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行政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的适用条件和认可程序探讨

2015-04-10 15:25张先福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5年11期
关键词:适用条件公安机关

治安行政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的适用条件和认可程序探讨

张先福

(山西警察学院,山西太原030021)

[摘要]当事人自行和解是公安机关处理因民间纠纷引起治安行政案件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当事人自行和解的适用,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情节较轻,可以调解处理的治安行政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当事人双方以书面形式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自行和解依法审查予以认可的,不予治安管理处罚。

[关键词]治安行政案件;自行和解;公安机关;适用条件;认可程序

[收稿日期]2015-06-29

[作者简介]张先福(1951-),男,山西阳泉人,山西警察学院教授。研究方向:法学、治安学。

[中图分类号]D92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285(2015)11-0082-04

Abstract[] Conciliation by the parties themselves is an important way of dispute settlement adopted by public security organs to settle the security administrative cases caused by disputes among the people. The application of conciliation by the parties themselves must comply with law and regulations. And the parties could become reconciled by themselves and carry out the transaction because the security administrative cases were caused by disputes among the people and they might not be serious enough. Both parties could put in request to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in writing,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will examine it by law, and the recognized one will not be punished administratively.

10.16396/j.cnki.sxgxskxb.2015.11.021

2013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50年前,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少捕人、治安好”的“枫桥经验”。 “枫桥经验”是跨越改革开放前后两个历史时期,而且成为公认的中国经验,半个世纪以后仍然具有普遍意义和持久的生命力。为了适应新形势,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坚持和发展 “枫桥经验”,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用法治思维来观察社会矛盾,用法治方式来解决社会问题,不断创新工作方法,积累了宝贵经验。2013年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第十章《治安调解》中新增加了当事人自行和解制度。本文结合公安机关办理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治安行政案件工作实际,就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含义、适用范围和条件、法律后果、认可程序等方面进行初浅的研究探讨。

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含义

治安行政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是指治安行政案件纠纷发生后没有第三方参加,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自行达成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当事人双方书面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可,记录在案, 从而使治安行政案件得以处理的一种法律行为。

调解与和解不同。和解,是纠纷发生后没有第三方参加,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自觉履行,自行解决纠纷的活动。调解,是纠纷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可能是群众或者调解组织,也可能是公安机关)主持下,通过调解主持人耐心细致的说服、说理等方面的思想教育工作,促使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合法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活动。治安调解,是指公安机关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情节较轻的治安行政案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做出处理的活动。

治安行政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与刑事和解不同。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司法机关对加害人免除刑事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一种制度。2012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设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填补了我国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空白。刑事和解制度主要包括当事人和解的案件范围、条件、方式、结果和程序等内容。从人权保障角度来看,“当事人和解”是一大进步,它的核心思想是修复社会关系,将损害降到最低限度,有利于社会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延伸。

当事人自行和解是公安机关处理因民间纠纷引起治安行政案件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这种方式对当事人、公安机关与社会而言,节约了解决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行政案件纠纷的成本, 它符合当事人自治原则, 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但如果适用不当,可能会脱离法律的框架、限制了正义的完整实现;同时会给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可乘之机、逃避治安管理处罚。

正确适用当事人自行和解制度,意义重大:一是消除双方积怨,依法解决纷争;二是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三是维护社会治安,促进和谐稳定;四是节约解决成本,提高办案效率。

二、当事人自行和解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

当事人自行和解是治安行政案件治安调解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当事人自行和解适用范围、条件和法律后果,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和审核认可。

(一)当事人自行和解适用条件

当事人自行和解适用条件,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可以适用治安调解的治安行政案件,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争议,自行和解并已经履行和解协议,当事人双方书面向受理该起治安行政案件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认可。

1.因民间纠纷引起可以适用治安调解的治安行政案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治安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是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是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因为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是其他适用治安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

2.情节较轻的治安行政案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等规定,治安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属于情节恶劣,应予处罚的案件,不适用治安调解处理。

一是雇凶伤害他人的。雇凶伤害他人,是指雇佣第三者实施伤害他人的行为。这一行为的特征表明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重,因此,不宜调解处理,应当依法处罚。

二是结伙斗殴的。结伙斗殴,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夺势力范围、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他人结成团伙相互殴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结伙斗殴行为不仅可能会造成双方多人受伤,而且往往造成社会公共秩序混乱,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因此,不可调解处理。

三是寻衅滋事的。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的情节和性质,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都比较严重,不可调解处理。

四是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解是教育、感化行为人的一种手段,促使其改过自新,不再实施违法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不思悔改,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则不可调解处理。

五是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是治安调解的基础。如果双方当事人或其中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则不宜调解处理。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处理,不能滥用调解,更不能通过调解办理“关系案”“人情案”,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是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调解是为了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增进社会和谐。如果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激化矛盾、纠纷的,则不能采取调解处理。

七是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结合执法实践,这里所说的“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主要包括:(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后果比较严重,情节比较恶劣的;(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态度恶劣,拒不认错的;(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利用民间纠纷打击报复的;(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一贯无事生非,社会影响恶劣的。

3.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因民间纠纷引起,情节较轻,可以调解处理的治安行政案件发生后,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争议,自愿达成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

4.当事人双方书面向受理该起治安行政案件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机关予以认可。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争议,自愿达成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后,当事人双方必须书面向受理该起治安行政案件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请求认可。公安机关收到当事人双方书面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认可。

当事人自行和解认可申请,必须是在公安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提出。

(二)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法律后果

公安机关收到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书面申请后,经审查当事人自行和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公安机关予以认可的,不予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协议不予以认可的,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三、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认可程序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攻坚阶段,社会矛盾凸显,大量矛盾纠纷,特别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行政案件增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公安机关对于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治安行政案件,应当依法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可。治安行政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认可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一是认可申请机关是办理治安行政案件的公安机关;二是认可申请前提符合法律规定的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治安行政案件;三是认可申请提出时限必须是公安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四是认可法律后果是经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自行和解依法审查认可的,公安机关不予治安管理处罚。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认可程序,主要包括和解并履行、书面申请和审查认可三个阶段。

(一)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

为了化解矛盾,解决争议,治安行政案件发生后,符合可以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法定条件,当事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并已经履行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必须是自愿、合法的,不得威胁、诱骗、强迫双方当事人和解。

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制作书面《治安行政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协议书》,当事人双方应当在《治安行政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协议书》上签名捺印,并履行和解协议。《治安行政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协议书》主要包括自行和解当事人双方、见证人及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情况、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内容。

(二)当事人双方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双方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公安机关予以认可,是当事人自行和解认可程序启动的必备要件。当事人自行和解认可程序启动,必须是当事人双方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公安机关予以认可,公安机关依法审查认可程序才能启动。当事人双方未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未经公安机关依法审查认可的,当事人自行和解无效。

当事人双方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治安行政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认可申请书》《治安行政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协议书》和其他与治安行政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有关的材料。

《治安行政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认可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简要案情、申请认可事项、事实和理由,与治安行政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自行和解认可书面申请向公安机关提出的时限,必须是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当事人自行和解认可申请不予受理。

(三)公安机关审查认可

当事人自行和解书面申请,应当在公安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提出。

公安机关接到《治安行政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认可申请书》等材料后,应当依法审查。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自行和解协议,应当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是否属于可以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治安行政案件;(2)当事人双方是否自愿、自行达成和解协议;(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所造成的伤害与损失与赔偿数额是否相适应;(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是否真诚认错,被侵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明确表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谅解,要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对被侵害人主动承认错误,赔理道歉,自愿赔偿;(5)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是否已经履行和解协议;(6)自行和解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7)是否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8)是否符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

审查时,应当当面听取当事人双方对和解的意见、告知被侵害人治安行政案件可能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后果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并记录在案。

办理治安行政案件的人民警察,经审查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自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自行和解予以认可的,不予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自行和解不予认可的,依照法律规定对治安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对当事人自行和解予以认可或者不认可的,应当保存案件证据材料,与其他文书材料和《治安行政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认可申请书》《治安行政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协议书》一并归入案卷。

公安机关办理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治安行政案件,要按照全面依法治国、法治公安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认真履行对当事人自行和解审查认可的职责,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依法办案,保障人权,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 媒体分析习近平再提“枫桥经验”的深刻用意[EB/OL].(2013-10-19) http:∥news.sohu.com/20131019/n388505213.shtml.

陈家逊,张先福,刘建昌.治安案件调查处理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197.

罗莉.浅析刑事和解[EB/OL].(2009-12-13)http:∥old.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902/13/344430.shtml.

包奕波,王世龙.浅谈当事人和解制度的运用[EB/OL]. http:∥legal.scol.com.cn/2012/11/15/20121115723003903969.htm.

Discussion on Applicable Conditions and Approved Program of

Conciliation by the Parties Concerned in Security Administrative Cases

Zhang Xianfu

(ShanxiPoliceCollege,Taiyuan030021,China)

[Key words] security administrative cases;conciliation by the parties themselves;public security organs;applicable terms;approved program

猜你喜欢
适用条件公安机关
衡阳市公安机关党员风采剪影
公安机关处置家庭暴力案件的实证研究
公安机关将开展3个月行动 深化打击食品药品农资和环境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中职业禁止条款理解与适用
浅析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叠压供水设备在建筑给排水应用中的探讨
刍议我国不当得利制度
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的配置与适用问题研究
对已经移送公安机关案件的当事人做出罚款的行为是否涉嫌渎职犯罪?
企业投资决策中项目评价指标法适用条件的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