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解释洛克的抽象学说

2015-04-02 13:07贾克防
关键词:洛克性质观念

贾克防

(西北师范大学 哲学系,甘肃 兰州 730070)

近代经验主义哲学家洛克(John Locke)的抽象观念学说是其处理普遍与个别的哲学关系的基本理论。洛克认为,凡是存在的都是个别事物。心灵通过内、外感觉获得对个别事物的观念,又通过普遍观念来指称多个同类事物。经过心灵的抽象过程,个别事物的观念被加工成普遍观念,从而建立起普遍与个别的关系。但是,关于如何解读与评估洛克的抽象理论,自贝克莱(George Berkeley)开始,就是各种解读的争论焦点。我们将首先考察贝克莱对洛克的抽象学说的批评,并提出对洛克抽象学说的新解释,从而为之辩护。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将考察当代的洛克研究者就抽象学说展开的争鸣,验证笔者的辩护方案。

一 关于洛克抽象观念的传统解释和贝克莱的早期批评

关于抽象过程,洛克有两处比较集中的论述。原文分别如下①译文参照了关文运先生译《人类理解论》,商务印书馆,1983。:

心灵便把由个别对象得来的那些个别观念加工成普遍的。为了达到这一结果,心灵把它们考虑为与其它存在相分离的显现,也与实存的情景,如时间、位置或者其它相伴生的观念相分离。这便是所谓抽象。从个别存在得来的观念借此而成为同一类别的普遍代表。它们的名称也成为普遍名称,能够应用于与抽象观念相符的任何存在。[1]159

观念之所以成为普遍的,乃是通过将其与时间、位置的情景以及那些决定它们成为或此或彼的特殊存在的其它观念相分离。经过这种方式的抽象,它们便能够表象不止一个的个体;每一个个体都包含一种与相应的抽象观念的符合性,也就被称作是属于那一类的。[1]411

这两处的论述虽有细微差别,但洛克均提到,在抽象过程中有一种心灵的分离操作。一般认为抽象活动就是心灵把一个观念与其相伴随的所有其它观念分离的操作。这个分离出来的观念就是抽象观念。这个抽象观念,是指称同一种类的事物的观念的一个代表,因而能够指称多个对象,是普遍的。也就是说,抽象观念之所以能够指称多个对象,在于心灵抽象活动的分离作用。个别的观念和个别的对象是一一对应的,只有经过分离,个别观念中用以专指个别对象的部分被剔出,剩下的才是与多个个别对象相对应的部分,也就是分离前的多个个别观念所共有的部分。并且,这样形成的抽象观念只是一个部分,因而是不完全的、不完备的。洛克用普遍的三角形观念的例子说明抽象观念的特点:“三角形的普遍观念……必定既不是锐角的,直角的,等角的,又不是等腰的,也不是不等边的;它既是所有这些、同时又不是任何一个。实际说来,它是一种不完全的东西,是不能存在的;在这个观念中,原本是组成各种差异的和矛盾的观念的部分被放在了一起。”[1]596

贝克莱首先质疑的就是这样的抽象三角形观念。他把洛克提到的抽象三角形观念理解为“是由明显的矛盾观念组成的”。[2]54-55实际上,就像很多学者已经指出的,贝克莱显然误读了这段文本。[3]52-53因为洛克说的是,在抽象三角形的观念中包含着矛盾观念的部分,而矛盾观念的部分未必是相互矛盾的。贝克莱的重述漏掉了“的部分”这一关键限定,从而导致了误解。然而,除此之外,即便对于正确理解后的抽象观念,贝克莱也有反对的理由。针对洛克的抽象学说,贝克莱揶揄说,他没有一种,像洛克那样的,形成这样抽象三角形观念的能力:“我有一种官能是用来想象的,把我曾知觉过的个别对象的观念再现给我自己,并能够组合或者拆分它们。我能想象一个有两个脑袋的人,或,上半身是人下半身是马。我能够把手、眼睛、鼻子分别就其自身而考虑成是从身体上分离或者抽象出来的。但是,无论我想象什么样的手或眼睛,它总是有着某一特定形状和颜色的。类似地,我自己形成的关于人的观念也必定是关于一个要么白皙、要么黝黑、要么蜡黄,或者要么挺拔、要么佝偻,或者要么高、要么矮、要么中等身材的人。”[2]72对于贝克莱来说,任何从经验得来的观念总是可感的,并且在抽象等心灵活动中始终保持着这一特点,因为观念总是可感的、具体的像。洛克所说的抽象的三角形观念,既不是斜角,也不是直角;既不是等角或者等腰,也不是不等边的三角形,对贝克莱而言就是不可设想的。

贝克莱对洛克抽象观念的批评还体现在他否认抽象观念是通过“分离”获得的。他指出,如果抽象观念如广延是与具体的可感性质相分离的,那么这个抽象观念就是我们所无法感知到的。并且,由于是这些具体的可感性质把某一特定广延(如直线)与其它特定广延(如另一直线或平面等)区别开来,由此规定着这一特定广延的度量。如果把它与具体可感性质分离的话,那么我们就无法识别这一特定广延。几何学是以广延的度量为对象的,如果无法确定特定广延的度量,几何学就失去了它的对象。另外,既然我们从经验获得的观念都是可感的,那么,与可感性质分离的抽象观念是不是从经验得来的,就成为一个问题。[2]52-53这将对于洛克的经验哲学的基本原则构成威胁。

二 可感性质观念的可分离性

贝克莱关于可感性质不可分离的论述常常被征引,并且常常用作对洛克抽象学说的批评,然而,洛克本人似乎同样清楚地意识到这个问题:“广延的观念如此紧密不可分离地与一切的视觉性质和大多数的触觉性质结合在一起。这让我们在不获得广延的印象的情况下,就无法有任何外部的视觉对象,或者几乎不能有触觉对象。”[1]178那么,既然洛克清楚地知道可感性质的观念是这样的不可分离的话,他为什么还要明确地、反复地使用“分离”来讨论抽象观念的形成呢?在根深蒂固地认为洛克哲学存在矛盾的解释习惯的影响下,很多解释者的误解被当作洛克的思想,这又是其中之一。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一般而言,很多可感性质的观念的确是无法分离的。比如颜色总是与广延不可分离的。但是,这种不可分离性仅仅是一般而言才适用。对于具体的某个颜色和具体的某个形状,却是完全可分离的。无论贝克莱还是洛克,在讨论可感观念之间的不可分离性的时候,都是在讨论一般的颜色和一般的广延,而不是具体的某个颜色和具体的某个形状之间的关系。当然,贝克莱明显地是从一般的颜色和一般的广延的不可分离,隐秘地但错误地,推论出任何颜色和任何广延都是不可分离的。洛克则明确地意识到具体的颜色和具体的广延之间的可分离性:“让我们来考虑斑岩上的红色和白色:挡住照在上面的光线,它的两种颜色就都消失了;它不再在心灵中产生这两种观念了:当光线重新照在上面时,它就又产生出这些显现来了。会有人认为由于光线照在或者不照在斑岩上,它就会产生某种改变吗?斑岩在暗处既然没有颜色,还会有人认为白色和红色是确实地存在在有光线照射的斑岩上吗?”[1]139洛克认为广延属于第一性质,而颜色属于第二性质。在斑岩的第一性质没有改变的情况下,第二性质却是可以改变的。这个颜色和这个形状是可以分离的。这种改变完全不违背一般而言的颜色不能与一般而言的广延相分离,却证伪了贝克莱的推论:任何颜色与任何广延的不可分离性。

洛克的这个思想必须在他的观念理论的背景之中来理解。按照洛克的观念理论,每一个简单观念都对应于外部事物的性质,而具体的每个简单观念之间往往没有直接的逻辑关联(尤其在实体观念中)。对于洛克,简单观念具有“显现”上的单一性,它们总是单一的、不与其它观念相混淆的方式被心灵接受的。简单观念的单一性并不意味着它们是孤零零地被接受的,却总是意味着我们只能以这样的方式来接受这些观念。因为,这是我们的心灵、我们的感官对外部事物进行反应的特定方式。在论述简单观念的充分性时,洛克说:“因为,简单观念只不过是事物的特定能力所引起的反应在我们心灵中所产生的感觉,这是由上帝配置和颁命的结果,它们不可能不与那些能力相符合,也不可能不充分:于是我们确信它们是与实在的事物相一致的。”[1]375也就是说,接受简单观念的官能是生而具有的,并且,作为人类,我们只能以这样的方式来对外界的刺激进行反应。在这样的理论图景下,我们天赋的认知官能接受的是简单观念,而不必然是具体事物的完整、全面的表征。因此,为了获得简单观念,我们不需要想象或者设想一个简单观念,我们只是以这样特定的方式来接受简单观念的。更重要的是,洛克认为观念还是外部事物的性质在心灵中的标记,或者说自然符号。观念作为外部事物的性质的自然符号,它们的差异向我们揭示着外部事物的各种性质(构造)之间的差异。洛克经常表示观念是由外物对感官的作用所引起的结果,但是更重要的是,观念和事物的性 质之间 是能指 与所指的关系。[1]391,372-373,720-721;[4]13-66“这些显现按照设计就是我们所接触的事物的标记,靠着这些标记我们知道和识别这些事物;我们的[简单]观念也服从这个目的,是实在的、识别性的特征,无论它们仅仅是物自身所造成的恒常的作用,或者它们是与物自身有着某种相似:实在性仅在于它们与实在存在物的各种差异的构造之间的那种稳定的符合关系。但是无论它们是否像结果符合原因或者像摹本符合原型那样与这些构造相符合,都是无关紧要的。只要它们恒常地由它们所引起就足够了。”[1]372-373既然简单观念是实在的、真的、充分的,那么简单观念和其所对应的外物性质之间就存在着一种稳定的符合关系和指示关系。因此,当某一特定的简单观念(比如斑岩的颜色)可以和另外一种特定的简单观念(比如斑岩的广延)可以分离的时候,这两个简单观念必定指示着两种不同的事物性质。所以,虽然我们无法想象一个单独的、具体的简单观念,但是这不意味着它们是不可分离的。

当然,对于贝克莱所观察到的事实,我们无法想像一只没有颜色的手,一个没有肤色、高矮的人,洛克也是无法否认的,不过,他对这个事实有另外一种解释。对于洛克来说,虽然我们可以在心灵中对具体的简单观念进行分离,但是我们却无法设想这些可感性质能够独立存在。所以,我们总是设想它们是结合在某一个东西之中,这个支撑着这些性质的东西就是基质。这些性质连同支撑它们的基质,就是实体。贝克莱所列举的那些不可设想的观念,其实都是实体观念之外的观念,而他所列举的那些可以设想的事物的观念,则都是洛克所说的具体实体的观念。然而,虽然我们无法想象一些没有某些可感性质的实体观念,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可感性质是与实体观念不可分离的。我们仅仅是不能想象这些实体而已。首先,洛克认为我们关于具体实体的观念往往是因人而异的,因为“不同的人可能在同一个名称的实体上发现的性质是其他人所不知道的。”[1]467显然,如果我们只能获得关于具体实体的整体观念,各个具体的性质与整体观念是无法分离的,这种情况就很难发生。其次,洛克认为,关于实体观念我们没有非重言式的、普遍必然的知识。作为简单观念的集合,它所包含的简单观念之间缺乏普遍必然的联系,这些简单观念仅仅是共存关系。“我们的实体的属所代表的复杂观念都是这样的性质所形成的集合,我们观察到它们共存于一个不能知道的基质中,这就是我们说的实体;但是,还有什么性质是必然与这些集合共存的,我们无法确定地知道,除非我们能发现它们的自然依存关系。这在第一性质中,我们是很难有方式得知的,而在第二性质中,我们就根本无法发现任何关联了。”[1]582根据洛克的解释,我们无法知道这些性质之间是否有必然关联,根本原因在于我们无法认识实体的实在本质。

除了洛克和贝克莱在对实体观念的理解上的差异之外,他们对样态观念的理解也是非常不同的。贝克莱把直线、三角形这样的几何学对象都当作实体的观念,但是洛克认为它们都是由广延观念所形成的简单样态。所以,贝克莱会把直线想象为具有颜色甚至质地的,而洛克则认为直线只是对广延观念进行限定的结果,它仅仅是一个广延观念的特定样态,因而没有颜色等的观念作为部分。由于对样态观念的不同理解,当贝克莱认为几何学的对象必须具有可感性的时候,他是在认为一条直线必须具有颜色等的可想象的属性;而洛克则会认为,由于广延观念是从感觉经验得来的,它的样态也就是可感的。因此,贝克莱关于洛克的几何学对象的担忧也是无的放矢。

所以,在贝克莱的批评中,他明显地把一个观念的可分离性当作了可以单独地想象这个观念。但是,洛克不同于以笛卡尔为代表的唯理论者们,他完全放弃了纯粹理智能力与非理智能力(想象与感觉)的区分。在洛克看来,心灵的认识能力被区分为:知觉(perception)、沉思(contemplation)、记忆(retention)、辨别(discerning)、比较(comparison)、组合(composition)、扩展(enlarging)和抽象等。所有这些认识能力都以心灵中的观念为直接对象,也必须配合相应的观念才能得到解释。如果说“想象”一词在从亚里士多德直至笛卡尔的使用中,都强调在心灵中呈现出某种“像”的话,洛克则放弃了对“想象”的专门讨论。纯粹的理智能力与非理智能力的区分的理论框架被上述心灵能力细分的范式所取代。实际上,洛克不关心、也不担心“想象能力”是否在抽象过程中发挥作用,或者抽象的结果是否可以“想象”。

三 艾耶斯的部分考虑说

艾耶斯认为“贝克莱对于洛克的著名抨击是基于错误理解和错误重述的”。[4]250但是,他完全放弃了使用分离说来理解洛克的抽象观念。因此,在他看来,贝克莱把洛克的抽象理论当作分离说是误解,但贝克莱对分离说的批评是完全恰当的。艾耶斯认为,贝克莱批评的抽象观念是“一个完全抽象的、关于单一可感性质或者关于某一类别对象的孤立的像”。[5]8这种像是不可想象的,而不可想象的像就是不可能的。

在艾耶斯看来,对洛克抽象观念的传统解释和贝克莱对洛克的误解都在于过分强调洛克的具体用语,而忽略了更有价值的一些间接文本。他通过重新解读洛克论空间的章节,发现洛克正是使用另一种和“分离”完全不同的思路来思考抽象观念问题的。洛克说:“人们可以就太阳的光进行考虑,而不牵涉太阳的热;或者,就物体的可移动性来考虑而不牵涉它的广延,也不考虑它们的分离。一种是仅对一个东西进行的部分考虑(partial Consideration);另一种则是同时考虑两者,作为两个分离的存在。”[1]173艾耶斯根据这段文本,提出了他的“部分考虑”说。首先,抽象的目的在于形成普遍概念,解释抽象观念也就在于解释它的代表作用。艾耶斯认为,“很明显,与抽象观念的代表作用内在相关的是它作为‘标准’、‘模式’来对实存的个体进行归类。如果一个实存的个别事物在心灵中产生的表象准确地与抽象观念相似,那么它就是符合这个抽象观念的。”[5]6其次,抽象观念的代表作用的实现依赖于从个别事物“达到”普遍属性。这一过程是通过部分考虑来实现的,也就是,对个别存在事物的观念的某一个特点或侧面进行部分考虑,并用它来代表所有具有与此特点或侧面相似的其它个别存在的事物。“抽象观念不过是当下呈现在心灵中的作为现象的个别事物,心灵在抽象时,集中注意它的某个侧面。这个侧面也是就是同类的个别事物都具有的、精确相似的一个侧面。”[4]249因此,所谓的抽象观念并不是一个能够与个别事物的观念相分离的一种更高级别的观念,而仅仅是个别事物的观念的一个侧面或部分。吊诡的是,艾耶斯的提议实际上就是贝克莱的抽象理论。对此,艾耶斯直言不讳:“对洛克而言,对贝克莱而言也一样,抽象就是为了进行普遍思考的目的而对想象或者感觉的对象进行部分地考虑。”[4]251

按照传统解释,洛克认为抽象观念来自于把联结在一起的简单观念进行分离,而贝克莱明确地反对这种观点,与之相反地认为抽象就是对具体事物的观念进行部分考虑,可感性质的观念是无法在心灵中分离的。而根据艾耶斯的解释,洛克和贝克莱一样都认为抽象是部分考虑。这种戏剧性的转折是显然可疑的。抽象观念的部分考虑说与分离说的根本不同是认为,可感性质的观念并不总是可以相互分离的。围绕这个问题,艾耶斯的核心论证在于:观念作为个别事物的像必定是具体的。下面我们具体考察艾耶斯的这一论证。

四 观念与具体的像

对于洛克来说,心灵中的观念与外物性质之间是结果与原因的关系。外物作用于我们的感官,所产生的结果便是心灵中的观念。对于外物的性质,特别是第二性质,我们是无法直接认识它们的,而只能通过它们在我们心灵中产生的作用来识别它们。[1]141,138观念是直接向心灵呈现的,我们可以充分认识我们自己的观念,而观念又是外物性质的自然指号和标记(natural signs and marks),观念间的区别指向作为原因的外物性质的区别。如前所述,洛克放弃了依照理智、想象、感觉等来研究心灵能力范式,而是将心灵能力区分为:知觉、沉思、记忆、辨别、比较、组合、扩展和抽象等。这些能力的对象,在最终意义上,都是简单观念,而简单观念只能从感觉或反省而来。也就是说,任何关于外部事物(实存的或想象的)观念,都可以归结为外部事物在心灵中留下的印象所形成的观念。这意味着,任何外部事物的观念总是来源于外部事物在我们心灵中的成像。也就是说,按照洛克的观念像论,观念就是其所表征的相应外部事物在心灵中所成的像。但是,艾耶斯则更进一步,坚持观念像论蕴含着抽象观念也是具有可感性质的像,也就是说,抽象观念也必定具有可感性质。[4]44-51;[6]3-36抽象观念只是对某个具体确定的(determinate)观念的某一侧面、性质的考虑。作为文本证据,艾耶斯认为,洛克明确宣称普遍知识的对象是“个别观念”:

“我们的推理和知识的直接对象仅仅是个别的东西……所以,我们全部知识的整体和极限就是对个别的观念之间的符合或不符合的知觉。普遍性仅仅是附带于知识的,它仅仅在于那些相关的个别观念表征并且符合于多个个别事物。”……于是,按照洛克的观点,使用一个个别的像作为代表就是考虑一个普遍属性。如果所采用的个别观念没有在心灵中持续,我们可以把我们的注意力转移到与原初观念精确相似的其它代表观念上去。[4]250

在这个论证中,我们必须注意到,“观念”既可以指(实存或者想象的)意向对象,又可以指让意向对象得以向我们显现的观念本身。因而,当洛克使用“个别观念”一词的时候,他并不一定指观念所表征的意向对象是具体的,相反,更恰当的解读是,他指的是个别的观念,而非表征个别事物的观念。洛克说普遍知识的对象是“个别观念”,仅仅是指观念作为心灵中的存在是个别的,而并不是指观念的意向对象是个别的。[7]127显然,这段文本并不支持艾耶斯的解读。

另外,就像我们前面看到的,三角形的抽象观念不表征任何一个具体的直角、锐角或钝角三角形,然而在同时又可以代表每一个具体的三角形。洛克所要强调的就是抽象观念的概略性(indeterminacy)、不完全性(incompleteness)[8]22-24。这也是遵照分离说进行解读的结果:心灵的抽象作用把个别事物的像拆解成为彼此分离的抽象观念。因此,抽象观念与具体事物的观念相比就是概略的、不完备的。如果我们接受艾耶斯对洛克观念是心灵对外物的成像的解释的话,似乎就必须放弃概略的抽象观念的看法了。实际上,我们必须明确艾耶斯所说的“像”的含义。把洛克的观念理解为像,是因为,如果坚持洛克的经验论原则,一切的观念都是由内外感官而来,那么任何观念都不是由心灵的纯粹理智能力创造的,而是外物的印记。“像”这个词也就涵盖了一切感官的观念,视觉的、听觉的、触觉的、味觉的、嗅觉的,甚至反省的观念,它并不指一个可想象的图像,而是表示外物性质或者内部的心灵活动所产生的作用和结果。因此,就像我们前面已经论证过的,即便把观念理解为像,具体的简单观念也是可以分离的,并且,抽象观念可以是概略的。

但是,如果抽象观念如艾耶斯所述,是对心灵中的具体对象的部分考虑,那么那个被用作部分考虑的具体三角形观念,同时也就是抽象的三角形观念,就肯定是要么直角、要么钝角、要么锐角的,但这种解读是显然与洛克的陈述相悖的。艾耶斯认为,洛克关于“三角形”的那段话是明显地“奇怪和修辞性的段落”,尤其体现在“既是所有这些、同时又不是任何一个”一句上,因为这句话显然是有悖逻辑的说法。因而,仅仅是修辞性的。[9]60然而,把这段话仅仅归结为修辞是缺乏说服力的。夏佩尔(Vere Chappell)和卓理(Nicholas Jolley)分别给出了对“既是所有这些、同时又不是任何一个”一句话的可行理解。根据夏佩尔,它是指(1)没有一个具体规定的三角形的观念是包含在一般的三角形观念中的;(2)一般的三角形观念可以应用于任何一个具体规定了的三角形之上。[10]44卓理说得更加清楚:“所有”是指外延而论,而“不是任何一个”是就内涵而言。[11]52给定这样的理解,很难想象艾耶斯会如何答复。显然,卓理和夏佩尔的解读都是有利于我们对抽象观念是不具体的认定的。因为,抽象的三角形观念在内涵上不同于任何一个具体的三角形观念,就排除了抽象观念是对具体观念的部分考虑的可能。同时,抽象的三角形观念在外延上涵盖了所有的三角形则保证了它的代表功能。

艾耶斯的“部分考虑说”除了遭遇文本上的困难外,在理论融贯性上也面临困境。前面我们说,洛克将观念与事物性质之间的关系看作是能指与所指的关系。观念是外物性质的自然指号,“无论它们是否像结果符合原因或者像摹本符合原型那样与[外物的]构造相符合,都是无关紧要的。只要它们恒常地由它们所引起就足够了。”[1]372-373我们将不同的观念加以区分的时候,依据的是观念向我们显现的样子,除此之外,再没有别的方式来区别不同的观念。而所谓的“部分考虑”强调的是,我们的观念都是具体事物的像,而抽象观念只不过是关于具体事物的观念(即具体事物在心灵中的成像)的部分或侧面。抽象观念与具体事物的观念就只是部分与整体的区别,而在向我们显现的样子上并无差别。这样一来,抽象观念将不再是“一个”独立的观念,也不再是“恒常地”由外物性质所引起心灵中的作用结果。

五 结论

抽象学说是洛克用以解决任何特定的普遍观念如何能够指向多个事物的理论。无论是贝克莱还是持有“部分考虑说”的艾耶斯,都试图在完成对这种“指向”的说明之外,附加给洛克的抽象观念一个额外的要求:可想象性。实际上,洛克的观念理论不需要这样一个“可想象性”的要求,“可想象性”也是与洛克的观念理论无法融贯的。出于可想象性的虚幻要求,艾耶斯的“部分考虑说”要求抽象观念必须基于“具体事物的像”,这就违背了洛克的从简单观念来构造包括抽象观念在内的复杂观念的思路。可以合理假设,如果我们不再将“具体事物的像”看作观念理论的起始点,而是将之看作由诸多简单观念经由自然联结所构成的经验中的整体,那么,“部分考虑”、“选择性的注意”也就成了完成“分离”的具体过程。这样一来,“部分考虑”的措辞才能够与洛克的观念理论相融贯。当然,在没有更多文本支撑的情况下,这一点只能作为对洛克讨论空间问题时使用“部分考虑”一语的思辨性猜测。

[1]John Locke.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M].Peter H.Nidditch (ed.).Oxford:Clarendon Press,1975.

[2]George Berkeley.An Essay towards a New Theory of Vision[M]∥Berkeley.Philosophical Writings.Desmond Clark(ed.),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1 -66.

[3]Aaron R.John Locke[M].3rd edition.Oxford:Clarendon Press,1971.

[4]Michael R.Ayers.Locke.Epistemology and Ontology.Volume I[M].London:Routledge,1991.

[5]Michael R.Ayers.Locke’s Doctrine of Abstraction:Some Aspects of its Historical and Philosophical Significance[M]∥John Locke:Symposium Wolfenbüttel 1979.R.Brandt (ed.).Berlin:de Gruyter,1981:3 -24.

[6]Michael R.Ayers.Are Locke’s‘Ideas’Images,Intentional Objects or Natural Signs?[J].Locke Newsletter,1986(17):3 -36.

[7]Jonathan Walmsley.Locke on Abstraction:A Response to M.R.Ayers[J].British Journal for the History of Philosophy,1999(1):123 -134.

[8]贾克防.洛克论个体化原则[J].云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22 -31.

[9]Michael R.Ayers.Locke’s Account of Abstract Ideas—Again [M]∥Studies on Locke.Sarah Hutton and Paul Schuurman (ed.),Netherlands:Springer,2008:59 -73.

[10]Vere Chappell.Locke’s Theory of Ideas[M]∥Cambridge Companion to Locke.Vere Chappell (ed.).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4:26 -55.

[11]Nicholas Jolley.Locke:His Philosophical Thought[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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