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焦虑心理体验研究
李建军,张 蕾
(铁道警察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53)
摘 要:焦虑是人的一种具体心理体验,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过程中基于焦虑往往会作出有罪供述。和供述动机、供述原因不同,焦虑是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体验。犯罪嫌疑人基于焦虑作出的有罪供述是其理性的行为选择。为了促使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侦查人员在设计讯问策略和讯问方法时应当重视犯罪嫌疑人的焦虑体验。在具体方法的选择过程中,应该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原则。
关键词:焦虑;如实供述;讯问方法
责任编辑:孙树峰
正如有些专家所言,侦查中的难题在于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然而,当犯罪嫌疑人愿意交代之后同样有难题需要解决,那就是如何让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如果认定了某个人涉嫌犯罪,在此基础上要让他作出有罪供述需要解决两个困难:第一,如何让犯罪嫌疑人开口;第二,如何让犯罪嫌疑人在愿意交代的基础上能够作出有罪供述。第一个困难主要反映了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问题,特别是沉默权的问题。从审讯的角度来看,“不怕犯罪嫌疑人多说,就怕他不说”。言多必失,如果犯罪嫌疑人愿意“陈述”,那么侦查讯问人员就不难发现其破绽,也就不难寻找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突破口了。美国马萨诸塞州的警官戴瑞•D•图斯吉纳特认为,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在侦查讯问开始的时候拒绝认罪,但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不会拒绝参与侦查讯问或在侦查讯问中拒绝回答所有问题的——因为他们也想通过侦查讯问来摸清侦查机关是否查清其犯罪事实,掌握其犯罪证据的底。[1]就当前侦查讯问实务而言,犯罪嫌疑人讯问时保持沉默是摆在侦查讯问人员面前的首要难题,当然,与此同时也有其它问题需要引起侦查讯问人员的重视,即如何才能让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基于焦虑的心理体验通常会选择有罪供述,因此,对犯罪嫌疑人的焦虑心理体验展开研究就显得非常必要。
(一)焦虑的心理学分析
关于什么是焦虑,心理学界不同学者和学派进行过不同的界定,目前尚无一致的定义,但总体上都认可焦虑所具有的这些特点:(1)焦虑是一种主观情绪体验;(2)这种情绪是复杂的;(3)这种情绪是指向未来的;(4)实际上并没有与焦虑严重程度相称的威胁和危险;(5)这种情绪面对的是可以自由选择的但又是无法把握的状况;(6)这种情绪对未来既担心、恐惧,又万般迷恋、难以割舍。[2]
徐延卿(2008)认为,焦虑情绪是一个人在面临具有一定威胁性的预期事件时产生的一种紧张、忧虑、不安,但又难以割舍不愿放弃颇为复杂的主观情绪体验。周路平、欧倩芝(2004)认为,焦虑是指个体由于不能达到目标或者不能克服障碍和威胁以至于自尊心和自信心受挫,失败感和内疚感增加,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一种紧张、不安、恐惧的情绪状态。
上述观点普遍认为,焦虑是一种情绪体验状态。根据心理学上斯皮尔伯格的特质——状态焦虑理论,焦虑情绪又分为状态焦虑情绪和特质焦虑情绪。状态焦虑情绪是针对于某一具体事件,强度随着时间的变化而波动的一种暂时性的焦虑情绪。特质焦虑情绪则是从小就开始显露而且是对象泛化的一种弥漫性的相对稳定的焦虑情绪状态。
本文将要讨论的焦虑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由“被讯问”这一具体事件所激起的一种暂时性的状态焦虑情绪,其不涉及被讯问者自身的特质焦虑情绪问题。当然,“被讯问”这一具体的事件既包含讯问的构成要素,如讯问主体、被讯问人、讯问环境、讯问的具体情况等,也涉及个体的犯罪行为,如犯罪性质、犯罪结果、可能的惩罚、证据情况等,这些内容实质上就是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焦虑源。
由此,可以这样认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的焦虑,是一种由犯罪事件和被讯问的综合状态所引发的关于侦查走向、惩罚等的紧张、不安、忧虑、冲突甚至是恐惧的情绪状态。
(二)焦虑的心理反应
焦虑情绪作为一种情绪体验,由独特的主观体验、外部表现和生理唤醒三种成分组成。焦虑情绪常常使个体处于一种害怕、忐忑不安、提心吊胆的主观体验状态之中,从而造成了个体紧张、不安、烦恼、烦躁、疲惫感、睡眠障碍等问题。此外,焦虑还常常伴有一些植物神经性不安,这给个体的心理和生理均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如果个体长期遭受焦虑情绪,其有可能抑郁,严重者甚至会自杀。从行为反应来看,焦虑情绪的表现多样,比如,呼吸浅而快,皮肤出汗,入睡困难,睡眠不良,思维受阻,行为不灵活,动作不敏捷,注意力变窄,紧张,不安,担心,烦恼,害怕,期待,烦躁,易动怒等。[3]当然,由于焦虑情绪的严重程度不同以及个体差异的原因,焦虑情绪的表现也会因人而异,但是大体上个体的表现和反应相差不大。
(三)焦虑的作用
作为一种负性情绪和消极情绪,焦虑会给个体带来许多消极影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定程度的焦虑情绪是有用甚至是必要的。相关研究表明,适度的紧张和焦虑能够促使个体积极地思考和解决问题。同时,情绪对于生理内驱力具有放大信号的作用,能够驱使人们行动。[4]适度的焦虑情绪还有预警作用,它使人们能够保持适当的警惕。轻微的焦虑情绪是有意义的,它能促进个体的社会化和对文化的认同并推动个体人格的发展。[5]
在已有的讯问研究中,学者们较为关注的是消极情绪对讯问的影响。对此,观点有所不同。张保平、李世虎、董新臣、郗朝堂、曹智、皮艺军等学者认为,消极情绪不利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这就需要采取措施缓解和消除这些消极情绪;积极情绪有利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这就需要引导和诱发犯罪嫌疑人保持积极情绪。赵桂芬分别从犯罪嫌疑人和侦查人员两个角度说明了负性情绪对讯问活动产生的消极影响。[6]唐兢认为,适当的紧张和焦虑能够促使犯罪嫌疑人积极地思考问题并成功地解决它们进而作出如实供述。丝毫不紧张或者过度的紧张和焦虑会干扰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案情,不利于查明案情真相。[7]然而,马皑、宗会生则提到,绝大多数初次进入到被拘禁环境的犯罪嫌疑人会出现一系列“以焦虑和恐惧为主要表现”的身心不适应,利用犯罪嫌疑人这种焦虑与恐惧实施审讯可以得到较好的效果。他们认为,审讯需要把握好时机,心理学的相关方法可资利用。[8]
(一)焦虑促使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
作为一种不希望出现的状态,焦虑在大多数人的知觉体系中却排列在较高的位置。[9]焦虑促使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而不一定是如实供述。有罪供述和如实供述存在差异,但是并没有人专门指出二者之差别。细言之,有罪供述和如实供述的外延不同,前者是指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包括了犯罪嫌疑人因刑讯逼供而承认犯罪的情况,后者则反映的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内容和客观事实相符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实供述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项义务,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有义务配合侦查人员开展讯问调查。如实供述是侦查讯问人员的一种理想期待,但是有罪供述只是一种客观状态,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并不意味着其所言就是事实。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有可能是假供,而假供和如实供述是对立的。由此,犯罪嫌疑人作出供述之后,侦查人员需要进一步地审查判断才能认定其是否作出了如实供述。
侦查人员既然认定了某人涉嫌犯罪,那么就对其有一种作有罪供述的期待。有些观点认为,侦查过程中应该允许(或者说就是)“有罪推定”就是同样的意思。作为讯问过程中客观存在的现象,有罪供述应该成为理论研究的内容。
(二)焦虑不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动机
动机是心理学上的一种概念,涉及某行为的发端、方向、强度和持续性。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会基于某种具体的心理状态交代自己所做的犯罪事实,比如,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悔悟,为了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和同情,为了让自己摆脱内心的谴责和不安等,这种具体的心理反应就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动机。如果说供述动机是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心理动力的话,那么供述原因则是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直接动力。美国人曾经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原因做过调查,他们把犯罪嫌疑人供述原因分成三类有效因素,分别是外在压力、内在压力和对证据的感知。外在压力有警察审讯技巧、警方行为和害怕惩罚;内在压力有犯罪嫌疑人体验到犯罪的强大罪恶感,因此需要通过供述释放自己。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外在压力主要是害怕被关押和审讯中被说服的结果;内在压力主要是指对被指控的内疚感和供述后的解脱;对证据的感知主要指犯罪嫌疑人意识到警方迟早能证明,否则罪行徒劳无益。而在没有证据和证据较少的案件中,外在和内在的因素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10]焦虑是一种具体的心理反应,具有暂时性和波动性。犯罪嫌疑人多在焦虑的状态下交代犯罪事实,但是焦虑本身却不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动机,更不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原因。具体而言,焦虑是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的心理体验。
一般地,犯罪嫌疑人在讯问初始会保持沉默,对侦查讯问人员的讯问行为不予配合。这主要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此时尚未形成焦虑的感受或者说焦虑的程度还不足以促使其供述。犯罪嫌疑人临界供述的心理反应就是焦虑。犯罪心理学研究表明,讯问阶段犯罪嫌疑人经过前期的与讯问人员的相持对抗,开始感到抵赖蒙混不行,产生准备交代的动机,但残存的侥幸心理还未被摧垮,这时会出现矛盾、犹豫、动摇、左右为难的临界供述心理。[11]犯罪嫌疑人会因良心发现和道德唤醒使得讯问中的矛盾、犹豫、不安、为难心理反应加剧并超越50%的临界点,与此同时,其逃避打击的侥幸心理会降至不足50%。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就会选择作出有罪供述。
(三)有罪供述是犯罪嫌疑人基于焦虑而作出的理性选择
犯罪嫌疑人身陷焦虑时是有意识和辨别能力的,其基于焦虑的状态作出有罪供述并不意味着其对自己的行为没有认识能力,恰恰相反,有罪供述是其作出的理性选择。“心在言先,言为心声”,在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针对讯问人员的提问有三种选择:一是拒供而保持沉默;二是假供,即以欺骗撒谎来应付讯问人员的提问;三是如实供述。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的任何决定,都是一种理性的选择行为,选择作出真实的供述,也是犯罪嫌疑人在其内心作出了如实供述对其有利的判断后而实施的行为。[12]正常人都是理性人,都会坚持“趋利避害”的行为决策原则。犯罪嫌疑人能够选择有罪供述,那说明其通过承受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得到了其它更有价值的东西,比如说,心安、精神解脱。虽然嫌疑人希望逃避真实供述的后果,但他并不希望以增加与欺骗相联的内心焦虑为代价换取这样的结果。[13]即使是犯罪嫌疑人,其也具有作为人所具备的基本的道德感和价值观。在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也无法逃避社会价值与社会规则对其思维模式与行为模式的影响,这主要表现在犯罪嫌疑人的罪责感与内疚感上。[14]从这一角度来看,犯罪嫌疑人在外部情感感化和教育说服的刺激下完全可能舍弃假供而作出有罪供述。犯罪嫌疑人产生焦虑感时并不意味着其行动冲动,恰恰相反,其对于自己将要承受相应的罪责结果是有预见的。犯罪嫌疑人身陷焦虑时对自己的行为仍然具有控制力,其能够分析清楚继续谎供假供的利害,这一点足以说明其对自己行为的理性辨识。在行为取舍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是受益的,其所承受的结果和自己行为选择的预期相一致。此时,犯罪嫌疑人只是基于一种具体的心理状态作出了理性选择和判断。
基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在讯问过程中让犯罪嫌疑人产生焦虑感并加剧这种焦虑感有助于其有罪供述,这样有助于推进讯问进程。所以,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焦虑感必须被重视,它是寻找讯问突破口和打破侦查讯问僵局的有利“抓手”。让人产生焦虑感的方法和途径是多种多样的,不一而足。在讯问过程中,无论是哪种途径和方法,让犯罪嫌疑人产生焦虑感都是围绕讯问谋略和讯问方法的设计和应用展开的,这也是开展讯问的核心内容。审讯中的策略方法是打破审讯僵局、攻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的重要武器,如何在审讯中制定和运用策略方法是审讯的核心问题。[15]
(一)巧妙地设计讯问策略
讯问策略是侦查讯问人员开展讯问活动的具体指导思想,其居于侦查人员开展侦查讯问活动思想体系的最高端。讯问策略的设计直接决定了侦查讯问的方向和基调,所以,在准备讯问前侦查讯问人员就应该以促生犯罪嫌疑人的焦虑感为目的构思具体的讯问策略。具体的讯问策略则需要从案件性质、具体案情、已经掌握的案件信息和犯罪嫌疑人的特征等方面着手考虑。
常用的讯问策略主要有重点突破、迂回渐进、造成错觉和刚柔并济等。一般而言,在讯问过程中造成犯罪嫌疑人的信息缺失或者信息误判容易致使其产生无法继续掩盖罪行和即将接受罪责结果的担忧和恐惧。此时,焦虑感就应运而生。同样地,在讯问过程中营造一种严厉紧张的讯问情境,彰显侦查讯问人员的强势也能够让犯罪嫌疑人在心理上产生一种因犯罪而恐惧的感觉。这时,恐惧、不安相混杂就形成了焦虑。具有强烈犯罪感和焦虑感的人很少能经得住审讯,同时犯罪嫌疑人也只有在供述后才能迈出回归社会的第一步,并从犯罪感中得以解脱。这种解脱不仅包括认识上的接受行为,更重要的是包括一种情绪上的解脱感。实际上,犯罪嫌疑人只有在供述后,自我才开始接受其行为的情感意义,这对犯罪嫌疑人而言意义深远,因为犯罪感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情感体验,这种情感体验可能会维持很多年。通过选择供述行为,犯罪嫌疑人可以摆脱这种由犯罪感所带来的压抑和抑郁情绪,从而得以解脱。[16]由此看来,如果要保证讯问活动的有效性,针对具体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讯问策略必须能够影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和情绪。
(二)正确地选择讯问方法
讯问方法是组织相关讯问活动的具体行为表现,其反映讯问策略的内容。在侦查人员开展侦查讯问活动思想体系中,讯问方法居于中间环节,联系着讯问策略和具体的讯问行为。讯问方法使用是否恰当也直接影响着犯罪嫌疑人是否会供述,进而直接影响着整个侦查讯问活动的成败。
常用的讯问方法主要有使用证据、说服教育和利用矛盾等。其中,使用证据和利用矛盾就催生犯罪嫌疑人的焦虑感而言效果是明显的。证据的恰当使用对于犯罪嫌疑人是一种心理上的震慑,有步骤、有计划地向犯罪嫌疑人透露侦查人员掌握的信息能够刺激犯罪嫌疑人的具体心理反应,影响其情绪。情绪是一种伴随着认知而产生的一种心理体验,同时又有着自己独立的神经系统动力定型。一般情况下,进入审讯室的犯罪嫌疑人会体验到紧张、焦虑、忧虑和恐惧等情绪。[17]犯罪嫌疑人能够有这样的心理体验对于开展讯问活动来说是有利的。利用矛盾是另外一种讯问方法,这一方法的使用能够让犯罪嫌疑人瞒供、拒供、假供的行为得以暴露。面对这一事实,犯罪嫌疑人无法再施骗术。眼看着自己已经没有藏身之地,内心对于现状充满了不安,同时,对于即将面临罪责又万般地恐惧,焦虑感便形成。讯问方法的正确使用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焦虑心理体验是直接的。
(三)具体方法①这里的方法指的是催生犯罪嫌疑人焦虑心理体验的方法,包括了具体的讯问策略和讯问方法。应该注意的问题
侦查讯问作为一种法定行为,其开展需要遵循合法性、正当性的原则性要求。讯问策略和讯问方法是侦查讯问的不同表现方面。催生犯罪嫌疑人焦虑心理体验时,对于讯问策略的设计和讯问方法的选择也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侦查人员不能采取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的方式方法使得犯罪嫌疑人产生焦虑感进而作出有罪供述。需要明确的是,催生犯罪嫌疑人焦虑心理体验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在刑讯逼供的场合,无辜的犯罪嫌疑人最终作出有罪供述也是基于一种心理上的焦虑体验。无辜的犯罪嫌疑人无法忍受身体和精神上的折磨,在保持清白和低头认罪的两难选择之间会产生一种焦虑感。但是,刑讯逼供是明确被法律禁止的行为,那么自然也就禁止使用肉刑、威胁等方法让犯罪嫌疑人产生焦虑感。我们说,在审讯中改变焦虑,并不意味着(或暗示)对嫌疑人进行任何恐吓、强迫或虐待。[18]所以,合法性是设计讯问策略和选择讯问方法的最基础的要求。
合理性原则要求侦查人员不能以欺骗、隐瞒、虚假承诺或者夸大承诺的方式方法使得犯罪嫌疑人产生焦虑感进而作出有罪供述。当前,在讯问实务中提倡讯问手段的文明化,引供和诱供也是需要制止的讯问方式。我们所说的减少嫌疑人对后果的感知,也并不是要作出宽恕的许诺。[19]侦查人员不能为了让犯罪嫌疑人产生焦虑感而突破最起码的道德和法律要求。
正当性原则要求侦查人员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发挥其主观能动性采取具体的策略和方法,比如,合理化策略。实际上,合理化策略是消除犯罪嫌疑人焦虑感的具体方法。它为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正当化”理由,在满足其最起码的羞耻感、罪责感和意见表达的基础上,让其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换角度观之,合理化策略是侦查人员以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为条件和犯罪嫌疑人达成的默契配合。在这一过程中,侦查人员不再是严厉批评极力揭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指控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合理化策略使得讯问目的得以实现,侦查人员没有任何损失并且是最大的赢家。正当性原则要求侦查人员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在“硬审讯法”没有推销市场的情况下,转向提升侦查人员的“软审讯”能力。
参考文献:
[1]姜南. 侦查讯问工作规范化实务[M].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108.
[2]许又新. 神经症[M]. 人民卫生出版社,1993:68—76.
[3]郭念锋,虞积生等. 心理咨询师基础知识[M]. 民族出版社,2005:303—309.
[4]彭耽龄. 普通心理学[M].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356—357.
[5]常彦梅. 大学生焦虑情绪及其影响因素研究[D]. 大庆石油学院,2008.
[6]杨军. 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情绪研究综述[J]. 辽宁警专学报,2011,(4).
[7]唐兢. 情感影响在侦查讯问中的作用与方法[C]//王怀旭. 侦查讯问研究与应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204—208.
[8]马皑,宗会生. 审讯方法及其心理学原理[J]. 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1).
[9][美]弗雷德•英博. 审讯与供述[M]. 群众出版社,1992:372.
[10]毕惜茜. 审讯原理与技巧[M].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25.
[11]毕良珍. 临界供述心理分析与利用[J].公安研究,2010,(1).
[12]姜南. 侦查讯问工作规范化实务[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118.
[13][美]弗雷德•英博. 审讯与供述[M]. 群众出版社,1992:371.
[14]姜南. 侦查讯问工作规范化实务[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119.
[15]毕惜茜. 审讯原理与技巧[M].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26.
[16]许永勤. 审讯情境的强制性特征及其对嫌疑人供述行为的影响[J].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1,(1).
[17]许永勤. 审讯情境的强制性特征及其对嫌疑人供述行为的影响[J].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1,(1).
[18][美]弗雷德•英博. 审讯与供述[M]. 群众出版社,1992:376.
[19][美]弗雷德•英博. 审讯与供述[M]. 群众出版社,1992:377.
Study on the Experience of Anxiety from Suspects during the Process of Interrogation
Li Jianjun, Zhang Lei
(Railway Police College, Zhengzhou, He’nan 450053, China)
Abstract:Anxiety is a kind of special psychological experience, and the suspect could confess because of anxiety in the process of interrogation. Anxiety is different from the confession motivation and the confession reason. Confession base on the anxiety is the suspect’s rational choosing. The investigators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anxiety experience of the suspect to stimulate the suspect to confess when designing the interrogation policy and the interrogation methods. The principles of legitimacy, rationale and justifi cation should be considered designing the special methods.
Key Words:Anxiety; Confession Truthfully; Interrogation Method
作者简介:李建军(1987—),男,山西晋城人,铁道警察学院侦查系助教,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侦查学、刑法学;张蕾(1980—),女,山东临沂人,铁道警察学院侦查系讲师,理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心理学。
收稿日期:2015-03-04
DOI:10.13643/j.cnki.issn1008-5750.2015.03.007
文章编号:1008-5750(2015)03-0048-(07)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D9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