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规则的秩序功能

2015-04-09 11:21黄谋琛
实事求是 2015年1期
关键词:社会秩序秩序规则

黄谋琛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 江西南昌330003)

社会规则的秩序功能

黄谋琛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 江西南昌330003)

规则调整人的行为活动——行为活动影响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影响社会秩序,因而,规则广泛渗透于社会关系并且具有间接调整作用,这种间接调整作用的结果主要是秩序。社会规则具有维护秩序的功能,这种功能是通过整合、协调、控制和防护机制加以实现的。

社会规则功能 秩序

规则调整人的行为活动——行为活动影响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影响社会秩序,因而,规则广泛渗透于社会关系并且具有间接调整作用,这种间接调整作用的结果主要是秩序。换言之,我们知道,个体依照某些规则行事,规则便起到劝说、评判和维护自由的作用,实现群体的团结、正义和导向作用,因而人的社会生活甚至社会动物的群体生活成为可能,所以作为人和人之间交互活动的产物——社会——在人们实践基础上形成为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诸领域的有机体。但是,行动者是能动者,而规则本身是客观化的、非个人化的。在吉登斯看来,规则是技术或者可一般化的程序,他声称的“行动者依靠结构元素”正是其一贯的逻辑。事实上,埃米尔·迪尔凯姆(Emile Durkheim)就认为,“社会是独立存在的客体,尽管社会是由无数个体联合而成的,但它本身是属于高于个人的相对独立的实体,具有超越于个人的独特性质,这种独特性质无法在单个个人身上找到。”[1](P128)

因此,主体遵守社会规则的相对稳定状态即是社会秩序。“秩序”英文为order,希腊语为cosmos。从《现代汉语词典》来看,秩序有次序之意,还指有条理、不混乱的情况。黑格尔说:“它必须在国家这一大建筑中具有它独特的实存。可是不幸这一规定仅仅被视为外部的和随意的。”[2](P300)秩序不仅是存在于人类社会,也存在于动物界,只是程度不同而已。举例来说,动物为防止在觅食过程中争斗频繁或发生太多干扰,就需要一定秩序,即个别动物越远离巢穴,斗志越弱。所以两个相遇于中间地带时,其中远离兽穴不经角逐即会自动退却。无力角逐的野兽就会提前逃跑,可见,动物的活动领域并非通过界限确定,而是通过遵守规则确定,尽管每只动物未必明确意识到规则为何物。[3](P184)霍布斯的功利主义社会理论体系演绎出这种体系特点的同时,也碰到了秩序问题。而秩序可分为实际秩序和规范性秩序,是否有道理暂不做讨论,但这两种秩序也是有联系的。既然社会秩序是客观的,那么又是依靠什么维系的?难以想象,如果实际秩序脱离这一规则要素,会稳定持久地维系下去。“如果由于执行才有效的规则缺位,那么秩序将被打破。”[4](P127)可见,一定意义上说,秩序由规则决定,换言之,规则确定社会秩序的界限,也就是维护某种社会秩序,甚至可以毫不过分地讲,社会规则乃是社会秩序的核心和保证。从法律史可知,《十二铜表法》、《萨利克法典》(Lex Salica)在众多法律中可是微乎其微,然而,它们与习俗等规则在一同维护秩序。同样,规则也具有保障自由的功能,这种自由和权利正是在一定秩序之内。当然,需要注意的是,规则并不必然带来秩序和自由,也就是说可能带来失序和禁锢,这取决于规则的内容是否合理等因素。

关于社会秩序,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自由主义者哈耶克、英国社会学家科恩、德国马克斯·韦伯等皆有所论述。在博登海默看来,秩序“是指在自然界与社会进程运转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5](P219)哈耶克认为,秩序“是一种事物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各种各样的要素之间的关系极为紧密,以致于我们可以根据对整体中某个特殊部分要素的认识,去形成对其余部分的正确预期,或者至少是有机会被证明为正确的预期”。[3](P21)既然如此,那么继续追问:社会秩序又是凭靠什么得以存在呢?其实,哈耶克在《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作了回答,他说:“自生自发秩序的形成乃是它们的要素在应对其即时性环境的过程中遵循某些规则所产生的结果。”[6](P63)还说:“我们想要强调的只是,即使在这样的发达社会中,它们的秩序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依凭这样的规则而形成的。”[6](P19)韦伯认为,一种秩序被主体认可为有联系时,就是规范运用和合法的。……韦伯谈到,“事实上,行动方向所依据的秩序,在不同的参与者那里,自然是出于极为不同的动机。”[7](P247)现代政治思想之鼻祖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就坚持这样一种观点,即人类初始因为自然条件而发生战争,而利维坦式的极权政体正是为了规避这种无法无天和混乱无序。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国家起初不就是暴力机器吗?而各项强制性秩序的维护正是以暴力机器为后盾的规则来保证。其实,这是自上而下的等级制度而产生秩序。与之相反,自下而上的民主政体则形成市民社会秩序。由此可见,社会秩序得以维系,正是依靠规则,不管是自发秩序还是人为秩序,当然这种区分是就秩序形成而不是秩序性质来说。就科学而言,默顿说:“科学的持续发展只能发生在具有某种特定秩序的社会里,这种社会秩序服从一系列复杂的潜在前提和制度约束”,反之,“制度结构的变迁可以削弱、限制甚至可妨碍科学事业”。[8](P694)制度不就是规则吗?制定规则,约束人的行为活动,并且将规则加以施行——把纸面的规则变成生活状态,确立一定的社会秩序包括经济秩序、政治秩序、文化秩序等。没有规则,秩序难以确立,更谈不上维护。布罗姆利讲道:“没有社会秩序,一个社会就不可能运转。制度安排或工作规则形成了社会秩序,并使它运转和生存。”[9](P55)既然社会规则具有秩序功能,那么,这种秩序功能体现在何处呢?这个问题——其实就是秩序的形成机制,不仅哈耶克没有回答,就是戴维·博金(David Bogen)在《没有规则的秩序》中也未明说。[10](P121)下面我们就秩序维护功能进行层次分析。秩序功能包括以下几项:整合、协调、控制、防护。

社会是个大系统,其中每个要素的地位、作用并不完全一样。这样就需要将各要素关联成整体,按照社会整体的发展要求进行整合。事实上,整合思想发端已久。我们知道,恩格斯在致《约·布鲁赫》的信中提到“历史合力论”的思想。在社会学中,有孔德、斯宾塞,还有T.帕森斯提出AGIL范式。帕森斯把各个分化开来的社会系统据说从中发展出来的那个核心领域叫作社群共同体(Societal Community)。它包括所有专门履行整合功能的行动领域——一方面是一些符号惯例,比如礼俗、宗教文化、民族节庆等等,它们确保社会的团结;另一方面是一些次阶建制,比如道德和法律,它们对典型的行动冲突进行调节,并在危及初阶建制化行为期待之稳定性的混乱情况出现时,插手干预,使之走出困境。[11](P89)索罗金在批判社会学的基础上,强调文化整合——这种整合与涂尔干的社会整合观和后来的功能主义规范整合论皆有不同。文化整合有两种类型,即:因果—功能整合和逻辑意义的整合。我们这里讲的规则的整合作用是基于:社会出现各种力量,众多力量并不完全是沿着同一方向,甚至有所分化,产生冲突。这样就需要将集团、个人切实整合成命运共同体。在系统论看来,社会就是一个系统,包含各子系统,它们功能分化,而整合就是把各子系统关联成整体,就是一个国家通过包括政策、法律等在内的一系列规则将各种力量纳入相同的前进方向。没有一个社会能离开规则,尽管各社会在风俗、习惯、制度和文化价值等级结构的一系列目标手段的有效整合上各有不同。默顿就认为,在自由社会里,整合主要来自于一组引导人类活动的文化规范;在独裁的社会结构里,整合则主要是通过正规组织和社会控制的集中化来实现的。[8](P707)可见,规则可以起到整合的作用,因为规则可以设定目标,还可设定措施。昂格尔就说:“政治思考和经济交换都有赖于公布和实施规则或法律。没有规则,永远也得不到社会生活中协作的利益,除非可能是作为个人或集团独裁的结果,否则,社会秩序的存在将永远是费解的神秘现象。个人利益理论对于这种规则体系必须是什么样子赋予了某些含义,这些含义合在一起指出了一种可以被描述为是工具主义的规则观念。”[12](P23)

确实如此,规则对政治、经济、文化等诸领域的力量进行整合,进行结构优化。一些国家对文化领域的规定,带动了文化产业的兴起。目前,由于人们认识水平有限,对社会发展的诸多问题困惑不解,因此整合又具体表现为实施、反馈、调整。具体而言,出现问题,制定规则包括目标和措施,付诸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问题甚至产生新的问题,反馈到指挥系统,加以调整再实施。当然,规则可能会限制一部分自由,也正因如此,才能保障大部分自由,从而实现整合,譬如道德算是一种自由状态,但道德也是一种相互依赖关系。道德未必让人解放,未必让人摆脱于周边环境,与之相反,其主要作用是把个人转化为整合力量,如此就剥夺个人的部分自由。

要将诸要素整合成一个整体,离不开协调。因为整体是由若干部分组成,但又不是各部分的简单拼加。而各部分的运动可能方向一致,也可能方向相反。这样各部分之间联系可能密不可分、坚如磐石,也可能分崩离析、一盘散沙。因此整体的力量取决于各部分的关联性和一致性。所以对于相互矛盾、彼此冲突的各部分必须主动协调。我们知道,社会是由经济、政治、文化、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狭义)等组成的结构体系。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也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它们之间的作用不是等同的,其中决定作用是基本的。尽管这几个场域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然而它们并不是等量齐观、齐头并进,从哲学上说,不平衡是绝对的,平衡是相对的。社会发展是按照不平衡到平衡再到不平衡的规律前进的。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看来,生产关系要适合生产力状况、上层建筑要适合经济基础状况,这是两个基本规律——基本规律离不开人的自觉活动。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说:“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13](PP591~592)如果不想发生剧烈的社会动荡和暴力冲突,就要按照这两个基本规律行事,实现它们的适合与平衡,就要经常有意识有目的地制订规则来促使它们相互协调。其实,从帕森斯的功能系统理论来看,也说明了这点。行动体系是有众多子系统,各子系统之间、系统诸要素之间矛盾冲突难免,所以要协调这些冲突,理顺各种层级关系,形成一致和团结,这就要制定社会规则加以协调。譬如,当技术落后时候,可能制订鼓励技术发明的规则,以激发人的创造潜能;当经济低迷萧条时,就出台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和宽松的货币政策等系列规则来扭转颓势。文化落后,就要出台相关规则推进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发展,从而解决腿长腿短的问题,协调经济文化发展。市场经济作为经济人,具有逐利性。如果不制订完善的规则并严格执行,那么,经济人势必追求成本最小化,利益最大化。除非经济人自觉按良心办事,否则商人可能坑蒙拐骗、假冒伪劣。这样就会有矛盾产生,消费者想得到货真价实、物美价廉的商品和售后服务,而生产者却想成本最小化利益最大化。为了得到各方都能接受的结果,只有通过规则来规制动机各异的行为,调节人们的利益关系,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尽管建立了规则,对社会各组成部分进行了协调,但协调结果可能合乎预期,也可能归于无效。这样,为防止各部分各方面斗争尖锐、矛盾扩大,就迫切需要控制。痼疾顽症、改革攻坚就说明矛盾的坚固程度。控制当然指社会控制——美国社会学家E.A.罗斯最早提出这一概念,他在1901年出版的《社会控制》阐述了这个问题,19世纪20年代初美国城市化迅猛发展,移民城市潮流使得越轨犯罪现象时有发生,秩序混乱起因于社会群体解体、人性的自然秩序遭受破坏和人们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缺乏,还有与自然科学成果运用于社会管理的设想相关。迪尔凯姆对社会控制做了强调——这相当于,在社会中设置一个系统以制裁和惩罚来处理违规者。

社会控制规定了不轨行为并对这种行为做出反应,它规定了什么是应当的:什么是对或错,什么是违反、责任、反常或扰乱。法律是社会控制,但礼仪、习惯、伦理、官僚制和对精神的治疗也是社会控制。正如法律是国家公民中的社会控制一样,部落成员也有其社会控制;同样,家庭、车间、教会、派系集团和体育比赛的成员之间都有其各自的社会控制。[14](P123)

如果以上都是控制,那么控制是如何实现的?任何控制系统皆以社会化为出发点,而社会化可以被定义为文化学习。由于婴儿出生时难以自立,就需要成年人照顾——通常是他们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监督小孩的行动,不仅提供包括衣食住行等物质需要和情感培育支持,还提供一系列正当的行为准则。控制论就认为,整个社会系统需要一个控制中枢,控制中枢通过信息收集、做出决定、传导指令、信息输出等系列环节,从而实现控制功能。其实,大多数社会科学家都认为规则具有调控人类行为的作用,但社会规则是何以发挥这个作用的呢?任何社会控制方法(运动规则及法律规则)主要是由传达给各类人的一般行为规则构成的,他们因而指望不必再有官方的指示就能了解并遵守规则。……如果这类社会控制起作用的话,这些规则必须符合这些条件:它们必须是可以理解的,大多数人有可能服从,一般地说决不应当是溯及既往(虽然可能有例外)。[15](P202)规则的内容其实就是信息,信息经过传递,通过某种力量实现控制目的。为什么需要控制呢?社会成员的正当行为要予以保障,对越轨违规行为要约束,而人的内在本性具有邪恶的一面,就是社会也有不尽如人意之处。当成员的行为偏离违背规则时,就需要对这种行为进行约束包括制裁。社会可以应用多种形式实施控制,然而,如果从整体上看的话,不是控制个体,而是整个结构。而控制整个结构,不仅依赖于技术,也依赖于规则。摇篮时代的社会控制影响就在身边,也就是父亲、邻居和酋长。行为规则被反复灌输,人人遵循。否则,社会难以运行。在帕森斯看来,符号系统处于人类社会的控制论等级制(Cyber⁃netic Hierarchy)的顶端,在其“行动框架”中,居于社会系统、人格和有机体之上。物质环境限定了社会中形成的各种行为方式,或者说对它们施加了各种限制,但以最直接的方式调控这些行为方式的,却是文化系统。[16](PP9~10)我们常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规则就是通过信息延伸到社会各个角落,把各种所及的法律社会关系纳入被管理领域,从而实现对整个社会的治理。正如“法律的正式化不能创造一个中心权威关系或者保证有效的领导能力,但它能提供各种形式的控制,在这种控制中需要权力及运用。”[17](P372)

当然,这只是举例,因为法律只是规则之一,并不是所有社会关系都由法律调控,还有其他规则。但法律算是社会控制的最高手段了。美国社会学法学创始人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就认为:“这种支配力是直接通过社会控制来保持的,是通过人们对每个人所施加的压力来保持的。施加这种压力是为了迫使他尽自己本分来维护文明社会,并阻止他从事反社会的行为,即不符合社会秩序假定的行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18](P11)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还是法律,得看各国情况。但与习俗、礼仪、纪律、规章、制度等形成社会规则体系进行协同调控,是毫无疑义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结构日益复杂,社会控制也富有弹性——除了技术,还取决于人本身。为何规则能够控制呢?看起来似乎奇怪,其实不然。因为如前讲述的规则表达方式可知:规则具有三个要素即行为模式、反设、处理,对人的行为约束,对主体间的整个社会关系进行禁止、允许、授权,强制、奖励等发挥作用,从而实现对整个社会的控制。对社会行动准备阶段进行控制,保证预期结果符合规则的预期要求,减少偏差;对社会行动实施过程中,直接将行为与规则对照检查纠正偏差;将实施的实际结果同预期目标对比,找出差距,进行弥补。

尽管对矛盾突出的部分或者说领域进行了控制,但控制结果不是一厢情愿,而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这就是说,结果可能处于掌控之中,也可能超越掌控之外。有些部分和领域可能控制有效,而有些部分和领域则控制失效,对于失控部分和领域必须防护。防护就是防范保护。为什么社会规则具有这种功能呢?我们知道,尽管社会发展有其自身的内在逻辑,却不是一帆风顺的——这本身就是内在逻辑,就是说,社会发展充斥各种或大或小的风险。自古到今,社会受到其自然前提即自然界包括旱涝灾害、地震冰雹等,还有疾病疫情、暴力犯罪、国家战争,以及现代的贩毒走私、气候变暖、艾滋病、恐怖袭击等全球性风险,为此英国贝克专门写了风险社会有关著作。这些风险有的可以预测,有的难以预测,这就需要未雨绸缪,有备无患,需要制定目标措施,需要制定规则预案加以防护。就拿社会中的政治领域来说,“搞政治的人是在系列或多或少明确规定的规则下运行,他们在对他们有利的选项中做出选择以便收益最大化(该收益在其他的场景或许包括伦理和经济目标)。关键的问题是使独立行动者的关系有序化的系列规则是设定哪项能最好引导个体考虑他人利益,或者至少避免损害他人。”[19](P18)前一章我们说到,规则的表述方式蕴含的反设和处理,而防护正是通过处理尤其是惩罚性处理来实现的。如何实现防护呢?刑法是以刑罚来实现,民事侵权以民事赔偿来实现。如果人们由于其违规而不得不受到惩罚处理,那么,人们将尽量收敛其违规行为,行动将更加小心谨慎。卡耐基谈到人性的弱点时说到,没有人喜欢惩罚制裁。是的,趋利避害也是动物的本能,何况人类。规则调整人类的行为活动,由此形成对整个社会的防护机能。例如,市场规则对市场秩序的维护,有了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一系列规则,才使生产经营者不敢以身试法,使得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回到公共财产的例子,大概存在运行良好的渔业市场,供求力量的作用产生足以令人满意的配置产量分配(给定资源和制度参数),然而同时在渔业范围的产权缺位将难以制定表示任何意义上正常预期的系列规则。”[19](P17)这就是说,亚当·斯密一贯主张的市场经济其实也需要规则,产权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再如,对违法犯罪进行严厉惩治,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管理,对潜在威胁进行有效防范。而规则就可以起到这一作用,因为一旦发生相关情况,即可依照规定迅速启动,加以处理,即使未发生相关情况,也并不意味规则是多余的,原因在于正是按照规则行事才避免风险的发生,如施工过程的操作规程就是这样,飞机、核潜艇的操作程序也是如此,一旦违背操作程序,即可酿成大祸,造成机毁人亡、舰艇沉没。2003年非典疫情突如其来,我们应对开始并不是那么有经验,而在以后发生的猪流感(H1N1)、禽流感(H7N9)等疫情,我们有了经验,有了一套规则,应对从容多了。2008年四川汶川地震、2013年禽流感疫情、四川芦山地震等一系列风险事件无不显示规则的风险防范作用。尽管不能制止风险,但可以将风险带来的损失降至最低,也就是尽量减少损失,防止风险扩大。以公务员制度改革和人事制度为例,消灭庇护现象是像英国和美国这些发达国家行政能力建设的关键,并分别通过“皮氏改革”(Peel Reforms)和《哈奇法》(Hatch Act)等大规模改革来加以推动。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官僚体系中庇护和腐败现象严重,通过建立现代公务员制度来肃清这些现象,一直是制度改革的一个中心目标。[20](P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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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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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641.201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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