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公共政策终结的路径选择*——以驻京办撤销为例

2015-04-10 15:25刘雪明曹迎宾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5年11期
关键词:公共政策利益监控

刘雪明,曹迎宾

(广州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公共政策终结,是指“公共政策的决策者通过对政策进行审慎的评估后,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终止那些错误的、过时的、多余的或无效的政策、政策功能、政策工具或政策组织的一种行为”[1]。并且这种行为“在政策过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2]。在公共政策终结研究中,往往对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较为重视,而政策过程末端的终结环节却被忽视;在现实社会中,有许多应该终结的政策却因各种原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终结,其中撤销驻京办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2010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8号),除保留少部分驻京办外,大部分驻京办应予撤销。可事实却是,驻京办难以撤销,即使撤销机构,也是“名亡实存”。驻京办撤销作为一项公共政策终结,其终结的障碍在哪?原因是什么?我们之前曾经作过分析[3]。本文还是以驻京办撤销为例,仅就如何促进公共政策终结谈点粗浅的看法,敬请专家学者指正。

一、转变观念,提高政策终结主体能力

(一)充分认识政策终结的必然性

一个完整的政策过程包括政策问题确认、政策议程设立、政策制定、政策执行、政策评估、政策终结等多个环节。从政策过程中不难看出,政策终结在公共政策的周期循环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是一个完整的政策过程所必不可少的环节。然而,在政策终结的实践过程中,由于传统行政理念的影响,造成了很多人对政策终结产生不同程度的不接受甚至抵制情绪。“政策终结往往伴随着理念的变迁,原有政策的立论基础发生一定的变化。因此,应注意把握时机,因势利导,创新观念,改变认识。”[4]一项政策的终结,是对原有政策价值的修改与否定,这就难免会造成原有政策制定者、受益者、执行者等对政策终结产生错误的理解,导致他们在心理上对政策终结难以接受。他们认为,政策终结是对他们既有权力、地位、利益的一种威胁,是对他们以前工作的一种否定;甚至认为接受政策终结就等同于搬石头砸自己的脚,会影响到他们的仕途,是前进道路上的绊脚石。这完全是错误的政策终结观念,“是他们缺乏改革意识、竞争意识及创新精神的表现,是惰性心理和习惯性心理的体现。”[5]

观念是人们在长期的生活和生产实践当中形成的对事物的总体的、综合的认识,观念的改变是接受新事物的前提条件。驻京办撤销要想顺利进行,必须要转变人们的政策终结观念,尤其是要转变在驻京办撤销过程中,有利益关系的诸如驻京办政策制定者、驻京办政策受益者、驻京办政策执行者的上述这种错误的观念。

首先要让他们充分认识到驻京办撤销是驻京办政策过程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及时终结一项已完成使命的、失误的、无效力的或是低效力的公共政策是公共政策发展、创新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是政策系统新陈代谢的必然结果,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

其次要认识到驻京办的撤销可能会对当前的利益分配格局短期内做适当的调整,但这并不代表要完全永久地剥夺现有利益,而是站在国家发展的高度,整合政策资源,使政策资源得到更好的优化配置,从而创造更多的利益供全体人们共享。因此,从长远看,驻京办的撤销也是为了使既得利益者能够获取更多的利益。

再次要认识到“一项多余的、不必要或无效的政策,若不能及时予以终止,则不但浪费宝贵的政策资源,还会延误解决政策问题的时机,影响政策的绩效,甚至有可能危及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威望”[6]。驻京办如果不及时撤销,会影响政府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将驻京办撤销可能会给一部分人带来短期损失,但是从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威望来看,驻京办的撤销恰恰反映了我国政府工作人员知错必改的工作态度和为整个社会谋发展的执政理念,对树立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威望起着重大的作用。而政府的威望与驻京办撤销带给一部分人短期损失所无法比拟的。

(二)切实提高政策终结主体能力

政策终结主体包括“国家公共法权主体、社会政治法权主体和社会非法权主体”[7]。政策终结主体能力主要指国家公共法权主体的能力,其内涵又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我们认为,广义的政策终结主体能力包括执政党对政策终结的领导能力、人民代表大会对政策终结的科学立法能力、政府机关对政策终结的设计与执行能力等;狭义的政策终结主体能力是指在政策终结过程中具体从事政策终结工作的个人能力。切实提高狭义的政策终结主体能力,对促进公共政策终结显得尤为重要。

狭义的政策终结主体能力是关系到政策终结能否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在政策终结过程中,政策终结议程的确定、政策终结方案的选择、政策终结合法化、政策终结执行、政策终结监控等都需要素质高、能力强的政策终结主体。因此,提高狭义的政策终结主体能力对于能否进行科学有效的政策终结意义重大。

首先,在思想上,要提高政策终结主体的公共服务意识。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行政权力当然也是人民所赋予的。政策终结主体作为权力的具体实行者,是代表人民在行使人民所赋予的权力,是为人民实现国家管理。因此,必须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形象,时刻牢记“人民公仆”的身份和明确自己所肩负的责任。在政策终结时,必须时刻为人民着想,以人民的利益为唯一追求标准,努力克服对“私利”追求的冲动。在驻京办撤销问题上,驻京办撤销的相关主体应充分认识到自己所行使的权力来自人民的赋予,驻京办的撤销是为了节约政策资源,优化政策资源配置,是为了将来能够给广大人民创造更多的利益,而不要为了自己的蝇头小利置全体人们的集体利益于不顾。

其次,在工作能力上,政策终结主体要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与知识水平,形成敏锐的洞察力、正确的决策与执行力,进而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与政策能力。政策终结主体要时刻注意自身的专业知识学习和业务能力的提高,熟悉政策规范,加强自身对政策终结的把握能力,确保政策终结的科学化与合理性。在对公众参与的吸纳与引领能力上,政策终结主体应注重准确地了解公众的心理预期,关注他们的需求和行为方式,与公众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而不是像在传统体制中的对立关系。驻京办相关主体在驻京办撤销问题上应善于借助外部因素如先进的科学技术(通信和网络等)、举行听证会等来鼓励和吸纳公民参与到驻京办撤销中来,提高其参与感,从而增强其对驻京办撤销的认同感,推动驻京办撤销的科学化与民主化。

最后,政策终结主体应该自觉引入竞争机制,消除惰性心理和习惯心理。由于目前公务员待遇的终身制,一进入政府机关就意味着拥有了一只“铁饭碗”,这就导致了驻京办工作人员普遍存在惰性心理。惰性心理是一种因循守旧、不求上进的消极心理,是人懒惰的本性。它表现为安于现状、僵化保守,抱着稳定压倒一切的信念,缺乏责任意识与竞争意识,这是阻碍驻京办撤销的一种无形力量。竞争作为一种激发机制,不仅可以增加驻京办工作人员的斗志,而且可以根据适者生存的原则打破驻京办行政人员故步自封、不思进取的惰性心理。引入竞争,将对驻京办撤销的接受能力、驻京办撤销政策的执行能力以及个人的工作积极性等纳入政绩考核标准。增加驻京办机关工作人员的创新意识、责任意识,使其主动接受并参与到驻京办撤销中来,为努力促成驻京办撤销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扩大宣传,营造政策终结的良好氛围

(一)完善信息沟通,营造良好的政策终结认知氛围

人们总是要在接受一定信息的基础上,通过主观思维进行判断(即认知),才有可能认可某种过去并不了解的事物。认知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会对政策终结产生影响。应该通过以下措施完善信息沟通,从而营造良好的政策终结认知氛围,促进公共政策顺利终结。

第一,加强政策终结的宣传力度。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全,人们往往对驻京办撤销缺乏必要的了解。因此,有必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宣传教育,将驻京办撤销的原因、目的、方式等信息正确、及时、全面地传递给相关人员。让人们充分了解驻京办的低效、无效,甚至负效应,如果继续实施,只会进一步浪费政策资源,甚至还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让人们认识到驻京办撤销,从长远目标来看,能够为人们带来更多的好处和利益。政府机关可以利用报纸、电视新闻等媒介,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来宣传驻京办撤销;也可以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研讨会、宣讲会等宣传驻京办撤销;可以聘用政策研究者、专家通过写书立著,从理论上、实践上分析驻京办撤销的必然性和重大意义;还可以借助政策评估争取更多人的理解与支持。这种多维度、多视角的宣传能够使人们认识到驻京办撤销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引导人们对驻京办撤销的正确理解,扫除人们在认知上的障碍,争取更多人对政策终结的支持。

第二,疏通公民参与政策终结渠道。不同的政策终结主体,其参与政策终结的渠道与参与方式也不同。我国公共法权主体参与政策终结的渠道与方式基本上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定,其参与政策终结具有一定的合法性。社会法权主体、社会非法权主体对政策终结的充分参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共法权主体提供的政策终结参与渠道是否畅通、有效。科学有效的政策终结参与渠道是全体公民表达自身对政策终结的真实看法与建议的保证。为了使政策终结能够顺利进行,作为政策终结主体的公共法权主体应努力拓宽公民的政策终结参与渠道,保证其参与渠道科学、畅通、有效。对驻京办来说,具体实施如下。

首先,及时公开驻京办撤销相关的政务信息,使公众能够及时准确了解驻京办撤销的相关动态。随着政府“服务行政”“阳光行政”理念的盛行,政务公开已经是现代行政制度的一项重要制度。一方面有利于公众参与到驻京办这一政策终结中来,保障公众对政策终结的知情权、监督权。另一方面,有利于政府与公众的良好沟通,能及时消除公众在驻京办撤销的某些方面对政府的误解。政务公开是公众获取政策终结相关信息及动态的重要途径。公众想要参与驻京办的撤销,就必须首先充分了解驻京办撤销的原因、目的及其撤销意义,这是公众参与政策终结的基本素材。如果不能让公众充分了解驻京办撤销的相关素材,公众连驻京办是什么都不知道,那就更谈不上参与到驻京办撤销中来了。

其次,要完善驻京办撤销听证制度以及推进各项民主制度的制度化和程序化,充分听取咨询机构、专家学者和政策终结相关群体的意见。在驻京办撤销的调研、决策、实施阶段,都应充分征求社会各个群体尤其是其利益相关主体的意见,并综合分析各方意见后再实施驻京办撤销,确保公民参与公共政策过程的真实性和多样性。

(二)重视媒体引领,营造良好的政策终结舆论氛围

现代社会是信息化社会,媒体与网络对社会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现在,媒体与网络已经成为人们了解各项政策内容以及公共政策各个环节具体情况的主要途径之一,同时也是公众表达对政策终结意见与建议的集中地。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止2014年12月底,我国的网民规模达到了6.49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7.9%[8]。网络已经成为公众参与政策最普及的形式之一。因此,媒体在政策终结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信息通过媒体的进一步传播就会制造出舆论。舆论是指公众对某件事情的看法或言论。其形成有两个过程:一是来源于群众自发,二是来源于有目的引导。社会舆论反映民情民意,对政策终结者的行动以及整个政策终结局势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说,舆论已经成为了政策过程中的风向标。在西方国家,公共舆论常被认为是与立法、行政、司法并立的“第四种权力”。詹姆斯·E·安德森说过:“公共舆论确定了公共政策的基本范围和方向。”[9]因此,在驻京办撤销问题上,政府部门要特别注意舆论的正确引导,努力使之成为驻京办撤销过程中的正能量。政府部门要重视通过官方网站、电视新闻、报纸等媒体及时披露驻京办存在的问题、驻京办撤销的必要性等信息,引导人们对驻京办问题的正确认识,形成有利于驻京办撤销的舆论,进而影响更多人的思想和行动,争取更多的人对驻京办撤销的认同和支持。因此,营造良好的驻京办撤销舆论氛围,对驻京办能否顺利撤销意义重大。

三、加强监控,提升政策终结的执行力度

(一)加强外部监控,形成政策终结的监控合力

外部政策监控是指由来自行政机关之外的监控主体所构成的监控力量的集合体。为保证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符合一定的伦理原则及道德规范而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控,主要包括权力监控、司法监控、社会团体及人民群众舆论监控等[10]。

目前,在驻京办的撤销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致使驻京办撤销遇阻,在很大程度上是对驻京办撤销的监控不力所造成的。从2010年1月19日颁布撤销令开始,已过多年了,然而,驻京办撤销却并没有实现当初实施撤销令时的意图。很多驻京办虽然名义上已经撤销,但实际上却还是以各种名目、各种形式继续存在。驻京办已经度过了撤销令颁布的风口浪尖时期,现在的新闻报纸、网络等舆论媒体也极少出现驻京办“名亡实存”的评论。正因为是这样的状况,为了维护政策权威,相关外部监控主体才必须采取措施,决不能听之任之,决不能使驻京办撤销以“雷声大,雨点小”收场。因此,必须强化对驻京办撤销的外部监控,形成外部监控合力。

第一,加强驻京办撤销的权力监控。权力监控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所实施的监控。我国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在驻京办撤销问题上,针对那些不切实执行撤销令的地方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应充分对其行使质询权、调查权以及罢免权。

第二,加强驻京办撤销的司法监控。司法监控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不执行国家政策的公职人员,通过审查、审判等手段加以制约。“司法机关不仅参与政策制定,而且在政策终结启动活动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11]司法机关的政策监控以法律为武器,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在驻京办撤销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充分行使其监控职权,运用法律手段坚决杜绝驻京办“名亡实存”的现象出现。

第三,加强驻京办撤销的舆论监控。舆论监控是指社会团体及人民群众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公务员所实施的监控,是外部监控的一种重要形式。针对驻京办撤销“换汤不换药”、被撤驻京办由地上转入地下的现象,各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应借助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对其进行充分的揭露,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监控力量,从而使被撤驻京办无处藏匿。

(二)加强内部监控,强化政策终结的责任追究

内部政策监控是行政机关内部垂直关系监控部门间所实施的政策监控,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是内部政策监控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形式之一。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政府工作人员违反政策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政策执行工作或者损害政府形象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建立政策责任追究是防止政策终结不执行或扭曲执行的有效途径。在驻京办问题上,其撤销并未实现令行禁止,“关键问题还是惩戒不到位,违规成本低。”[12]由于中央对一些违规驻京办,惩戒不到位,惩罚措施不严厉,违规成本低,没有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地方政府虽然明知私设驻京办违规,也要侥幸地“顶风冒雨”。这就造成一些被撤的驻京办继续潜伏在京的现象。因此,治理驻京办潜伏问题,在制度上消除驻京办生存土壤的同时,还必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相应的奖惩机制。加大对违规私设驻京办的排查力度,采取奖励与惩罚并举的方针。对那些按照《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规定,及时将驻京办退出北京的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政策奖励与精神奖励。而对于那些不按《意见》规定,“顶风作案”仍在北京违规私设驻京办的地方政府,应查出一个,惩罚一个,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把查处与惩罚的结果利用新闻媒体、电子网络等向社会各界公开。

此外,将是否违规私设驻京办纳入地方政府相关领导人的政绩考核标准。地方政府违规私设驻京办的目的说到底就是为了获取政策资源,进而为了政绩考核。对一个地方政府领导人来说,政绩就相当于他们政治生命的全部。没有了政绩,就是风险,就会影响自身的仕途。虽然他们知道违规私设驻京办也会带来风险,但是此风险从现在情势看,可以忽略不计,驻京办若能跑部委要到几个大项目,这就是政绩,这风险值得冒。从公共选择理论看,政治领域中的人同市场中的人一样,都是“经济人”,均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作为“经济人”,这些公共任职人员必然以个体的利益为出发点,他们在做某项具体决策时,都要涉及成本—收益问题。当违规驻京办的收益大于它所承担的违规成本时,一些地方政府领导人就会“顶风作案”而不顾中央政策。因此,将是否违规私设驻京办纳入地方政府相关领导人的政绩考核标准后,就会大大增加地方政府违规私设驻京办的成本,这样才能使潜伏在京的驻京办“名亡实也亡”。

四、规范制度,斩断影响政策终结的利益关系

恩格斯指出:“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13]列宁也指出,千百万群众走向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不是直接依靠热情,而是借助于伟大革命所产生的热情,依靠个人兴趣、依靠从个人利益上的关心、依靠经济核算”[14]。由此可以看出,人类进行的一切社会活动都与利益息息相关。在政策终结活动中,利益更是成为了一项政策能否顺利终结的关键性因素。驻京办撤销遇阻,是由于“驻京办生存的制度土壤并未根除”[15],驻京办现存的利益链条并未切断。因此,为了更好地促进驻京办的撤销,应该规范制度,斩断影响驻京办撤销的利益关系。

(一)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资金分配关系

为了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资金分配关系,改变各级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不匹配的状况,消除各级地方政府驻京办“跑部钱进”的动力,就必须进行财政体制改革,适当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建立起中央—省—县三级分税体制。在保证中央政府有足够财力对全国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前提下,使地方政府税收来源与地方政府支出间、地方政府收支与当地居民生活利益之间的关系更有现实性和针对性。这样就可以使县级政府在转移支付制度的扶持下,自行组织部分税收收入,相对独立发展县域经济。除此之外,还应科学地确定地方主体税种,保障地方税源的相对稳定,使地方政府的职能能够充分履行。为了改变地方税收税源结构相对单一,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应该强化地方税源中营业税的主体地位。同时,还要培育以物业税、环境税为主要代表的新型税种。

在地方政府财权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促使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相匹配,应立法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确定中央—省—县三级政府层级后,要为每级政府制定落实事权。应把义务教育、基本医疗、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划定为中央或者省级政府的事权;把地方性的公共物品提供定为当地政府即县级政府的事权。同时,为防止事权的推诿和地方政府的“自利”行为,应把事权的规定制度化、法律化。

(二)规范中央财政支付制度

我们通过深化改革,中央不断健全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加了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进一步加大了归并和清理专项转移支付的力度[16],调整了少数民族地区等资源枯竭城市的转移支付政策,逐步扩大了对其的转移支付规模。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不含税收返还)从2007年的14017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39912亿元,年均增长26.9%。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力度的加大及其相关制度的构建,使得地方政府无须频繁“跑部”,就可获得应有的财政支持,这将有效地促进驻京办的撤销。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我们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优化转移支付结构。转移支付是实现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重要保障,在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设置与搭配方面,要力求科学、合理,使各自的作用能得到更好的发挥,促进地方政府的财权与其事权相匹配。在对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分工明确的基础上,逐步做到属于地方政府事务的,如果其自有收入不能满足支出需求,原则上将由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补贴;属于中央委托事务的,中央财政应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充分安排资金;属于中央地方公共服务支出责任的支出,则应明确各自的负担比例。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完善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补助系数,以便逐步补足地方标准收支缺口。分类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并从监管制度、技术操作等方面着手,进一步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提高财政转移支付的透明度。首先,应公开各类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计算公式与方法,这样就能使各地方政府能够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按照确定的计算公式和方法估算应得的转移支付金额。其次,在网站上或公共财政年鉴上对各地方政府获得的转移支付金额进行公布,使其能够更好地得到社会各界的监督。再次,严格规范各类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申请、审批、分配、监测流程,使其真正规范化、标准化,从而确保地方政府申请转移支付资金时有据可依。这样,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各地方政府“跑部”的这种暗箱操作方式。

第三,财政转移支付运行法制化。法律是保护任何系统执行规则的一个功能强大的工具,财政转移支付的运行,只有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才能使政府间的转移支付行为从根本上得到理顺。一方面,要“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17],使各地方获取财政转移支付的条件和标准都有法律的规定,以填补驻京办“跑部”的空间,让地方政府“跑部”和“不跑部”都能一个样。另一方面,通过立法来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可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目前,不同形式的转移支付,都是通过不同的部门规章或通知来要求的,缺乏清晰的转移支付结构,缺乏有效的监测。因此,我们必须通过立法,建立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建立健全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的全方位的财政监督。

(三)构建合理的地方利益表达机制

政策终结利益表达,就是指在多元利益主体通过一定的方式与途径在政策终结过程中表达其利益诉求。在改革开放前,我国社会呈现出利益高度一体化以及意识形态单一化的状态,存在着这样一种误解:“以为只要政府真心地代表人民的利益,人民自己对利益的表达就是不必要的。”[18]导致政策利益表达机制的建立一直处于滞后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社会的利益结构出现了重大转变,相应的政策利益分配也变得错综复杂。因此,在政策终结中,政府必须要建立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以平衡政策终结中各方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要以政府为“掌舵”,疏导、拓宽政策终结各方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渠道。比如,政府可以利用民众来信、民意调查、举行政策终结听证会等形式,充分收集政策终结中利益双方的意见与诉求,并在全面衡量的基础上进行积极的回应。这样才能平衡政策终结中各方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避免利益冲突的发生,才能使政策终结得以顺利进行。

驻京办撤销遇阻,地方政府的利益表达渠道单一是其原因之一。由于我国政府行政层级较多,地方政府上传信息到中央需要层层审批,耗时耗力。因此,驻京办就理所当然地成为地方政府向中央进行利益表达的最佳阵地。为了从源头上消除驻京办,就必须要加快建立电子政务制度,尽快实现中央政府与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网络化办公,改变传统的地方政府利益表达的层级限制。“如果中央部委的资源分配和项目审批标准、程序、条件等完全公开透明,地方政府无须支付额外成本就可以平等地获取相关信息,驻京办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19]实施网络化办公不仅能够减少地方政府的财政开支,而且还可以提高政府行政人员的工作效率,并且对中央各大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职权起到更好的监督作用,进而有利于斩断驻京办存在的利益关系,促进驻京办的有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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