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彩琴,卓成霞.2
(1.苏州大学中国特色城镇化研究中心,江苏 苏州 215123;2.山东社会科学院,山东 济南 250002)
国家—社会关系视域下的新型城镇化推进困境及路径
郭彩琴1,卓成霞1.2
(1.苏州大学中国特色城镇化研究中心,江苏苏州215123;2.山东社会科学院,山东济南250002)
新型城镇化不仅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相关领域中复杂的具体社会关系,而且直接蕴含着国家-社会力量干预等宏观社会关系。而国家-社会宏观关系的处理方式及其效果直接决定了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方向与发展水平,从而对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新型城镇化面临着农村土地违规开发引起民怨、人的城镇化滞后引发社会不公、过度开发引发生态危机等重大问题的困扰,因此必须从国家-社会关系入手,释放社会力量,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功能、利益协调功能、公共决策参与功能、缓解社会冲突等功能,提高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水平。
新型城镇化;国家-社会关系;社会力量
国家-社会关系是人类社会现代化进程中一个重要而长久的话题,它是在一定社会制度下,国家政权的治理与社会自治关系的动态调整过程。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中,有不同的国家-社会关系变迁的类型与模式。任何一个国家,无论是单一制国家还是联邦制国家,在追逐现代化的进程中,都是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的此消彼长的平衡过程,旨在达到国内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和谐格局。新型城镇化不仅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相关领域中复杂的具体关系,而且直接蕴含着国家-社会等宏观社会关系。国家-社会宏观关系的处理方式及其效果直接决定了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方向与发展水平,从而对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从国家-社会关系入手,正确分析城镇化面临的相关问题,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在其中的重要功能,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必由之路。
新型城镇化是五位一体的发展布局,其本质是人的城镇化,涉及人在各个领域的权利的实现。在我国政府主导下的发展模式下,强化社会力量的增长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我国在特定的发展阶段经历了强国家的模式,带来了国家强盛、民族复兴的大局,但弱社会模式的副产品就是给予民众权利的忽视和不足。新型城镇化的决策是一种城市反哺农村的策略,它的目的不但是强国,更根本的是对人民各项权利的回归。不解决农村的落后问题,基层的社会问题就会愈来愈突出,群体性事件就会愈来愈多,就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在国家与社会的统一中,既需要“国家权威生成”,也需要“社会力量壮大”。
(一)国家-社会关系博弈的价值取向
理论界一致认为,有关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思想首先出现于西方社会,长期以来,西方古典自由主义学派把国家与社会看成一种二元对立的关系。例如,洛克、孟德斯鸠、托克维尔等古典学派,塑造了“社会先于国家”的关系框架;黑格尔则塑造了“国家高于社会”的关系框架,而马克思则在深刻分析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后认为,国家与社会在一定历史时期是可以融合的。恩格斯认为,“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确切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个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1](P170),为了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就需要树立强国家的权威。历史表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强弱更迭是基于不同体制国家的社会发展需要而进行的一种纠偏行为,这种主动调节行为的动机是对社会稳定的一种支撑。
伴随着世界现代化进程,我们国家的治理模式、管理体制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自主空间扩大,涌现了大量的社会组织,从而使得社会自治程度较比以前大大提高。正如托里·戴蒙德所言:“一个充满活力的市民社会不但提高了民主政治的责任能力,而且提高了民主政治的代表性和生命力。”[2]社会成员通过社会组织参与国家和社会事物的管理,致力于社会问题的解决,使民主制度更加完善,推动了政治民主化、现代化。新时期,如何正确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纠正一些思想上的误区和偏差,科学建构符合新型城镇化要求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新的历史课题。在摆正我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前提下,应根据新的历史条件和任务,探索和发展符合我国国情和发展需要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不断推进社会建设和现代社会组织体制。长期以来,强国家与强社会共存的关系模式成为中西方学派共同热衷的理想追求。但在现实层面,达成如此理想的目标是需要各种条件支撑的,因为国家与社会的力量对比从来都不是均衡的,这种博弈的胜利是基于对国家稳定的一种诉求,是国家权力与民众权利均衡与让渡的结果。“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再认识及其再生产,反映了政治发展逻辑的转换。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二元分立的结构形态背景下,国家与社会互动的新逻辑对政府职能产生深刻的影响,在政府职能模式历史上,国家引导社会日益成为一种职能。”[3]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使得政府在现实中处理国家与社会关系,推动了政府治理方式日趋合乎正义。
(二)强国家-弱社会模式对国家治理的影响
现代意义上的强国家,是以拥有一个强大而有效的政府为标志,是一个制度健全、职能适中、经济富裕、社会凝聚力强、国际影响力大、文化教育发达、高度民主、文明的法治国家。基于我国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我国一直有强大的政府执行政治、经济、社会等各种职能,这种强国家模式汲取国家全部力量完成了民族独立、国家富强、人民安康的目标。改革开放以来,在30多年的宝贵时间里,在强国家发展模式下,我们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基本了完成了现代化的各项目标,人民富裕,国内稳定,国际地位飙升,但同时也赋予了我们弱社会的标签。
另一方面,在世界民主进程中,这种强国家—弱社会的模式,越来越受到质疑。乔治·弗雷德里克森认为,“传统公共行政是层级节制的、效率低下的、缺乏想象力的,而治理是具有创造力和回应力的。”[4]因为,这种模式在带来国家强大的同时,公共权力滥用导致的腐败问题成为制约国家社会进步的绊脚石,其他的社会力量无法发挥作用来抗衡强国家,导致社会矛盾和冲突进一步积聚,影响了社会稳定。不可忽视的事实是,作为国家基石的民众,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有效的解决,政府强权侵占社会力量的增长极限,群众对政府的负面情绪和不信任日益严重,社会群体性事件的飙升,严重破坏了社会稳定的结构,撼动政党执政的合法性。正如罗伯特·达尔认为:一个国家要维系民主就“需要各种各样的独立社团和组织,也就是说,需要一个多元的市民社会”[5],此时,需要社会组织分化强政府的权力,来支撑社会力量的增长,维持社会结构的平衡。
(三)强社会-弱国家模式对国家治理的影响
强社会以拥有完善的市场经济和社会组织为标志,是一个自主性强、组织化程度高、社会服务能力强、具有创新活力、公民高度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民主的法治社会。安东尼·吉登斯认为,“由更加灵活的、中心分散的权威系统取代官僚等级制的趋势很明显。民主化进程再次与制度的自反性联系到了一起,且明显表现出自治原则。”[6]从世界历史的经验考察看,强国家-弱社会模式下从来就没有产生过民主体制,只有一个强大的社会才有力量制约国家权力并建立一种民主体制,强社会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经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现代化的过程是国家职能扩大的过程,但与此同时非政府组织也有了长足发展且在国家与社会的治理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实践证明了社会是国家发展的内在动力和源泉,只有社会强大,国家才能持久强大,才能永远保持生机、活力,才会避免异化;同时,社会力量是制约国家权力滥用的最有效的力量,强大的社会力量的合法存在和发展是遏制国家权力滥用、防止国家权力异化为反社会的力量、确保国家权力用于实现国家和社会之善的最大的保证。”[7]
另一方面,一个稳定的国家也需要国家自主性的控制力,因为社会力量的过于强大,也会引起政局力量的变动。因为,社会力量在强大的同时,带给民众过多的权利,而没有规制、没有制约的情况下,也会走向社会的反面,引起社会的动荡。曼瑟·奥尔森在其《国家的兴衰》一书中,用他独创的集体行动逻辑理论得出结论,“小的利益集团有极大的动力去从事代价高昂和效率低下的‘寻租’。更糟糕的是,分利联盟会减缓社会采用新技术的能力,减缓为回应不断变化的条件而对资源的再分配,并因此而降低经济增长率。利益小集团越多和越强,意味着经济发展越缓慢。”[8]恩格斯认为,“社会创立一个机关来保护自己的共同利益,免遭内部和外部的侵犯。这种机关就是国家政权。它的产生,对社会来说就是独立的,而且它越是成为某个阶级的机关,越是直接地实现这一阶级的统治,它就越独立[1](P253)。特别是对于国家发展的整体战略方面,如果社会力量纠缠于民主的秩序和对民众的诉求上,国家政府没有足够的发言权,就会贻误发展机遇,导致整个发展局势的失利。即使在资本主义制度框架下,“市民社会所具有的制衡国家权力的功能,经常性地使它们之间处于对立和紧张的状态,为此,西方国家也在进行着不断的调适和修正,竭力调处个性与共性、公域与私域、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以厘定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使国家与社会及公民之间达成某种妥协与均衡,进而实现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的发展”[9]。因此,保持国家的自主性在任何发展阶段都是必要的,任何时候都不能割裂国家对外职能和政治职能。如果一个国家在国际舞台上没有地位、没有话语权,即使社会力量、公民意识再强大,国内政局都不能保持永久的稳定。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在强国家-弱社会模式的统领下,在各领域取得了世界瞩目的发展,但在稳定机制层面忽视了社会力量的平衡作用。目前,区域发展中的不平衡,利益集团的利益集聚,群众诉求问题的积聚,公共权力的滥用等问题一直存在,在群众和政府之间形成了一道信任危机之门。新型城镇化的推进,特别在涉及到土地的大利益,旧问题和新问题的反复发酵,群体性事件此起彼伏,亟需社会力量的自我修复。在很多民生问题上,强政府的越权惯性使得民众的情绪愈来愈急躁。问题解决的拖延使得原有矛盾深化,以极端的方式解决冲突不仅问题得不到解决,相反使得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感更加强烈,导致影响社会稳定的不确定因素增多。
(一)农村土地违规开发引起民怨
基层政府在权力惯性下,不顾已经形成的巨大债务风险,把土地买卖当做城镇化的主要方向,以换取领导更大的GDP战绩。一些地方政府把农村用地征用为城镇用地,占用了大量的耕地、基本农田,来发展各种各样的产业,导致很多区域土地城镇化的速度非常快。城市扩张要占用农地,城市建设的资金要靠征地后的“招、拍、挂”,以至于失地农民与日俱增,但失地民众的利益诉求迟迟得不到答复,社会保障体系跟不上。据国家信访局统计,当前群体性上访事件60%与土地有关。土地纠纷已经成为税费改革后农民上访的头号焦点,占社会上访总量的40%,其中征地补偿纠纷又占到土地纠纷的84.7%,每年因为征地拆迁引发的纠纷在400万件左右,且呈易发、多发态势。不可回避的是,集体土地制度弊端日益显现,尤其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引发的社会矛盾,以及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日益影响社会稳定,甚至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和威信,逐渐演变为政治问题。
(二)人的城镇化滞后引发新的矛盾
当前,传统的城镇化遗留的主要问题是公共服务滞后,保障体系不完善。在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城镇化率还将不断提高,每年将有约1300万人口要从农村进城,政府必须重视解决他们进城之后的就业、住房、看病、上学等基本问题。传统的城镇化,政府权力越位,服务缺位;新型城镇化,政府必须向民生领域转变职能,让市场、社会组织承接部分服务职能。主要存在的问题有:第一,民众新旧身份利益转移难。农民进城容易,生存难是普遍的现象。解决新城镇化过程中农民的就业、住房、户籍制度等核心问题是政府、市场、社会组织的主要职能。在村改居、村民变市民之后,失地农民上楼后有很多的不适应,难以适应城市用工需求,就业压力大,积累了一些社会怨气。第二,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依然发挥作用,带来治理上的困难。传统的农村社会管理以政府为主体,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范围较小,仅保持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状态,由政府包揽一切必要的社会管理活动。在快速城镇化过程中,大部分基层政府仍然沿用这种方式。“这就导致社会矛盾不断积聚,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民生问题,如就业、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二是综合治理问题,如治安管理、环境治理与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文化建设等。”[10]这种城乡分割、人地分割的城镇化模式最大弊病是造成社会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分化,导致整个社会关系的紧张和断裂。
(三)过度开发引发生态危机带来永久隐患
尽管国家一再强调城镇化要走绿色、节约道路,但在发展层面,地方政府的实施路径大部分还是要靠土地财政拉动速度与效益。对农田的践踏,对生态的破坏,各地的频繁雾霾已警示世人。我们感受最多的是,入冬以来,中国许多地方出现严重雾霾天气,PM2.5大大超标。这样一场波及全国的极端天气已构成名符其实的灾害,与此事实相背离的是,迄今为止,它所受到的关注与其灾害性无疑不相匹配。尽管其严重性一再被强调,舆论的批评,对空气质量的诉求彰显某种刻不容缓的态势,然而,无论从民众日常生活的调整,还是政府的响应,在此期间都存在重视不足的问题。现实生活中,民众生活井然有序,尽管有的地方环保部门持续提供最新污染数据,并发布各种健康提醒,然而,是否真正遵从这种提醒并采取相应措施,有待每一位遭受此次灾害的民众作答[11]。有人戏言,中国的群众与官员终于在一件事上达到了全民“平等”,这件事就是全民吸霾。最近,媒体频频报到某村农民集体得病,后查明是源于土地污染。新型城镇化需要改变以土地供应作为支撑的方式,亟须改变先前粗放用地、大量占用耕地的老路。当前,“农村土地浪费严重,亟待通过政策创新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耕作条件好的复垦为耕地,其他的可通过增减挂钩补充城市建设用地。从保耕地来看,在做好占补平衡基础上,需要提升耕地质量。目前来看,应突破制约开发低丘缓坡等未利用土地,缓解用地矛盾。同时,需注意统筹规划、保护生态、审慎开发,用好这些宝贵的土地后备资源。”[12]如果我们不改变目前对生态系统的破坏,今后还会有更多的灾害发生。如果发展的代价是以全民的健康作为代价,我们宁愿不发展,因为群众在发展中获得的利益并不比以前多,至少我们有健康的身体。以上矛盾和问题的存在,我们的国家和政府是了解的,也提出不少解决方案,但为什么问题一直层出不穷,就是因为我们强势政府的权力惯性,管着不该管的,该管的没管,形成了职能空白,造成越位与缺位的共存现象。社会组织在强政府的管理下,也没有行使它本该行使的公共服务职能,这就造成了很多问题被搁置、积聚,逐渐集聚成群体性事件,进而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导火索。
社会是国家的依托。讨论关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主要涉及政府与民众利益关系问题,即如何有效地协调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关系,进一步保障社会稳定的问题。新型城镇化不同于传统的城镇化,它的实现不但需要长期稳定的社会局面,更需要政府与社会关系的一个动态调整。需要重新整合国家与社会力量,建立基于新集体主义的关系框架。在这种模式下,国家与社会都不是社会治理中唯一的中心,发展的动力同时存在国家和社会的两极,并且只有通过两者在相对分离基础上的密切协作,才能够实现良性,统筹兼顾的发展[13]。新型城镇化战略的执行,势必会带来利益的重新分配,引发社会冲突与矛盾,引起社会不稳定,需要借助社会组织的力量填补政府与市场的职能空缺,完成城镇化的各项指标。近年来,社会组织蓬勃发展并在社会各领域发挥作用,已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研究和解决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其核心内涵是关于社会相对于政府的自治功能及与其的互动程度。萨拉蒙在《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国际指数》一书中,使用“服务”和“表达”两个简化的功能性标准[14];王名在《社会组织论纲》中,把社会组织的基本社会功能概括为5个方面①。新型城镇化客观上要求城乡统筹、城乡一体、产城互动、节约集约、生态宜居、和谐发展,社会组织在新型城镇化发展中有其显著的服务与表达基层民众价值诉求的功能。在目前我国“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在某些领域明显存在的情况下,社会组织凭借其源自民间的身份和非营利的性质,在参与公共管理、加强社会治理、强化公共服务等方面越来越显现出其天然优势。
(一)公共服务是国家-社会力量融合的方向
社会组织通过社会参与和社会行动来提供企业不愿做、政府顾不上做或成本太高难以做的公共服务。从社会治理来说,“社会组织有其自身相对于政府和企业的比较优势,它们具有很大弹性,可以根据社会服务需要的变化很快做出调整,从而使服务更具有针对性;它们通常都很贴近社区和群众,对群众的需要有更深切的理解;它们提供的服务更加丰富多样,可以满足多样性的需求和针对不同的特殊需求。”[15]它是为特定群体提供的互益性的社会服务,包括向全社会多数成员或弱势群体提供大量的公益服务,也包括承接来自各级政府等公共部门的一部分服务。城镇化进程中,必然涉及基层民众利益的不公平转移,在短时间内达到预期的目标是难以做到的,例如失地民众的权益就需要各种社会组织加以援助。尤其是在土地的征用过程中,由于利益分配达不成一致,就会发生社会冲突,民众的公共利益就会受到损害。“社会组织因其自发性、志愿性、草根性和非营利性等特点,能够较好地应对社会问题,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弊端,构建基于民众公益的服务体系。”[16](P102)例如,会员制社会组织通常以一定形式结成社会共同体,无论是否接受社会捐赠或志愿者等公益资源,都要向特定对象提供社会服务,这从制度上保障了民众接受公益的可能性。另外,社会组织通过接受政府委托或参与政府采购,加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拓展公共服务的空间并提高效率,同时形成与政府合作互动、共同发展的关系。公共服务均等化对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元化,以及“小”政府的规约,这使得公共服务领域的政府委托和政府采购日益发达,社会组织因其公益性属性,成为政府理想的合作伙伴,从而接受政府委托、参与政府采购、吸纳公共资金用于公共服务。
(二)利益协商是国家-社会力量融合的关键
新型城镇化的本质是人的城镇化,这就要求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愈来愈多,但现实是,群众对政府公共权力的膨胀、服务效率的低下等问题而失去了对政府的信任,从而各种不满情绪蔓延。在这种情况下,急需社会组织承接一些政府的职能,尽快弥补政府的失灵问题,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另外,基于熟人社会的解构而建立起的社区型社会,抽断了人与人的亲密地缘关系和宗族链条,利益关系的多元化也使得人际信任度减低。“社会组织可以给人们提供了归属感和利益表达、集聚、实现的载体,可以有效防范各种重大社会矛盾的激化,减少和消除不安定因素,增进了社会和谐。”[17]城镇化的大力推动,加剧了人口流动的密度,打破了原来的信任关系,利益争端引发的冲突越来越普遍,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这种环境下,急需社会组织介入,“社会组织所追求、倡导和坚守的公益理念,在其成员和利益相关者之间达成具有普遍伦理和价值意义的公益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行为准则,对个人、家庭乃至集体的理性和行动发生约束作用。”[16](P103)因此,实现不同的利益群体进行充分协商,然后互相了解、互相包容、互相吸收、互相让步,最后达到共识,在这个过程中社会组织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例如,基层群众实行民主自治,让他们能够认识自己的权力,能够有序地反映自己诉求,能够和相关利益方坐下来共同协商讨论自己的意见,社会组织在这个过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善于代表群众去和其他的组织进行协商,善于把我们诉求反映给政府、反映给党组织,党组织能够与我们有利益相关的其他社会组织召集一起共同协商解决共同关心的问题。例如,“温州人做生意的特点是相互帮助集资,互助意识非常强,大多能形成一个大团队。在温州,从上到下都注重开发社会关系资源。温州人多地少,历史上并不富裕,民间资本并不雄厚。温州发展的基础就是依托于社会关系资源之上的民间互助、民间组织和民间交往。在很大程度上,温州人之所以能闯天下,凭借的就是他们充分地调用了其拥有的民间的社会关系网络资源,将其变为他们的社会资本。”[18]
(三)影响公共决策是国家-社会力量融合的路径
社会组织具有影响立法和各级政府相关政策的倡导公共政策功能。这种功能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第一,社会组织作为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主体,积极参与相关立法和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在美、法、德等许多发达国家,各级立法和行政当局在其立法和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规定有社会组织参与和表达的机制。第二,社会组织作为特定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的代言人,代表他们表达其利益诉求和政策主张。有些社会组织如商会、行业协会、工会、农会等在一些国家在立法过程中结成联盟,彼此之间形成博弈关系,努力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谋求更广泛的社会公正。第三,社会组织通过媒体和社会舆论关注相关立法和公共政策的实施过程及效果,倡导和影响政策结果的普惠性。”[16](P106)作为政府主导下的城镇化策略,达成城乡一体化的目标需要多方参与,其中包括政府、市场、社会组织三大部门的职能分工和协调。新型城镇化是稀缺资源的整合过程,民众在此公共政策的推行中,在短时期内一定会有利益得失。一直以来,政府和市场在公共政策执行中占有先天的优势,社会组织如何逆转劣势,发挥其公益属性,达成群体性的社会公正是新时期社会组织的责任。新型城镇化究竟要靠什么路径实现与传统城镇化的分离,贴上公共利益的标签,关键要看政府是否真正执行了公共政策利民的本性。现行条件下,生态文明建设被提高到国策高度,如何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既达到一体化发展的目的,又要实现生态的转型,关键要看公共决策的执行公平。社会组织应发挥其影响公共政策执行效果的责任,通过发动媒体和社会舆论形成广泛的社会压力,迫使公共政策的公共属性复位,在政策博弈中使基层民众的利益诉求和合法权利得以表达。
(四)缓冲社会冲突是国家-社会力量融合的目标
古往今来,任何新政策的实施与推进,都会影响到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政策的利它性在利益主体看来,都会对增加一方的权益,而损害另一方的正当利益。新型城镇化作为新阶段国家的发展策略,毫无疑问会触动一部分的利益,矛盾和冲突的发生也是不可避免的。长久以来,我们传统的城镇化是以土地财政拉动的,以前积聚的土地矛盾还未真正消除。在农民看来,新型的城镇化还会涉及到土地的征用问题。即使新型城镇化的政策是利民的,但部分农民却不认同,在他们的内心已经失去了对政策执行者的信任,一种预前冲突已经产生了。此时,如果政府与民众直接接触,探讨土地的征用问题,就会加剧矛盾和积怨,因为他们认为,政府以前的种种承诺并没有兑现,现在又来骗取土地,心里积聚的怨气就会一触即发,这就是群体性事件屡屡发起的诱因。此时,政策的必须推进与民众的不支持就形成了一种不和谐的冲突,亟需具有公益身份的社会组织介入,进行政策游说与宣传,消除民众对政府的敌意。在很多事例的官民冲突中,民众是弱势群体,对冲突的利益分配最敏感,当正常的制度化渠道不足以传达其利益诉求的时候,尤其是当其合理利益得不到满足时,很容易滋生相对剥夺感和怨恨心理,进而选择极端手段将冲突升级,以此来引起关注、发泄不满。“如果社会组织通过与政府沟通、争取社会和媒体支持等方式为弱势冲突方提供资源和政治机会、提升其能力和谈判议价权,促进冲突各方平等协商,推进弱势冲突方的利益实现,社会纠纷演变为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就要小很多。从深层的治理效果来看,社会组织通过为弱势冲突方进行利益代言和利益维护,推动了政府、媒体、公众等社会各界对冲突议题的讨论和反思,推动冲突争议结点的打开,促进了冲突治理的程序和过程公平,”[19]促成公共冲突的深度化解,维护了社会稳定。
总之,国家与社会虽是基于西方历史传统而建立的一种治理框架,社会力量比较强大;我们国家虽是政府主导下的治理体系,但在实践的发展中,也逐渐借助社会力量的作用解决政府失灵的问题,需要政府简政放权给社会组织,让其承接更多的服务职能,在服务中增强生存的能力,达成政府与社会力量的良性互动机制,促进国家与社会力量的共生共长,调节社会有机体的内在平衡,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只有充分认识国家-社会关系调整与社会稳定之间的必然关系,理性对待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其中的重要功能,才能保证新型城镇的发展方向,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水平的提高。
注:
①王名认为:“一是动员和整合社会资源的功能;二是提供各种社会服务及一定的公共服务职能;三是建构和增值社会资本的功能;四是推进公民参与和社会治理的功能;五是表达公民诉求、维护公民权益并进行政策传导的功能。”王名:《社会组织论纲》,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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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西山】
Predicament and Possible Ways to Advance New Urbanization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State-Society Relation
GUO Cai-qin1,ZHUO Cheng-xia1.2
(1.Research Center for Urbanization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Suzhou University,Suzhou,Jiangsu,215123;2.Shandong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Jinan,Shandong,250002)
New urbanization not only involves complicated relations in politics,economy,culture,and other related fields,but also implies macro-level social relations such as national and social intervention.The way to handle macro-level state-society relations and its effect determine the direction and level of the new urbanization,which will have major impact on social stability.New urbanization is faced with many major problems:illegal land development in rural areas fuels popular anger;the lagging urbanization of people tends to bring about social injustice;excessive development leads to ecological crisis.Thus,we should focus on statesociety relation,release social energy,give a full play to the functions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in public service,interest coordination,public decision-making,easing social conflicts,to elevate new urbanization to a new level.
new urbanization;state-society relation;social forces
D 035.5
A
1000-260X(2015)03-0123-07
2014-11-20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基地中国特色城镇化研究中心重大项目“新型城镇化视角下社会体制改革与社会稳定长效机制研究”(GJ213103)
郭彩琴,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特色城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从事地方政府与社区治理研究;卓成霞,苏州大学博生生,山东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从事地方政府和社会管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