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被检查企业拒缴罚款

2015-04-09 08:36严峻
税收征纳 2015年5期
关键词:税款税务机关罚款

严峻

一、案情简介

2012年9月江苏省南通市某地税局稽查局检查人员对B企业2009年、2010年进行纳税检查,地税局审理委员会审理后最终作出决定,B企业需补缴税款80万元、滞纳金15万元,追缴罚款15万元,合计110多万元。

虽然B企业已经缴清了税款、滞纳金,但是B企业以要上市为理由,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缴纳任何罚款,并且要求地税局重新下发税务文书对其违法行为不进行税务处罚。

二、法理分析

B企业要上市,这是件大好事,有关执法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B企业通过上市,筹集到部分资金,使企业求得更快更好的发展。

但是,执法部门不能一味支持或者变相支持企业的上市,对该企业在税收上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税务机关是执法部门,不可能迎合企业上市的需要,对B企业的违法行为不进行处罚。对于B企业的罚款,需要弄清类型,只有情况明,心中才能有数,掌握主动权。为此,税务执行人员翻开该企业的案卷,了解掌握罚款的情况。通过分析,B企业的罚款分为四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被查B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税务部门处以该税款50%的罚款。企业从购置土地,到建设厂房、办公用房,没有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过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小税种,企业错误地认为没有申报缴纳的必要。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种类型:被查B企业少代扣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处以该税款50%的罚款。该单位少代扣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种类型:被查B企业已经代扣个人所得税,没有向地税局缴纳,导致企业已经扣下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未入国库,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对于已经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没有向税务部门缴纳,只能说明该单位侵占或者故意拖延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种类型:被查B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税务部门对其发票违章行为处以罚款1万元。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企业应取得正规的发票入账记账,而不是假发票、白条、以及不合法的凭证入账。税务机关对于该单位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旧)(新三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处以罚款10000元。

总之,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种类型处罚没有错误,也没有瑕疵,所以不能不给予B企业予以行政处罚。笔者认为,该企业需要上市,作为税务部门应该全力支持和理解,但是应该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执法,该罚款的必须罚款,不能违反税法的原则,不能违背客观事实不进行行政处罚,不能给上市公司审核机关出具任何造假的证明,罚款不能停止执行。假如不给予B企业的行政处罚,就对以前纳税检查企业的处理不公正。被查B企业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错了,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状告该地税局。如果不缴纳罚款,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税务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为即将上市的企业,应诚信、依法纳税,若拒不缴纳应缴的罚款,则有失上市企业的信誉,对企业的发展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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