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起、实践与评价:医疗救助制度探析

2015-04-09 06:08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呼和浩特00058北方民族大学宁夏银川7500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救助对象医疗

文 (.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呼和浩特 00058;.北方民族大学,宁夏银川 7500)

贫困是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我国的贫困问题仍然十分严峻。由于贫困人口的经济承受力和健康状况都比较脆弱,贫困人群一旦患病,极易陷入“贫困陷阱”。政府对贫困人口提供医疗救助是帮助贫困人口摆脱“贫易病,病愈贫”恶性循环的重要途径。2003年11月,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联合制定《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开始起步。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有关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展开。我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经历了从试点探索到全面推进,从制度建立到逐步完善的过程。目前,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已在全国全面建立。医疗救助制度的实践已届十年,而针对这项投入大、对象广、社会影响深的公共政策的研究却不充分。笔者从医疗救助制度的理论源起入手,梳理现期医疗救助制度,并试对制度运行进行初步评价,在此基础上探讨全国医疗救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有助于制度良性发展。

一、医疗救助制度的源起

(一)保护人权的要求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五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庭的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受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1978年联合国的《阿拉木图宣言》指出,每个国家都要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20世纪80~90年代,联合国多个国际组织的会议纷纷提出:每个国家都要使国民公平享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不分性别、年龄、职业、信仰等因素。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可见,医疗救助在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健康公平权领域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反贫困的要求

贫困是全球性的经济及社会难题,按照目前人均纯收入2300元/年的国家扶贫标准,2013年底全国有贫困人口8249万,如果按照世界银行标准计算,我们的贫困人口可能超过2个亿[1]。全国贫困人口规模大,贫困问题程度深,反贫困形势严峻。

反贫困,先要追究致贫的因素。经济学家冈纳·缪尔达尔在《世界贫困的挑战——世界反贫困大纲》中从社会结构和文化因素方面发掘贫困的原因和摆脱贫困的途径,他在经济、政治、制度、社会文化等广泛的层面上研究欠发达国家贫困的原因,提出了循环累积因果关系理论:在一个动态的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个因素发生变化会引起另一个因素发生相应变化,强化原先的起始因素,周而复始,从而引致经济发展过程沿原来的方向深化,这是一种“累积性的循环”[2]。我国的贫困致因可能涉及到自然、生态、资源、制度、基础设施、教育、医疗卫生等因素,其中,医疗卫生因素值得特别关注:收入水平过低,人们的生活质量、营养、卫生等得不到保障——健康水平低下,人口和劳动力的素质低下——劳动产出水平低,又进一步引起收入水平的下降,造成“因贫致病,因病致贫”的贫困陷阱。我国农村地区贫困户中,因病致贫率高达37.8%,因病致贫是农村地区贫困的主要原因之一[3]。

发展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认为,贫困是权利的缺失与剥夺。贫困度量指标的综合性表明消除贫困不能仅仅依靠经济增长,更要关注穷人的各方面处境[4]。给生活处于低收入甚至贫困状态的社会群体提供医疗保障,可促进其人力资源的再生产,是一项必要并有效的反贫困措施。

(三)国家认同的要求

社会保障政策既属于经济政策的范畴,也属于社会政策的范畴。在全球化背景下,转型国家面临的最基本的危机是民族国家认同的危机[5]。平等、自由、人权、安全等普世主义理念已成为国际范围内预设性认知的一部分。要实现国家认同,政府就应当提供给国民平等、安全等感受,而社会保障就是一个能够提供充分安全感的重要系统。

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医疗救助制度这项政策工具最初被政府作为医疗保险的补充制度而实施。医疗救助是指对因经济困难而缺乏必需的医疗服务支付能力者提供一定经济支持的一种医疗保障形式,它的涵义将医疗救助视为一定程度满足生活贫困人群卫生需求的医疗保障形式之一。实践中,医疗救助既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又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部分。提供医疗救助,可以给国民带来预设和实际的人身安全感。在国家认同的建设方案中,医疗救助制度不可缺失。

二、现期医疗救助制度基本内容

(一)实施主体及其角色设定

医疗救助是典型的公共产品,提供医疗救助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我国确立了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医疗救助制度。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有民政部门统筹管理,发改委会同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卫生部门等诸多机构配合民政部门承担财政拨付、提供医疗救助服务和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对接职能。此外,制度外的慈善组织也提供补充救助。

(二)政策对象

医疗救助属于社会救助,它虽然以全体社会成员为潜在的救助对象,但实践只是针对其中小部分弱势群体。目前,我国医疗救助的常规对象主要是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在某些地区,城镇“三无”对象、孤残儿童、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也纳入范围。

对于本身不属于上述几类对象,而因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疾病、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原因使得家庭或个人骤然陷入医疗贫困,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纳入到临时救助对象中。临时医疗救助包括面向所有医疗贫困的人群,临时救助更关注公民医疗公平权的实现。

(三)资金筹措和管理

我国的医疗救助是国家承担主体责任,在资金筹措方面,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来源以公共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渠道(如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为辅,在政府筹资结构上,以地方财政支出为主,形成省、市和县三级地方政府财政共同出资,中央财政给予专项补助的筹资格局。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由社保基金专户直接支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医疗救助对象。

(四)救助模式、方式、范围、标准

目前,全国医疗救助模式在由“大病救助”向“综合救助”模式过渡。

救助范围包括资助参保、参合和直接救助,其中直接救助范围包括20种重特大疾病和普通疾病。目前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原则是,首先确保资助救助对象百分之百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次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等补偿后,救助对象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重大疾病和普通疾病的报销规则不同)的医疗费用给予二次救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可直接给予救助。

救助方式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直接救助方式转向“一站式”即时结算,由定点医疗机构在结算时先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和医疗救助补助的费用,参保参合救助对象只需结清个人应承担部分,避免了以往要求病患先垫资后报销而造成的垫付费负担过重而放弃治疗的弊端。

三、医疗救助制度实践效果简要评价

(一)制度的可及性

医疗救助制度的直接对象是弱势群体,弱势群体是个社会学概念,它的界定会随社会变迁而调整。医疗救助对象不仅包括常规的对象——贫困人员和特殊困难人员,还通过临时救助制度,赋予所有的公民在医疗贫困时享有救助资格的权利。从实然的角度看,医疗救助制度的可及性很高,据民政部网站统计公告显示,2014年10月全国合计救助13444594人次,2014年 11月全国合计救助14500503人次,2015年1月全国合计救助732315人次,2015年2月救助1358896人次。此外,慈善组织的参与提高了医疗救助制度的受惠广度。如内蒙古自治区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专项基金已为1006名患者拨付了救助资金1605.54万元。

医疗救助仍然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不足:救助资金主要依靠财政渠道,慈善事业贡献度低,资金量影响到制度的可及率;公民对医疗救助政策知晓度并不充分,通常是由辖区社区、街道干部了解到某些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需求时主动告知办理,而不是在发生医疗贫困时主动寻求救助,一些公民因不知医疗救助政策而弃医或转而寻求费用更少的诊疗方案,笔者在访谈中了解到,大部分政策对象并不清楚申请医疗救助的资格和程序。

(二)制度的有效性

救助部门通过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救助、住院救助等多种方式,提高了农村贫困人口对医疗卫生服务的利用率。

资助参保、参合医疗救助,显性结果是提高了参保参合率,其实用于此项目的资金支出的效果不限于资金本数,而具有乘数效应。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应缴纳的个人参保参合费用,农村牧区特困人员和孤儿的给予全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统一按50元标准给予资助。虽然民政部门支付的金额本身不大,但参保参合救助资金具有乘数效应,给救助对象带来的医疗补助的可能是巨大的:若不给于补助,有很大部分弱势群体不参加医保,一旦出现医疗需求,就要自己支付相当于医保保险费数倍的医疗费用。

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有较高的报销比例和封顶线,具体由地方政府制定,这可直接解决救助对象的医疗负担。内蒙古的实践情况是: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0000元,并随筹资水平的提高而逐年提高;在2012年试点基础上,2013年全面启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20种重特大疾病患者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的医疗费用经居民医保或合作医保报销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政策范围内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0万。直接救助方式采用“一站式”即时结算,由定点医疗机构在结算时先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和医疗救助补助的费用,参保参合救助对象只需结清个人应承担部分,彻底解决了以往要求病患先垫资后报销导致的垫付费压力过重而应就诊而未就诊的弊端。

笔者通过在内蒙古巴彦浩特的访谈,认为医疗救助项目明显提高了贫困人口患病后的就诊率,其中,住院诊疗的比例提升比门诊诊疗提升更为显著。

整个社会救助系统在实施中都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存在一定程度不公平现象,主要表现在对贫困及低收入身份的认定上,一旦之前的资格认定环节存在瑕疵,那么医疗救助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不公平。

(三)制度运行较稳定,具有可持续性

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政策对象视角出发,该制度试点以来的十年间,政府不断完善政策体系,使得万千弱势群体受益,切实保障了公民的医疗卫生权,也促进人力资源的修复和再生产,所以民众认可、支持发展这项救助政策。二是从政府视角出发,政府有保证人人享有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职责,并且从国家层面看,建立医疗救助制度所需资金处在财政筹资能力可承受的范围之内。据民政部网站统计公告显示,2013年各级财政共支出资助参保资金14.4亿元;各级财政共支出资助参合资金30.0亿元;各级财政共支出直接医疗救助资金180.5亿元。三项合计,2013年各级财政共支出224.9亿元用于医疗救助事业,而当年全国财政收入为129143亿元,医疗救助支出占财政收入的比例约为0.17%。建立综合型医疗救助制度在财政上是可持续的。

(四)制度的运行成本

制度的运行成本主要指管理成本,包括日常办公经费和人员经费。医疗救助业务由民政部门和其他十几个相关行政部门经办,由现有的机构和人员承担职责,不单设组织,这样,压缩了行政支出。但由于医疗救助制度处于创新期,制度制定、政策宣传、业务培训、调研督查等日常管理工作需要一些额外的小额资金投入。如内蒙古自治区于2014年11月提前下拨2015年困难旗县社会救助工作补助经费437万元,对全区31个国家级贫困旗县和26个自治区级贫困旗县社会救助工作经费进行补助[6]。

不单设组织机构体系,一方面减少了管理的直接经济成本,但由于参与部门多,管理模式天然的存在效率低下的可能,带来了政策执行偏差及其引致的政府公信力的损害等隐性社会成本。

四、关于制度可持续实践的讨论与思考

(一)关于医疗救助中政府的责任

我国政府在社会保障中倾向于有限政府模式,即对政府承担的责任种类和份额有明确界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各项目因功能和对象不同,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其中,医疗救助项目面对的都是陷入生存危机的社会最困难的群体,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稳定,政府在社会救助中理应承担全部责任。国家定位是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医疗救助制度。笔者认为,“政府主导”应是远期的定位,在现阶段我国的公民社会发展不成熟,社会组织、慈善事业刚刚起步,在筹资和管理方面能够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所以目前医疗救助模式称“政府包办”更为准确。这样可以更加明确政府的责任:即期全部的财政责任、立法责任、监管责任,还有培育公民社会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战略责任。

从医疗救助制度运行的根本需要来看,财政责任是政府在医疗救助中的“第一”责任,而明确政府财政责任中一个关键问题是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责任。政府间包括社会救助在内的收入再分配职责划分,有集权与分权两种不同的理论主张。中央政府强调要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地方各级财政特别是省级财政要切实增加投入。长期以来,我国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公共投入主要由地方政府解决,地方政府普遍认为资金的缘由限制了医疗救助事业的发展。布雷斯韦特指出,什么是最优的社会救助管理与支出分担模式,要依据国家的具体情况而定,地区收入差距大的国家,更适合实行中央筹资,以保证地区平等[7]。在中国现行财税体制及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背景下,地方统筹导致地区间的社会福利水平差距较大。在医疗救助中,中央政府应发挥更积极的财政职能。

(二)关于医疗救助制度的政策对象界定

在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各部门发布的关于医疗救助的文件中,常见的对医疗救助的对象的表述有,“对无支付能力的危急患者实行医疗救助”,“对农村贫困家庭实行医疗救助”,对困难群众实行医疗救助,满足其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严格讲,这三种表述并不是同一的,“贫困家庭成员”限于低保户和五保户,享有资格以之前家庭收入调查为前提,“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在“贫困家庭成员”的基础上纳入了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享有资格以之前家庭收入调查和其他特殊情形为前提,“无支付能力的危急患者”则关注即期的支付能力以及基本医疗需求而不强调其之前的家庭经济状况。公共政策执行之前必须明确政策执行对象,其根本的问题是:医疗救助保障的是贫困群体的医疗权还是全体国民的医疗权?前述《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五条内容表明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那么医疗救助的对象也应扩展到无能力支付基本医疗服务的全民。

目前在实施医疗救助时,管理部门为降低管理成本,减少审查环节,往往以低保标准作为接受救助的条件,将专项分类救助待遇与属于长期生活救助范畴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关联起来。这个做法值得商榷。医疗救助项目本身以消除由于发生了不可避免的大宗医疗支出而导致医疗需求无法继续的贫困现象为目标,因此,其救助资格标准不能简单套用基本生活救助资格标准,而应侧重考察申请人在该特定境况下的实际救助需求,对支出给予部分补偿。救助资格标准与基本生活救助资格标准脱钩,主要考虑支出型贫困群体的实际需要,切实提高医疗救助的有效性。对于住院或大病重病救助,合适的收入标准还有待研究,因为大病对家庭经济冲击更为严重。

(三)关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内容和项目

很多地方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本身存在制度性的社会排斥。以内蒙古例,对农村牧区特困人员、城镇“三无”对象和孤儿,城乡低保对象,不限病种;于其他对象,救助的病种采用了封闭目录,限于明确的二十种大病的名称。这二十种大病是损害严重治疗费用高昂的常见病,是政府最迫切需要救助的范围,目的是为了确保有限的资金用于救助贫困家庭主要的健康问题。但是,ICD国际疾病分类的分类条目己达万种,还有很多重大病不能受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而只能申请其他救助力度较小的医疗救助。拿住院来说,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根据主体身份不同,按不低于65%或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万元;20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在区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住院治疗费用(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照重大疾病的救助比例实施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5万元;在区外医疗机构治疗的年救助封顶线不超过3万元;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政策范围内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0万,可见,普通疾病和目录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的报销金额是明显低于重特大疾病的,建议将病种目录由封闭式调整为开放式,由独立的非政府专业机构为其他重大疾病病种的基本治疗费用估值,若超过政府划定的起付线则也纳入救助范围。也就是说,能否救助不取决于得什么病,而在于得的病的基本治疗费用支出评估。

(四)关于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选择

国内很多社会救助政策对医疗服务提供者有一些限定。仍以内蒙古为例,对于20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在省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住院治疗费用超过一定标准的,按照重大疾病的救助比例实施救助。这样的做法,排除了基层医院的参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属于一级医院,不满足二级医院的要求,有待商榷。内蒙古的公共卫生资源稀缺并且分布不均等,高等级医院资源尤其紧张,医改中有一项内容就是将病患向基层医院分流。事实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解决贫困人口的医疗问题上能起到一定作用:通过提供适宜技术和基本药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够以较低的价格实现诊疗目标,避免了不必要的资源浪费。以社区机构的技术水平,完全可以胜任重大疾病在高等级医院确定诊疗方案后的日常治疗。民政部门可将医疗救助的重心下移到社区,但还需要加强部门间的合作。医疗服务提供者既可以是公立性质的,也可以是私营医疗机构,由政府遵循市场竞争机制购买社会组织的医疗服务可以提高效益。

(五)关于医疗救助管理能力

各地医疗救助经办机构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和相关保障制度信息管理平台,为救助对象提供“一站式”服务,并通过信息管理平台逐步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医疗救助主要依托社区进行,社区工作者的配置和专业素养的高低,对政策效果有直接影响。我国的社会工作和社会保障专业起步较晚,培养的人才并不多,导致社区工作人员数量不足,大多数社会工作者未受过专业高等教育,一般都是从其它岗位转任,接受短期职业培训即上岗。以内蒙古民政网刊发的要求各地加强城乡医疗救助经办能力建设的简讯为例,其内容为:各旗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工作力量,从乡镇机构改革闲置人员中选配工作能力强且有责任心的人员从事医疗救助工作,救助对象超万人的要配备2—3名工作人员,万人以下的配备1—2名工作人员[8]。从这条简讯可以看出,政府对工作人员的要求只有量而未涉及到质。短期内看,这些工作人员能完成上级指示的基本工作,但缺乏体系的专业理念,很少主动地思考救助工作的发展。要加快社会救助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吸收高等专业人才,有计划分层次的为在职人员进行培训。此外,可借助外力,和高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建立人才交流机制。

在甄别合乎标准的受益人的过程中存在现实的道德风险问题。政府要建立就业、社保、住房公积金、房产、工商登记、税收等相关信息共享平台,尽快将社会救助相关信息纳入国家征信体系,对于违规申报者的处理不应仅限于清退,剥夺其一些相关联的社会权利,提高骗取社会救助的机会成本。

(六)关于医疗救助政策环境的优化

医疗救助是项公益性事业,享有医疗救助是一项基本的公民权,这项政策理应人人知晓,访谈中笔者了解到大多数低保户不清楚 “什么人可以得到救助”、“如何申请审批救助”,不积极主张权利,影响政策的可及性和目标实现。如内蒙古巴彦浩特一户低保户家庭,母亲M与女儿N两人均享受低保政策,N患有精神病,在发作期,N到外地精神病院就医,因不知医疗救助政策所以当时M自付费用并且未索要报销凭证。后来M和社区工作人员闲聊提及看病一事,社区人员告知可申请医疗救助,M这才又到医院开具报销凭据。即使按照流程接收到了救助款,事后M仍然不知此救助的名目和来源,只当是民政部门的一次特殊照顾。从民政部门的网站和其他媒体上都能找到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的宣传工作记录,为何又会有很多政策对象不清楚政策。

对于影响公共政策有效执行的因素,美国学者smith提出了“四因素论”,认为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所牵涉到的重大因素包括理想的政策本身、执行机构、目标群体和环境四者。具体地说,政策内容、政策形式,执行机关的层级、结构与人员、主管领导的能力、执行主体的能力,目标群体的组织化程度,政府公信力、文化社会经济环境等均是政策执行过程中可能影响其效果的因素。因此,从政策分析的视角可以找到前述问题的根源:一是民众——潜在的目标群体没有主动学习政策的习惯。二是执行机关沟通的方式影响效果,困难群体通常由于年龄、身体、社会等因素而表现出文化水平较差,学习能力有限的特征,文本形式的信息传播方式不适用于他们。工作中要加强舆论引导,从政府作用、个人权利、家庭责任、社会参与等方面,多角度宣传医疗救助的功能定位和制度特点,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救助工作,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政策宣传普及可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在全社会广为宣传,让其身边人人再来讲给政策对象,社区可给低保户召开宣讲会,用通俗易懂的形式结合实例讲解其可享受的所有保障政策。

结语

综之,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有保障人权、反贫困和国家认同的理论根据,政策实施十余年来,制度运行平稳,效益显见,具有良好的可持续性。但仍有突出问题需要深入思考,问题的根本在于:医疗救助中政府责任的多少定位以及政府如何承担责任。从国家的层面来看,兹认为政府要以更积极的姿态投入医疗救助,保障财政投入、加强监管、引导培育社会组织、协调与其他社会保障项目的对接,同时社会要加大资金和人文环境方面的支持,培育阳光的政策环境,共同推动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基本医疗健康权的普惠。

[1]沈静文.我国仍有两亿多贫困人口[EB/OL].http://china.cnr.cn/yaowen/201410/t20141017_516612258.shtml.

[2]冈纳·缪尔达尔.世界贫困的挑战:世界反贫困大纲[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

[3]王虔.中国农村贫困户因病致贫率高达37.8%[EB/OL].http://www.china.com.cn/news/txt/2014 -10/16/content_33785801.htm,2014-10-16.

[4]阿玛蒂亚·森.经济学与伦理学[M].北京:商务印务馆,2000.

[5]孙光德,董克用.社会保障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6]内蒙古民政网.内蒙古自治区下拨困难旗县社会救助工作补助经费437万元[EB/OL].http://www.northnews.cn/2014/1113/1783418.shtml.

[7]转引自:杨红燕.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社会救助支出责任划分——理论基础、国际经验与改革思路[J].中国软科学,2011(01).

[8]中国民政网.内蒙古要求各地加强城乡医疗救助经办能力建设 切实提高为民服务水平[EB/OL].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dfxx/ttxx/201408/201408006862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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