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动物福利保护现状评述

2015-04-03 23:00:01张达古拉
兽医导刊 2015年6期
关键词:法律法规福利动物

张达古拉

(辽宁省阜新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辽宁阜新 123000)

我国动物福利保护现状评述

张达古拉

(辽宁省阜新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辽宁阜新 123000)

动物福利(Animal Welfare)是指“动物与它的环境相协调一致的精神和生理完全健康状态”。从广义上讲,动物福利是指让动物在舒适的环境中健康快乐的生活。狭义上讲,动物福利是指满足个体或不同动物的基本生存条件。国外提出动物福利问题已有100多年的历史,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完善的动物福利法律法规。目前,我国虽然强化了动物保护意识,但在动物福利方面,既没有明确的立法也没有相关的规定要求,致使我国部分动物贸易产品在面对发达国家以及WTO、OIE、FAO等国际组织以动物福利为主要手段提出的日益严格的国际畜产品贸易壁垒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质量标准时,明显应对无力。同时,动物福利也是如何进行科学地评估,使动物福利问题在人与动物生存之间、动物保护主义与产业之间、不同文化与习俗之间、不同发展水平之间找到合适的利益平衡点来以满足各方面需求,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动物福利;动物产品;食品安全;质量标准

1 动物福利的基本概念

动物福利是指为了使动物能够健康快乐而采取的一系列行为和给动物提供相应的外部条件,包括生理上和精神上两方面。有学者将饲养于农场的动物的福利定义为“动物与它的环境相协调一致的精神和生理完全健康的状态。”国际动物福利界一致认为,满足动物需求的五大标准是:享有不受饥渴的自由,即保证充足清洁的饮用水和食物;享有生活舒适的自由,即提供适当的生活栖息场所;享有不受痛苦伤害的自由,即保证动物不受额外的痛苦,并得到充分适当的医疗待遇;享有生活无恐惧和悲伤感的自由,即避免各种使动物遭受精神创伤的状况;享有表达天性的自由,即提供适当的条件,使动物天性不受外来条件的影响而压抑。

2 我国动物福利保护的基本现状

2.1 动物福利保护水平较差

动物福利问题在西方国家已经有较长的发展历史,而国内是在近几年才开始关注该问题的。总体而言,在中国,动物远远没有它们那些“外国亲戚”过得滋润,境遇不容乐观。究其原因主要有:

一是动物保护宣传教育留于表面,动物福利观念未深入人心。在我国,许多人在对待人与动物关系问题上存在错误观念,认为人对动物拥有绝对支配权,可主宰动物的一切,乃至生杀大权。而对动物福利,甚至是最基本权利的维护也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动物遭受人类残暴对待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二是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动物福利观念难以占据一席之地。例如作为国粹之一的中草药和中华美食源远流长,然而许多在我们看来习以为常的入药或者烹饪方式却是建立在野蛮对待动物基础上的。

2.2 动物福利法律法规建设水平较差

一是我国现行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数量较少,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相对于外国的专门性立法,我国只有《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几部法律法规涉及到该问题,其他的有关规定散见于《森林法》、《渔业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之中。所以该类法律的覆盖面极为不足。而且这些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受当时社会环境的制约,主要是从维护人类利益的角度出发,更多地规范了人类对动物资源的合理利用,而对动物本身的福利和待遇问题则规定的甚少。二是受保护的动物范围相当有限。国际上根据惯例可将动物分为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不论何种动物其地位应当是平等的,应受到同等的对待。欠缺了对其中任何一类动物的保护都不能算是完整的动物保护。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却将动物分为三六九等,给予不同级别的保护。欧美等国经过长期的努力,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法律对相关概念、行为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有专门机构负责实施。而我国法律在这面还有较大的差距。许多法规原则性条款过多,而具体的操作性条款不足。

3 我国动物福利保护的发展趋

由于动物保护事关人类切身利益,与社会进步,人类文明的发展密切联系,加之改善动物境遇已成为国际化潮流,因此我们有必要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动物保护体系。但是目前我国在动物福利立法上正面临着两难处境。若为切实保护动物,提高动物福利,照搬西方发达国家法律条文,制定过高标准的动物福利法,而与中国国情相脱节,势必造成国内相关产业的生产成本大幅度提高。由于现阶段社会动物保护观念比较淡薄,为了控制生产或消费成本必然会导致大量的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若依照“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目前的司法和行政资源只能是杯水车薪,防不胜防。如听之任之,将相关法律法规束之高阁,则与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不符,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如迁就于社会现状,暂时冻结相关立法工作,又不利于动物保护工作的开展,动物福利的提高。

因此,我国既不能屈服于国际社会的压力,盲目照搬西方国家的经验,建立犹如空中楼阁般的动物福利体系,也不能无所作为,仅仅凭借宣传教育就希望能够促进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而应在吸收其他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有的生产力水平,社会文明发展程度以及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制定在现阶段具有现实意义的法律法规。可喜的是目前相关部门和部分地区已经开始了在这方面的实践。国家质检总局已经就动物福利行业标准进行制定,从2010年至今,已完成猪、鸡、牛、马、进境海洋动物、实验动物相关的福利标准,包括其在饲养、运输、屠宰、使用过程中动物福利规范及动物福利保护。随着动物福利立法实践的不断开展,我们相信中国动物福利事业必定会跃上一个新的台阶,相关法制建设也会更加体系化和人性化。

[1] 谢军安,谢雯,焦跃辉.动物福利法律保护的现状及趋势[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5,28(1):92-95.

[2] 孙晓燕,纪海旺,王亚超,等.动物福利的现状及在我国实施的必要性[J].四川畜牧兽医,2007,(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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