈夷坚志〉看宋代商业信息的传播途径》《柳州师专学报》,2004年3期等等。而研究宋代妇女再嫁的文章也很多。如张邦炜先生的《宋代妇女再嫁问题研究》《宋代婚姻家族史论》,人民出版社,2003年;方如今先生的《论宋代士大夫贞淫观对妇女改嫁的影响及原因》《史学集刊》2006年3期;刘瑞光《道是无情却有情——浅论宋代社会对妇女改嫁的态度》《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05年2期;初春英《也论宋代妇女的离婚、再嫁及其地位》《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2年3期,等等。这些文章对宋代妇女的再嫁问题从各个方面都给予了论述。但是综观这些大作,除了张邦炜先生在讨论宋代妇女再嫁问题时,把《夷坚志》中妇女改嫁作为例子与唐代妇女改嫁相比外,其他学者在论述妇女再嫁问题时也最多只是引少量例子,如方如今先生的《论宋代士大夫贞淫观对妇女改嫁的影响及原因》就是如此。本文笔者打算借鉴张先生的研究,根据《夷坚志》中洪迈对妇女改嫁和男子再娶的谴责的许多个案,来分析洪迈对婚姻关系中男女地位问题的态度。
洪迈,南宋著名文学家、史学家。字景卢,别号野处,鄱阳人(今江西波阳)。洪皓之子。高宗绍兴十五年(1145年),洪迈中进士,授两浙转运司干办公事。因受秦桧排挤,出为福州教授。此时,被扣留在金的父亲洪皓也已返回,正出知饶州。洪迈便不赴福州任,而至饶州侍奉父母,至绍兴十九年(1149年)才赴任。绍兴二十八年(1159年)归葬父亲后,召为起居舍人秘书省校书郎,兼国史馆编修官、吏部员外郎。三十一年,授枢密院检详诸房文字。三十二年春,金世宗完颜雍遣使议和,洪迈为接伴使,力主“土疆实力不可与”。朝廷欲遣使赴金报聘,迈慨然请行,于是以翰林学名义充贺金国主登位使。至金国燕京,金人要迈行陪臣礼,迈初执不可,继而金锁使馆,日且及暮,不给饮食,三日乃得见。嘉泰二年(1202年)以端明殿学士致仕,卒赠光禄大夫,谥文敏。
作为一个勤奋博学的士大夫,洪迈一生涉猎了大量的书籍,学识渊博,熟悉典故。一生著述极为丰富。据《四库全书》有:《野处类稿》二类、《史记法语》八卷、《经子法语》三十四卷、《南朝史精语》十卷、《夷坚志》四百二十卷、《万首唐人绝句》九十卷、《容斋随笔》等等。他读书养成了做笔记的习惯,每有心得,便随手记下。《容斋随笔》便是这样而来。
《夷坚志》书名出自《列子·汤问》,《山海经》为“大禹引而见之,伯益知而名之,夷坚闻而志之。”可见,洪迈是以夷坚自谓,将其书比作《山海经》。全书分为初志、支志、三志、补志。它是洪迈所经历的宋代社会生活、宗教文化、伦理道德、民情风俗的一面镜子,为后世提供了宋代社会生活丰富的历史资料。从小说发展史上看,《夷坚志》又是宋代志怪小说发展到顶峰的产物,是自《搜神记》之后,中国小说发展史上的又一座高峰,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夷坚志》取材繁荣,凡梦幻杂艺,冤对报应,仙鬼神怪,医仆妖巫,忠臣孝子,释道淫祀,贪谋诈骗,诗词杂著,习尚等等无不收录,大多神奇诡异,虚诞荒幻。所以宋末周密批评此书“贪多务得,不免妄诞”[1]但书中也有不少故事反映了当时的现实生活,或属于轶闻掌故、民俗、医药,提供了不少可资考证的材料。如《丙志》卷十六《余杭三夜叉》“……余杭县人余主簿妻赵产子,青面毛身,两肉角狞恶可怖……未几,同邑文氏妇生子,绝与前类,而两面相向……已而一圃人妻复生一物,亦然……”[2]可见在宋时就曾有怪胎存在。又如《丁志》卷十一《王从事妻》记载:“绍兴初,……汴人王从事挈妻妾来临安调官,……归语妻曰:‘我已得某巷某家,甚宽洁,明当先护笼 行,却倚轿取汝。’……王惊痛而反,竟失妻……后五年,为衢州教授,赴西安宰晏集……一妇人出,乃其妻也。……盖昔年将徙舍之夕,奸人窃闻之,遂诈舆至女侩家而货于宰……”[3]说明宋时即有拐卖妇女现象。除此之外,书中还记载了不少药方,如《乙志》卷十九《疗蛇毒药》。如此种种,都为研究宋代社会生活,保存了不少可贵的资料。
《夷坚志》中记载了许多谴责妇女再嫁的文章,同时也有许多谴责男子再娶的篇章,与许多士大夫片面谴责妇女再嫁不同的是,洪迈认为妇女在夫死后不应改嫁的同时,也认为男子不能背叛自己的妻子,无论是妻子死后再娶继室,还是妻子在世而娶小妾都是不允许的。本文笔者打算,通过分别对洪迈《夷坚志》中的有关谴责妻子再嫁的故事和谴责男子再娶的故事进行分析、讨论,最终得出洪迈作为士大夫对于男女在婚姻关系中地位的看法。
首先我想分析的一下洪迈对于婚姻关系中再嫁问题的反对。对于《夷坚志》中的妇女再嫁,情况有很多种,有丈夫尸骨未寒,就迫不及待要领嫁他人的。如《陆氏负约》中:“……陆氏但 首悲泣,郑竟死。未数月而媒妁来,陆氏与相周旋,舅姑责之,不听。才释服,尽携其资适苏州曾公曹。”[4]又《张五姑》:“……外舅女弟五姑……嫁襄阳人董二十八秀才……靖康之冬……董死于汉江,明年,会外舅来南挈与偕行,至扬州,谋婿……遂适 门宣赞舍人席某。时二年五月,董氏丧制犹未终……”[5]除此之外,有丈夫死后,自己不愿再嫁,而迫于父母安排的。这与宋代妇女与本家关系有关,说明宋代本家有权干涉出嫁女的婚姻。如《陈氏前夫》:“陈德应侍郎之女,为会稽石氏妇,生一男而石生病……遂卒。陈氏哭泣悲哀,思慕瘠甚。未几,其父帅广东,挈与俱往,怜其盛年,为择婿,得莆田吴璲。陈氏辞不免,遂受币……”[6]有在丈夫在世时,即与人有苟合之事或在丈夫病重时,不予照顾,与奸夫成双成对。如《程山人女》:“乐平螺坑市织纱庐匠,娶程山人女。屋后有林麓,薄晚出游,逢一士人,风沙醖籍,辄相戏 ,随至其室,逼与同寝。”[7]又《鼎州兵妻》:“……营兵周祐妻,告夫死无以自存,乞改嫁……此妇已先与同营李平奸,视祐如路人,祐病,不待粥药,病困,气犹未绝,即委之而去……”[8]最为恶劣的是,在洪迈的故事中,有与别人有奸情甚至因此逼死丈夫的。《郑四妻子》:“福州怀安县津浦坊民郑四,以鬻羊为生。年六十余,唯一妻,而年方及半。尝语其夫曰:‘汝老而无子,脱有病,若做经纪不得时,何所赖?”今东家儿十七八岁,上无父母,我欲求之为义男,汝意何如?’……既同居,公为奸通,视夫如路人。郑不能堪,又畏邻里耻笑,自缢以死。”[9]又《刘氏冤报》:“……刘年尚壮,失妇道,与一僧宣淫于家……”[10]及《单志远》“……丘出入自如,浸浸用房中术战胜之技,悦其妻妾,皆与淫通”[11]如此种种,可以说,严格意义上而言,这种夫死或夫在世即与她人有奸情已经不属于妇女的正常再嫁行为。对这类行为先不说洪迈作为士大夫是否允许妇女再嫁,就此种行为就应当被时人谴 责的。不过,也不是所有妇女的再嫁,都得不到丈夫的谅解,如《赵 责妻》:“鄱医赵 者……庆元元年四月病死。二年正月,妻成氏谋改适人,……使候释服乃可……”[12]不管怎么说,这些再嫁妇女的下场都是不好的,他们都遭到了丈夫的报复,这反映了洪迈对妇女再嫁问题是非常谴责的。
当然,婚姻关系是男女双方的,对妇女再嫁如此反对的洪迈,对男子再娶又是持一种什么样的态度呢?对此洪迈在《夷坚志》中也有多篇故事是专门记载男子再娶的。
与妇女再嫁一样,男子的再娶也分为几种形式。有妻死后贪恋女色负约再娶的。如《郑畯妻》:“郑畯……先娶王氏……既卒,郑买妾以居。久之,京师有滕氏女,将适人,郑闻其美,乃背约纳币……”[13]与妇女再嫁一样,男子再娶,同样有被逼的现象。《张夫人》:“张子能夫人郑氏……张为太常博士,郑以疾 ,后三年,张为大司成,邓洵仁右丞欲嫁以女,张力辞。邓公方有宠,取中旨令合婚……”[14]由此可见,此男子还算是有情有义。
不过在洪迈的故事中,最让人感到奇怪的是,男子再娶,竟出现了“生人休死妻”的现象。《吉 之妻》:“岳州平江令吉 之,唐州湖阳人。初娶王氏,……既亡。复娶同郡张氏……张氏生女数日得危疾,医不能治,其母深忧之,邀巫媪测视,云:‘王氏立于前,作崇甚剧……’巫语 之曰:‘必得长官效人间夫妇绝写离书与之,乃可脱。’ 之不忍从,张日加困笃。不得已,洒泪握笔,书之授巫……”[15]当然,笔者以为这种再娶现象是比较特殊的。可以说,是一种特例,但不管如何,他们的再娶都受到了前妻的惩罚。当然,也有丈夫在妻死后再娶,而妻子提出只要继室善待自己的孩子,便不会反对。如李山甫妻这则故事就叙述了李山甫前妻死后仍与丈夫情深意浓“晓去夕来,后知丈夫有意再娶,便嘱丈夫和包氏“养护稚儿”[16]更有甚者,赵良臣在妻子在世时,就有再娶之意,但妻子居然没加任何反对,就其原因,又各不一样。如《赵良臣》:“赵良臣者……遇妇人,青衣而红裳……即相随至家……妻亦柔顺,无妒志……”[17]由此可见,这个妻子的脾气之好,在当时属于典型的被压迫惯了的女性。当然,也有妻子不反对再娶,是因为贪财的,《莫小孺人》载:“……其人颜色绝美,随身 财可值数千万……高入,谋诸妻,妻慕其货,许纳焉……”。综上,男子再娶有妻子死后,另娶继室的,也有妻子在世时,娶妾的。但不论是哪一类,都受到了洪迈的谴责,在他看来这都是不允许的。
通过以上对妇女再嫁,男子再娶个案的分析,笔者以为洪迈在婚姻关系上不论是女子的再嫁还是男子的再娶,都持的是一种谴责态度。当然我们在讨论时,要除开《单志远》、《郑四妻子》、《程山人女》这三篇。因为这在叙述女子再嫁的同时,这些妇女还有作为第三者,插足他人家庭、破坏他人家庭之意。而《游节妇》和《鼎州兵妻》更是妇女勾结奸夫,谋害丈夫。所以这些不论属不属于妇女再嫁,都应当谴责。[18]不过,除此之外,这些篇章基本上都属于较为正常的再嫁或再娶,而洪迈也对此持一种较为反对的态度,说明同是作为封建社会的士大夫,尽管程颐曾经说过:“凡人为妇女时,岂有一人先死,一人再娶,一人再嫁之约?只约终身夫妇也。”[19]朱熹也说过:“古人无再娶之礼”[20]但是,他们的这些话又有“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影响更大吗?这些都说明,他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女子的再嫁反对得更为强烈。但与他们不同的是,就《夷坚志》所以而言,洪迈反对男子再娶的篇章还多于反对女子再嫁。这虽然不能证明什么,但我们至少从《夷坚志》的这些材料中能够看出,洪迈对于男女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是女子不能再嫁,男子不能再娶——即双方是平等的。
[1]周密. 癸辛杂识序[M]. 北京:中华书局,1988.
[2]洪迈. 夷坚丙志(卷十六)·余杭三夜叉[M]. 何卓, 点校. 北京:中华书局,1981:500.
[3]洪迈. 夷坚丁志(卷十一)·王从事妻[M]. 何卓, 点校. 北京:中华书局,1981:613.
[4]洪迈. 夷坚甲志(卷第二)·陆氏负约[M]. 何卓, 点校. 北京:中华书局,1981:15.
[5]洪迈. 夷坚丙志(卷第十四)·张五姑[M]. 何卓, 点校. 北京:中华书局,1981:482.
[6]洪迈. 夷坚甲志(卷第三)·陈氏前夫[M]. 何卓, 点校. 北京:中华书局,1981:21.
[7]洪迈. 夷坚三志(辛卷第五)·程山人女[M]. 何卓, 点校. 北京:中华书局,1981:1425.
[8]洪迈. 夷坚志补(卷第二)·鼎州兵妻[M]. 何卓, 点校. 北京:中华书局,1981:1564.
[9]洪迈. 夷坚支癸(卷第四)·郑四妻子[M]. 何卓, 点校. 北京:中华书局,1981:1252.
[10]洪迈. 夷坚甲志(卷第五)·刘氏冤报[M]. 何卓, 点校. 北京:中华书局,1981:41.
[11]洪迈. 夷坚支丁(卷第九)·单志远[M]. 何卓, 点校. 北京:中华书局,1981:1037.
[12]洪迈. 夷坚三志(辛卷第九) ·赵责妻[M]. 何卓, 点校. 北京:中华书局,1981:1454.
[13]洪迈. 夷坚甲志(卷第十六)·郑畯妻[M]. 何卓, 点校. 北京:中华书局,1981:143.
[14]洪迈. 夷坚甲志(卷第二)·张夫人[M]. 何卓, 点校. 北京:中华书局,1981:11.
[15]洪迈. 夷坚丁志(卷第十二)·吉之妻[M]. 何卓, 点校. 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P639.
[16]洪迈. 夷坚志庚(卷第八)·李山甫妻[M]. 何卓, 点校. 北京:中华书局,1981:1196.
[17]洪迈. 夷坚甲志(卷第十八)·赵良臣[M]. 何卓, 点校. 北京:中华书局,1981:163—164.
[18]张邦炜. 宋代妇女再嫁问题探讨[G]//邓广铭,徐规. 宋史研究论文集. 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610.
[19]程颢, 程颐. 二程集·河南程氏遗书(卷22下) ·附杂录后[M]. 北京:中华书局,1981:301.
[20]黎德靖. 朱子语类(卷90)礼七·祭[M]. 北京:中华书局,1986(点校本):2303.
See Hong Mai on the status of men and women in marital relationship from the view ofYiJianZhi
OU Xiao-lan
(Qujing city first middle school, Qujing 655000, China)
In recent years,YiJianZhithe mystery novels have attracte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Both historians paid attention to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history, but also a literary worker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iterature to explore the value of it.What’s more,Commercial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from the point of view, and so on to carry on the research ofYiJianZhi.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intends toYiJianZhiin the case of Hong Mai condemned men marry women remarry and the analysis of the status of men and women to Hong Mai marriage views.
YiJianZhi; Remarriage; Remarry
2014-12-30
欧小兰(1986— ),女,云南盐津人,中教一级,硕士,主要从事唐宋史研究。
K244
A
2095-7408(2015)04-004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