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疆”融入新疆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的思考
殷冀锋
(新疆医科大学 人文社科部,新疆乌鲁木齐830011)
[摘要]“依法治疆”作为新疆工作的基本方略,应成为新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将“依法治疆”融入新疆高校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不仅现实可行,而且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助于深化法治观教育,增强大学生法治素养;二是帮助大学生认清“三股势力”的反动本质,推进新疆高校“去极端化”工作。在具体教学环节,一是与时俱进,及时讲授新疆地方立法工作取得的重要成果,增进大学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认识;二是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宗教信仰自由”;三是培育法治思维,帮助学生认清“宗教极端主义”的反动本质。
[关键词]宗教信仰;依法治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新疆高校;去极端化
DOI[]10.16396/j.cnki.sxgxskxb.2015.08.015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B
[收稿日期]2015-04-10
[作者简介]王生卫( 1969-),男,河南光山人,北京邮电大学工程师。研究方向:高校思想政治教育。
一、 “依法治疆”是新疆工作的基本方略,意义重大
新疆区情复杂,多民族聚居、多种宗教并存,文化多样性突出、利益多元,现代社会的发育程度相对较低,而且正处于“三期叠加”的特殊时期,反分裂、反恐怖斗争形势十分严峻。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提出“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三位一体的新疆工作的总体战略。其中,明确了“依法治疆”作为基础和前提,发挥引领和保障作用。2014年11月23日召开的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的意见》指出,要结合新疆实际,把依法治疆作为治疆基本方略,走符合新疆区情特点的法治建设道路。“依法治疆”作为治疆基本方略,不仅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与新疆法治建设实践相结合的具体体现,而且是实现新疆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石,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
二、“依法治疆”融入新疆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意义重大
(一) 有助于深化法治观教育,增强大学生法治素养
自治区党委八届八次全委会议强调:“持之以恒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让各族群众知道法律是底线,也是高压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新疆绝不允许有法外之人”,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确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疆的九项重大任务之一。从目前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课程体系来看,增设一门法治课程的可能性比较小,深化法治观教育的目标将主要依赖“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充实和完善来实现。该课程作为一门以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治观教育为主线,教育、引导大学生增强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在“依法治疆”的背景下,新疆高校积极开展地方法治教育宣传,不仅有助于增强大学生的法治素养、使他们自觉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自觉地同“三股势力”作斗争,推动高校的反恐维稳工作,而且凸显了新疆高校开展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地方特色。
(二)深化大学生对“三股势力”的认识,推进新疆高校“去极端化”工作
近年来,以“东突”恐怖组织为首的“三股势力”打着民族、宗教的幌子,煽动民族仇恨,挑起宗教狂热,大搞暴力恐怖活动,制造暴乱骚乱和社会恐慌,严重破坏了新疆安定团结的局面。宗教极端主义对新疆高校的渗透愈演愈烈,“神权政治论”“宗教至上论”“异教徒论”“圣战论”等多种宗教极端主义思想时有抬头,在新疆高校不同程度地存在,严重毒害、腐蚀新疆大学生,甚至使一些学生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自治区党委八届八次全委会议强调:“严厉打击‘三股势力’是维护新疆稳定的主要任务,也是新疆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高校是教书育人、传播科学知识的阵地,更是培育理性、良知的场所,也是境内外“三股势力”与我们争夺青年一代的战场。将“依法治疆”融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不仅贯彻了自治区党委决策精神,深化了大学生对于新疆反恐维稳严峻形势的认识,使之更加自觉地践行“一反两讲”(反暴力,讲法制,讲秩序);而且使大学生能够认清“三股势力”的本质,时刻保持头脑清醒,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动高校的“去极端化”工作。
三、 “依法治疆”融入新疆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设计
本着贴近新疆社会现实、紧密联系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部署精神、发挥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作用的原则,我们进行了如下教学设计。
(一)与时俱进,及时讲授新疆地方立法工作取得的重要成果,增进大学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认识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第五章“领会法律精神理解法律体系”第四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有涉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的知识点。在课程教学中,任课教师会依据《立法法》,阐释我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赋予地方立法权的必要性,以及地方立法权的主体及其立法权限等,帮助学生认识我国法律体系的多层次性,但通常并不具体列举地方立法的内容。在大力推进“依法治疆”方略的背景下,无视新疆地方立法的重要成果,显然已不符合高校法治教育的要求。自治区党委八届八次全委会议强调,新疆应当坚持立足区情,提高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一系列反映新疆实际和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的立法相继出台,成果显著。例如:2014年11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有力地推动了宗教活动、宗教事务管理和宗教事务工作的法治化,并为“去极端化”、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遏制宗教极端行为等提供了法律依据。2015年1月,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乌鲁木齐市公共场所禁止穿戴蒙面罩袍的规定》,使得乌鲁木齐成为国内首个通过立法,在公共场所禁止穿戴蒙面罩袍的城市。这些立法成果表明,新疆的宗教事务立法已经走在了全国前列。及时将新疆地方立法的重要成果纳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不仅有助于大学生及时把握新疆地方立法的动向、自觉守法,而且有助于大学生深入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 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宗教信仰自由”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第五章“领会法律精神理解法律体系”第三节“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中,涉及“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知识点。任课教师在教学环节会阐释宪法规定的九大类公民权利及其具体含义,在讲授《宪法》第36条“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些大学生对“宗教信仰自由”产生了模糊或错误认识,有些高校还出现了下列问题:一些大学生将宗教信仰视为个人“自由”;一些大学生觉得宗教信仰与学习科学知识并行不悖;极少数大学生对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表示质疑,甚至在校期间封斋、传播非法宗教书籍、穿着具有宗教色彩服饰等严重的问题。我们认为,究其原因,除了大学生对《宪法》条文的误读之外,不可否认的是宗教极端主义对大学生进行了思想渗透、腐蚀。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授课对象是大一新生。他们心智尚未成熟,极易受到宗教极端主义的毒害和拉拢,特别是一些南疆生源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受生源地宗教、文化以及家庭因素的影响较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明确了“宗教信仰自由”必须依法进行的基本原则。第31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国家机关、国民教育学校、公共事业单位等场所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 。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结合上述规定,全面阐释“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并认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推动高校“去极端化”工作。
(三)培育法治思维,帮助学生认清“宗教极端主义”的反动本质
当前,新疆面临着“宗教极端主义”的严重威胁,宗教极端主义以宗教为掩盖,传播宗教极端主义思想,主张、从事恐怖活动或分裂活动,宣扬反动思想和观点。其具体表现:一是“神权政治论”,鼓吹“在整个世界建立伊斯兰政权是真主给我们指引的唯一理想”,“除了真主之外,不服从任何政府、任何人”;二是“宗教至上论”,宣扬以《古兰经》和《圣训》作为制定、衡量和判断一切是非的标准,排斥一切世俗观念,反对一切现代文明成果,排斥国家行政制度、法律制度、经济制度和现代文明成果;三是“异教徒论”,煽动把信仰“安拉”以外的一切人都当作“异教徒”和“叛教者”,对所谓“异教徒”采取戏弄、嘲讽、孤立、恐吓,甚至用极端、恐怖手段予以残害;四是“圣战论”,主张以“圣战”来实现主命,以武力推翻政府,用各种暴力手段加害于广大人民群众。宗教极端主义的反动观点和荒谬思想在不同程度上腐蚀了新疆高校大学生的思想,严重影响高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对此,我们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并思考切实有效的应对之道。
我们认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第六章“树立法治理念维护法律权威”第二节“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方式”中,涉及“法治思维方式的基本含义和特征”的知识点。通过讲授“法律至上”的三个方面的含义,即“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法律的优先适用性”和“法律的不可违抗性”,能够以法治的视角,深刻揭露和批判“宗教极端主义”上述言论的违法性、反动性和荒谬性。
1.通过讲授“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揭批“神权政治论”。“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律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对所有组织和个人均具有约束力,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享有法定职权、权利,必须履行法定职责、义务。作为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基本保障,法律的权威性不可质疑、也不容挑衅。反观“神权政治论”宣扬“不服从任何政府、任何人”,“只服从安拉”的观点,明显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公然挑衅国家法律权威,煽动信教人员公然与国家对抗、与法律对抗,践踏社会秩序的思想,明显背离了法治精神。
2.通过讲授“法律的优先适用性”揭批“宗教至上论”。“法律的优先适用性”,是指当同一项社会关系同时受到多类社会规范的调整时,法律规范的适用要优先于其他社会规范。法律是任何公民的行为准则,绝不允许践踏和逾越,属于刚性规范;信仰宗教的公民其身份首先应当是受法律约束的公民,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义务绝不会因宗教信仰而出现例外、或是豁免。法律和宗教之间如果出现矛盾,也必然是法律优先适用。反观“宗教至上论”,宣扬“《古兰经》《圣训》作为制定、衡量和判断一切是非标准”的观点,显然是一种宗教特权思想,鼓吹教徒可以不受国家法律的约束,是对国家法律的公然无视。在法治思维面前,这些观点显得如此无知而荒谬,其反动性暴露无遗。
3.通过讲授“法律的不可违抗性”揭批“宗教极端主义”。“法律的不可违抗性”,是指任何人违反法律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有违法犯罪行为,就要依法追究和承担法律责任。反观“异教徒论”排挤、残害异教徒,以“清真”“非清真”人为离间民族关系、制造民族隔阂的理由,明显属于法律虚无主义思想;而“圣战论”宣扬教徒通过“圣战”实现主命,进天堂,更是赤裸裸地鼓吹歧视、蓄意制造仇恨,否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宣扬暴力、恐怖行径,与现代法治国家的精神格格不入。
综上,在“依法治疆”成为新疆工作基本方略的背景下,将“依法治疆”融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不仅是新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而且对于培育大学生的法治思维、提升法治素养,维护新疆的社会稳定、长治久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的意见.新疆日报,2014-11-28(1).
[2]李岩.宗教氛围对南疆少数民族大学生的影响研究.喀什:喀什师范学院,2014.
[3]肖开提·依明.肃清“圣战殉教进天堂”流毒抵御宗教极端思想渗透.新疆日报,2014-03-31(1).
Some Thoughts on Integrating "the Rule of Law in Xinjiang" into
theCourseofIdeologicalandMoralCultivationand
LegalBasis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 Xinjiang
Yin Jifeng
(DepartmentofHumanityandSocialScience,XinjiangMedicalUniversity,Urumqi830011,China)
*首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课题(BJSZ2015ZC041)之相关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