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丽萍
(沈阳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沈阳110034)
【学术热点·依法治国专题研究】
依法治国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现实意义
付丽萍
(沈阳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沈阳110034)
依法治国是我党执政方式上的重大转变,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有利于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有利于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惩治腐败、廉洁政治,它直接关系到我们党的执政地位、人民的生活幸福、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
依法治国;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现实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要求。我国民主法治的发展历经艰辛,经历了从人治到法治、从法制到法治、从法治国家到法治中国、从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到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跨越式发展,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深得人心。法治是安邦固本的基石,古今中外的历史证明,法治昌明,社会清明;法治不彰,乱国殃民。
从中国近代著名思想家梁启超发出“中国何时可以建成法治国家”的历史之问和十月革命给中国送来了科学和民主开始,中国民主法治的发展已经走过了一百多年的历程。
近代的中国内无民主外无民族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遭到破坏,中国社会从世人钦慕、万国敬仰的天朝大国沦为帝国主义列强蜂拥而至,灾难深重、任人宰割,无约不损、无战不败的弱国。戊戌变法的君主立宪、辛亥革命的民主共和、北洋政府的伪宪制、国民党的独裁专制均以失败而结束,民主法治被恣意践踏,民主法治发展的道路被迫中断。其主要原因就是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造成了民主与法制的缺乏。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无从谈起,国家的繁荣富强和人民富裕也无从谈起。
新中国的成立,为发展人民民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我们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绩,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奠定了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基础,并陆续颁布施行一些重要的法律,为党和人民对社会主义建设道路进行了初步探索并取得了重大成就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但不久之后民主与法制建设进入低谷,特别是十年“文革”给党和人民以及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带来严重灾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遭到严重破坏,阶级斗争取代了经济建设的中心位置,我国的各项建设事业遭受严重损失。“文革”期间的“大字报”“大鸣”“大放”“大辩论”“大串连”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背道而驰。政治局面处于混乱状态;经济停滞不前甚至崩溃边缘,人民饱受物质短缺之苦、生活长期得不到应有的改善。1955年我国GNP占世界的4.7%,1978年却下降到2.5%;1960年我国GNP与日本相当,而1978年却只有日本的四分之一。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就是一方面由于历史条件的制约,民主法治传统严重缺乏。长期以来,人治大于法治,官僚主义,权力过分集中,“一言堂”“家长制”代替了集体领导制度;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经济关系决定民主和法治的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基础上起步的,生产力水平低下,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因此建设社会主义高度民主和完善法制也必将受到社会经济关系的制约。
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改革开放以来,拨云见日的中国终于行进到了法治建设的快车道上,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1999年依法治国被写入宪法,十六大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2],2010年底形成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国家工作重心的转移,我国生产力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各项建设事业有了很大进步,人民生活实现了贫穷到温饱、再由温饱到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从1978年至今,中国由一个贫穷落后、封闭搞建设的国家发展到GDP超越日本,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经济大国,对外贸易规模亦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同时中国成为美国国债最大债权国。我国经济保持了年均9.8%的增长速度,根据世界银行数据,我国人均国民总收入由190美元上升至5 680美元,已经由低收入国家跃升至中上等收入国家。不断健全和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各项法律与制度日益完备,我们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民主与专政的各个环节,都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当前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民众对贫富差距、机会不公、滥用公权力、食品安全、贪污腐败、“房奴”、“拼爹”、大气污染等现象仍多有抱怨,一些地方和部门,政令不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相当普遍。这些导致人们在生活中遇到难题时,首先考虑的不是去通过法律解决,而是去通过一些“潜规则”解决,可以说人们对于法律的信赖尚不能让人满意或者说法律的权威尚未建立起来。这些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了我国的依法治国进程,成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政治和社会问题。
(一)有法不依
有法不依的现象依旧存在,严重损害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2010年底我国就已经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健全,已远非过去的无法可依的情况,但在具体实践中,法治仅仅停留在纸面上,没有真正执行的现象比比皆是。例如国务院办公厅2008年1月发出“限塑令”,规定从同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如今逛菜场,各种超薄塑料袋依然免费提供,旨在引导人们减少、拒绝使用塑料袋的“限塑令”已基本名存实亡。一方面是公民法律素质不高和法律观念不强,人们普遍心理认为法不责众,轻视乃至忽视法律的权威,以致有法不依成为常态;另一方面就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不严,并且国家虽有监督制度,但监督力度不够充分,监督措施也不够落实。
(二)执法不严
为了满足各种情况的需求,法律条款往往规定得较为宽泛,执法者不得不凭借经验或主观臆断,去裁量执法标准。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很大,为徇私枉法创造了机会、提供了空间。在中国这样一个典型的关系型社会,“搞关系”可以通融执法者,但却危害了法律的惩戒力;执法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对同样一件事的处理时松时紧,上面要求严格时就尺度紧些,身边有人情时就尺度宽些,这种弹性执法模式会在百姓中产生很坏的效应,导致百姓法治观念淡漠;一些执法部门对普通百姓“从严执法”,对政府机关或权力阶层违法却视而不见,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示范效应。
(三)违法不究
违法不究,人们对法律的约束力和惩戒力失去信心。比如一些官员在被问责后又悄然异地任职、“落马”后很快获得保外就医的资格等,违法者逍遥法外,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长此以往,人们对法律能否威慑违法者产生怀疑,丧失了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此外,执法队伍的专业化与职业化问题,也决定着能否稳妥地推进和实现法治。执法者执法犯法、腐败滋生,职业道德规范缺失等现象不能妥善解决就难以适应法治的需要。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对法律执行情况的好坏至关重要,如果执法者素质偏低,国家的法律再完备,也会通过曲解法律或钻法律的漏洞来达到为一己之私而获利。
当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如不下决心和花大力气加以解决,这势必要影响到国家的各项建设事业,进而影响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现。
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3];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目标,确立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改革任务[4]31;四中全会更加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5],对依法治国重大问题进行了顶层设计,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勾画出了清晰的框架和路线图。
“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4]32,强调了依法治国的重要目的和重大意义,表明在当今时代我们党所肩负时代重任,表明只要坚持党的领导,社会主义道路就永远不会走向歧途。而强化社会主义法治,是加强党的领导关键,中国共产党要真正带领中国人民建设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须走依法治国的道路,只有依法治国,才能形成凝聚力、团结力、创造力,才能在任何历史时期任何时刻都经受住风险和考验。
(一)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从“三位一体”到“五位一体”的总布局,法治建设既是其中的主要内容,也是重要政治保障。在和平与发展仍然是当今时代主题和复杂多变的国际背景下,面对巨大的国际竞争压力,要赢得各方面的发展优势,必须加强法治建设,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营造良好发展环境。要不断树立宪法的权威和加强法律的实施,把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把依法执政和依宪执政有机统一起来,通过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用法治来推动各项工作,真正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环境,用法治解决疑难问题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使自觉遵守法律真正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维护宪法的权威,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以法治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公民权利,以法治力量助推中国梦的实现。
(二)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根本目的就是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把人的发展摆在重要位置。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突出人的主体地位,强调法治的人文关怀[6]。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还不是很高,导致和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就业、医疗、教育、收入、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相脱节的现象比较严重,许多方面还不能完全做到用法治方式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解决和和老百姓切身利益相关的社会问题,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是社会主义法治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题中应有之义。社会主义法治不仅需要行政和司法机关来维护,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权利受到侵害时依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援助,努力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还需要全体公民不断提高法律素质和增强法律意识,使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更广泛更深厚的群众基础。
(三)有利于重拳惩治腐败和建设廉洁政治
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法治是关键。从严治党、严惩腐败和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同等重要,通过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来规范党的执政行为。国家频频出重拳打苍蝇老虎、大老虎甚至特大老虎,彰显了党中央坚决反对腐败、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彰显了我们党面对腐败分子不论其权力大小、职务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决不手软。这既是落实从严治党的根本要求,也是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之举。“打铁还需自身硬”。一个信仰坚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清正廉洁的政党,在任何时候都能立于不败之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靠的是我们党始终保持纯洁性先进性;靠的是严肃纪律、疾恶如仇,对一切不正之风敢于亮剑。只有这样,我们的党才能越来越成熟、越来越强大、越来越有战斗力,才能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奋斗实现中国梦。
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任何时候,如果放弃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否定了治国理政的法治基本方式,背弃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路,就不会有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和执政地位,就不会有中国人民的幸福生活,就不会有社会主义社会的的美好明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会成为泡影。
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期,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历史进程中,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彰显出其极端重要性和顶层战略意义。
[1]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46.
[2]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553.
[3]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27.
[4]习近平.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5]习近平.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7.
[6]赵忠江.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丰富与发展[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10.
【责任编辑王凤娥】
D619
A
1674-5450(2015)01-0006-03
2014-06-02
2013年辽宁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基地立项课题(ZTS201311)
付丽萍,女(满族),辽宁沈阳人,沈阳师范大学讲师,经济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