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鸿歌
专家咨询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中的作用
王鸿歌
随着医患矛盾日益突出,传统的三种纠纷解决途径已经无法应对目前严峻的形势。2011年6月,上海市将人民调解作为医患纠纷解决途径之一,以自愿、公正、及时、便民为原则,依法、快速地解决医患纠纷。由于人民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在专业知识和技能上的局限性,面对医患纠纷所涉及的专业问题,需要获得相关专业意见为调解工作提供参考和支撑。而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又存在多种瑕疵和不足,难以适应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活动的需要,人民调解组织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专业意见。经过三年多的探索和实践,我们发现,专家咨询对提高人民调解的专业化水平和纠纷调解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的问题和专家咨询具有的优势进行了分析对比,阐述专家咨询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中的作用。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概述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下简称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的问题
医患矛盾的起因大都是治疗过程中出现了与预期目标不符的情况,但这种不尽人意的情况到底是由于医方的过错造成的,还是属于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一般人都难以回答,须由医学专业人士才能辨别。因此,事故鉴定结论无疑成为纠纷处理的关键事实依据,其也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为医患纠纷的解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现行事故鉴定法律制度存在着严重的先天性不足的缺陷,导致其科学性、公正性、合法性都无法保证,甚至影响了医患纠纷诉讼过程中法官的裁判,因此事故鉴定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的质疑。主要原因如下:
1.鉴定主体存在问题。事故鉴定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后转交医学会。根据《中华医学会章程》的规定,“本会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该章程对医务人员保护和服务的内容,表明中华医学会是一个具有行业利益色彩的社团性组织,这种行业保护倾向明显的学会性组织,已不同于纯粹的学术团体,具有维护自身利益的要求。当医患双方产生争议的时候,由具有行业利益保护倾向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鉴定,将难以保证鉴定的公正进行。由此导致患方对医学会的中立性产生质疑。
2.鉴定过程存在问题。鉴定程序中最为核心和关键的环节是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观点,而鉴定结论是鉴定专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并参照医学检查得出的,由于缺乏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质和辩论,严重影响了鉴定专家对提交的书面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认定。鉴定专家甚至有可能在鉴定前通过审核书面材料就得出了鉴定结论,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导致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大打折扣。
3.鉴定“合议制”存在问题。我国目前的事故鉴定采用的是“合议制”,即在鉴定专家对于鉴定结论无法形成统一共识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通过表决、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来决定鉴定结论。但是,事故鉴定本质是个科学活动,在科学活动中多数人的观点并不当然的具有正确性,且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得出最终鉴定结论,很有可能将少数真正科学的鉴定意见排除在外。
4.鉴定结论存在问题。医学会的鉴定意见通常首先回答该纠纷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果构成医疗事故,再确定事故的等级以及医方所应承担的责任程度。然而《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并非鉴定的必须内容,而判定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才是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关键。医疗事故的认定标准与医疗侵权行为相比更为严苛,如果医方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行为有过错,那么鉴定结论就无法对此予以体现。
(一)专家咨询制度概述
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的调解过程中,对预估赔付金额可能超过10万元、患者死亡、患者肢体或器官具有明显损伤,当事人之间对于医患纠纷的责任承担存在重大分歧的,或者其他疑难、复杂的医患纠纷,医调委应当通过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医调办)申请专家咨询。医调办根据回避原则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专家通过咨询会的形式,就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诊疗常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等事项作出评估,并出具专家意见为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提供参考。
(二)专家咨询的优势
从我区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至今,专家咨询的申请量逐年上升,咨询后的调解成功率也显著提高。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探索问询式、对质式、查房式、安抚式、鉴定式、学术研讨式等多种形式的专家咨询,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专家咨询与事故鉴定相比所具有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启动主体中立性。根据《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沪司规〔2011〕2号)规定,专家咨询程序是针对赔付金额可能超过10万元、患者死亡等疑难、复杂纠纷,由医调委负责启动,为医患双方争议焦点给出专业性意见。启动主体是医调委,而医调委是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性质上属于群众性自治组织,业务上由司法行政部分进行指导,与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无任何关系,且业务经费均由各区县财政全额保障。在制度设计上最大程度确保了医调委的中立性。
2.启动程序便捷性。与事故鉴定程序相比,专家咨询程序更加简单、便捷,启动程序和启动场所无硬性规定,可根据纠纷实际情况进行灵活操作,也无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时认可,整个过程一般仅需3-5日即可,并且专家咨询对医患双方完全免费,极大地降低了当事人维护权益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在实践中,我区医调委针对行动不便的患者,独创查房式专家咨询模式,即邀请相关专家亲临患者所住病房,以查房的形式诊查患者的病情,在评估医患双方责任分担的同时,对患者进一步诊疗或康复提出建议,用医术博得医方的认可,也用真情打动患者,对纠纷解决起到了事半功倍效果。
3.咨询过程科学性。专家咨询会开始前,医调委提前将医患纠纷争议焦点、咨询事项、咨询材料提供给专家,并通知医患双方对于己方观点予以梳理。咨询过程中,根据专家要求和咨询需要,医患双方可以分别向专家阐述己方观点。专家可以根据双方的阐述,结合相关材料对双方进行询问,最终提出咨询意见。整个咨询过程通过医患双方的阐述,专家可以对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判断,并根据双方争议焦点提出更具有针对性的意见,保证了咨询过程的科学性。
4.“专家负责制”公正性。为了避免出现如事故鉴定中将少数真正科学的鉴定意见排除在外的情况,专家咨询实行专家负责制,每位专家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咨询意见,同时有专人对整个专家咨询会的过程予以详细记录,保证专家咨询的公正性。
5.咨询结论的全面性。根据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工作的暂行规定(沪司医调办〔2011〕6号)第十条规定,专家咨询的事项包括病史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的责任程度等。这样保证了专家对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能够全面、客观地做出评估,为纠纷解决提供更多具有参考价值的意见。
目前,专家咨询仅作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技术支撑,专家咨询意见仅供人民调解员调解医患纠纷之用,虽然经过专家咨询,调解成功率有所高,但仍有部分医患纠纷未能通过人民调解途径解决。这部分纠纷进入诉讼途径后,专家咨询意见就无法发挥其作用,法院仍需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因此,将来在制度设计完善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构建“医疗损害鉴定”和“专家咨询”并存的二元专家意见制度。若医调委调解中,一方当事人对专家咨询意见不认可,导致调解不成诉诸法律途径时,另一方当事人可经法院批准后,聘请专家为诉讼辅助人,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陈述,其意见当然会进入法官裁判视野,在实质上具有一定的证据功能。这种形式,可以使专家咨询意见在人民调解范畴之外,继续发挥作用。
(王鸿歌,徐汇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