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半年增值税政策的归纳与梳理

2015-04-09 09:24邢国平
税收征纳 2015年8期
关键词:系统升级开票国家税务总局

邢国平

在2015年上半年国家新颁布的税收政策和涉税文件中(含2014年签发2015年发布的文件)涉及增值税的有20个,现归纳如下,供工作中参考。

一、征免(减)税政策9个

(一)征税政策1个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75号)明确,牡丹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所称“牡丹籽油”是以丹凤牡丹和紫斑牡丹的籽仁为原料,经压榨、脱色、脱臭等工艺制成的产品。

(二)免(减)税政策8个

1、《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明确,将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数量,从21个有序增加到31个。

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明确,在2016年12月31日前:

⑴自2014年8月3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在3年内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⑵自2014年8月3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⑶对受灾严重地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抵扣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⑷对受灾严重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以及因地震灾害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3、《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优惠。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发布〈中国减灾〉杂志社等14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5〕25号)明确,《中国减灾》杂志社等14家中央所属文化企业已被认定为转制文化企业,可按照财税〔2014〕84号文件规定享受相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人民交通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等81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27号)所附《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中剔除。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入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7号),对进入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货物的增值税退(免)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⑴在中心封关验收后,对由中方境内进入中心的基础设施(公共基础设施除外)建设物资和中心内设施自用设备,视同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⑵企业申请增值税退(免)税时,需要提供货物进入中心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⑶《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退(免)税,可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明确:

⑴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所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⑵药品生产企业免费提供创新药,应保留如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注明注册分类为1.1类的药品注册批件。后续免费提供创新药的实施流程。第三方(创新药代保管的医院、药品经销单位等)出具免费用药确认证明,以及患者在第三方登记、领取创新药的记录。

⑶《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5号)明确:从2015年4月1日起,对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的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的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但注意两点:

⑴期货保税交割的销售方,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应出具当期期货保税交割的书面说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或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交割结算单、保税仓单等资料。

⑵在上述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原油和铁矿石,如果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的规定执行。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四批)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24号),公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等115家金融机构和上海乾记行黄金珠宝有限公司等12家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为第四批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从2015年6月1日起,该批纳税人销售的熊猫普制金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相关规定的,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统升级政策5个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安排有序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267号),对国税机关推广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原则、步骤、注意事项、违规处理等作出了具体要求。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42号),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步全面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

⑴按照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和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的顺序,分步开展推行工作,2015年年底前完成尚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的推行工作。

⑵除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一律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

⑶原使用税控收款机、网络发票的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后,仍可由具备服务能力的原税控收款机、网络发票的服务单位继续服务,不再收取税控收款机、网络发票的服务费用,技术维护费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规定的标准收取。

⑷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已实现网络报税功能,此项工作推行后,除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外,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不再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原使用的网上报税方式停止使用。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19号)明确:

推行范围与程序为尚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按照先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和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的顺序进行。

按照以下规定开具和使用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有关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公告》同时还明确系统使用注意的事项、专用设备置换、以及使用新系统下红字发票的开具方法。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次明确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通知》(税总函〔2015〕199号)明确:在从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步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过程中,对目前没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得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对起征点以下的存量小规模纳税人,可暂继续使用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36号)明确:从2015年6月15日起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票软件,使用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⑴“升级版开票软件”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安装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税控发票开票软件(金税盘版)和税控发票开票软件(税控盘版)。

⑵新发布的数据接口规范包括导入接口规范和导出接口规范,发票类型支持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四种发票。导入接口规范是指升级版开票软件可接收的待开具发票信息的数据格式;导出接口规范是指从升级版开票软件导出已开具发票信息的数据格式。

⑶为配合本次数据接口规范发布,需要与升级版开票软件对接的纳税人,应将税控发票开票软件(金税盘版)和税控发票开票软件(税控盘版)统一升级为V2.0.03。

⑷本数据接口规范和升级版开票软件安装包在金税工程纳税人技术服务网(http://its.chinatax.gov.cn)上发布,纳税人可自行下载免费安装使用。在使用本数据接口规范和安装升级版开票软件过程中,如有问题,请联系当地税控技术服务单位提供技术支持。

⑸纳税人在使用本数据接口规范过程中如有问题,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shuikong@chinatax.gov.cn)向税务总局反映。

三、申报、管理政策6个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明确:自2015年7月1日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2、《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北京中煤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为第十三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商流通函〔2015〕75号),公布北京中煤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等39家企业为第十三批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18号)明确:从2015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程序如下:

⑴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⑵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⑶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38号)明确: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拍卖行拍卖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等5项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中涉及的审核、审批工作程序已取消,其后续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纳税人享受下列增值税优惠政策,其涉及的税收审核、审批工作程序取消,改为备案管理。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内,备案资料内容不发生变化的,可进行一次性备案。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42号)明确: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的审核确定工作程序已取消。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明确: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以界定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资料的,其《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后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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