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法治当先行

2015-04-09 04:58周汉民
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监管金融

周汉民

(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上海200237)

互联网金融,法治当先行

周汉民

(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上海200237)

当今国际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中国互联网金融也呈几何级爆发增长趋势。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特点是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发展快,但是管理弱、风险大。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不足及运营中的风险,建议借鉴美国和欧洲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经验,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的金融监管框架,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实际性质来归口相应的部门进行监管,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形势及时调整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成立全国性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公会,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时间表。用上海自贸区放得开、管得住的原则进一步推进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网络;监管

去年,世界首届互联网大会在中国义乌胜利召开,习近平主席给大会发去贺信,特别谈到本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以 “互联互通、共享共治”为主题,揭示了未来世界发展的重大趋势,那就是互联网深刻影响人们今天和明天的生活。

国际互联网金融发展,关键要从国际趋势来谈。当今国际互联网金融发展有五大趋势:移动金融的爆发增长;融资方式的去中介化;网络银行的多元转型;大数据的广泛应用;社交元素的深度融合。随着手机功能日趋增多,网络运营日趋完善,电商平台日趋成熟,移动支付渐成主流。首先,移动银行不断努力地推陈出新,移动应用日益丰富,移动终端的多元是一种现象,更是一种趋势。其次,去中介化明显表现出四大特征:融资方式日益多元;定价方式和期限选择更加灵活,这也是民众最乐意使用互联网的原因;风险防控机制日趋完善,尽管目前还存在许多漏洞;信用体系日趋完备。第三,网络银行多元转型,表现为线下延伸、特色化发展和全能化转型。第四,大数据的广泛应用。以美国通用公司发动机销售为例,去年通用公司的飞机发动机销售总额为400亿美元,美国通用发动机有优秀的定位系统,公司利用大数据技术,只要是本公司生产的发动机在运作,就能够搜集数据。因此,去年通用公司发动机售后服务通过大数据的广泛运用,服务营业额达到1500亿美元,也就是说,通用公司对产品能及时跟踪、及时维修、及时保养、及时更新,这样的服务是客户所需,也是价值衍生所在。上海发生过的一个真实的事例很能说明大数据应用的重要性。100多年前的上海外滩是上海一条最美的天际轮廓线,其核心就是外白渡桥。外白渡桥始造于1907年,2007年,外白渡桥建成后的第99年,上海市人民政府收到过这样一封信,是外白渡桥的建造商通过英国国立图书馆转来的,内含大桥百年大修的施工图纸,如何拆,如何运走,如何合成,一一细细道来,上海方面依据图纸完成了一次精准的维修。它不是现代意义的大数据,但它是大数据广泛应用的标志之一。大数据时代,需求是可以洞察的。哈佛大学考特勒教授的现代营销学理论认为,需求是创造出来的,趋势是可以预测的。我们可以延伸开来,在互联网时代,欺诈是可以侦测的,信用是应当得到精确评估的,运营是可以不断得到优化的。第五,人类在整个社交进程中的支付、应用服务、社群服务以及营销在互联网时代的变革值得关注。

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国外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模式对我国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有实际的借鉴意义。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有五大类型:第三方网络支付、网络信贷即小贷、众筹融资、互联网理财——主要是金融衍生产品和理财产品的销售以及比特币。

第三方网络支付,也就是利用因特网进行支付迅猛发展,2014年 “双十一”购物节,完成551亿支付额,创下第三方网络支付数额的新高。在美国,第三方支付要纳入货币转移业务的监管。美国监管侧重过程,不侧重机构;在欧盟,监管核心就是监管机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给出明确的界定,两者管理方法不同。

对网络信贷,也称互联网小贷的管理方法各异。在美国,证券业监管侧重于市场准入和信息披露。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要求互联网信贷平台注册成为证券经纪商,认定互联网信贷平台出售的凭证属于证券交易。在SEC注册的成本较高,从而阻止了其他的潜在市场参与者,如网贷平台Lending Club注册成本高达400万美元,英国贷款规模最大的网贷平台Zopa因此放弃进入美国市场。SEC重点关注网贷平台是否按要求披露信息,一旦出现资金风险,只要投资者能够证明在发行说明书中的关键信息有遗漏或错误,就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偿损失。除了在SEC登记之外,网贷平台还需要在相应的州证券监管部门登记,州证券登记部门的要求与SEC类似,但有些州需投资者增加个人财务相关标准,包括最低收入、证券投资占资产的比重上限等。英国将其纳入消费者信贷管理范畴,通过行业自律引领行业发展,强调行业自律。英国的网络信贷在规模和成长速度上不如美国,但是行业自律性比较强,2011年8月5日成立了行业自律组织 (英国P2P金融协会),协会包括英国最主要的3家网贷公司,并于2012年6月正式出台了《P2P融资平台操作指引》,提出P2P融资协会成员应满足的9条基本原则,在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在政府管理方面,英国对网络信贷的监管较为宽松,除了《消费者信贷法》,没有更多的硬性法律约束。在业务准入方面,英国设立网贷公司需要提出申请并获得信贷牌照,但无最低资本规模方面的门槛限制。法律规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规定借贷双方借贷过程中需要标明利率、期限等要素,并对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以及债务追偿、行政裁决、司法介入等方面均作出了详细规定。但这些规定多着眼于合规性管理,主要是对借方与贷方之间信贷行为的规范,对借贷平台提供者的规范与约束相对较少。在欧盟,尚未出台专门法典加以约束,但细化监管要求维护消费者权益。欧盟对网络信贷相关的立法主要是消费者信贷、不公平商业操作和条件等指引性文件。这些指引性文件对信贷合同缔约前交易双方提供的信息 (如包含所有可预见税费在内的信贷成本)及各方义务进行了规定。具体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即只有注册的信贷提供者才有权通过网络发布信贷广告;对通过网络发布的信贷广告有额外的披露要求;对网络信贷规定了比其他信贷形式更严格的披露要求;消费者在签订信贷合同前应有充分时间考虑合同信息及相关的解释说明,可以带走这些信息资料并与其他产品进行比较;规定了借款人在14天内享有无需说明理由的撤销权。

对众筹融资平台的监管方面,2012年,美国通过了创业企业融资法案 (JOBS法案),旨在使小型企业在满足美国证券法规要求的同时,更容易吸引投资者并获得投资,解决美国当前面临的失业问题。JOBS法案放开了众筹股权融资,而且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在对互联网理财的监管方面,从美国对互联网理财 (PayPal)的监管实践看,由于PayPal货币市场基金由非隶属于PayPal的独立实体进行运作,需严格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的有关规则运作并受其日常监管,而且该货币市场基金的资金并未反映在PayPal的资产负债表中,因此当局在无先例可循的前提下,采取了保持现状、相对审慎的对策,尚未将其作为新兴业态专项立法进行监管。

在比特币管理方面,目前,部分发达国家对比特币的快速发展已高度关注。2013年初,法国政府核准,由法商Paymium经营的比特币交易平台“比特币中央”,取得一般欧洲银行用来辨别身份的国际银行账号 (IBAN),由此跻身准银行之列,但同时也受到相应的政府监管。2013年3月19日,美国财政部下属金融犯罪执法网络 (FinCEN)发布 《关于个人申请管理、交换和使用虚拟货币的规定》,将比特币 (Bitcoin)等虚拟货币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作为获得和转移虚拟货币的管理者和交易员,或者是作为转移虚拟货币的买入者和卖出者,都在FinCEN监管之内。对于金额超过1万美元的交易,都必须记账,并向主管部门汇报。以上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相关互联网金融的法规和政策值得我们高度关注和认真借鉴。

2013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呈几何级爆发增长趋势。这一年,中国银行业网上银行交易总和超过1000万亿,同比增长22%;中国手机银行交易总额近13万亿元,同比增长248%;支付宝实名用户3亿人,完成125亿笔支付,超过1亿用户主要采用支付宝钱包,通过手机支付完成了超过27.8亿笔、9000亿元金额的支付。支付宝称自己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移动支付公司。互联网支付即第三方支付、小额贷款、P2P网贷 (国际上对互联网小额贷款和P2P网贷作统一管理),然后是互联网销售金融,最后是众筹融资,中国互联网金融模式与先进国家几乎无异。中国互联网的特点是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发展快,但是管理弱、风险大。销售的金融产品,无论是余额宝,还是百度理财,都可以看出上述特征。至于说P2P的网贷,在模式上纯线上无担保模式、债权转让模式、担保模式和平台模式四种模式混合。互联网金融的众筹融资,就是 “众人拾柴火焰高”这一俗语的崭新诠释。全世界都在高度关注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未来趋势。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特点,成本低是最基本的驱动力量,一方面是金融机构可以避开开设营业网点的资本投入和运营成本,另一方面消费者可以在开放透明的平台上快速找到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效率高就更有吸引力,实体银行经常是 “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而网络金融只要几秒钟就可以完成多笔交易,所以互联网金融被人们称为真正的信贷工程。第三个特点就是覆盖广,哪里有互联网哪里就有互联网金融。上海经信委最近宣布,上海整个城市,要尽快实现4G网络全覆盖,也就是说可以随时随地提供金融服务。至于发展快,余额宝是最好的例子。当然,我们要承认管理弱,互联网金融企业破产停业的也不少,许许多多的互联网企业几乎没有监管,如同草原上的野马无法约束。所以目前的情形是我们缺乏准入门槛和行业规范,整个行业面临诸多的政策法律风险。至于说风险大,其实是两个方面,一个是信用风险,其二就是互联网本身的安全风险,很少有人关注网络安全风险同样会危及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个人的信息安全。

发展和监管必须相辅相成。我国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的成因很多,其实是被传统金融业发展水平未能跟上实体经济的客观需求倒逼出来的。例如,截至2013年,支付宝的在线支付市场份额远远超过银联,是银联的3倍有余。由此可见,倒逼往往就会有一股往上发展的劲。利率的市场化,也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大发展的推进力量。与利率市场化所引发的高利率,壮大货币市场基金并催生互联网金融概念完全相当,从2013年6月至今,中国互联网金融风声水起,2013年6月发生的钱荒,互联网金融提速就是起因之一。除此之外,还有互联网企业的崛起。如阿里巴巴,海量的客户资源和面向中小微企业和普通人群的转型,就是成功的关键。关于风险问题,我们要高度关注的问题甚多。首先,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监管法律是缺失的。法治国家的第一个标志是要有法,在这个领域没有法也就没有监管的依据。其次是法律的定位。美国和欧洲一些国家的互联网监管实践和国际经验对我国有借鉴意义。第三,监管的主体职责和标准不明确。原因有二,主管部门不知如何管,互联网企业则希望别来管。这是两者的博弈,博弈永远会存在,但是该管的要管,该放的要放,这才叫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还有客户资金安全的管理缺位。从信用体系来说,目前互联网监管的核心问题是融资平台没有纳入央行的征信系统,而且银联具有排他性,很难互通。由于没有纳入征信体系,平台在进行交易作合的时候还是根据借款人提供的相关信用。最后是运营的风险。运营风险当中,核心是洗钱和套现的风险,也存在其他技术性风险。

针对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按照国际上通行做法,将互联网纳入现有的监管框架,也就是将互联网金融看成是金融之一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框架应当是现有监管框架的扩大和延伸,不要另起炉灶,借鉴美国的经验和英国的经验,将P2P、众筹等业务纳入金融监管当局监管范畴。

第二,应该偏重并注重行为监管,根据业务的实际性质,归口相应部门进行监管。这方面现有美国的模式,意大利的模式,西班牙、法国的经验可资参考。

第三,应当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形势及时调整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之迅速,没有任何一个金融现象可以比拟,因此,立法是首要的,对现行的法律做细则补充也是必要的。借鉴美国、澳大利亚、意大利、法国、英国的经验,尤其是加拿大为加强对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和逃税的防范,年内要启动的反洗钱和恐怖活动资助法。同时因为虚拟货币不虚拟,目前多数发达国家已经将虚拟货币纳入反洗钱的监管体系。

第四,行业自律标准与企业内控流程应该相互补充。建议成立全国性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公会,这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它的权威就在于它是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基础上建立并运行的,以此推动引导行业发展,手段就是制定行业标准。

第五,我们国家应当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明确具体的时间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中国要编纂民法典,这点特别关键,信用体系就是民法典调整的重要内容。

为了进一步促进和规范上海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上海需要进一步加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政策扶植,如 “陆九条”的地方土政策要与上海自贸区的发展战略配套,切实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要引入龙头企业探索行业自律,业界自我管理,关注加快新兴金融企业的人才落户政策,这对上海互联网发展是最刻不容缓的一个基本条件。

中国经济发展的原动力是科技引领创新突破,或者称科技颠覆性创新。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科技颠覆性创新完全可以向世界证明,中国是世界金融尤其是互联网金融的全球领跑者,2016年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将居首位,必须用上海自贸区放得开、管得住的原则,继续推进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人类社会已进入互联网时代,互联网对我们的生活、生产和生产力发展预示着无限广阔的未来。

(责任编辑:周 凤)

10.3969/J.ISSN.1672-0911.2015.03.002

F832

A

1672-0911(2015)03-0002-04

2015-04-18

周汉民 (1957-),男,全国政协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上海市政协副主席,民建上海市委主委,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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