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玥 王 丹
论非政府组织参与居家养老的合理化路径
◇王玥王丹
摘要:本文针对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分析了非政府组织参与居家养老的必要性,主要表现为可以有效弥补政府缺位,降低政府养老负担,同时提高养老服务效率与社会福利水平。提出构建非政府组织参与居家养老的合理化路径,关键在于实现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友好合作,加强非政府组织自身建设以及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以推动我国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的发展。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居家养老;社会福利水平;合理化路径
10.13999/j.cnki.scyj.2015.09.012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日益严峻,传统的养老模式逐渐面临新的挑战。传统家庭养老因家庭规模逐渐缩小、人口结构性变化等造成自身能力不断削弱,而社会机构养老因运营成本高、政府投入资源不足、专业化程度较低等因素导致其发展面临困境。因此,需要积极探索新的适合当前养老服务需求的模式,以补充传统家庭养老和社会机构养老的不足,于是居家养老模式应运而生。居家养老是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的有机结合,指依托社区,由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把社区养老延伸到家庭的一种社会化养老模式。即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为外围、以养老制度为保障的居家养老体系,也被称为“没有院墙的养老院”[1]。居家养老能够融合个人、家庭、政府、社区与非政府组织等,拓宽了当前养老服务供给主体,而非政府组织作为参与居家养老的新兴主体,能够有效弥补政府的缺位、填补市场参与空白并减轻养老财政负担。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参与居家养老的优势,提升养老服务管理水平,有利于推进我国养老服务社会化改革进程。因此,构建非政府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模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弥补政府缺位,防范政府失灵
地方政府作为我国养老服务的主要供给主体,往往存在高投入、低产出、负效应的现象,进而导致“政府失灵”现象的产生。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和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养老需求逐渐呈现多元化,老年人的生活方式、习惯、理念等在潜移默化中不断调整更新,政府难免因自身局限性无法满足多元化的养老需求。因而,非政府组织参与到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中,能够提高养老服务的效率。一方面,非政府组织由于其自身的特性,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与职业精神,拥有更多的精力注重组织能力、管理能力以及团队凝聚力的建设,进而能够灵活、高效地弥补地方政府由于缺位所造成的养老服务空白。另一方面,非政府组织能够以弹性化的管理方式,透明式的运作模式,更好地履行养老服务职能,易于及时了解养老服务业的社会变化,不断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并满足老年人的差异化需求,以其专业化服务团队和职业精神更好地为广大老年群体提供舒适和谐的生活环境。
(二)降低政府养老负担,提高养老服务效率
非政府组织的养老服务资金具有多元化特征,不仅融合了政府的资助,还有相关企业和社会力量的捐助等,拓宽了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渠道,能够减轻政府资金投入,带动并促进社会养老产业的发展。同时,由于非政府组织具有非营利性、公益性等特色,能够有效避免机构臃肿、效率低下以及寻租行为的产生,因而,非政府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既能降低政府养老负担,又有利于提高养老服务质量。而且,非政府组织所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能够很好地将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结合起来,既解决了公共产品私人生产引起的外部经济问题,又解决政府生产公共产品效率低下问题,有助于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2]。非政府组织是政府与市场有效结合的纽带,其参与到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既能避免因市场竞争导致养老服务质量的下降,又可以弥补因政府过度干预而造成养老服务的失灵,其独特的内在优势能够有效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的效率。
(三)转变养老观念,提升社会福利水平
传统的养老理念与模式已难以适应当前老龄化加速发展的现实,因此转变养老观念是提升社会福利水平的重要前提和基础。非政府组织介入居家养老成为新时期我国养老服务发展的新模式,由于非政府组织是自治性组织,具有强大的社会号召力,凭借其优势可以示范并带动社会更多人士参与居家养老中,进而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同时,非政府组织通过举办各类服务老人的活动能够为社会创造大量就业机会,在非政府组织参与居家养老过程中逐步形成相关的居家养老服务产业链,所带动的社会经济效益更是可观的[3]。伴随着我国非政府组织的不断发展,其逐渐鲜明的精细化分工特点,能够为居家养老提供专业化服务,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其灵活性养老项目的运作,更能带动社会养老产业发展,进而提升社会整体的福利水平。
(一)构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伙伴关系
居家养老服务需要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协调与合作,互相补充,共同为老年群体提供优质服务。一方面,要明确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政府始终是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主体,为养老服务的开展提供整体规划和制度规范,并给予资金上的支持,而非政府组织则属于具体的实施主体,负责具体服务项目的供给,二者是合作关系,而非隶属关系。非政府组织参与居家养老需要政府给予相关的政策指导,而政府也需要适当让渡部分权利给非政府组织,以拓宽其职能范围,更好地为老年人服务。另一方面,构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合作的政策环境。政府作为居家养老服务的管理部门,通过制订宏观的发展计划和相关制度规定,为非政府组织提供具体实施的行为准则和制度标准,同时提供合理的优惠政策,如减免相关税收,给予适当补贴等,以鼓励和支持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而非政府组织作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新兴主体,能够有效帮助政府分担养老的财政负担与服务职能,在政府制订的政策环境下不断完善自身的制度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有效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二)加强非政府组织自身的建设
非政府组织自身的建设是实现其有效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前提。首先,完善自身的管理体制。非政府组织要避免形成“官僚化”、“行政化”的组织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其自治性、公益性的优势,实现组织弹性化、自主化管理,积极提高组织服务的主动性,以增强自我管理、自我决策的能力。同时要健全自身管理运行机制,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合理分配组织人员,制订规范的管理流程,并定期对养老服务工作进行评估与反馈,以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其次,加强专业化管理队伍建设。非政府组织要积极吸纳专业化人才,招募社会志愿者,以充实居家养老服务的队伍,同时建立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定期组织职业培训,并进行考核与评估,不断优化服务人员的年龄结构与知识结构,进而建立一支高素质与高效化的职业管理队伍。最后,注重非政府组织自身的文化建设。通过开展多元化的服务活动,鼓励和吸纳更多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充分调动组织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其职业认同度与社会责任感,以提升非政府组织的社会公信力。
(三)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为了增强非政府组织的社会认同感,使其更好地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必须注重社会软环境建设。一方面,重视社会舆论环境。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公益理念的宣传,传递专业化职业化精神,以获得老年群体的信任与认可为荣,为居家养老服务的进一步发展树立良好典范,促使公众支持非政府组织的工作,从而使非政府组织获得有效的社会基础,赢得广阔的生存空间[4]。另一方面,优化社会监督环境。首先,政府要运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非政府组织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出现谋取私人利益现象的发生。其次,加强私人部门及其他行业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督,形成横向互相联系的网络监督体系。最后,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督力度,及时公开、举报其不正当行为,使其处于公开化、透明化的运作状态,从而提升非政府组织在居家养老服务领域的社会公信力。
随着居家养老服务的不断发展,非政府组织参与居家养老逐渐成为新的养老服务形式,不仅能够缓解社会养老压力,同时也扩大了就业渠道,有利于促进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因此,如何构建非政府组织参与居家养老的合理化路径,是新时期社会养老的崭新课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并创新非政府组织参与居家养老的有效路径,从而为老年群体创造优质的服务环境,实现养老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钟金玲.非政府组织参与居家养老的优势、问题与对策[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2(02) .
[2]祁峰.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的角色、优势及对策[J].中国行政管理,2011(10).
[3]于洪.外国养老保障制度[M].北京: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5.
[4]祁峰,谭丽萍.完善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对策[J].经济纵横,2015(05).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人口研究所)
基金项目: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城乡迁移劳动力养老保险制度对接研究”(L12DSH018);辽宁省教育厅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基于农村多元养老模式的社会保障适度水平研究”(W2013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