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阳,孙伟红
(1.中共台州市委党校,浙江台州 318000;2.迁安市第一中学,河北迁安 064400)
现代社会治理视角下的家庭矛盾治理
——兼论家庭矛盾的原因与动力
张红阳1,孙伟红2
(1.中共台州市委党校,浙江台州 318000;2.迁安市第一中学,河北迁安 064400)
家庭矛盾治理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诸多家庭矛盾引发的各类社会事件表明,家庭矛盾已经成为社会问题的策源地之一。经济、家庭文化、个体、社会等因素导致了家庭矛盾的产生,同时也共同构成了维系家庭矛盾的动力系统。现代社会治理强调在依托政府、社区、非政府组织等多元主体的基础上,激发家庭成员及其亲朋的积极主动参与。根据家庭成员参与意识觉醒与否可以将家庭矛盾治理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只由社会力量对家庭本身施加影响的单向阶段;第二个阶段,社会力量施加影响同时家庭成员本身积极回应的双向阶段,最终形成多维互动治理的新格局。
家庭矛盾;社会治理;原因;动力
URI:http://www.cnki.net/kcms/detail/65.1210.C.20150831.0810.030.html
家庭矛盾治理与社会治理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一方面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矛盾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领域之一;另一方面,家庭矛盾很难自愈,家庭矛盾治理需要借鉴现代社会治理的理念,即家庭矛盾治理主体需要多元化,同时,政府在此过程中要强化服务功能。社会学的创始人孔德先生就认为家庭是真正的社会单位,是构成社会组织的基础,理所当然地应该成为社会研究的出发点。帕森斯也认为,家庭的结构和功能对社会结构有重要影响。而家庭矛盾的出现,直接影响了家庭自身的和谐。虽然家庭矛盾可能存在一定的正功能,但更不应忽略其产生的负功能,家庭矛盾会对家庭的成长与运行产生一系列的负面效应,对于家庭自身造成强烈的冲击,而且这种负面影响存在着不可预见性。最明显的结果是相当一部分恶化的家庭矛盾会衍生为相应的社会问题,加之目前网络社会的兴起,因家庭矛盾发生的家庭内部暴力事件与对非家庭成员的侵害行为作为社会问题而受到广泛的关注。由于家庭矛盾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不仅会对家庭内部的和谐造成破坏,还极有可能冲击稳定的社会秩序与结构,家庭矛盾治理自然成为了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诸多家庭矛盾引发的社会悲剧表明,家庭矛盾及其治理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一)社会转型过程中家庭矛盾普遍化
在社会转型的进程中会出现两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个是文化滞后,另一个是社会失范。文化滞后也叫“文化堕距”。1923年,美国社会学家W· F·奥格本在其著述的《社会变迁》一书中提出了“文化堕距”这一概念,为社会学研究提供了一个从异质性文化之间的调适过程来阐述社会变迁与发展原因的全新视阈。奥格本指出:社会的变迁主要表现为文化的变迁[1]。文化由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组成:物质文化是人类社会中有人为的力量介入制造出来的物质实体;精神文化则是物质文化层面相协调的制度构建与意识形态。他特别指出物质文化相对来说比较活跃,精神文化的变化速度要慢于物质文化,因此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在社会变迁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距离。对于这一问题,马克思持有相类似的观点,他认为物质文化最终决定了非物质文化的发展,并且非物质文化一旦形成之后,就会保持一定的独立性与稳定性。因此可以说,“文化堕距”是一种在社会变迁进程中无法避免的现象[2]。社会变迁起源于物质文化的变迁,物质文化变迁继而引发文化其它部分与其他文化的变迁,而在这样的变迁中非物质文化要去适应物质文化的节奏,导致其比物质文化变迁的扩散速度要慢得多。虽然“文化堕距”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但是一旦不能够有效地应对这一问题,精神文化与物质文化之间的差距就会逐渐扩大,人类社会的发展就难免进入一种畸形的状态,无法形成较为良性与协调的发展。
法国著名的社会学家迪尔凯姆认为,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中,“个人在社会中的行为必须由社会规范所控制”。社会规范则有必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没有矛盾冲突的体系。而社会失范就是“一种缺乏规范或规范较为混乱、变化莫测以致无法为社会成员提供方向的社会情境。”[3]这就意味着,制约人们的道德规范会在有着不确定的、相互冲突与分散的规范的地方会很快丧失,失范就发生了[4]。默顿结合美国社会的失范现象继承并发展迪尔凯姆的理论,形成了自己的观点。默顿指出,人的正常行为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方面是以文化规范方式所描述的目标;另一方面则是以结构方式描述的达成目标的手段。当个人在社会中以正统手段来达成正统的目标时,个人的行为就不是违反社会要求的,当目标与手段之间出现冲突时,失范就会发生。因此,失范是“社会规定的目标同决定着达到这些目的的规范不一致”[5]。
由此可见,在社会急剧转型的背景下,一方面,精神文化的变迁速度低于物质文化的变迁速度;另一方面,正是在这种不均衡的变迁速度过程中形成了社会失范现象,社会失范本身也加剧了文化滞后造成的影响与冲击。我国现阶段正处于急剧的社会转型过程中,文化滞后与社会失范现象较为突出。在以往社会相对稳定的结构与背景中,家庭不需要形成一套全新的适应文化就可以全面地实现与周围环境的协调,但是在急剧变迁的冲击下,家庭必须有一套新的适应文化来应对这种变化,一旦不能适应这种变迁,就会产生矛盾与失范。例如,在民工潮出现前,家庭矛盾主要是具有相对稳定结构的家庭成员之间产生的矛盾,而在改革开放后,家庭结构开始发生松动,家庭成员的流动性大大加强,家庭矛盾的触发与维持机制发生了变化,也就需要新的文化体系来应对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家庭矛盾现象。一方面,家庭已有的稳定文化可能会在社会变迁中无法适应新的家庭经济、精神状况;另一方面,家庭文化结构的微变与调试也可能引发家庭原有的稳定结构的毁损与瓦解,最终形成一种矛盾衍生发展的局面。因此,家庭矛盾是在文化滞后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社会失范现象,这也导致家庭矛盾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二)亲密关系本身也是矛盾的起源地
库利指出,初级群体是那种以面对面的交往与合作为特点,具有亲密关系的群体,最普遍的初级群体包括了家庭、儿时伙伴、邻里或社区群体等。他对初级群体概念进行的阐释对于我们讨论家庭矛盾具有借鉴意义。库利深信虽然初级群体是塑造人们爱心与同情心的基地,但实际上,在初级群体中发生着普遍的竞争、冲突甚至对立,只是这种冲动经常会受到所在群体情感的限制[6]。齐美尔、弗洛伊德在分析群体心理的研究中指出,人们感情上的矛盾来源于它所产生于其中的亲密关系。科塞也认同齐美尔关于人类身上存有敌对性或侵略性推动因素的观点,断言在看似非常亲密的人类交往中,爱和恨是同时存在的,亲密关系本身造成了众多激发憎恨的机会[7]。他深刻地指出:亲切的社会关系包含冲突的原因,甚至认为在初级群体中引发冲突矛盾的原因与现象要大大多于次级群体,这是因为越是在初级群体中,人们之间的关系越是以更为全面的个人参与为基础——这恰恰是与片面的参与不同的,它也就越有可能引发爱与恨两种情感同时同在[8]。
亲近关系中爆发冲突的现象在日常生活中是很常见的,这是为什么呢?一方面,具有亲近关系的社会成员之间的交往频率要更高,交往频率高直接导致了在处理各种事务过程中发生摩擦与分歧的可能性,这可以说是一个概率问题;另一方面,在亲近关系中,人与人之间彼此熟悉,一般很难建立起陌生人之间的神秘感与权威性,尤其是在同龄人之间,会出现“谁也不服谁”的情况,人们的决定往往不是根据理性的分析,而是根据主观的判断,因为不担心后果,即便对方判断正确,也会找到各种反驳的理由。波兰经典影片《钢琴师》中犹太钢琴家斯皮尔曼在救了他弟弟免于死在纳粹集中营之后,他弟弟却因为哥哥违反了自己不爱求人帮自己的小原则、小情绪而抱怨哥哥救自己出来,在他眼里只要救自己的人是亲哥哥就可以莫名其妙地发脾气而不用感恩①《钢琴师》讲述了二战期间,一位天才的波兰犹太钢琴家,四处躲藏以免落入纳粹的魔爪。他在华沙的犹太区里饱受着饥饿的折磨和各种羞辱,整日处在死亡的威胁下。他躲过了地毯式的搜查,藏身于城市的废墟中。幸运的是他的音乐才华感动了一名德国军官,在军官的保护下,钢琴家终于捱到了战争结束,迎来了自由的曙光。。因此,家庭虽然是每个社会个体的成长地点与精神归宿,但不能忽视家庭本身制造大量矛盾的可能性,初级群体特殊矛盾的生成方式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建立稳定、和谐氛围的难度。甚至可以说,和其他群体比较起来,家庭根本就不是一个一般意义上的亲密群体,而是一个喜怒无常的“怪物”,像利维坦一样,家庭成员需要它,稍不留神,它也“吃人”②传说,在上帝造人之后,人请求上帝:“上帝啊,我们太弱小了。请你再创造一个英雄吧,让他保护我们。”上帝说:“英雄在保护你们的同时,也会欺压你们,吃你们。”后来人们自己创造了利维坦这个怪物。。家庭的亲密关系走向其反面就会对社会造成负面的冲击,加之半熟人社会、陌生人社会的兴起,亲密人际关系的衰落本身也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更加导致家庭矛盾无法被有效遏制。
(三)家庭矛盾恶化后演变为社会问题
社会学家科塞指出,表达敌对情绪的方式有三种:一是将敌对情绪发泄到应该发泄的对象上,也就是发泄到真正的对立面上;二是替代,即把敌对的行为指向替代目标,也可以说是寻找“替罪羊”;三是没有发泄对象的表现,如酗酒、狂呼乱叫等行为。科塞同时认为,向外发泄敌对情绪具有一定正功能,能够充当社会的安全阀,安全阀可以将较为剧烈的敌对情绪持续推泄出去,从而消解敌对情绪,维持社会结构的稳定[9]。
就家庭矛盾而言,如果在家庭内部就能够消解,家庭矛盾很难对社会稳定产生冲击,一旦家庭矛盾无法尽快在家庭内部消解,当事人极有可能寻找替代的宣泄目标,寻找家庭矛盾的“替罪羊”,选择“替代”的敌对情绪表达方式,导致家庭矛盾演变为各类社会问题。例如,2010年5月,张某因家庭矛盾竟然殴打地铁安检员,以这种方式发泄怨气,同时向自己的父母示威,最终造成一名安检员胸部两根肋骨骨折,一名女安检员右胸软组织挫伤,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同年5月,某市某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抢夺案,被告人吴某称:自己因为家庭矛盾无法协调,又无处发泄,心情长期处于压抑的状态,便产生抢夺单身女子提包的想法,最终以酒后飞车强夺女性钱包的方式,发泄心中的抑郁、怨气与不满;20 11年10月26日李某半夜使用手机拨打“119”谎报T35次列车着火,百余消防员白白忙活了两个多小时,李某甚至还先后于当月27日、30日拨打110、119谎报警情、火险,他在谈及原因时讲到:“从小就因为和继母无法相处,家庭矛盾重重,使他的心理极度失衡,为发泄自己的抑郁情绪,就开始谎报火警,最近女友提出分手,情绪更加恶化……”
事实表明,家庭矛盾很难自愈,极有可能会在产生之后愈演愈烈,最终演变为无法控制的独立事件,形成自身的动力系统与行为逻辑。诸多家庭矛盾引发的各类社会问题表明,家庭矛盾已经成为社会问题的策源地之一,如果不能有效地控制家庭矛盾,遏制家庭矛盾上升的势头,就不能为社会稳定奠定良好的基础。因此,家庭矛盾的处理与解决也不能仅仅交由家庭自身来完成,家庭自身的力量、方法是有限的。与家庭矛盾的触发不同,依靠家庭成员主动意识到并去解决家庭矛盾在现实的生活中缺乏必要的动力机制,社会力量介入到家庭矛盾的解决过程中是必要的,而且社会力量的介入具有家庭自身不可比拟的优势。
一部分学者指出,金钱之争是当前家庭矛盾的主要内容,甚至是全部内容,财产和金钱是子女与父母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矛盾根源。不可否认,现实生活中,围绕着财产与金钱的争夺,家庭矛盾多表现为宅基地和承包地等固定资产导致的家庭纠纷。近年来,由于老人赡养问题引发的家庭矛盾呈上升趋势……但早在1964年,威廉·J·古德就在其著作《家庭》中指出:“在家庭这类领域所发生的一切并不仅仅取决于工业化制度”[10],家庭矛盾的产生有着复杂的原因。
(一)经济原因
由于贫困,在遇到需要金钱解决的问题而家庭无力承担时,家庭可能会因为互相抱怨产生矛盾,尤其是涉及利益分配的问题时,很难处理妥当,极为容易爆发家庭矛盾。另外,家庭内部的收入差距也会引发家庭矛盾,收入较高的一方往往具有更为明显的话语权与决定权,而收入较低的一方则在家庭内部经常委曲求全,这种不平衡的状态久而久之就容易冲击双方的心理和情感,引发强烈的矛盾。例如,收入较低的丈夫会因为收入较高妻子的“强势”,而无法忍受在家庭中的弱势地位,最终选择逃出“围城”。当然,本文并没有排除家庭矛盾的非经济原因,并非只要是富裕的家庭就没有家庭矛盾。
(二)家庭文化原因
家庭文化状况造成家庭矛盾。有人的地方就有文化,社会有社会文化,企业有企业文化,家庭也必然有家庭文化。例如家庭文化差异会导致家庭矛盾,夫妻双方在对待对方父母及亲友方式上有着不同的文化价值观念,有些媳妇干涉男方赡养父母的义务,最终导致家庭矛盾的产生。解决这一类型的矛盾,夫妻双方应对两方父母都平等对待,树立正确的一视同仁的道德观念。实际上,家庭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家庭成员的成长环境,家庭成员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受到风格差异极大的文化背景与文化模式的塑造,这些都会对家庭矛盾产生影响。
尤其应该引起关注的是家庭矛盾文化的问题。家庭矛盾文化类似于贫困文化,与贫困文化一样都是现代社会中的一种文化现象。贫困文化是指贫困群体因为自然环境恶劣、社会显失公正或自身条件较差等多种原因,长时间生活在贫困的境地当中,为了适应贫困生活,自我维护而形成的特有的生活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行为规范、价值观念,并使得这种规范、观念得以维持、繁衍的特殊文化体系[11]。也是指“某一家庭、群体或个人在生活与思维方式、行为与信仰模式、观念与风俗习惯以及在生产方式上落后于当前社会发展程度的文化缺乏、文化滞后和文化低质的状态[12]。社会学家赫兹拉指出,个人及社会生活的紧迫需求的满足是文化的发源点。刘易斯也认为,贫困文化是穷人对自身较低社会地位的调适,在客观上是一种穷人进行自我保护的机制。
贫困文化使贫困家庭具有自身独特的贫困文化氛围,使家庭成员无法摆脱贫困,还会使贫困的状况稳定化。家庭矛盾文化也是如此,家庭矛盾文化可以被认为是家庭成员由于经济、文化、个体、社会等原因,长期生活在冲突和矛盾中,为了适应家庭矛盾而进行自我维护所生成的特定的生活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价值观念、行为规范,并使得这些观念与规范能够维系、繁衍的特殊的文化体系。它最终也造成了充斥着家庭矛盾的家庭具有自身独特的家庭矛盾文化,使家庭成员无法摆脱冲突,还会使冲突的状况长期化。在充斥着家庭矛盾文化的家庭中,矛盾不会自动削减,反而会越来越多,因为家庭矛盾本身已经被合理化,并且成为了一种解决矛盾的畸形手段,即在产生家庭矛盾时用更多、更大的矛盾去应对,以家庭矛盾反对家庭矛盾,最终造成家庭矛盾复杂化、严重化。这可以被看成为“家庭矛盾的马太效应”,家庭矛盾少的家庭,矛盾越来越少;家庭矛盾多的家庭,矛盾越来越多,因为两个类型的家庭有着完全相异的处理矛盾的方式与方法。
(三)个体原因
家庭个别成员的习惯、态度引发家庭矛盾。家庭个别成员固执地保留自身的坏习惯,丝毫不考虑为了家庭作出适当调整,使他们成为家庭矛盾的诱发因素。例如男性家庭成员热衷于吸烟、酗酒,这些行为是造成女方抱怨、夫妻失和的直接原因,男方应该在这方面进行自我克制;而女方唠叨,不断的唠叨非常容易引起男方反感。
比较严重的是,在家庭矛盾多发的家庭中存在着这样的心理规律:一方面,家庭个别成员会将家庭矛盾视为一种合理的存在,为家庭矛盾的产生与激化寻找各种合理化的借口与理由,甚至会将家庭矛盾视为一种“绝对正能量”或“家庭必备品”,既不会在发生矛盾时检视自己的缺点,也不会理性地思考矛盾产生的真实原因,反而会一味地将斗争的矛头对准自己臆造出来的对象,而不去真正地挖掘矛盾产生的经济与社会原因;另一方面,家庭个别成员还有将经济与社会原因个人化的倾向,例如将家庭经济的贫困归因于个别成员的“本事低”或“心眼实”,将家庭矛盾的产生归因于个别成员“不听话”或“不孝顺”,这些将家庭矛盾个人化的发起者有一种充当“救世主”“裁判官”的特别喜好,极易触发家庭矛盾。个别成员的这种心理倾向使他们成为家庭矛盾的“鲶鱼”,不断搅动家庭的稳定结构与体系,为家庭矛盾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在他们喋喋不休地“炮轰”家庭其他成员的错误与缺陷时,他们已经成为了自己反对的对象本身。因此,上述心理规律使个别家庭成员成为家庭矛盾产生的发起者与搅动机,有这样的个体成员存在,家庭矛盾往往成为“家常便饭”,很难休止。而家庭个体心理素质的差异在这种心理规律下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如果家庭个体心理素质差,无法认清家庭矛盾的破坏性,与矛盾的发起者处于长期的矛盾与争执中,就会扩大家庭矛盾的破坏性。相反,如果家庭个体心理素质良好,就会有效地抵御个别家庭成员发起的矛盾冲突。他们可能采取避其锋芒的策略,或者采取有技巧的解决策略,有效消解家庭矛盾的破坏性。
(四)社会原因
社会环境也是促使家庭矛盾产生的重要因素。社会环境为家庭的运行提供了基本的社会背景,社会环境状况会对家庭本身产生直接的影响。原来保持和睦的家庭,在亲朋好友有意无意的“提醒”下,或者在社会多方制造的压力之下,也非常容易发生矛盾。例如,一个不太宽裕的家庭原来并不打算买房子,但是由于周围的同事、同学、朋友都已经购买,父母或者子女会因此思虑着应该买个房子,最后由于是否购买房子的问题而产生矛盾的观点。而在一些偏远、贫困的地区,拐骗、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经常出现。拐骗、拐卖妇女儿童也就成为当地夫妻离婚的直接诱因,家庭成员极易在被拐被骗后相互指责、埋怨而导致离婚,还有许多的家庭在失去孩子后搜寻无果而造成夫妻感情的破裂。拐骗、拐卖妇女儿童的恶劣行径直接冲击了原有的家庭结构,具有强烈的破坏性。这也充分说明了一个稳定、良好的社会环境对于家庭而言是多么的重要。
上述这些原因导致个别家庭成了家庭矛盾的频发家庭,其同时也构成了家庭矛盾运行系统的动力因素。动力泛指事物运动和发展的推动力量,即上述四个原因可以催生家庭矛盾,同时也可以为家庭矛盾提供物质与精神动力使家庭矛盾稳定地维持下去,六个方面的因素既是家庭矛盾产生的原因也是维持家庭矛盾的动力。
家庭矛盾治理作为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要遵循社会治理的经验与要求,拓展治理主体,强调服务意识。“工业社会形成的社会管理模式是层级的、技术官僚的和政府集权化的,但是在信息社会所培育的社会管理模式则是网络化、分权的治理体系”[13]。具体而言,现在社会治理的内涵主要由以下两个方面构成:其一,在哲学思想上而言,它并不认为政府是社会治理的唯一主体,从而抛弃了这样的传统观点,转而强调社会多方参与社会治理,体现出全民共同参与并且共同承担责任的改革方向。“伴随社会治理范围的不断扩展,它不仅涵盖政府机制,而且也涵盖了非政府、非正式的机制,不同人群和多种组织可以借助这种多元化发展的机制满足自身的需求,最终实现各自的愿望”[14]。其二,在行为准则上而言,它抛弃了视效率为政府主导行动准则的传统观点,而是寻求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模式,转而强调正义、公平、代表制、公民参与等。现代社会治理包含的服务至上和公正至上的崇高理念要求践行一种全新的公共责任机制:不仅要把政府从操办所有的财政负担中解放出来,还要追求社会更多主体、更多力量的互助合作;不仅要增强社会私营部门以及社会个体的积极性与自主性,还要保证社会私营部门以及社会个体承担相应社会责任;不仅要提升社会管理的综合效率,还要确保治理过程与结果的公正性[15]。
正是由于家庭矛盾产生原因的复杂性导致家庭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很难摆脱陷入矛盾冲突的困境,因此还需要在实际生活中借助于“外力”打破这种矛盾的状态。因此,家庭矛盾治理需要政府、社区以及非政府组织力量的介入,不仅要拓展治理家庭矛盾的主体,强化政府的服务意识,还要重视家庭成员的积极主动参与,确保家庭矛盾治理的效率与公正性。那么,一方面需要重构家庭成员个体层面的日常策略,同时也要发掘家庭对抗矛盾的社会策略,这种化解矛盾的双重策略是现代社会走出家庭矛盾漩涡的现实路径。
(一)日常策略的重构
1.家庭的自我拯救:家庭的蜕变
家庭有自己的运行规律与原则:家庭应该是一个守夜人,而不能过多地充当一个干预者;家庭应该鼓励自由,给每个家庭成员自由,但一部分人抛弃了家庭内的自由,强调对另一部分成员的控制与约束,放不下手中的权力;家庭支持对儿女的指导、教育,但管教者也有可能是一个放任的溺爱者……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这些违背家庭内在运行规律的行为,背后是家庭权力的滥用,家庭权力的行使者很容易以家庭的名义否定家庭成员的选择。这种运行逻辑引发的一系列矛盾冲突,催生出一定的社会问题,成为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我们过多地关注了社会权力行使者的腐败行为,而忽视了家庭权力行使者滥用权力引发的矛盾对社会的冲击。
“认命”“不去想”“无所谓”的日常策略是家庭在个人层面上应对矛盾时的非正式途径,这种消极逃避的态度只有转化为主动、积极适应的态度时,才会对家庭矛盾治理产生建设性的作用。主动积极的态度能够引导家庭主动挖掘家庭矛盾产生的原因,同时主动寻求解决问题的出路,避免了上述非理性的消极应对方式。基本的态度是要遵循家庭运行规律,合理使用家庭权力,“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16],破除依靠个人喜好处理家庭矛盾的路径锁定,转换家庭矛盾处理的思维模式。只有家庭成员之间相对平等、相互尊重,才不会对其他家庭成员的行为与态度横加干涉,才能保证相互之间的和谐相处。一方面,家庭中年长者没必要对晚辈的大小事情都作决定,家庭应有一定的民主氛围;另一方面,年龄相仿的成员不应将自己的价值观念强迫灌输给对方,而应以自我反省为主。当然,主动积极进行家庭矛盾治理态度的形成并不能仅仅依托于家庭的自发觉醒,其在很大程度上需要社会力量的催化与激发。
2.家庭社会关系网络的“增值”作用
目前,家庭矛盾治理依靠的自身的社会关系网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一方面,由于家庭矛盾过程中所能依赖的亲戚朋友在协助解决家庭矛盾时,具有极强的个人倾向性;另一方面,即便亲戚朋友没有主观倾向性地协助处理家庭矛盾,他们本身的调解能力也极大地限制了解决问题的实际效果。因此,协助解决家庭矛盾的社会关系网络有必要进行相应的重组。家庭不仅要加强同其他人群、社会机构的交往与联系。同时,也要对现有的社会关系网络进行重塑,在积极适应态度的基础上,处于同等地位的社会人群可以建立资源、信息共享的互助小组,构建起相对正式的社会团体。例如,美国宗教社团便对其成员的社会资本的产生与拓展具有明显的“增值”作用[17]。在社会团体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权威人物会对其社团成员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同时可以在应对家庭矛盾的过程中依靠集体的力量群策群力地予以解决。
(二)社会策略的建构
1.“有困难,找社区”:社区的基础作用
社区所能提供的援助带有双重性:一方面,因为它承担着正式支持系统交付的一些职能,如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等,带有“正式性”;另一方面,它还具有一般意义上的社区网络特征,如亲情、友情和邻里互动,带有“非正式性”。目前,基于社区的“自治组织”性质,以及它对政府的依赖性,可以暂且将社区介入界定为“准正式介入”。伴随着社区建设的深入,社区自治程度也将不断提升,如何充分激发社区自治的潜能,以及如何强化社区建设的功能,将成为我们必须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有困难,找社区”的口号给了我们一定的启示:社区可以通过完善自身的服务从而同所在地区的家庭建立密切的联系。尤其是社区,可以为家庭成员参与更加广泛的社会活动提供各种机会,社区通过自身建设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缓和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家庭矛盾,实施基本的社会控制,营造良好和谐的社会氛围,消除种种文化冲突、人格失调现象等。其具体内容以指标项目表达即社区控制、社区就业、社区援助、社区文化建设等方面[18]。例如社区文化建设可以有效弥补经济建设对居民人性关怀不足的弊端,营造推动经济发展的人文环境[19],不仅陶冶居民的身心,而且填补了闲暇时间的空白,避免了各种在闲暇时间无事生非的冲突。社区介入作为家庭应对矛盾冲突的社会策略是未来的一个方向。
2.打破“清官难断家务事”的神话
中国有句古语为“清官难断家务事”,这句话表达了家庭矛盾的复杂性与治理的难度。但是,这不能成为社会治理者逃避解决家庭矛盾的理由甚至借口,正是由于家庭矛盾的复杂性与治理的困难,才凸显出了政府承担治理家庭矛盾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在现代社会,政府只有能够适应与满足社会的普遍需要,能够服务于所在地区的公共利益,才会被认为是有价值的,否则,人们就会怀疑其存在的合法性。“服务型政府”应该成为我国公共行政主导的与核心的价值范式,它体现的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主导行政价值观[20]。
政府的理想与社会的理想具有高度统一性,政府介入是家庭矛盾治理的社会策略健康持续发展的可靠保证。事实上,政府介入的形式是多样化的,不仅可以在舆论上给予宣传,在立法上给予支持,而且可以在行为上进行协调。政府部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解决家庭矛盾,必须正视家庭矛盾问题不仅是某个家庭的局部性问题,而且是较为普遍的社会问题,甚至是紧迫的政治问题,它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政权稳定的局面。因此,政府是家庭矛盾治理社会策略中的重要环节,政府可以鼓励创设非政府组织参与家庭矛盾治理的平台,制定激励措施树立模范家庭来影响并弱化家庭矛盾,政府还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依托专业的社会组织与志愿者团体来打破“清官难断家务事”的神话。
3.非政府组织:家庭矛盾治理的补充力量
非政府组织的研究以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为对象,是20世纪80年代在西方国家出现的。90年代以后,在西方国家又兴起了创建与发展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运动。人们在这场运动中尝试着创建不同类型的团体、基金会与其他组织,这些组织以推动基层社会发展、维护公民权利、开展人道服务、追求人类福祉为己任。非政府组织在客观上可以填补政府机构与个人、家庭需求之间的空白,有效地激发社会的整合与公民的普遍参与。同时,社会团体的支持和服务工作也要向规范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因此,社会工作在解决我国社会转型期家庭矛盾方面具有巨大潜力,可以为缓和家庭成员紧张关系、解决家庭矛盾问题提供技术指导和专业服务[21]。值得一提的是,各类专业的社会工作组织、心理辅导机构,需要为家庭提供家庭心理辅导,重建家长对家庭关系、亲子关系的理性认识,学习亲子交流的方式以及营造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和谐融洽的家庭氛围和家庭环境,从而增强家庭亲密程度。因此,非政府组织是介入家庭矛盾治理的重要补充力量,促进了家庭矛盾治理社会策略的健全与完善。
通过上述主体的参与,只解决了参与主体多元化的问题,然而多元化的主体究竟在参与家庭矛盾治理过程中如何运作呢?首先,政府可以直接对家庭成员及他们的亲戚朋友施加影响;其次,政府可以通过支持社区与非政府组织的工作来促进家庭矛盾治理;再次,社区、非政府组织在加强自治的过程中不断提升家庭矛盾治理能力与水平。这样就可以全面催生家庭成员的参与意识,家庭成员意识的觉醒有助于成功打造家庭治理模式的2.0版本。第一个版本(1.0版本)是依靠非家庭成员的外在力量施加影响的外力模式,2.0版本是家庭成员积极主动参与的模式。外力的干预如果得不到家庭成员本身的支持与回应,也就只能是流于表面的干预,无法触及家庭成员的灵魂深处,无法改变他们的意识与观念,最终无法扭转家庭矛盾。因为只有得到家庭成员的积极回应,家庭矛盾治理才能最终形成内外互动式的治理形态,才能确保多元主体在家庭矛盾治理中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才能保证社会服务的有效性。因此,可以根据家庭成员参与意识觉醒与否将家庭矛盾治理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家庭成员不能积极主动参与、支持家庭矛盾治理而只由社会力量对家庭本身施加影响的单向阶段。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必经阶段,只有经过不懈的努力,才能使广大家庭成员主动积极地参与、支持家庭矛盾治理,进入家庭矛盾治理的第二个阶段:社会力量施加影响同时家庭成员本身积极回应的双向阶段。从而最终形成家庭矛盾多维互动治理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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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旭国)
Family Conflict Governan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odern Social Governance:Also on the Reason and Impetus of Family Conflict
ZHANG Hong-yang1,SUN Wei-hong2
(1.Party School of the CPC Taizhou Municipal Committee,Taizhou 318000,Zhejiang,China;2.Qian'an NO.1 High School,Qian'an 064400,Hebei,China)
The family conflict management is one of important parts of the modern social governance. Various social problems caused by family conflicts show that the family conflict becomes one of the origins of social problems.Economy,family culture,society,individual and other factors may lead to family conflict;in the meanwhile they are original impetus that triggers family conflict.Modern social governance emphasizes the stimulation of family members and friends to participate in controlling family conflict by depending on the government,communities,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and other subjects.Family conflict management can be divided into two stages according to the stages of family members' awakening of participation:the first stage is the one-way influence exerted by social forces on families,and the second stage is marked by the influence of social forces on families as well as active responses from family members,which ultimately forms a new pattern of multidimensional interactive governance.
family conflict;social governance;reason;impetus
C913.1
A
1671-0304(2015)04-0053-08
2015-03-20
时间]2015-08-31 8:10
张红阳(1987-),男,河北唐山人,中共台州市委党校教师,主要从事城乡社区、社会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