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保险业的影响与实施前的准备

2015-04-09 08:36马力李爱民
税收征纳 2015年5期
关键词:征收率专用发票保险业

马力 李爱民

按财政部与国税局的总体部署与安排,保险业将于2015年底前完成“营改增”,这一政策的变化,将对保险现行的财务体制与税收规划带来重大挑战,现就实施“营改增”后产生的影响与实施前的准备工作,谈一谈笔者的看法。

一、“营改增”后产生的主要变化

(一)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将发生改变。一是征收机关发生了改变。现行征收的营业税主要是由保险公司各个分支机构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须接受地税局的检查与监督。“营改增”后,增值税的征税机关主要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国税局管辖,其检查监督为国税部门。二是征税方式发生了改变。很多保险企业采用战略联盟的经营方式,根据“营改增”政策的规定,总分机构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方式发生变化,这是保险企业过去征税方式所没有的,不仅面临征收级次增加,而且在申报环节也较为复杂。保险公司必须改变现有分级核算的方式,才能满足“营改增”的需要。

(二)核算范围将发生改变。“营改增”后,保险公司核算范围将更加广泛,不仅涵盖现行经营产生的收入;核算营销员代扣代缴的佣金额收入,而且延伸到物资采购环节、费用核算环节、固定资产采购环节、物品领用环节等多个领域,核算范围将由单一环节向多层次、多环节延伸。

(三)核算方式将发生改变。从保险业来看,营业税计征主要是以实现的经营收入为依据,按照核定的税率来计算,是一种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是以不含税的收入为计算依据,根据对应的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经申报已核定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后,计算应纳税额,其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营改增”后,其核算方式与营业税原有的核算方式有着本质的区别,无论是核算依据,还是核算内容都有根本性改变。

(四)税收的优惠政策将发生改变。目前,从保险业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来看,一是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对提供农牧保险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二是对保险企业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须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所列范围执行。三是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不征收营业税。四是对保险企业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但现行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与营业税相比,有较大差别,一是废旧物资的综合利用;二是体现在节能减排;三是体现在农业生产及生产资料;四是体现在安置残疾人就业等方面。目前,国家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及行业的稳定性,保险业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也可能在“营改增”后继续执行,但由于核算方式的变化,也会导致在实施中存在较大的差异。

(五)发票管理也将发生改变。“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商事凭证,由于实行凭发票购进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是一种完税凭证,与普通发票有较大的区别,领购规定更严、开具标准更为详实、开具时限更为细化、保管更为苛刻,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原有普通发票管理相比对保险业来说,是一个颠覆性变化。

(六)保险企业自身财务系统税收核算模块、核算体制与核算方式也将发生改变。保险企业财务系统营业税核算模块仅仅依据核算的收入,按目前规定的税率及附加在系统自动生成应缴营业税,核算相对单一,在其分支机构所在账套内就可以独立完成。实现“营改增”后,增值税的核算不再仅仅简单在其分支机构的账套可以完成,而是贯穿整个总分机构层级,不仅仅局限于销售环节,而且涵盖物资及资产采购领用、消耗环节、业务经营环节、费用报销环节,既有横向也有纵向,环节复杂。

二、“营改增”后对保险业带来的影响

(一)企业的营业收入核算将发生根本性变化,经营业绩指标将下降,没有可比性。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按现有营业税的税负计算,其实现的业务收入将在原核算口径上下降4.76%,收入指标在一个时期内具有不可比性,以收入为依据计算各种相对指标也将发生改变。

(二)企业的综合税负波动幅度加大,将一定程度增加保险业的经营成本。从目前实施“营改增”的企业来看,保险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极有可能其分支机构采用征收率方式预征、总机构采用汇总清算方式进行,按目前最低征收率来看,普遍采用的征收率在6%,这将加大保险行业自身的税负;同时,由于保险行业自身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数额较小,也会不同程度地使保险业的税负水平保持在高水平。

(三)自身应用系统需要进一步开发,才能满足增值税核算与申报的需要。系统的改造将会在短时间内加大企业核算的工作量,同时,原有会计核算体制也将会受到较大影响。而实行“营改增”后,发生费用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机构核定后可以实施抵扣,而不是全部进入成本;分支机构对于已实现的经营收入按一定征收率计算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项),总机构实行汇总清缴,这需要对现行财务系统税收模块进行全面改造,由于会计处理方式发生变化,原有会计核算体制必须进行变革,短时间会加大企业核算工作量。

(四)营销员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也将受到一定影响,直接影响营销员整体收入。在核算营销员的佣金收入时,营业税有一定起征点,虽增值税也有一定的起征点,但营业税的起征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而增值税的起征点由国务院确定。同时,增值税税率与营业税税率也有一定程度的变化,对下岗再就业免税的规定是否在增值税环节适用,这都对营销员收入带来较大的影响。

(五)对企业的税收筹划与发票管理将带来很大的影响。保险业在流转税的税收筹划更多的体现在新增一年期长期寿险等免税险种上,体现长期寿险的税金预缴清算与退库上。而实施“营改增”后,税收筹划不仅体现在外购物资、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体现在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与税务部门核实上,而且体现收入的核算、征收率的核定与汇总清算上。税收筹划范围将增大,难度也将加大。同时,合作单位的发票开具也有新的变化,要求保险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与普通发票开具要求有着根本的不同,一方面要纳入自身系统加以管控,另一方面纳入国税部门的系统监控,管理将更加苛刻,这会给保险行业集中出单带来一定程度的挑战。

三、实施“营改增”前的准备工作

按照“营改增”的整体规划,2015年底前将全面完成,如何做好衔接工作,我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积极做好培训与宣导工作。增值税是一种覆盖面极大的税种,其涉及领域不但体现在保险产品的定价与精算,还渗透经营的各个环节,加大宣传与培训显得尤为重要,在企业内部做好培训工作,是顺利实现接轨的前提。

(二)做好增值税税收筹划,拟定工作预案。一是主动与税务部门做好沟通与汇报工作。按照增值税的计算方式,测算总机构及分机构等管理层级实际抵扣税额;测算经营单位按实际税负换算的征收率减去管理层级及业务经营机构抵扣税额计算的征收率,及时做好汇报工作。二是做好营业税优惠政策延续的争取工作,确保做到平稳过渡。三是做好“营改增”风险预估工作,主动制定预案。四是做好“营改增”期初应抵扣税额的测算工作。

(三)做好系统改造准备工作。根据增值税核算方式的特点,做好系统统改造的前期规划,无论是业务系统的改造,还是财务系统的改造,必须提前与信息开发部门做好沟通,编制好系统操作手册,在“营改增“实施时做好切换工作。

(四)建立增值税的核算管理体制与核算办法。一是在物资及资产采购、费用报销环节,做好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申报工作。二是在经营收入的核算环节,做到按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并预交。三是建立切实有效的管理体制,做到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及时清算。

(五)建立增值税发票管理体系。一是建立分层级的发票管理机构,做好发票的申请、开具与保管工作。二是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解决保险业集中出单与发票异地打印核准工作。三是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国税发票管理系统与保险企业自身系统的对接工作。

(太平洋寿险湖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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