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瑞杰,余 军
(1.石家庄学院 财务处,河北 石家庄 050035;2.河北大学 管理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管理初探
于瑞杰1,余 军2
(1.石家庄学院 财务处,河北 石家庄 050035;2.河北大学 管理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高校教师的收入也逐渐提高,其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日益被相关部门所关注。由于个人所得税政策宣传力度不够、个税软件设计不够合理和高校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不足等原因,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产生了诸如教师法律意识不强、财务人员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工作脱节等问题。因此,高校财务部门应对教师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加强专业人才能力培养,积极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高校教师的收入也逐渐提高,对高校教师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正日益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国家税务局明确提出将高等学校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特别是2009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全面加强货物劳务税、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国际税收四大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通知中特别指出,各地要加强高校教师除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和兼职、来访讲学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要选择部分扣缴税款可能不实、人均纳税额较低的高校进行分析、评估和检查,发现应扣未扣税款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1]由此可见,高校教师在日益成为高收入群体的同时,其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问题也越来越重要。本文旨在分析高校教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由此提出解决的措施,更好地完善高校财务在个人所得税问题上的管理。
(一)高校教师缴纳个人所得税法律意识不强
虽然高校教师的文化修养和道德水准较高,可是仍有一些教师法律意识不强,对每月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存在抵触情绪,认为挣的钱是自己劳动所得,凭什么要给国家缴纳个人所得税。尽管税款已经由高校财务部门代扣代缴,但是有些教师仍然去财务处责难代扣代缴工作人员,给财务处的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
(二)高校教师收入种类繁多,计税工作量大
高校教师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按照职务职称、教学科研工作量核定的岗位津贴及业绩津贴,除此以外,课时费、加班费、监考费、咨询费、电话补助费、科研奖励、评审费、年终一次性奖金、校外兼职课酬、稿酬所得也是高校教师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此众多的收入种类,给财务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人员带来了很大的工作量,每月在计算教师收入时,要把当月所有的收入进行汇总,这对于众多拥有数千教职工的高校来说,其工作量之大是可想而知的。
(三)财务部门内部在计算教职工个人所得税时有脱节的现象
财务部门内部由于其相互监督的工作特点,每个工作人员都不可能完成所有的财务工作,往往是各个工作人员密切配合,才能最终完成一项财务工作。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工作在财务部门相对独立,他的工作对象就是高校教师的收入,而这些收入都是通过教师去财务报账部门报销完成。如果代扣代缴义务人不定期核查账目,对教师个人收入的报销行为就很难知晓,也就没有办法及时为这些教师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在实际工作中形成漏税,给国家造成损失。
(四)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所得区分不清
有些高校教师在领取收入的时候,会因为不了解政策,把劳务收入错误理解为工资薪金收入。由于劳务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存在很大的差异,比如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起征点是3 500元,而劳务报酬所得的个税起征点是800元,在税率方面,工资薪金所得实行的是七级累进税率,最低3%,最高45%,而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最低20%,最高40%,所以计算出来的个人所得税也不一样。举例说明:同样都是4 000元的收入,如果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4 000元-3 500元(抵扣额))×3%=15元;如果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4 000元-800元(抵扣额))×20%=640元,两种所得相差625元。由此可见,一项收入,究竟是确认为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工资薪金所得,对教师本人来讲是比较重要的。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教师去单位支取自己的收入或者是外聘教师的收入,一律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去计量个人所得税,这是不正确的。有些教师以先垫付外聘教师收入为由,要求财务人员给予照顾,对这种无理要求,代扣代缴义务人应耐心解释,努力纠正其错误,使其正确区分劳务报酬收入与工资薪金所得收入。
(五)对外聘、退休返聘人员的计税掌握不严格
近年来高校不断扩张,学生人数急剧增加,任课教师相对不足,外聘和返聘教师的数量也随之增加,他们有可能只是暂时聘用,也可能是长期聘用,由于这些人员的工作时间不是很固定,所以他们领取课时费的时间也很难把握。在实际工作中,一方面对外聘、退休返聘人员所取得的收入,究竟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还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很难把握;另一方面,在对退休返聘人员是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上,有的高校以这些人员是退休人员(税法规定,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为由,对其返聘收入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做法也是极其错误的。
(六)纳税筹划工作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
随着高校教师收入的逐年提高,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数额也相当可观,高校财务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要对教师的个人收入进行纳税筹划。但是根据笔者调查后发现,有相当一部分高校财务处负责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作人员,由于自身知识和业务能力的限制,不想也不愿意为给教师合理避税而多做一些工作,对于《个人所得税法》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加以合理利用,导致高校教师负担了不必要的个人所得税。
(一)个税政策在高校教师中宣传力度不够
有些高校教师对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抵触情绪,最大的原因是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宣传力度不够,教师对个人所得税政策理解得不够清晰,没有充分认识到缴纳个税的重要意义以及不缴纳个税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二)适合高校财务个税计算的软件设计不够完善
高校财务部门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之所以工作量大,疲于应付,根本的原因是针对高校财务特点的个税软件设计得不够合理。如果能设计出一套完整的个税计算软件,使高校教师在财务部门领取个人收入的过程中,在财务人员记账的同时,其个人收入就自动增加在本人的工资收入总额中,那样会使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工作量大大减轻,从而有利于高校个税计算得准确、完整。
(三)高校财务人员自身的业务能力有待提高
由于历史原因,高校财务长期以来一直是解决高校教师家属就业的地方,加之过去高校财务业务简单,这些人员还可以勉强应对。随着高校的不断发展壮大,特别是进入21世纪,高校的发展越来越国际化,高校财务的业务范围也越来越广。相比较而言,高校财务人员业务能力不足的问题就显现出来,特别是负责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财务工作人员,如果对个人所得税政策理解得不是很清楚,就很难给高校教师进行纳税筹划,最终会损害教师的利益。
(一)利用各种途径,加大个人所得税政策宣传力度
针对有些高校教师在个人所得税政策理解方面存在的疑问,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利用各种场合宣传个人所得税政策,特别是2011年9月新的个税起征点调整以后的相关政策。笔者认为,可以请税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进校园与学校的教职工座谈,当面为他们讲解个人所得税政策;通过财务部门工作人员走访系部的形式宣传个人所得税政策;通过财务处的网站开辟个人所得税政策专栏,全方位、多角度地宣传个人所得税政策,对教职工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问题进行在线答疑;通过微博、微信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使教职工真正理解个人所得税政策,感到纳税光荣,心甘情愿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减轻财务部门的工作压力。
(二)委托相关部门研发适合高校特点的个税计算软件
针对高校教师收入来源的多元化,财务人员在计算教师个人所得税时工作量大而且繁琐的现实情况,高校财务处应该请对高校财务有研发经验的软件研发公司研发软件,教师在领取个人收入的同时,软件能够自动将其收入计入个人工资总额中,月底按照税法规定的七级累进税率自动计算个人所得税,这样就减少了代扣代缴人员的工作量,也降低了出差错的概率。
(三)财务部门内部应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
针对财务部门内部各个业务窗口配合不是很紧密的情况,特别是在个人所得税的计征工作中,有些教师领走了自己的收入,而代扣代缴义务人并不知情的情况,财务部门可以规定,教师在领取个人收入之前,必须先到代扣代缴个税窗口进行个税的计征工作,可以刻一枚“已计税”的印章,由代扣代缴义务人保管,报账窗口只能以“已计税”的印鉴标记为依据进行货币的支付;由于外聘人员按照劳务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其所适用的税率和抵扣额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不一致,所以针对各个系部增加了大量外聘教师讲座费的发放的新情况,财务处应该委派专人负责劳务费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工作,同时加大宣传力度,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漏税现象的发生。
(四)引进专业能力更强的人才,加强财务队伍建设
随着高校的不断发展,其财务工作内容也日益多样化,高校财务人员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时往往束手无策。面对这样一种亟待解决的局面,财务部门可以通过走出去、引进来的办法,提高财务人员业务素质,特别是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能力。可以送业务骨干去国内外高水平的财经类院校深造,加快其业务能力的提高;也可以通过提供优惠政策吸引高素质人才的方式,为财会队伍增加新鲜血液,注入新的活力,努力加快财务队伍建设,提高业务能力。
(五)积极进行纳税筹划工作,减少教师的应税负担
财务相关工作人员应该努力研究业务知识,在个税代扣代缴工作中进行纳税筹划。比如利用税法有关优惠政策的规定: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缴个人所得税;在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内,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2]只要不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免征个人所得税;年终一次性奖金适用优惠税率的政策等,积极进行纳税筹划,努力减轻高校教师的纳税负担。
[1]宋秀慧,郭岩.高校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探析[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09,(6):32-33.
[2]苏强.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研究[J].财会通讯(理财版),2007,(2):70-71.
(责任编辑 张 转)
A Study of College Teachers’Individual Income Tax Management
YU Rui-jie1,YU Jun2
(1.Office of Financial Affairs,Shijiazhuang University,Shijiazhuang,Hebei 050034,China;2.School of Management,Hebei University,Baoding,Hebei 071000,China)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higher education in China,college teachers’income has gradually improved,thus their individual income tax has increasingly gained attention of related departments. Owing to the lack of propaganda of personal income tax policy,the unreasonable tax software design and inadequate ability of financial personnel,some problems arise in the withholding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such as teachers’weakness in legal consciousness,and financial personnel’s inadequate competence.Therefore,the financial department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needs to strengthen the propaganda of taxation,improve professional ability training,and make positive planning for individual income tax.
college teacher;individual income tax;tax planning
F810.42
A
1673-1972(2015)02-0126-03
2015-01-06
于瑞杰(1977-),男,天津人,会计师,讲师,主要从事财务管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