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视域下“法”的意蕴探析

2015-04-10 06:06马和平
关键词:依法治国宪法司法

马和平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 思政部,安徽 芜湖241000)

依法治国视域下“法”的意蕴探析

马和平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 思政部,安徽 芜湖241000)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步骤。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依法治国视域下的“法”的意蕴内含着以下规定: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同时党的一切行动要依法而行;依法治国的“法”是最广大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依法治国的“法”必须结合中国国情、展现中国风格。

依法治国;法;中国风格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这是我国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道路上迈出的坚实步伐。

依法治国的首要问题是有法可依。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到2011年,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表明,当前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已经具备了前提要件——有法可依。但法律建设是个动态过程,它必须符合时代发展和人民利益需求的变化。在变动不居的状态下,认真而科学解读依法治国中的“法”的意蕴,意义重大。

一、依法治国的“法”由党领导人民制定,并受它规范和约束

十八大报告提出了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要保证它们的实现,必须坚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从科学立法的角度而言,也就是所有立法活动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主因有三:1.法律不是凭空产生的,尽管法律制定以后保持着自身的独立性,但它必须能够渗透和反映历史发展规律的脉络,体现着客观世界的要求。中国共产党代表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它符合了人类社会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发展。因此,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保证我国立法在程序和实体上的科学性。2.立法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在我国,制定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约束和控制人民的行为、损害人民的利益,而是为了人民生活过得更好、社会更加公平正义、国家更加长治久安。中国共产党没有自己的私利,它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只有在它的领导下,所制定的法律才能在更大程度上具有普适性、公平性和正义性。3.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具有无可替代的执政地位,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中国现实的必然选择,有历史和现实合法性。它所具有的先进与开放的禀赋不仅能根据时代的需要创新法治建设,而且还能科学继承中国传统法治文化和吸收人类优良的法治文明。只有在它的领导下,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具有科学性、时代性和先进性。

依法治国的“法”同样适用于中国共产党本身。党领导人民制定社会主义法律,并不能将自己置于法律之外,相反,它必须带头敬畏法律、信仰法律、遵守法律和捍卫法律。首先,党的一切活动要限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维护和捍卫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习近平同志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1]这里“任何组织”首当其冲就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如果不带头敬畏、信仰、遵守和捍卫宪法和法律,依法治国就成为空谈,甚至还会带来无法无天的动荡和混乱,对人民利益和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经验和教训一再证明:惟有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并在实践中真正加以落实,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才会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人民利益才能得到保障和实现。其次,依法治国最根本、最高位的“法”就是宪法。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必须得到切实的遵守和落实。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制定了四部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目前我国实行的1982年宪法基本符合我国国情,是一部比较合适的宪法。但是由于种种因素,这部宪法的作用和功能尚未最大限度地实现,不尊重宪法、不遵守宪法,甚至削弱和违反宪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宪法规定的人民权利和自由常常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也经常受到挫折。“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所以“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2]。

二、依法治国的“法”是最广大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

法律是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在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是最广大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人类法制史告诉我们,有法可依只是法治社会的必要前提,并非是充分前提。有法可依并不必然带来文明和社会进步,有时反而会使损害人民权利和利益的行为更加强化和系统化,因为“法”有良恶之分。当“良法”被制定、遵守和执行时,这样的社会才是真正的法治社会,而当“恶法”被制定、遵守和执行时,这样的社会有可能陷入灾难。

历史上,一些强势群体或统治阶级无不利用优势地位将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固化,从而实现自己群体或阶级的利益最大化。今天,我们社会主义社会要实现人民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就必须制定体现最广大人民利益的良法。作为依法治国的良法应具备以下特点:有利于保证人民在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有利于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人民利益的实现;有利于每个公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1.依法治国的“法”必须能确保人民的主体地位。“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3]我国已在国家制度上保证了人民的主体地位,而要使主体地位真正得到落实,必须有法律上的规定和保证,这也是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题中之义。首先,要将人民主体地位内含和渗透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人民主体地位是现实的、具体的、可以落实的。因此,在制定法律时应将人民主体地位具体化,并要制定相应的法律,保障人民主体地位的落实。其次,要依法对无视或损害人民主体地位的行为给予制约和惩处。“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张居正语)尽管从宪法到地方行政法规,人民主体地位的规定无一缺漏,但当人民发挥主体地位、根据法律行使各项管理活动时,又经常受到行政权力的阻碍、干扰,甚至打击。因此,依法制约和惩处破坏人民主体地位的各种行为必不可少。

2.依法治国的“法”必须体现最广大人民意志,而不是仅仅体现某区域、某部门,甚至某特定人群的意志或利益。“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3]人民的政治属性明显,不同国家、不同时代具有不同内涵。现阶段,我国人民所涵盖的对象包括我国绝大多数人口,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人民内部也出现了分化,不同阶层和团体之间的利益纵横交错,不仅存在利益相同点,而且存在利益不同点,甚至相互矛盾和冲突的现象也日趋明显。因此,法律在制定时应充分体现这一社会现状:(1)法律内容上要体现最大的公平正义和反映社会共识。(2)法律形式上要体现程序的公开、公正、有效。任何具有立法权的机构都不能将私利渗透到法律的制定过程中,不能“心中只有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拘泥于部门权限和利益,甚至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讨价还价”[3]。

3.依法治国的“法”必须让每个公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利益格局和利益需求都呈现出多元化趋势,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和冲突高发、突发。尽管协调各方利益的途径除法律外还有很多,但法律所具有的强制性、共识性和普适性,使它成为最有效的途径。不过,对于法律的裁决,人们之所以愿意接受,除了法律的以上特性,更为根本的原因乃在于法律所具有的公平正义的精神实质。尽管人类历史上曾出现的法律并不都必然体现公平正义,但社会主义法律理应且必须体现,这是由社会主义制度所决定的。要确保社会主义法律体现公平正义,“关键是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3]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4]现阶段,我国司法领域违背公平正义原则的现象并不鲜见,各种冤假错案、徇私枉法、暗箱操作、司法腐败行政干预的案例屡见报端便是明证。尽管这些案例只是我国司法案例的极少数,但它所带来的伤害是巨大的,造成的危害是深远的。培根曾说:“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十次违法行为更严重。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在我国,司法不公所带来的危害主要有:(1)破坏党的形象和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因为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领导者,司法不公的责任当然由它来负,人民群众也会将其造成的消极后果与党联系起来,从而损害他们对党的信任和拥护。“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2)人治更为严重。人治,我国自有传统,至今仍阻碍着我国的法治建设。司法不公与人治互为因果,互相促进。司法不公往往因人治而盛行,而人治也往往因司法不公而强化。当前,行政干预司法相当严重,而司法制约行政却相当乏力。有些政府部门和人员不仅不能做到依法行政,“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皆可为、法定责任必须为”,而且它还将权力之手伸向司法领域,乱摸一气。所以,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是其中关键的一维。(3)司法公信力丧失,公民法治意识无法培育。我国社会人情浓郁,关系盛行,公民本就缺乏现代法治意识。建国以来,前三十年侧重政治运动,直至阶级斗争为纲的文革,原本法治建设摧毁殆尽;后三十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打开大门改革开放,在“发展是硬道理”理念的指引下,法治建设等往往成了“软道理”,尽管也尽力而为,但收效甚微。因此,在历史传统和现实需要双重挤压下,法治建设举步维艰,颇有力不从心、无暇顾及之态。就“依法治国”而言,1997年,党的十五大就明确提出要将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直到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期间法治建设的每一个小小进步都很不易。进入新世纪以来,伴随着腐败蔓延、贫富分化、道德滑坡、权力失控等问题的凸显,越级上访、群体事件和通过极端手段报复社会等现象也频现,其中缘由当然繁密,而司法不公和公民依法维权之路不畅,从而导致公民对司法的不信任也是其主因之一。法律不能只写在纸上,而要写在人民的心里。没有人民对法律从内心深处的敬畏、信仰,从而将法律作为指导和评判自己行为的标准,那依法治国就会失去社会基础。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领导的新一届党中央,从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高度,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高扬法治精神,重塑司法公信力: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和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等等,[4]这一切都是为了保证让每个公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依法治国的“法”必须结合中国国情,展现中国风格

依法治国的时空界定是要用当代中国法治理当代中国,这是依法治国的最根本内涵。法为人而存在,而不是人为法而存在,人类社会至今还没出现一个普世性的法治模式,只有较为适合本国的法治模式。因此,依法治国的“法”必须结合中国国情,充分展现中国特有的历史、人文和时代特色。

现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我国当下最大的国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以这个国情为前提和条件。

我国的国家性质是社会主义国家,而不是资本主义国家。因此,在法治建设中,必须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而不是资本主义法治。资本主义法治建设经历相当长的时间,其优秀成果当然是我们吸收和借鉴的对象,但不可以全盘照搬,简单复制。社会主义法治首先要确保无产阶级的领导权,也就是要确保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权。其次,维护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再次,维护和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赋予和保障公民的各项合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让人民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但是,我国社会主义还处于初级阶段,这就要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我们要立足于此,不要超之过急,不切实际。现阶段,第一,法治建设要与当下的物质生产方式、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本而言,法律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正如马克思所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当以社会为基础。”第二,我国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还处于较低水平,法治能力还不高,因此,法律普及工作应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同步展开。第三,保护其他所有制形式健康发展。

法与人类社会出现的任何事物一样,既受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决定,也受到既定的文化传统影响。我国文化传统的悠久及其厚重使得任何一步现代进程都不可能无视或轻视它的存在,因为在几千年的历史传承和世代相袭的流转中,一些文化传统已经内化或转生成文化基因普存和渗透下来,塑造、引导和决定着中国人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所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我们必须要将它与传承数千年的以德治国传统勾连、衔接和统一起来。这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能否顺利的关键,也是依法治国语境下法所应具备和展现的中国特色和中国风格。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伦理社会,这种社会最大特点便是等级明显,亲疏有别。人群以亲情划分,是非以关系界定。孝道伦理高于规则法制,整体利益大于自我价值。“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论语·子路》)最佳状态不是每个人都规规矩矩地作良好公民,而是温良恭俭让地修身养性,成为谦谦君子。只知遵法,仅是为人的基本标准,惟有全社会的人都能以道德修养提升内心,才是最理想的境界,所以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以德治国是传统中国最为独特的标志,并对中国国民的性格形成产生了根本性作用。当下中国,尽管与传统中国有着本质区别,但文化的稳定性和传递性决定了中国现代文化与传统文化之间的联系和继承。所以,在时代需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际,德治的功能必须得到应用的重视。

结合中国国情、展现中国风格要让中国法律凸显中国道德所追求的价值。法律与道德从来就是相伴而生。当道德教化和引导功能演化成强制功能时,它就会上升为法律;当法律的规范内化为人们思维和行为习惯时,它又会与道德要求合而为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5]因此,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须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公序良俗,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当前,中国道德的价值追求已凝练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而这一价值体系所包含的道德内涵既不同于西方社会的道德要求,也不同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道德要求,而具有真正的中国特色。因此,我国法律在制定、执行和运用过程中,必须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1]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N].人民日报,2013-02-25 (1).

[2]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EB/OL].[2012-12-04].新华网.

[3]习近平.法治改革不能拘泥于部门利益[J].求是,2015 (1).

[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2014-10-28].新华网.

[5]本刊评论员.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J].求是,2014(24).

Connotations of"Law"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Rule of Law

Ma Heping

(Department of Ideology and Politics,Wuh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Wuhu,Anhui241000)

The basic strategy of"comprehensively promoting the rule of law"advanced by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entral Committee of CPC is a key step in the promotion of the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and modernization of governance ability.The premise of the rule of law is that theremustbe laws to abide by.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rule of law,the connotations of law are as follows:Laws aremade under the Party leadership;allactions of the Partymust follow the law;"law"in this regard epitomizes the will of themajority of people;"law"in this regardmust be combined with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exhibita Chinese style.

rule of law;law;Chinese style

D616

A

1008-293X(2015)03-0071-04

10.16169/j.issn.1008-293x.s.2015.03.14

(责任编辑 张玲玲)

2015-03-28

本文为2014年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项目“文风与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关系研究”(SK2014A42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马和平(1970-),男,安徽南陵人,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思政部副教授,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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