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语境中涉外重大公共危机事件舆论研究*

2015-04-01 00:55丁柏铨
南京社会科学 2015年6期
关键词:舆论危机信息

丁柏铨

新媒体语境中涉外重大公共危机事件舆论研究*

丁柏铨

涉外重大公共危机事件是关涉外国或外国人的重大公共危机事件。其舆论与涉内重大公共危机事件的舆论,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在对涉外重大公共危机事件及其舆论的一些基础性问题进行探讨的基础上,本文对“毒饺子”事件、湄公河事件、马航MH370航班失联事件等典型个案中的舆论情况进行了分析,并就在新媒体语境中如何对涉外重大危机事件舆论进行引导提出了见解。

新媒体语境;重大公共危机事件;舆论;研究

一般而言,涉外重大公共危机事件较之涉内重大公共危机事件要复杂得多,这是不言而喻的;而在新媒体语境中,此类事件就更其复杂。在历史上,在现实中,涉外重大公共危机事件并不鲜见。它们因涉外而具有相当的特殊性,对此加以专门研究是完全必要的。

作为研究的第一步,对涉外重大公共危机事件及其舆论的一系列基础性的问题,需要先行探讨。

(一)涉外重大公共危机事件概念界定

涉外重大公共危机事件是指重大公共危机事件中涉及外国抑或外国人的事件。“涉外”是相对于“涉内”而言的。关于涉内、涉外,须作如下说明:(1)对此进行区分的重要依据和着眼点,当是和国家领土与主权的完整紧密联系的。(2)具体而言,港澳人士与台湾同胞均为中国人,他们在中国大陆遭遇公共危机事件(例如1994年3月31日台湾游客在千岛湖游船火灾事件中罹难),不在“涉外”事件范围之内。(3)港澳台地区虽常被称作“境外”,但它们均为中国领土的构成部分,因此在港澳台地区发生的重大公共危机事件,倘不涉及外国或外国人,则不在本研究范围之内。(4)若港澳人士、台湾同胞在别国的领土上成为重大公共危机事件的受害者、受损者,理所当然在本课题研究之列,例如2010年8月23日发生的香港游客在菲律宾遭劫持事件。(5)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在本土遭遇由外国人造成的灾难,则也在研究之列。以上这些,是需要特别加以说明的。

(二)涉外重大公共危机事件的类型

涉外重大公共危机事件,按其性质,可分为天灾、人祸、天灾人祸等三类。在这一方面,与涉内重大公共危机事件无甚区别。纯粹是天灾类的涉外重大公共危机事件,它们所引发的舆论也可能会呈迅猛、强烈之势,但多对受害者、受损者表示同情和悲悯,对大自然的肆虐发出慨叹。政府机构、部门及其负责人,只要不是在事件处理中出现严重失误,舆论一般不会对之进行质疑和追究。属于人祸类或天灾人祸类的涉外重大公共危机事件,与天灾类的涉外重大公共危机事件相比,由于人为因素掺杂其中(或为事件的直接原因,或为深层次原因,或构成其诱因,由此,有关机构、人员对事件程度不等地负有责任),会使舆论的复杂性因之陡增。经相互感染,舆论甚至会激起巨大波澜乃至成为“海啸”。因此,属于人祸类或天灾人祸类的涉外重大公共危机事件,无疑应是本研究的重点。

人祸类或天灾人祸类涉外重大公共危机事件,因空间位置的不同而有差异,又呈现为两种不同的情况。

一种情况是人祸类或天灾人祸类事件发生在中国本土。在这类公共危机事件中,中国的某些人,为事件的行为主体,是施事者;而他国的特定公众则为事件中受侵害的客体,是受事者。至于说中国本土发生的重大公共危机事件,则还很少有外国人充当行为主体和施事者的情况。

另一种情况是人祸类或天灾人祸类重大公共危机事件发生在中国的领土以外。中国的一部分公民是此类事件的受害者、受损者;特定外国人则为行为主体。当然,也有中国的行为主体在异国造成公共危机事件的案例。此类事件中新媒体包括社交类媒体对于事件舆论发挥了巨大作用的,要数湄公河事件、马航MH370航班失联事件。

倘若换一个角度考察问题,我们可以看到:一些涉外重大公共危机事件是事发即事件结束(公众关注时事件已成“过去时”),以后进入危机处理阶段,此类事件相对较多;而另有一些事件则是事发时事件尚未结束(处于“现在进行时”态),必须就尚未结束的事件紧急进行危机处理。以上两种事件的舆论形态当是有所不同的。

(三)涉外与涉内重大公共危机事件舆论的比较

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看到两者的相同之处和相异之处。从总体上说,两者有诸多相同之处:

一是都为众议。都由众多的人以披露信息或发表意见(众议)的方式参与舆论、助推舆论、形成舆论。事实信息是形成相应舆论的源头、基础和因由。真实、确切的事件信息,有利于形成负责任和经得起推敲的舆论;虚假的事件信息,则可能为谣言提供“炮弹”或“温床”;而屏蔽事实信息,只能为谣言的流播预留空间。

二是都围绕事件而展开。事件是相应舆论之原因、之内容、之焦点,事件舆论由事件而生、并因之而兴。事件的曲折会带来舆论的起伏,事发后仍处于“现在进行时”的事件的舆论,情形尤其是如此。

三是舆论的运行方式、所遵循的规律无异。大致总是呈现如下轨迹:有人或有媒体引发舆论(起始),众人参与议论(形成),在某些时间节点上舆论受到激发(发展至高潮),持续一定时长(各种舆论较量、博弈),逐渐趋于低落(退潮)。

两者的差异也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获得消息源的难度存在差异。涉外重大公共危机事件与涉内重大公共危机事件发生后,媒体人接近消息源和从那里获得消息的难度,客观上存在差别,这可能对社会舆论构成一定的影响。如果涉外公共危机事件发生在中国的领土上,消息源就在本土,从理论上说,在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制度的情况下,媒体人接近消息源和从那里获得消息不致于成为一个特别的难题,然而,事件的涉外性质往往会带来实际操作上的难度;若事件发生在别国的领土上,则消息源更多地在别国,关于事件的首发报道往往是由所在国的新闻传媒或由国际上处于强势地位的新闻传媒刊播的。这些报道对外界舆论的牵引作用不可低估。再则,发生在异国的重大公共危机事件,被中国人目击并通过自媒体爆料的概率比较小,也就是说,国人通过披露事件信息充当舆论的主动发起者的角色,机会大为减少。国人大抵只能以基于阅听新闻报道、发表意见的方式参与形成舆论和壮大舆论。

其次,舆论形态的复杂程度存在差异。某些涉内重大公共危机事件发生后,也会产生国际影响,引起海外舆论的关注,但并非事事如此和必然如此。涉外重大公共危机事件,往往会涉及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中国与某些国家例如日本之间的关系原本就极具敏感性),故而比中国涉内的重大公共危机事件更能引起国际舆论特别是事件关涉国舆论的关注。由此,所涉国的国内舆论与中国的国内舆论往往会交织在一起,国际舆论与国内舆论呈现更高程度的杂陈状态也在情理之中。事件的舆论形态呈现出非同一般的复杂性,当是题中应有之义。

再次,就国与国之间外交关系进行考量对舆论的影响。“外交无小事。”涉外重大公共危机事件发生后,从国家层面看,中国的中央政府势必从外交方面考虑问题。地方政府在涉外问题上必须向中央政府请示。必要时,要由外交部或国务院的有关机构、部门代表中国政府“发声”。由于涉及国与国之间的外交关系,甚至涉及国际法的有关内容,中国国内媒体对涉外重大公共危机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会得到相应指示,会受到相应控制,会慎而又慎地进行。这也是合乎情理的。而从民众层面看,一般而言,网民通过可以方便发声的网络就涉外重大公共危机事件“发声”,也会比就涉内重大公共危机事件“发声”多一份谨慎。

最后,国与国之间不同的文化背景对事件舆论也有所影响。由于种种原因,各国之间的文化背景殊异。而殊异的文化背景,又会在涉外重大公共危机事件舆论中有所折射。此处本文不作详论。

下文将以“毒饺子”事件、湄公河事件、马航MH370航班失联事件为个案,探讨新媒体语境中涉外重大公共危机事件的舆论情况。三例都发生在中国境外,这是其相同点。在前一案例中,中国企业和特定个体的行为在日本造成了食品安全事件;在后两案例中,中国若干公民成为事件受害者。此为前一例与后两例的不同点。就后两例而论,官媒及由官媒掌控的新媒体在前一例中不如在后一例中发声早、发声多,舆论在这一点上也有不同。

(一)“毒饺子”事件:舆论的放大化和严重化

这是一起在日本境内发生的中国食品安全事件。从2007年12月底至翌年1月22日,日本兵库、千叶两县发生逾10人食用中国河北石家庄某食品厂生产的速冻饺子而食物中毒事件,3人情况危重,1名儿童一度昏迷。后日警方介入调查。“毒饺子”事件浮出水面。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涉日的事件特别容易引起中日舆论的轩然大波,更何况是由中国销往日本的食品引发的安全事件呢?1月30日,日媒披露此事件的信息后,舆论迅即发酵。在一段时间内,日本各大媒体连续大篇幅报道、评论。以共同社为例。1月30日下午16点11分,该社率先播发了一条快讯——“千叶县一家人食用中国产冷冻饺子后中毒”。此后,这家日本主流媒体一口气连续播发了13条相关新闻。③它还就“你还会吃中国食品吗?”这一问题,通过电话进行了一项全国民意调查。结果显示:75.9%的受访者回答“今后将不买中国食品”。受访者中回答“此前买,今后也会买”的占21.6%,回答“此前有买,今后不会买”的占36.3%,而回答“此前从不买,今后也不会”的占39.6%。事件发生后,买中国产食品的人从57.9%锐减至21.6%。④民意即舆情。可见,由此事件引发的日本舆情对中国食品在日销售极为不利。

对该事件的处理及与此对应的舆论,大致分为几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事件信息甫一披露,媒体舆论的矛头集中指向中方。

一些媒体报道说:被指为导致食物中毒的元凶的剧毒农药甲胺磷,在日本属早已被取缔、难以找到的化学物质。舆论集中指向中方,理由有二:其一,毒物可能为饺子馅中的农药残留;其二,也可能是中方在生产过程中有人投毒。无论是哪种情况,中方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中国官方立即作出回应。商务部发言人就事件发表谈话,诚恳表明态度:将会同日方,尽快查明真相,并要求有关生产厂家停产配合调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官员则表示,在调查结论得出前,应避免任何形式的主观臆测。2月1日出版的《环球时报》引用有关专家发言指出:“中国食品生产者不可能故意把有毒的产品销往日本”,并批评了日本媒体的“过度反应”。⑤日媒一开始就表现出来的媒介审判倾向,对日本国内舆论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第二个阶段,中日官方在事件原因方面明显存在分歧意见。

事件舆论的参与者的相当一部分议论是围绕追根寻因展开的。在这一时段中,舆论曾改变过方向。2月1日,日本兵库县警方在调查中发现,毒饺子塑料包装袋上似有人为穿刺的小孔,这意味着不能排除在日本国内流通过程中人为投毒的可能性。⑥后这一猜测被否定。

中国官方就舆论关切做出了回应。2月28日上午,对“毒饺子”事件,中国政府有关发言人明确表示:该事件是“人为的个案”,而且“在中国境内人为投毒的可能性极小”。日本警方当天下午就召开记者会,质疑中方的调查结论,并敦促中方提供具体的“科学数据”来支持其立场。⑦这实际上是中日官方层面和消息源层面的较量。从事件最终结果(系中国境内有人投毒)来看,中方这位发言人是否应当这样发言,值得推敲。

第三个阶段,中国国家元首的谈话及访日对舆论发生了积极影响。

时任国家主席的胡锦涛2008年5月4日说,希望中日双方继续加强调查和合作,以尽早查明输日饺子问题真相。胡锦涛的表态及其旨在推动两国关系总体发展的对日访问(被誉为“暖春之旅”),增进了中日双方的互信。此举对日媒及日本舆论产生了积极影响。

第四个阶段,投毒嫌犯吕月庭被抓捕,事件舆论趋于正常和平缓。

2008年初事发,约两年后,中国警方查明此次中毒事件是一起投毒案件,将犯罪嫌疑人吕月庭抓捕归案。⑧事件终于真相大白,信息公开披露后,舆论归于理性。由此证明:查出并公布事件的真相,是在舆论较量中掌握主动权的关键。

对“毒饺子事件”舆论进行研讨,我们可以得到两点警示:

警示一:涉日事件舆论中往往充分反映了民族情绪。

中国警方最终查明“毒饺子”事件是一起刑事案件。但此事件一开始被日媒过度解读。日本问题专家王新生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说:这“实际上是全球化背景下民族情绪的一次集体爆发”,“世界发展的趋势是全球化,有意思的是,各国间依赖程度增进的同时,民族情绪也会不同程度地反弹。近些年,中国经济快速增长。对于邻居的强大,日本人还不适应。两国间一旦出现问题,在彼此的信赖感与亲近感比较脆弱的当下,很容易被放大化严重化。”⑨这种说法应该是比较接近问题的本质的。

警示二:当时日本的一部分舆论,还将“毒饺子”事件向政治方面和其他方面包括北京即将举办的奥运延伸。有专家指出:“日本在毒饺子问题上,还有奥运问题上等等出现了一些噪音”,“不能否认日本国内本身就存在着几种势力,其中在对华问题上有温和友好的,还有一些人不愿意看到中日关系变好”,“这些人煽风点火、利用媒体炒作,有些人要给福田难堪、有些人要给中日关系设障”,“他们没有任何由头也是做不到的,所以像毒饺子啊本来是一个食品安全问题,他们就小题大做,把食品安全问题转嫁成什么政治问题”,“给外交设置障碍”。⑩不可否认,当时日本舆论中确实存在着将食品安全问题政治化和复杂化、借题发挥、把小题目炒作成大事件的倾向。

(二)湄公河事件:云南官方信息发布迟滞和舆论场域中不乏猜测臆断的成分

2011年10月5 日上午,“华平号”和“玉兴8号”两艘搭载13名中国船员的商船,在湄公河金三角泰国境内水域遭遇枪击事件,12人遇难,1人失踪。对此事件,云南官方很快知悉,但碍于涉外而一时又难以核实,故未在第一时间向媒体和公众公开发布事件相关信息。至第三天即10月7日,网友“北纬21度1973”在天涯发帖曝光,由此,关于惨案的信息才得以迅速传遍全国。这一爆料帖子称:一艘中国籍船舶和一艘缅甸籍船舶被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员武装劫持,十多名船员全是中国船员。有媒体报道说:年近40岁的吴德昌是中国货船“中盛号”的船长,也是以网名“北纬21度1973”最早在天涯论坛发布湄公河血案消息、引起国内媒体注意的人。另有媒体报道说:“10月7日,网友‘北纬21度1973'在天涯发帖曝光湄公河惨案”,“后经证实,该网友为被劫船只的船东郭志强。在帖子中,郭志强对事件展开了较为详尽的描述”。可见,媒体对于发帖者的真实身份的报道不尽一致。就舆论对云南官方反应迟缓的质疑,有媒体记者采访了云南省外事办新闻处处长李晖。李晖表示:10月5日晚,云南省政府即已获悉该事件,但碍于难以核实,未向媒体和公众发布他以官员的身份对舆论的质疑作出了公开的回应,但这样的解释有待商榷。

由以上材料,我们可以看出如下三点:

第一,关于事件信息的官方发布迟于网民发布。就湄公河惨案,网民“北纬21度1973”使用新媒体最早对事件进行爆料,直接引爆了关于湄公河惨案的舆论。而云南官方的信息发布明显滞后。当然,因涉外须特别谨慎可以成为信息滞迟的一条理由,但它无法改变官方在事件舆论中显得较为被动这样一个事实。其实,较好的办法是官方允许新闻传媒先报事实,再作滚动式的后续报道,变被动发布为主动发布,变滞迟发布为及时发布,方能在事件舆论中在一开始就握有话语权和话语主导权。

第二,由于官方信息的缺失,事件舆论中不乏猜测或臆断的成分。有报道指出:“关于案情,舆论还有多种猜测。有人说可能是毒贩劫持人质运毒,计划失败后杀人灭口。报复性屠杀也是猜测的版本之一。有人说,10天前中国的‘载鑫号'被缅甸政府征用去打过劫匪,有可能劫匪为此对中国船只展开报复。”事发后权威机构新闻发言缺失,关心事件而又缺乏信息来源的人们对他人的臆测往往只能姑妄听之;而好事者,则从传什么都有人信的过程中发现了虚假信息的存在空间和传播市场。

第三,缅甸佤邦及时通过官方微博影响舆论。“10月13日,缅甸佤邦新闻局开通认证微博,并就中国船员遇害事件发表声明。佤邦新闻局在声明中表示,中国船员遇害事件发生在泰国警方管制区域,佤邦人无法进入该地区行凶。声明建议中国政府进行现场调查,并要求让当天在该水域执勤的泰国警察接受中方调查。佤邦方面也愿意接受同样的调查。”佤邦官方通过开通论证微博及时“发声”,既巧妙地撇清了关系(此事不是佤邦人所为),又表明了态度(愿意接受中国警方的调查),显得很坦诚、很恳切,公众舆论中夹杂的对佤邦的怀疑情绪和相应言论随之减少。

(三)马航MH370航班失联事件:舆论格局中众声喧哗

2014年3月8 日,发生了马航MH370航班失联事件。对这一扑朔迷离的怪异事件,舆论在比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始终保持密切关注。此日晨间7点24分,马航官方网站发布一声明,称:马航MH370航班于凌晨2点40分与吉隆坡雪邦空中管制区失去联系。由此,事件舆论开始形成并屡成大潮。

经考察,笔者有如下发现:

第一,媒体和公众舆论对事件的关注度极高。

有关统计资料显示:自3月8日凌晨至3月13日12时,在短短5天时间内,关于马航飞机失联的舆情信息总计达337241条。其中,电视节目2670期,报刊报道9233篇,网媒报道、转发新闻146420篇,微博转发、讨论170656条,论坛帖文8235篇。可谓新闻传媒密集报道,社会公众聚焦热议。

第二,新媒体在舆论中的表现相当突出。

这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突出表现一:新媒体的使用者舆论参与度高。如上所列,新媒体刊播的事件信息数量非常可观,远远超过了传统媒体刊播的事件信息数量;网民参与舆论的活跃度,不是非新媒体语境所能企及的。

突出表现二:新媒体多处于事件舆论大潮的前沿。事件舆论前期发展中的几乎每一波,都是由新媒体引发的、挑头掀起的。第一波:新媒体及时传播了由消息源马航提供的信息,舆论由此引发。在马航声明发布一个小时之内,于8点23分,法新社的Twitter发布了第一条突发消息:马航称失去与一架载有239人客机的联系。稍后,中国的新浪微天下、央视的新闻微博、CNN的Twitter、中国的新华社微博、美联社的Twitter,分别在8点29分、8点33分、8点44分、8点49分、8点53分,转发了法新社的该则报道。第二波:事件信息的发布对消息源局限于马航的现状有所突破。第一次有所突破的是中国新华社的twitter。有关记者采访了中国民航局空管局,证实这架飞往北京的航班失联了。第三波:关于机上中国人的消息。中国人当然特别关心机上的中国乘客的状况。9点10分,央视的新闻微博发布了如下消息:马航失联客机上有160名(应为154名——笔者注)中国人。其他消息被转发几百次、数千次已属频率很高的了。央视的这条报道中国乘客的消息被转发了19万次,评论多达2万条(次)。可见被关注和被热议的程度之高。

第三,新媒体使用者的评论中不乏精辟之见。

在马航MH370航班失联事件的舆论中,不实信息、传闻纷飞。同属于新媒体的微博和微信,稍有不慎就会成为传谣的工具。但有识之士经过理性思考,认为微博的自我净化能力优于和强于微信。有关报道中有这样一段文字:“@罗昌平的评价颇为契合马航事件舆情走势:今天的航空事故,应验了我在《经济学人》的分析,在真相面前,微信对体制的伤害性比微博更大。公议市场存在谣言对冲,私密交流没法做到这一点,所以现在这会还有大量的滞后虚假信息在微信蔓延。信息已经全球同步,真相时常还在路上。”微博和微信同样都要面对事件真相。微博存在于公议市场,微信则适宜私密交流。前者发生谣言会“对冲”,后者不仅做不到这一点,而且滞后的虚假信息通过微信还会蔓延。这样比较微博和微信是有意义的。

第四,传统媒体也有被他人误导和误导他人之憾。

马航MH370航班失联事件,是一段时间内全球新闻传媒和自媒体共同关注的焦点性事件。由于披露事件信息的新闻传媒和自媒体使用者的水平、素质参差不齐,据此为消息源进行报道的新闻传媒有可能传播错误的信息和误导他人(当然,并非主观故意)。“@孙礼纪事感慨:关注了马航事件这几天,惊诧地发现,看到的谣言几乎都是传统媒体发的,然后在微博被澄清;最有价值、最专业的几条分析不是来自电视评论员,而是几个专业的航空类微博用户;另外,几家‘权威主流媒体'除了翻译下外稿,传谣,就只剩下无节制煽情。”诚然,这样的批评中不无过激之词,但确实也涉及了由马航MH370航班失联事件形成的舆论场的某些发人深省之处。必须指出的是:马方对某些信息有所隐瞒,这不能不是众多媒体被误导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新媒体语境中,如何对涉外重大危机事件舆论进行引导?这不能不是一件比对涉内重大公共危机事件舆论进行引导更为棘手的事情。

(一)有关部门:力争在第一时间披露应该而且可以披露的事件信息

应当说,重大公共危机事件本身复杂是事件舆论和舆情复杂的一个重要原因。关于事件信息中的原因的部分,核实准确了再行发布固然有其道理,这样可以保证信息千真万确因而体现公信力;但如果在事发后若干小时内官方无语,就会任由各种传闻滋生、膨胀、泛滥,从而形成另一种灾难——由不实信息乃至谣言对公众心灵和社会稳定构成的灾难。这将是一种非常可怕的情形。比较好的做法是:政府有关部门先在第一时间披露应该而且可以披露的事件信息(告知公众什么时候发生了什么事),同时告知公众调查即将展开或警方已经介入调查,再不失时机地滚动发布后续信息(包括经核实的较为详细的信息)。这样就不会为流言或谣言的传播预留空间。权威部门不发声、不回应、不澄清,不实信息乃至谣言就有可能泛滥成灾。

就涉外重大公共危机事件的新闻发布和新闻应对,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克朗凯特新闻学院吴旭副教授提出:“涉外公共危机事件的新闻应对需要遵从一些大的原则,包括:(1)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公布事件的基本情况。(2)设立专门的新闻中心,负责24小时不间断地向国内外媒体汇总和发布最新的、经过核实确认的消息。(3)指定专门的、经过训练的、熟悉情况的新闻发言人,负责与媒体和公众的沟通。(4)确定危机事件的‘核心利益相关者’、‘次级利益相关者'等,并迅速与相关人员建立畅通无阻的沟通管道。这些措施,能保证在事件发生24小时这一最关键的‘时间窗口’,危机管理者拥有对事件的发布权、定义权和解释权,同时防止各种流言蜚语、小道消息、阴谋论推理在非传统媒体上的散播流行。”以上论述中的“两个第一”(“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公布”、确定“利益相关者”(分“核心”和“次级”两类)、用好“时间窗口”、握住事件“发布权、定义权、解释权”等见解,都是颇有启发性的。其中有些完全可以进入危机应对和危机管理的实践层面。

笔者觉得有必要补充的是:在涉外重大公共危机事件发生后,对于政府机构、部门及其负责人来说,政治智慧、外交谋略、事件调查、信息公开,哪一方面都不可缺少。如此,才能引导事件舆论向健康的方向发展。特定主体需要由政治智慧、外交谋略、信息公开(以公正、客观、科学的调查为基础)等三个维度组成的能力结构,这是与应对涉内重大公共危机事件舆论有所不同的地方。

(二)新闻传媒:及时发出事实之声和应发出之声

上文主要说的是官方。对于新闻传媒来说,不因重大公共危机事件涉外就可以迟报道或不报道。事实上,在自媒体时代,以“旧闻”或“不闻”方式处置重大公共危机事件信息,即使能够做到,也只能是自毁公信力和权威性。而报道不滞迟与报道不失实,是一个两难命题。报道滞迟,有可能让谣言钻了空子;报道失实,则与传谣无异(即使并非有意)。在报道马航MH370航班失联事件的过程中,新华网、“人民日报”官微、人民网、央视新闻官方微博等,都因不慎而有过被学界人士称作技术性失实报道的程度不等的新闻失实。作为官媒主办的新媒体,对事件及时发声了,但在所发之声中传递了不实信息。因事发地在国外,对消息源提供的信息难以辨别,抑或由于专业方面的原因对信息和意见无从鉴别,偶发不实信息委实难以完全避免。问题在于,一旦使用了、传播了不实的乃至虚假的信息,该怎么办?笔者认为:应以醒目的方式,及时作出负责任的自我更正和自我纠错,自觉消除自己所传信息产生的不良影响。这对于澄清事实和维护媒体自身的公信力无疑是有好处、有帮助的,但需要特定主体有勇气对待,以对社会和公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加以实施。

传统媒体和传统媒体所办的新媒体,对于来自网上的意见,有必要审慎地进行甄选,只推送(引用或转发)那些经过仔细选择的、由专业人士发表的、合乎科学和合乎事实真相的意见。也可就公众议论纷纷、莫衷一是的事情,求教于专家学者以及权威部门的权威人士,引用他们的意见来解释公众的疑惑。在“毒饺子”事件发生后,我国媒体对日本问题专家王新生等进行的采访,有利于从积极的方面引导事件舆论。

对于事件舆论中微信和微博提供的信息及意见,新闻传媒和媒体人宜对它们的信度加以区别。微信中的信息可以作为消息源和新闻线索,但不可不加求证就直接引用。对提供不同的信息和意见的微博,宜细加分析、比较,选取其中相对靠谱的信息和相对合理的意见。不仅如此,还须密切关注事件处理的进展情况,密切关注本媒体刊播过的信息被证实或证伪的情况,就被证伪的信息及时进行匡正。进而言之,需要有比较权威的媒体对事件的各类信息做开列“勘误表”这样一项工作,以保证公众知晓自己所接受的信息的真假、对错。

正确、有效地引导涉外重大公共危机事件中的舆论,还需要深入研究与事件相关的专业问题、法律问题、心理问题以及可能派生的社会问题。就此而言,有必要采访或请教特定专业领域中的行家里手(如食品安全专家、医疗卫生专家、对象国问题研究专家),法学(包括国际法)、心理学、新闻传播学、政治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听取他们的灼见,避免在报道和评论中说违背专业常识、违背相应国际法法理、违背新闻传播规律、违背社会心理规律的话,避免对已形成或正在形成的舆论产生不良影响。

(三)大V中V:以自己的负责精神和真知灼见引领公众舆论

在湄公河惨案案发以后,在网民中,也还有与知情人即网友“北纬21度1973”不同的另一类人。如网络大V董如彬在湄公河中国船员事件发生后,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恶意攻击、诋毁国家机关和政府形象,严重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对于网络大V构成犯罪的行为,当然应该依法处理;而对于意见领袖的非理性的声音如何处理为好?有一种意见值得重视:“对那些意见领袖中的非理性声音,不推送、不升温,不让其成为焦点,不做简单删除,避免引发网民情绪反弹,抵触管理。”“不推送、不升温,不让其成为焦点”,这是不难理解的。为何“不做简单删除”呢?因为帖子已经发出就会留下痕迹。有时,网络管理者删贴远不如网民转帖、跟帖快。在这种情况下,删帖不仅于事无补,而且还会极大地刺激网民的情绪,使对抗性矛盾因之而产生、而增加、而激化。

但此事也给网络大V和中V们留下了值得深思的问题:如何自觉约束自己的言论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而不是信马由缰、不负责任地恣意发挥?

在新媒体语境中,新媒体使用者掌握着前所未有的话语权(有时甚至相当于拥有“核按钮”)。一部分人由此成为有众多拥趸的意见领袖。大V们自不必说,即如“中V”们在事件舆论格局中也显现出话语的分量和力量。这就要求大V和中V们自我珍重,明白手下鼠标的分量和肩上的责任,慎用手中的“核按钮”。诚如一位报道者所说:“(在马航MH370航班失联事件发生后,)在消息传播失序的同时,‘中V'崛起也得以凸显。一批具有专业背景的‘中V'在信息传播中扮演了专业的阐释者和辟谣者的角色。他们的微博起到了一定程度上抵消负面影响的效果。他们专业化的解读也被普通网友大量转发。“中V”在新媒体语境中获得了亮相的舞台和发言的机会。惟其具有专业化的背景,他们的意见又比较中肯,因而令人信服。这是事件舆论格局中不可小觑的一支力量,他们在事件舆论中的正向引导作用理当得到重视。他们自己则应主动地、义不容辞地担当起从正面引导舆论的重任。

注:

①徐迅雷:《大桥坍塌的中美调查之别》,《金羊网》2007年8月9日。

②《环球日报》2015年1月5日。

③陈言:《从饺子事件看日本媒体责任》,http://news.sohu. com/20080303/n255490615.shtml。

④左志英:《毒饺子悬疑——一次“全球化背景下民族情绪的集体爆发”》,《南方都市报》2008年2月22日。

⑤刘柠:《毒饺子事件的公共舆论危机》,《南方都市报》2008年2月3日。

⑥干雯婷:《从“毒饺子事件”看日本媒体的舆论导向》,《新闻记者》2008年第5期。

⑦郝亚琳:《饺子事件系人为个案且在中国境内投毒可能性极小》,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02/28/ content_7686514.htm。

⑧《“日本毒饺子案”侦破 系中国食品厂临时工投毒》,http:// news.163.com/10/0326/22/62O3VCSU000146BC.html。

⑨左志英:《毒饺子悬疑——一次“全球化背景下民族情绪的集体爆发”》,《南方都市报》2008年2月22日。

⑩见人民网理论频道,2008年4月29日。

〔责任编辑:御 风〕

A Research on Public Opinion of Pulblic Crisis Event Involving Foreign A ffairs in Context of New M edia

Ding Boquan

Critical public crisis events involving foreign affairs are critical public crisis events which involve foreign states or foreign people.There are differences and also some same points between the public opinion of public crisis events only involving domestic affairs and the public opinion of public crisis events involving foreign affairs.Based on case studies of Poison Dumplings Event,Mekong River Event,MH 370 Event,this paper put forwards some ideas for guiding the public opinion of critical public crisis events involving foreign affairs in the context of new media.

the context of new media;critical public crisis events;public opinion;research

G206.3

A

1001-8263(2015)06-0123-07

丁柏铨,三江学院特聘教授,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博导 南京210093

* 本文是国家社科规划重点项目“新媒体语境中重大公共危机事件与舆论关系研究”(11AXW00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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