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金山,乌 静
(1.南京大学 社会学院,江苏南京 210093;2.内蒙古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内蒙古 包头 014010)
从一些发达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经验来看,老龄化必然导致养老保障支出大幅增加,其结果是在增加企业和个人税负的同时强化了政府对经济社会的控制,显然这与市场经济原则是相抵触的。所以,当20世纪70年代末福利国家遭遇危机以后,以哈耶克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者秉持个人自由、崇尚市场分配正义、反对国家过度干预原则,对国家的再分配予以激烈批判,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质疑政府再分配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正是在应对福利国家危机以及新自由主义的批判和质疑声中,福利多元主义开始兴起,主张超越政府与市场相对立的传统两分类福利供给,从家庭、个人、志愿机构等社会主体中寻求资源以解决福利供给不足的问题。受福利多元主义范式的影响,现阶段我国的养老保障理论研究和政策实践正朝着由政府、家庭、个人共同分担养老责任转变,但这样一种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能在多大程度上发挥它的积极效应,还取决于公众所持的养老责任分担态度,因为公众的支持能使政策获得认同、信任、服从和参与,从而提高政策的科学性和执行效能。
本文所用数据来源于2010年CGSS城市居民样本问卷。在进行数据分析以前,去除每个变量中含有缺失值的样本后,共获得4 850个有效样本。为了尽可能准确把握居民的养老责任分担态度,本文以55岁为分界点,将样本分成两个群体,这样分组很大程度上是考虑到我国女性的退休年龄为55岁。所有变量分为因变量、自变量和控制变量。
(1)关于居民的养老责任分担态度,选取问卷中“您认为有子女的老人的养老应该主要由谁负责?”这一问题来测量,问题共有四个备选项,分别为“主要由政府负责”“主要由子女负责”“主要由老人自己负责”“政府/子女/老人责任均摊”。由于在这四个类别上没有必然的顺序关系,所以适用多项logistic回归分析。
(2)自变量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基于现有研究中自利与福利态度的关系,选取了可能影响个人自利心的一些变量,包括年龄、性别、教育年限、婚姻状况、孩子数量、健康状况、个人收入、社会阶层等。教育变量按教育程度转化为相应的受教育年限。对于婚姻变量,将问卷中关于婚姻状况问题的备选项“已婚”和“分居未离婚”合并为“在婚”,将“未婚”“同居”“离婚”“丧偶”合并为“非在婚”。对于健康的测量主要是采用自评方式,问卷中对应的问题是“您觉得您目前的身体健康状况是”,对应的回答从“很不健康”到“很健康”依次分为五项,为简化统计分析,将“很不健康”和“比较不健康”合并为“不健康”,将“比较健康”和“很健康”合并为“健康”。个人收入指的是居民的上年收入。个人的社会阶层划分也是采用自评方式确定,问卷中对应的问题是“您认为您自己目前在哪个等级上?10分代表最顶层,1分代表最底层”。第二类是借鉴国外现有的经验研究结果,从政治意识形态、福利体制、政党偏好等微观和宏观的因素中抽取出“政治信任”,包括居民对政府的信任和对政府官员的信任。本文采用问卷中以下四个问题来测量:①您对于中央政府的信任程度怎么样?②您对于本地政府的信任程度怎么样?③您是否同意政府官员的工作就是为老百姓服务?④您是否同意政府官员会重视我们对政府的态度和看法?其中:用问题①和②测量公众对政府的信任程度,回答选项从“完全不可信”到“完全可信”,对应值从“1”到“5”;用问题③和④测量公众对政府官员的信任程度,回答选项从“完全不同意”到“完全同意”,对应值从“1”到“5”。 考虑到从中央到地方政治信任可能存在自上而下的层级递减现象,本文将居民对中央政府的信任度分值和对地方政府的信任度分值相加后平均,这样就得到了一个概化的政府信任变量。测量公众对政府官员信任度的问题也做了这样的处理。
(3)控制变量主要有两个:个人政治面貌和家庭上年收入。对于个人政治面貌,将问卷中关于政治面貌问题的备选项“民主党派”“共青团员”“群众”合并为“非中共党员”。家庭收入也可能会间接影响个人对养老责任分担的态度,因此将家庭上年收入也作为本文的一个控制变量。
从表1看,养老责任主要由哪个主体承担,两组居民的态度序列是一致的,从低到高依次是老人、政府、三方、子女。其中:对于18至55岁年龄段的居民,选择主要由子女承担养老责任的倾向性最强(54.31%),比第二位的三方共同分担养老责任高17.36%,选择由老人自己承担主要养老责任的比例最低(3.15%);56岁及以上居民在子女应该主要承担养老责任的选择倾向上也最强(36.95%),但仅比三方共同养老高0.76个百分点,选择主要由老人自己承担养老责任的比例最低(10.27%)。仅从数据的表象来看,居民最倾向于选择由子女承担主要养老责任,或者说,居民在养老方面对子女的依赖心理最强。当然,这只是在没有控制其他变量情况下的简单频率比较,也不能确定影响居民养老责任分担态度的因素,所以还需要对数据进行深入分析。
表1 变量描述统计结果
表2显示,整体上除婚姻状况、政治面貌两个变量外,其他自变量对18至55岁居民的养老责任分担态度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在控制了其他因素之后,具体表现为:年龄越大,越不倾向于支持由子女主要承担养老责任;与女性相比,男性更倾向于支持由子女承担主要养老责任;居民的受教育年限越长,越是支持主要由政府或政府参与、三方共同分担养老责任;居民的孩子数量越多,越倾向于选择由子女主要承担养老责任;相比于主要由子女承担养老责任,身体自评不健康的居民更加倾向于支持主要由政府或政府参与、三方共同分担养老责任;个人收入越高,越倾向于支持主要由政府承担养老责任;自评所处社会阶层越高,越倾向于支持由子女或老人自己主要承担养老责任;对政府的信任程度越高,越是支持由子女主要承担养老责任;对政府官员的信任程度越高,越倾向于支持由子女主要承担或三方共同分担养老责任。另外,个人上年家庭收入对其养老责任分担态度也有影响,家庭收入越高的居民更支持由三方共同分担养老责任。
表2 18至55岁居民养老责任分担态度的mlogit分析结果
表3显示,对于56岁及以上的城市居民来讲,在控制了其他变量之后,年龄越大,越不倾向于支持主要由子女承担养老责任;受教育年限越长,越是支持由政府、子女以及老人自己三方共同分担养老责任;与自评健康者相比,自评不健康者不倾向于支持主要由子女承担养老责任;居民自评所处社会阶层越高,越不倾向于支持主要由政府承担养老责任;对政府的信任度越高,越倾向于支持由子女主要承担养老责任;对政府官员的信任度越高,越倾向于支持主要由老人自己或三方共同分担养老责任。另外,性别、婚姻状况、政治面貌、孩子个数、个人收入以及家庭上年收入均对56岁及以上居民的养老责任分担态度没有影响。
表3 56岁及以上居民养老责任分担态度的mlogit分析结果
比较表2和表3可以发现,年龄、教育、健康状况、社会阶层、政治信任对两组居民的养老责任分担态度均有显著影响。如果将两组样本在相同比较向量上的几率比进行比较,则会发现以上这些变量对居民养老责任分担态度的影响具有同方向性且大部分变量的影响幅度比较接近(表4)。从年龄来看,随着居民年龄的增加,相比较于由政府承担主要养老责任,年龄每增加1岁,持子女主要承担养老责任态度的几率分别下降5%和3%;相比较于由子女主要承担养老责任,持老人自己主要承担养老责任的几率分别上升8%和5%;相比较于老人自己主要承担养老责任,支持三方共同分担养老责任的几率都下降4%。教育对养老责任分担态度的影响在于,居民受教育年限越长,越倾向于支持由老人、子女和政府共同承担养老责任。身体不健康的居民较健康者更倾向于支持三方共同分担养老责任。自评社会阶层越高,越倾向于支持子女承担主要养老责任。政治信任方面,居民对政府的信任度越高,越倾向于支持由子女主要承担养老责任,居民对政府官员的信任度越高,越倾向于支持由三方共同分担养老责任。
表4 两组样本居民养老责任分担态度的比较
对2010年CGSS城市居民样本数据的统计分析发现:(1)年龄、教育、健康状况、社会阶层等对居民养老责任分担态度有显著影响。具体来讲:年龄越大,越不倾向支持由子女主要承担养老责任;受教育年限越长,越倾向于支持由三方共同分担养老责任;与自评健康者相比,自评健康状况差的居民更倾向于支持三方共同分担养老责任;相比较于主要由政府承担养老责任,自评社会阶层越高,越倾向于支持主要由子女承担养老责任。(2)居民的政治信任程度对养老责任分担态度也具有显著影响,表现为:对政府的信任度越高,越倾向于支持主要由子女承担养老责任;对政府官员的信任度越高,越倾向于支持政府协同子女、老人共同分担养老责任。
基于公众的养老责任分担态度,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在以下三个方面加强重视:
第一,转变思路,引导老年人积极参与自我养老。目前关于养老模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方面,自我养老模式常常被忽视。然而,本文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至少那些受教育年限长、健康状况不好的老年人愿意协同家庭、政府共同分担养老责任。事实上,伴随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老年人已经具备了分担部分养老责任的能力,而且随着人们健康水平和预期寿命的不断提高,相当数量的老年人还能生活上自理、经济上自立,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参与自身养老,减轻家庭和社会的养老负担。另外,自我养老还具有长远的战略意义:一是为国家下一步的延迟退休营造社会氛围,因为自我养老的实质是延长老年人的劳动时间;二是可以强化年轻人养老资源的自我积累,防患于未然。为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转变思路,灵活引导、鼓励和帮助老年人发挥余热,使老年人成为一个强有力的养老责任承担主体。
第二,政府主导,构筑多元养老责任分担机制。虽然福利多元主义为解决我国目前政府福利供给不足的问题提供了重要启发,但是在实践领域多元福利主体间仍然存在诸如国家越位、企业错位的矛盾和冲突[1],所以究竟应该如何有效发挥各福利供给主体的作用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鉴于我国“强国家、弱社会”的历史传统,应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养老责任分担机制,即政府要扮演主导者的角色,一方面理清各养老责任主体的特点和功能,另一方面根据老年人的养老资金、养老需要、养老条件等,通盘指导和协调各责任主体发挥作用的渠道和空间,从而实现养老资源供给和养老需要的有效衔接。例如,对于那些自评社会地位高且倾向于由子女主要承担养老责任的老年人,政府应该想办法促使家庭承担更多的精神支持和情感慰藉。
第三,提升政治信任,促进多元主体在责任分担中的合作。国外研究发现,公众政治信任水平越高,对牺牲自我物质利益的公共政策的支持度就越高[2]。本文的研究也证明了居民政治信任对其养老责任分担态度有显著影响。可见,提升公众的政治信任,可以激发公众的公益性、互利性活动,产生更多的福利供给,有效地减轻政府的养老负担。所以在现阶段,面对市场经济深入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贫富分化、阶层利益分配不公等社会问题,政府应继续坚持分配公正、权利公平的理念,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以提升政治信任,促进多元主体之间的互利合作。
参考文献:
[1]袁同成.越位、错位与失位:我国多元社会福利主体间的矛盾与冲突[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6).
[2]Thomas J.Rudolph,Jillian Evans.Political trust,ideology and public support for government spending[J].Americ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2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