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秀杰,戚静静
(辽宁师范大学 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9)
科技型小微企业是科技创新最为活跃和最具发展潜力的群体,如何让这些企业更好更快地成长,一直是以往专家、学者研究的重点。借鉴以前学者的研究成果,多角度深层次地对目前影响我国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能力的财税政策问题进行探析,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科技型小微企业是指从事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高新技术产品为主,生产与经营独立或相对独立核算的智力密集型的小微企业。科技型小微企业以掌握一定核心技术的科技人员为主,主要集中在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产品技术附加值高。[1]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全国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称小微企业)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国各类企业总数为1527.84万户。其中,小微企业1169.87万户,占企业总数的76.57%。而属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数量约为47.76万户,仅占小微企业总数的4.62%。问卷调查显示,46.84%小微企业反映市场需求不足、产品销售困难,58.08%反映市场竞争压力加大,23.74%反映订单不足。
而根据宜信公司在2012年发布的《三十六城市小微企业经营与融资调查报告》,从下面图表中我们能清晰地看出影响小微企业发展的制约因素。占据前几位的是竞争激烈、筹资扩张困难、销售困难、人才缺乏等。
另外,创新能力不足成为影响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最主要的“绊脚石”,因此正确分析影响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能力发展的因素至关重要。本文从财税政策角度对科技型小微企业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最终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科技型小微企业大多数处于发展初期,资金短缺就成了他们面临的最严峻的问题。由于缺乏雄厚的资本基础和过硬的公共关系,小微企业往往面临着严重的融资困境。科技型小微企业在其科研成果商业化过程中,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不具备短期偿还能力,因而也无法按照商业银行的传统理念进行融资。[2]根据银监会相关资料表明,银行贷款的主要投放对象是大中型企业,大企业的贷款覆盖率为100%、中企业为90%、小企业约为20%,到微型企业就微乎其微了。[3]根据调查,我国有不少科技型小微企业因缺少外援资金的支持,导致研发、生产等环节滞后,甚至倒闭。
根据权威部门资料统计,2005—2009年间,中国的税负痛苦指数在亚洲持续位居第一位,世界第二位。在我国,小微企业却要承担沉重的各种税费压力。尽管我国也陆续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措施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但是在有关部门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仍会存在一些漏洞。有关部门在为企业提供服务时,仍旧对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收取相同的大额费用,这使得本来就没有太大竞争优势的小微企业雪上加霜。
在我国,无论是在政府采购、项目扶持还是在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等政策上,各级政府及部门一直向大中型企业倾斜。[4]另外,针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法制建设和金融政策体系也不完善,小微企业发展的“绿色通道”并不畅通。在与大中型企业对政府项目的竞标中,由于小微企业势单力薄,与政府关系不及大中型企业,难免政府在制定某些政策、决定或标准时会向大中型企业倾斜。
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科技型小微企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是加快技术改进和产品创新的重要推动力。许多国外发达国家都纷纷为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发展采取实施税收优惠、加大财政补贴以及提供融资支持等措施。
在美国,小微企业得到减负。小微企业的所得税是按照个人所得税率征收的,而个人所得税又根据个人不同的家庭情况设有不同的申报类别,因此小微企业就可以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选择不同的申报类别。同时为了鼓励产学研合作,美国联邦政府规定科技型小微企业委托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基础性研究可以根据合同支付的研究费用的65%从所得税中抵免。[5]在日本,政府往往采取的主要措施主要体现在法人税税率优惠和法人税减税等方面。在欧盟国家中,英国提高科技型小微企业营业税起征点,甚至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可以免征营业税等。法国采取的措施是对新建科技型小微企业免除前三年所得税,提高科技型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加速折旧。
美国联邦政府对于那些前期投资巨大,且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政府出面进行前期开发,等时机合适再转卖给个人小微企业进行经营,从而使得小微企业避免了前期支撑不住巨额投资导致经营不善最后倒闭的现象。日本政府立法规定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设立小微企业创新基金和风险基金,支持产学研结合,给予小微企业财务和金融等方面的优惠。欧盟国家中,德国注重加强对落后地区小微企业的财政补贴力度,并设立小微企业技术研究与发展基金用于资助小微企业的发展。法国政府不仅会对小微企业的研发费用进行补贴,对增加职工、促进地方就业的小微企业也会进行适当补贴。
在美国,奥巴马还签署了“JOBS法案”来鼓励小微企业融资。日本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推行新的金融融资制度,一方面自身设立金融公库为小微企业提供低利息的融资服务,另一方面积极引导其他社会金融机构为其提供资金支持。欧盟国家中,英国是通过政府基金与社会资本相结合的方式,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资金资助。德国政府为对科技型小微企业进行贷款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风险担保。法国政府同样提高了银行向小微企业贷款的比重,并为其提供贷款贴息。
虽然我国政府在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也获得一些成果,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面临着很多问题。结合上文所述,总结出目前科技型小微企业面临融资困难、税收负担重、政府财政扶持体系不完善等许多问题。通过总结过去经验教训,并结合国外发达国家经验,对以后我国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发展,本文给出以下建议:
我国金融业市场供给有限,因此准入制度较为严格,限制了我国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例如,政府监管部门对民营资本进入金融市场会存在一些大大小小的制度障碍,民营资本要想在金融市场上取得控股地位更是难上加难。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该放松管制,积极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结构多元化,从而拓宽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尽量解决当地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信息不对称的弊端,鼓励金融机构可以为具有良好发展趋势和前景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小微企业实力有限,达不到政府采购招标时对企业规模、技术创新和资金等方面的较高要求,往往导致其在政府采购这块所占市场份额就很小。所以,政府有关部门就应该适当修改一些采购时的限制条件,倾斜向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另外,为了缓解小微企业的因资金不足带来的发展压力,政府就应该对这类企业进行补贴,提高其发展积极性。
政府有关部门应设立创新基金,支持那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小微企业项目。对于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要给予适当补贴,进一步扩大补贴范围和力度。引导社会资金,吸引和带动各级政府、金融机构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动的关注和支持,缓解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状况。
在美国和日本等国家,为了降低小微企业业主的经营风险,在小微企业倒闭破产时实行“退税”等措施。我国政府相关部门也应该借鉴此项措施,对小微企业进行适当的“退税”改革。另外,我国也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将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各种税收合并为一项小微企业的专门税,降低小微企业专门税税率,减少纳税税额。还可以扩大小微企业可税前抵扣的费用比例范围,如差旅费、捐赠支出、销售广告支出等等。对于新成立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可以在开始的几年里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以后可以适当征收。
鼓励小微企业加入产学研一体、产业创新链条完备、有利于成果转化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强科技型小微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改善小微企业人力资源结构,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切实落实已出台的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加大公共就业服务力度,提高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成功率。
[1]陶爱萍,宋秋菊.科技型小微企业协同创新与战略联盟研究[J].中小企业研究,2014(1):95-98.
[2]谢娟娟,刘小瑜,廖鹏.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支持探讨[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3(2):1-4.
[3]顾光,马媛媛.科技型小微企业财政支持政策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3(18):80-82.
[4]张立纳,王金利.政府视角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成因分析及对策建议[J].柴达木开发研究,2013(6):20-24.
[5]郑春美,许玲玲,胡肖夫.国外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措施及对中国启示[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3(18):8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