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超王 丹吴 伟李建亮韦 伟郭 云贝 峰焦宏强袁 涛*(泰安出入境检验检验局 山东 泰安 271000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山东 青岛 潍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山东 潍坊 山东农业大学 山东 泰安 聊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山东 聊城)
我国出口肉类兽医卫生检疫管理体制及面临问题
王 超①王 丹②吴 伟③李建亮④韦 伟⑤郭 云①贝 峰①焦宏强②袁 涛②*(①泰安出入境检验检验局 山东 泰安 271000 ②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山东 青岛 ③潍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山东 潍坊 ④山东农业大学 山东 泰安 ⑤聊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山东 聊城)
近年来,我国出口肉类市场不断拓展,出口量不断增加,同时出口肉类食品也频频遭遇国外技术壁垒。主要进口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出口肉类监管体系的关注从未放松。实施合理、严格的兽医卫生检疫是提供安全、优质的动物性食品的重要保障。在此,对我国出口肉类兽医卫生检疫管理体制及面临的问题进行总结,以更好地保障我国的肉类食品安全。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国涉及动物健康与保护及出口肉类安全管理的官方机构主要有两个:农业部(MOA)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
1.1 农业部 农业部是国务院负责全国动物卫生行政管理工作的政府组成部门。农业部设国家首席兽医官,并设立兽医局具体负责各项动物卫生行政管理事务。同时,还设置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农业部动物检疫所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三个兽医事务执行机构,分别负责动物疫病防治、动物检疫、兽药监察等相关业务,由兽医局统一管理。兽医局负责全国动物健康和兽医公共卫生,负责全国动物疫病的防治、诊断、疫情控制、疫情通报、兽药管理、残留控制、对动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监督等工作,对设在全国各地的31个省级畜牧兽医局(厅)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等。设在全国各地的省级、地级与县级畜牧兽医局负责本地区动物疫病的防治、诊断、疫情控制、疫情通报、兽药管理、实施残留控制、对供应当地市场的畜禽与肉类产品实施检疫等工作。
1.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1年4月由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建而成,是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部门。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质检总局内设办公厅等15个机构,同时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两个委员会分别负责综合、协调全国的认证认可工作和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的标准化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立了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和动植物检疫监管司,分别负责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以及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主要口岸设立了35个直属检验检疫局,在各省市设立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管理该35个直属检验检疫局的业务工作,并对人、财、物统一实施垂直管理。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在海陆空口岸和货物集散地设立分支机构,全国共有272个检验检疫分支局和278个办事处,共有252个实验室,约有32000人,其中负责进出境动物及产品的检验、检疫、出证和出口食品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等工作的约有6000人。现有专职官方兽医2700多名,拥有动物产品和食品的检验检疫设备10000台/套。
1.3 我国肉类兽医检疫的工作要求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
公共卫生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物防疫法》,2010年制定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动物检疫包括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其中:(1)产地检疫: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2)屠宰检疫: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场(厂、点)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出场(厂、点)的动物产品应当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加施检疫标志,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官方兽医查验进场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对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观察;按照农业部规定,在动物屠宰过程中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
1.4 出口肉类兽医检疫的工作要求 (1)根据《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肉类产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兽药残留和环境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抽样检验,并对出口肉类生产加工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进行验证和监督。第三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向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派出官方兽医或者检验检疫人员,对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2)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官方兽医驻厂,确保对生产、加工、仓储、运输、出境等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管,根据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出口肉类企业建立出口肉类官方兽医监管体系,这已从法律法规上予以确认。 (3)目前,在禽肉出口量较大的山东省,对出口肉类官方兽医监管体系也进行了一些探索试点工作,山东检验检疫系统结合自身情况,在积极借鉴国外先进兽医监管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并实施了出口肉类官方兽医监管三级管理体系,分别为巡回兽医、监管兽医、检验员。巡回兽医是由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对监管兽医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的兽医主管;监管兽医是受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委派,对肉类生产企业出口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并对肉类产品执行出口前检验检疫的兽医;检验员是由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录用,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授权协助官方驻厂兽医进行宰后检验检疫及卫生控制并由官方付费的聘用兽医,并协助监管兽医进行在线宰前、宰后检验检疫及卫生控制管理工作。(4)三级官方兽医的工作职责分别为:①巡回兽医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出口禽肉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负责主管业务范围内出口禽肉检验检疫和对出口禽肉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出口禽肉备案企业对国外的推荐注册并实施定期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制定度《年度出口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抽样与检测计划》、《出口禽肉产品微生物监控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对监管兽医、检验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情况进行督查;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和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上报并按照上级要求启动应急处理预案。②监管兽医职责:受巡回兽医的指派,负责出口禽肉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所监管企业的出口禽肉进行检验检疫和合格评定工作。对供出口禽肉原料的备案养殖场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屠宰加工厂开工前检查,并对加工生产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年度出口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抽样与检测计划》、《出口禽肉产品微生物监控计划》;监督指导检验员的工作,对检验员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置;负责申领和保管出境禽肉产品所需检验检疫印章、标志,并做好使用登记;对发现的重大动物疫情及出口企业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上报巡回兽医。③检验员职责:协助监管兽医对屠宰加工厂实施开工前检查和官方验证;对家禽产品的生产进行检验检疫监督;发现出口禽肉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存在疑似重大疫病疫情等严重问题,立即报告监管兽医;受巡回兽医和监管兽医指派,开展其它相关监管、取样等工作。
1.5 我国出口肉类屠宰企业实施兽医卫生检疫的工作现状 目前,作为动物检疫工作的补充,大型的肉类加工企业都纷纷配备了一定数量的检验人员,协助官方人员开展动物产品的宰前宰后检疫检疫工作。如在一些大型的出口禽肉生产企业中,选派一定数量的员工由官方部门(畜牧兽医或检验检疫)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合格后,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执行宰前宰后检疫工作。
2.1 国内涉及肉品卫生与检疫的法律法规多但不具体与发达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内容上相比,这些国家在法律法规层面除对法律法规保障食品安全的宗旨和目的有具体规定外,对相关利益方的责权利有详尽的规定和要求,有详细的、可操作性极强的技术标准在法律法规中体现;而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人和检验检疫管理要求仅有宏观的、原则性的描述和规定。国内法规、标准和规程大都是规定了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的程序,但是缺少每个环节的具体内容,检哪些内容、具体怎么检、怎样判定、参考依据都不明确,对企业生产和官方监管缺乏具体的指导意义。
2.2 国内涉及肉品检验监管的部门多但部分职责不明确目前,我国涉及肉品检验检疫监管的部门有多个,包括农业部门、商务部门、卫生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等;这就导致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工作推诿,严重时将导致工作失控、没人管理。发达国家从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检疫工作的执行主体上,全部由官方人员负责,而我国还没有完全做到这一点,而是官方人员和企业人员并存,导致了动物检疫执法工作的公正性有所不足。
2.3 国内法规、标准缺少对实验室检测验证的要求 缺少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过程中,针对动物疫病、微生物、残留和污染物进行取样、送样、实验室检测以及判定的要求。只有欧盟854/2004法规中提到:宰前和宰后检验过程中,为发现动物疫病、残留和污染物、微生物不符合标准要求,要进行取样实施实验室检测,但是,没有明确取样频率、取样方法、检测和判定等技术指标。
2.4 缺乏指导出口肉类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的操作手册实际工作中,没有针对肉类出口以及包括所有供出口动物的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指导规程;目前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的做法不能满足进口国对屠宰检疫的要求,造成我国出口肉类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工作不能完全满足或等效于进口国要求,也导致迎接国外检查过程中处于被动。
因此,尽快研究制定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满足进口国要求的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规程,制定出口肉类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指导手册,科学指导出口企业和官方机构开展工作,其必要性和紧迫性不言而喻。
[1] 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S].
[2] SN/T1346-2004《肉类屠宰加工企业卫生注册规范》[S].
[3] GB 14881 -2013《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S].
[4] 2005《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S].
[5]《家禽屠宰检疫规程》(2010年8月10日农业部农医发〔2010〕27号文)[S].
[6] GB/Z 21701-2008《出口禽肉及制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S].
[7] GB 1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S].
[8] 《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1国家质检总局139号令) [S].
[9] 《出口肉类检验检疫基本要求》(国质检[2001]80号)[S].
[10] 《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国质检食[2003]212号). [S].
[11]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2010年 第6号令)[S].
[12]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0号)[S].
[13]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7号)[S].
[14] GB 16869-2005《鲜、冻禽产品》[S].
[15] GB 20094-2006《屠宰和肉类加工企业卫生注册管理规范》[S].
[16] GB/T 20575-2006《鲜、冻肉生产良好操作规范》[S].
[17] GB/T 22468-2008《家禽及禽肉兽医卫生监控技术规范》[S].
[18] USDA,FSIS,2007c.“Federal Meat Inspeetion Act.”
[19] USDA,FSIS,1999.“Equivalence evaluation Process for foreign meat and Poultry regulatory systems,”Federal Register,1999,64:66164-66165.
[20] CODE OF HYGIENIC PRACTICE FOR MEAT,CAC/RCP 58-2005.
S851.34+2
C
1007-1733(2015)09-0053-03
2015–08–05)
*通讯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