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贵莲
报警
1997年10月13日,晚上7点多钟,劳作了一天的人们纷纷回到家中休息。上海市青浦县环城河边上的一栋居民楼里,客厅里的一只电扇正在吱吱地转着,送来一丝丝凉风,但仍驱不走沉闷的热气。王阿婆和老伴吃过饭收拾停当,刚坐在沙发上想看一会电视,突然,听到了几声急促的敲门声。
“谁呀?”
“是我,阿姨,媛媛”。
“媛媛,快进来”。
王阿婆看到冲进来的钱媛媛头发乱蓬蓬的,眼睛像桃子一样,声音沙哑,面色难看,一看就知道遭受了莫大的委屈。
“那个男人欺负我,阿姨。”
“谁呀?媛媛”。阿婆一时还摸不着头脑。“就是王卫明啊!”
钱媛媛急得面部有些扭曲,“刚才在桂花园206室,他对我动手动脚。阿姨,我该怎么办?你帮我出出主意啊。”钱媛媛边说边抽泣不止。
阿婆是钱媛媛母亲的妹妹,在上海是她最亲近的人。钱媛媛的父母年轻时到新疆支边,直到退休都没有回到上海。根据照顾支边子女的政策,钱媛媛争取回到了上海,并在青浦安家落户。
听完钱媛媛的描述,王阿婆气不打一处来。这个王卫明,经常对钱媛媛拳脚相加,到如今已经离婚,居然还敢明目张胆欺负她,一定要给他点教训看看。
“媛媛,我看只有报警,让警察好好教育教育他,才能给他一点颜色。否则,这样没头没了的,今后的日子怎么过?”钱媛媛点点头,同意了阿姨的提议。随后,钱媛媛骑车到青浦县环城派出所报案。
原来,10月13日下班后,拖着一身疲惫的钱媛媛回到暂住处。她草草吃过晚饭,想起来在10月8日这天,收到了青浦县法院的判决书,判决她与王卫明离婚。前天,王卫明打电话给他,请她将放在桂花园206室的东西搬走,王卫明的父母和儿子要搬到桂花园206室来住。钱媛媛记得还有几件衣服没有拿,为了快一点摆脱王卫明,便骑车来到桂花园206室取衣服。进了房间,她见房间无人,便开始在西房间整理衣物。突然,一个人从背后紧紧地抱住她,使她丝毫动弹不得。
她挣脱往后扭头一看,原来是王卫明。
钱媛媛挣扎着对他说:“离婚判决书都下来了,你做啥?”王卫明口出怨气,说:“你休想在这儿太太平平住。”
“放开我。”钱媛媛叫道。
钱媛媛知道王卫明在无事生非,索性衣服也不拿了,挣脱他朝客厅走去。但是王卫明转到门口,挡在门旁,不让钱媛媛出去。钱媛媛左右为难,干脆放弃,回到床边坐下来说:“王卫明,你到底要做啥,我们已经离婚了,你我都自由了……”
话还没说完,王卫明一个箭步冲上来,把钱媛媛摁在床上,一只手将钱媛媛左手戴的手表摔在地上并抓住钱媛媛的左手,另一只手拉住钱媛媛的裤子拉链。钱媛媛意识到王卫明要对他施暴,拼命反抗,一边踢,一边喊叫“救命,救命”。但是王卫明好似一只疯狂的狼,将她的双手反压在身下,用力撕扯钱媛媛的内衣,并拉扯钱媛媛的头发,使她无法动弹,对钱媛媛进行了强奸。
几分钟后,从被子下面传出了钱媛媛委屈的哭声……
立案
听完钱媛媛的描述,公安干警意识到,这是一起强奸案件。两名民警为钱媛媛制作笔录,另外一组民警将王卫明传唤到案。
此时的王卫明,酒已经醒了大半儿,不过头有些昏沉沉的。他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对钱媛媛实施强奸的过程。
“10月13日晚上,我在父亲家吃过饭,其间喝了一瓶黄酒。多天没有见到阿哥,想到阿哥家里去。但是路上改变了主意,想到桂花园206室去看看。我来到桂花园206室,用自己的钥匙打开房门,将西房间亮着灯,钱媛媛在里面整理衣服。我看到她有一点冲动,从就后面抱住了她。她对我讲,‘你做啥,离婚判决书都下来了,你自由了,我也自由了。她犟着要出去,但是我不让她出门,之后就把她强奸了。”王卫明还谈到了将钱媛媛内衣的纽扣扯下来了一颗,还用嘴巴咬伤了钱媛媛的胸部。
这些细节,钱媛媛出于羞涩,并没有向公安机关陈述。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发现了床上有女士长裤拉链环,地上有一颗内衣纽扣。民警还陪同钱媛媛到医院做了检查,对钱媛媛胸口的咬痕拍照固定。
凌晨3时,犯罪嫌疑人王卫明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调查
1997年10月15日,青浦县公安分局以犯罪嫌疑人王卫明涉嫌强奸罪报送青浦县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批捕科检察干警魏志宏、赵颂祖检察官接到案件后,非常慎重。在对王卫明依法提审后,还走访相关人员,进行深入的调查,进一步了解案件背后的原因。
原来,1992年11月,王卫明经人介绍认识了钱媛媛,并以男女朋友之名开始交往。1993年1月,两人在亲友的祝福和美好的憧憬中步入婚姻殿堂。婚后不久,1994年4 月,诞下一子。柴米油盐酱醋淹没了二人当初恋爱时的激情,婚后生活平淡无奇,婚前的性格互补在婚后变成了性格不合,夫妻感情越来越淡。
王卫明原来在一家工厂开铲车,经常加班加点,工作热情逐渐减弱,他与钱媛媛商议考取驾照之后调换工作。但是苦于没有资金,钱媛媛出面向自己的父母借款1万元。王卫明好不容易取得了驾照,一时找不到工作,常常赋闲在家。越闲越懒,懒惰像毒蛇一样慢慢缠上了王卫明,他还沾染上了赌博的恶习。为此,小两口经常拌嘴,大吵三六九,小吵天天有。
据钱媛媛陈述,儿子应该到保健所打疫苗,天空下着雨,空气冷飕飕的。钱媛媛怕孩子感冒,想让王卫明开车带孩子打针,但是王卫明正在与人搓麻将,声称没有工夫带孩子。当时,钱媛媛怒气不打一处来,当场怒骂了王卫明。王卫明感到颜面丢尽,回到家向钱媛媛提出了离婚的要求。
夫妻之间一旦“离婚”提出口,很容易变成口头禅。越吵越凶,越来越厉害,到了1997年一二月份,王卫明将儿子送到父母那里,他本人也经常不回家,王卫明还将自己和孩子的衣物也搬到了自己的父母家里,夫妻二人开始了分居生活。
1997年6月,王卫明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青浦县法院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钱媛媛出庭应诉,称他们夫妻二人因王卫明学习驾照及拆迁分配新房装修等原因,共向钱媛媛的父母借款4万多元,加上分配的新房产权证尚未办妥,因此不同意离婚。8月,青浦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王卫明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
在法院还没有作出不予离婚判决前几天的一个夜里,钱媛媛已经睡下。正在迷迷糊糊之际,感觉有人从窗户里钻进来。
钱媛媛大喊:“谁?”
谁知王卫明非常镇定,答话:“我同门卫讲好的,你叫也没用的。保安在楼下。”他在床上摁住了钱媛媛。
钱媛媛问他:“你都提出离婚了,你还做啥?”
王卫明说:“还没有离婚,你还是我的女人。”说完,王卫明强行与钱媛媛发生了性关系。过程中,王卫明还对钱媛媛施暴,将钱媛媛的腰打伤。第二天,钱媛媛将头一天晚上发生的事情如实向主审法官做了汇报,法官记录在案。
在8月份的一天,青浦县法院的法官上门清点桂花园206室的财产,王卫明当着法官的面打了钱媛媛。王卫明被法官口头训诫。
不批准逮捕
在青浦县检察院批捕科,正在进行激烈的讨论。一方意见认为,本案不构成强奸罪,理由是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从婚姻法的角度看,合法的夫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均有与对方过性生活的权利和义务,丈夫强奸妻子虽违背妇女意志,但并不违法,属于道德调整范畴。从刑法的角度,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非法的性关系,而婚内性关系是合法的。刑法对强奸罪的犯罪主体虽未叙明,但从法理上理解应当排除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子,丈夫强奸妻子不属于刑法调整范畴。本案尽管夫妻之间已经被判处离婚,但是还在上诉期内,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两人还是夫妻关系。
另一方则认为,丈夫可以构成强奸罪的主体,因为,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并未将丈夫排除在外。再者,夫妻间的权利义务是建立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合法的性关系应以双方自愿为基础,丈夫应尊重妻子的性权利,而不应采取暴力、虐待等非法手段来获取。同时,本案属于非正常婚姻关系的婚内强奸,夫妻双方已经分居一年有余,且处在法院已经宣告解除婚姻判决尚未生效的特殊阶段,在此阶段应免除夫妻间的同居义务。
鉴于法律规定较为粗糙,理论争议较大,根据刑法第三条规定的疑案从无的处理,批捕科做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
1997年10月27日,青浦县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王卫明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当日,王卫明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10月29日 ,青浦县公安分局认为,犯罪嫌疑人王卫明与钱媛媛夫妻关系已经破裂,且违背了钱媛媛的意愿,整个过程清楚证据确凿,符合强奸罪的规定,对县检察院不予批捕的决定要求复议。青浦县检察院审查后,于11月6日作出维持不批准逮捕决定。 当日,青浦县公安分局向上海市检察院提请复核。
12月3日,上海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卫明在先后两次提出与妻子钱媛媛离婚诉讼请求并已分居,在法院作出准予离婚判决尚未正式生效的特殊阶段,王卫明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对钱媛媛实施性行为,事后钱媛媛报案,其违背了妇女意志及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应以强奸罪认定。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对犯罪嫌疑人王卫明没有逮捕必要,维持青浦县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可由青浦县检察院向县法院直接提起公诉。
起诉
这个案件可是一个烫手山芋。陈为明检察官当时担任公诉科科长,决定亲自啃下这个硬骨头。当时婚内强奸国内尚无一起,法院又可能判无罪。但陈为明认真剖析案件后认为,法院一审离婚判决虽然没有生效,但两人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王卫明强行与钱媛媛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被害人强烈要求对王卫明作出处理。
本案事实和证据都没有问题,关键点在于如何从法理上寻找支撑。顺着这个思路,在资料查找方面确实遇到障碍,家里和单位没有安装互联网,陈为明就到图书馆和上海政法学院借阅了20多本法律方面的书籍,并将“家”临时搬到办公室。经过十几天的潜心研究,陈为明终于查找到英国关于婚内分居期间实施强奸的理论及判例,激动得睡不着觉。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官打电话过来说:“陈为明,你要修改法律啊?”
“这个案子,我就是要冲一冲。”陈为明底气十足地说。
1998年3月20日,青浦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公诉。4月17日上午9点,该案在县法院开庭审理。
当法官问起诉书指控是不是事实时,被告人王卫明声称,指控不是事实,第一次讯问时遭到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直到现在还头晕,以后几次的交代都是按照第一次交代讲的 ;钱媛媛是自愿的,配合的。
辩护人认为,一是被告人采用暴力的证据不足,二是根据法律规定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认定被害人有罪的社会效果不好,请求法庭判处被告人无罪。
对于被告人的翻供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早就做好了充分准备,在法庭上展开激烈辩论。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翻供理由不能成立。公诉人曾向公安机关调查,王卫明遭到刑讯逼供的说法完全系无中生有,被告人先后三次向公安机关、两次向检察院批捕部门供述其实施了强奸被害人的行为,这些证据的取得都是合法有效的。查阅了被告人的多次供述,在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这方面的内容基本是一致的,也不存在被告人辩称的“以后的交代按照第一次交代”这种情况。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翻供内容也不能成立。被告人翻供前的多次交代中有关暴力和被害人反抗方面与其他证据相吻合。例如,将被害人摁倒在床,抓住被害人的双手,被害人不愿发生关系说“判决书都下来了”、用脚乱蹬进行反抗等,都与被害人陈述相一致。被告人强行剥掉被害人的衣裤、拉掉内衣等还与勘验笔录一致,被告人用嘴咬被害人的胸部还有验伤记录、病历卡照片等证据证实。
关于本案的性质,公诉人认为,本案是一起特殊的强奸案,特殊之处在于被告人与被害人当时还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检察机关将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非常慎重。本院之所以认定被告人犯有强奸罪,一是从法律规定来看,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法律并未将丈夫排斥在强奸罪的主体之外,凡是具有刑事责任的男性,均可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二是从被告人的行为看,违背妇女意志,暴力手段明显,被害人留下伤痕等,符合采取暴力、胁迫手段的客观行为特征。三是从案发来看,被害人当天就报案,态度十分坚决,要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依法处理。
公诉人还重点从两人婚姻状况来分析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的主观故意,从当时婚姻关系看,被告人与被害人分居一年有余,双方互不履行权利义务,且法院已经做出离婚判决并送达判决书后的特殊阶段,夫妻关系只存在形式上的空壳,而被告人也将婚姻视为死亡的婚姻,离婚诉讼是被告人提出的,而且两次一再提出,被告人在诉状中称,“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互不来往,视为敌人,我随时要与钱媛媛拼命”。诉讼期间判决之前,被告人当着法官的面要殴打被害人,可见,在被告人眼中 ,确无夫妻感情可言,更何况,在法院宣告解除婚姻,虽然该判决书尚未生效,但被告人对签收了判决书后他可不可以强行奸污被害人应当有所了解。正如,他曾供述,在10月13日他强奸被害人之前,被害人不愿就范,说“离婚判决都下来了,你我就自由了”,对这句话的理解是,“我和钱媛媛都不属于对方,钱媛媛认为她没有义务满足我的要求”。
公诉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3-5年有期徒刑。
判决
为慎重起见,青浦县法院决定将该案提请上级院批复。经过层层请示,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下达批复。历时一年六个月,1999年12月21日,青浦县法院对本案作出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卫明主动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钱媛媛的婚姻关系,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后,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两人均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卫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媛媛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卫明的犯罪罪名成立,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卫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王卫明服判,未上诉。
编辑:郑宾 393758162@qq.com
在现实生活中,强奸犯往往会受到社会的强烈指责和法律的严厉制裁,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尤其在夫妻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非正常阶段,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算不算犯罪?
1997年10月,婚内强奸案“始作俑者”王卫明与被害人钱媛媛在离婚诉讼期间,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媛媛发生性关系,钱媛媛告发。1999年12月,王卫明以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这是上海判决的国内首例婚内强奸案,该案也成为类似案件审判的重要参考依据。至今,网上关于婚内强奸的百度词条和法律研究论文多数引用的都是1999年12月青浦县(2000年青浦县撤县建区)法院对王卫明强奸案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