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须强化公路货运业的税收征管

2015-04-09 09:24任志民
税收征纳 2015年8期
关键词:营运税负纳税人

自2012年12月1日“营改增”政策实施以来,交通运输业正式纳入国税征管范围内。2014年,随州市国税局所辖公路货运行业纳税人共有1161户,共入库增值税1975万元,其中:一般纳税人60户,入库增值税1564万元,税负率4.58%,比“营改增”之前上升1.58个百分点;小规模纳税人1101户,其中:企业103户,个体运输户998户(含临时经营户),共入库增值税411万元。一般纳税人中有32户经营轿车运输,28户经营货运,这些运输车辆除自有外,部分为租赁车辆。从“营改增”后运行情况来看,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普遍下降甚至免征,但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普遍呈现上升现象。

一、公路货运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个体户籍难控管,漏洞较多。据调查,随州市现有从事货物交通运输的汽车5272辆。2014年,全市3109辆货车在市交管部门办理了营运证,但只有33家运输企业、88家个体户在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营运车辆存在漏管问题。究其原因,一是有1000多辆客货车常在广东、福建、河南、四川等地经营;有500多辆客货车采取发包、挂靠、租赁形式,依托外县(市)物流(运输)公司营运。由于税务机关需跨区核查营运合同、经营时间等资料,因取证难导致纳税主体难以界定。二是市内1000多辆营运车分散在全市17个乡镇391个村,仅依靠税务机关现有征管力量,根本无法做到彻底巡查到位。三是部分无营运证的“黑车”,客观上存在着长期无照经营、未得到查处的状况。

(二)企业税负难公平,苦乐不均。近年来,地方政府为增加本级一般性预算收入,壮大地方财力,大多采取招商引资的方式,吸引外地物流企业落户本地,出台了超税负返还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外地物流企业平常按章纳税,到当年底年度核算后,如税负率超过3%部分,则对超过部分按70%或100%全额返还。如此一来,虽然极大地鼓舞了外地物流企业在本地纳税的积极性,但本土运输企业享受不到这一优惠政策,造成了新的税负不公平。

(三)征管手段难奏效,流失严重。在个体运输业户的税收征管中,以票控税、双定征收、实地稽核等方法均是常用的管理手段。但是,这些手段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个体货运业户主要从事零散货运业务,基本上不需要开具发票,即使需要发票,也可以其它有证户的名义到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的控税作用有限,只能管住需要发票部分的收入。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由于业户的起运地、到达地不固定、流动性强,税务机关不易取得收入证据材料,核定的税收定额畸轻,导致95%以上的个体货运业户被纳入增值税起征点以下进行管理。同时,大量车辆或滞留于货场、或流动于路网,税务人员进行税收检查时,没有上路检查权,如果车主不配合,税务人员只能望车兴叹。

(四)综合治税难推进,力度不够。车辆的生产销售、上牌入籍、营运超载等环节,分别由国税、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但各部门只有“独角戏”,没有“大合唱”。目前,国税机关无交通运输专业管理机构,增事不增人,难以对交通运输行业的税收实施有效管理;公安部门管理车辆上牌入籍、年审年检等,但由于收入无法核定、代征手续费偏低等原因,公安部门不愿意代征税款;交通部门管理着营运线路审批、路网查超、高速收费等事务,但这些管理信息尚未形成固定渠道传递到税务机关,不利于税务机关利用信息管税。

(五)企业核算难管理,亟待规范。一是财务核算难度增加。由于原营业税按3%税率依率计征税款,企业核算相对较简单,而“营改增”后,企业相应要设立税款核算类账户,核算相对复杂,增加了企业财务人员核算难度。二是企业税负上升的诱因。客观上存在的税负上升,使企业有降低税负和少缴税款的动因,而在财务上采取少计收入、多计抵扣等手段偷逃税款。三是总部经济的原因。由于招商引资、外地企业异地落户这一现象,使得税收管理员的实时巡查极不方便,难以掌握其具体经营情况,仅能“就账查账”,有的甚至连财务情况都看不到,从而可能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象或者税收流失及其它税收违法行为。

二、强化公路货运业税收征管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部门配合协作,实现齐抓共管。一是要在户籍管理上联动。建议由政府牵头,公安、工商、交通、农机、保险、税务等部门参与,开展一次车辆基本情况的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分类排队,及时界定纳税主体。对在区域内经营的纳税人,通过镇村干部提醒、国税人员督促等方式,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对长期驻外经营的纳税人,国税机关可督促纳税人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返回本地申报纳税。就长期的税收管理来说,则可借鉴国家推广实行的“三证联办”机制,对货运车辆的户籍管理也实行“四证联办”,即将公安部门的行车证、交通部门的营运证、税务部门的车购税缴税证、税务登记证等四证联合办理,实现车辆信息共享,借此管住车辆户籍。如果与公安部门的联合办证有难度,最次也应与交通部门的营运证进行联办。二是要在信息共享上联动。建议由政府牵头,交通运输、高速收费等部门配合,定期向国税机关传递车辆营运线路、行驶里程、货物载运等信息,国税机关利用这些信息核定车主税收定额。三是要在征收税款上联动。与交通部门、交警部门联合办公,实行“先税后证”、“先税后审”,对未按规定申报纳税、不能提供完税证明的,交管、交警部门对车主营运证、行车证不予年检年审。

(二)加强税政宣传辅导,确保改革受益。“营改增”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为推动中小型物流企业的发展,为此,一是加强税法宣传。针对车主无固定场所、流动性强的特点,利用各种现代媒体或媒介,定期宣传解读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掌握各项税收政策。二是完善网上办税服务厅功能。以网上办税服务厅为平台,使纳税人无论身处何地都能通过手机、电脑等终端上网,即时办结纳税申报、抄报税、认证、发票开具等业务,减少驻外及偏远地区纳税人往返的时间成本和财务成本。三是开展个性化纳税服务和辅导。组织税务人员深入“营改增”企业,针对不同情况开展个性化纳税服务,辅导“营改增”交通运输业企业的会计核算,做到统一抵扣,应扣尽扣,确保“营改增”企业改革受益。

(三)规范企业财务管理,确保真实有效。对“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企业,一是要求企业健全财务核算,完善财务核算所涉及的账簿和原始凭证,完备营运车辆专用发票、用油专用发票、租赁车辆协议、车辆通行费发票、司机运费结算单及相应银行付款回单,与托运方的运输结算对账单及运输单。二是要求企业建立运输单和对账单备案制,所有单据必须装订成册,以便备查。三是建立开具和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预警机制。对运营能力实行总量控制,核定单台车辆月最高营运收入,必须明白准确。四是建立季度巡查制度,实现“四必看”:一看油耗比,二看运营能力,三看运费收款率,四看运输单和对账单,从而确定账目是否真实有效。

(四)探索行业管理方法,避免税收流失。一是要设置专业化的管理机构。在市(州)国税局下设车辆税收管理分局,调配充实力量,实现车辆生产、销售、购置、营运等环节车购税和增值税“一条龙”管理。二是要探索专业化的管理手段。推行“车油双控”管理经验,即:核定单台车辆单月最高运输耗油量,最高耗油量可营收多少运营收入。通过“车油双控”有效防止企业代开、虚开发票行为的产生,有效防止少计收入、多抵扣的行为。加强与石油销售单位的合作,有效控管运输企业的用油情况。借鉴地税部门“以票控税”经验,加强与财政、地税在运输发票管理上的合作,推广用票面,严格代开发票管理,定期在受票单位开展发票检查,严厉打击使用假发票等违法行为。三是针对个体运输户,全面推行代征代扣制度。出台政策或法规,将支付运费人列为法定代征代扣人,明确代征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开展信息比对,加强源头控管,降低税收流失率。四是针对行业特点,探索建立行业管理方法。借助企业台账、运单、GPS管理系统等,统计汽车运输里程与运输总量,建立纳税评估模型估算其运营收入,定期发布单台车辆税负预警值,对偏离预警值的车主实行重点纳税评估。针对营改增企业的经营情况的各项指标,探索建立行业的动态监控参数,有效了解企业运营情况和监控异常情况,切实避免虚开专票情况。

(五)建议取消税收返还,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营改增”超税负返还政策只是解决企业税负过高的缓冲之策,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税负过高的问题。同时,这一政策还会使不能享受这一政策、及税负增加的纳税人,认为在政策及待遇上不够公平,税源也会随之发生转移,将会出现新的政策“洼地”,对整个市场竞争带来不公平,建议取消甚至严禁“营改增”超税负返还政策,以利于市场公平,使货运业“营改增”纳税人真正地在市场和税收环境中适应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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