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显示,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新民诉法实施两年之后,最高法相关适用解释应运而出,23章552条的篇幅,不仅被号称为最高法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内容最丰富的司法解释,也创下了参与起草部门和人数最多的多项纪录,不可不谓集司法智慧之大成。
条文与篇幅的增加,与民事关系的日益发展有着密切联系。作为适用性的司法解释,更衔接着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具体实践。作为舆论普遍关注的证据类型,该解释将短信、微博、网聊记录列为电子数据,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层面,还需第三方平台加以支撑和制衡。
作为证据,应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三个特征。随着电子修改软件的遍及,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一直广受质疑,因此短信、微博、网聊记录等要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自然离不开原始数据库的匹配和核实。鉴于此,相应的通讯部门、电商公司等第三方应开辟相应的司法协助渠道,以保证短信、微博记录等证据的真实性。
此外,基于短信、微博和网聊记录等篇幅短小且较零散,极易被有心者粘贴复制、断章取义,这对于不能收集全面记录的一方难免形成不公正打击。因此,出于证据的关联性考虑,整体记录的配套援引也不可缺位,而这也有赖第三方平台提供支持。
其三,窃听、监听和不被允许的录音,本身涉及他人隐私和正当权益,其本身的合法性也一直饱受质疑,而民事关系中使用偷录方式采取的证据能否被采纳,在实践中更多依赖于审判人员的自由裁量。本次司法解释将录音资料适用于电子证据规定,是否会引起“窃听风云”的不断上演,也是我们必须注意到的。为避免这样的担忧成为现实,还需要健全机制予以制衡。
电子证据完善虽好,但出台司法解释外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获取第三方平台的支撑是重要一环。倘若公众能够到第三方平台进行取证,那普通公众的隐私权又该如何保障?对于个案来说,胜诉显然更为关键;但对于司法和社会管理而言,隐私权显然也不应就此被冲击。出于上述种种考虑,配套的取证门槛和制衡机制不能缺位,这样才能让司法解释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发挥作用。(正义网)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